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22:41:39  浏览:89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做好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审判实践经验,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刑事自诉案件是指刑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轻微刑事案件。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下列刑事自诉案件:
(一)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有原告和被告,明显属于轻伤害,因果关系清楚,不需要进行侦查的伤害案;
(二)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告诉才处理并且不需要侦查的侮辱、诽谤案;
(三)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四)刑法第一百八十条重婚案,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除外;
(五)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
(六)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虐待案;
(七)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遗弃案;
(八)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
第三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中抗拒执行判决、裁定案由人民法院直接立案审理。
第四条 刑事自诉案件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也可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几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第五条 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的,由犯罪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自诉人是外国人的,应当提供本人国籍的证明。
第六条 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双方是港、澳、台胞的,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港、澳、台同胞告诉的,应当出示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其他能证明本人身份的证明。
第七条 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应当是本案的被害人。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聋、哑等不能亲自告诉的,其近亲属可以代为告诉。
近亲属代为告诉的,应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同时提供被害人系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和聋、哑、患病等证明。
第八条 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可以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九条 自诉必须在法定的犯罪追诉期限内提起。
第十条 自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自诉状;提交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作出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认为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自诉人提交外文自诉状的应当附中文译本。
第十一条 自诉状或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诉状的名称为《刑事自诉状》。附带民事诉讼的为《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二)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的近亲属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三)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四)具体的诉讼请求。
(五)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状时间。
(六)物证和书证名称、件数等。
第十二条 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告人犯罪的证据或证据线索。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要认真进行审查,对符合本规定的,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之日起十五日内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十五日内书面通知自诉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自诉人坚持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查立案时,如认为证据不足,可以限期让自诉人补充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自行调查,收集证据。
第十五条 自诉人不得诽谤诬陷被告人。人民法院审查立案时,应当向自诉人说明诽谤诬陷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对已决定立案的自诉案件,自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与被告人数相等的自诉状副本。口头告诉的,由自诉人按被告人数复制告诉笔录。
第十七条 自诉人明知侵害人是二人以上,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侵害人提出告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
第十八条 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至一审宣判时未提出告诉的,即视为放弃告诉权利。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提出告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刑事自诉案件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犯罪已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
(二)被告人死亡的;
(三)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四)不属自诉案件范围的;
(五)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但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除外;
(六)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七)民事案件结案后,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再行提出刑事自诉的。
第二十条 刑事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负责立案工作的审判庭和人民法庭审查立案。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1993年9月24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规则》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规则》的通知

浙土资发〔2003〕61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规则》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答复件格式

二零零三年六月九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理人大代表

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规则(试行)

为认真做好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含党派团体提案)办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办理程序,提高办理质量,根据省人大、省政协对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有关规定,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规则》(浙政办发〔1997〕143号),结合我厅办理工作实际,特制订本规则。 第一条 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是我厅一项重要的政务工作,是我厅联系群众,听取群众意见,改进工作的一条重要渠道,是义不容辞的职责,厅以及各处(室、局)要把办理工作列入重要工作内容。

(一)办理建议、提案实行工作责任制。厅长是办理建议、提案的第一责任人,副厅长按照分管工作范围,负责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各处(室、局)承担有关建议、提案的具体办理工作。厅领导对办理工作要有部署、有督促、有检查,对重点办理的建议、提案、党派团体提案,要亲自参加调研和协调。

(二)办理原则。要立足于解决实际问题,提高办理质量。各承办处(室、局)在办理过程中,要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对代表、委员提出的意见和要求,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凡是应该解决又有条件解决的,要集中力量尽快解决;因现有条件所限,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订出计划,创造条件解决;对确实解决不了的,要实事求是地向代表或委员解释清楚,取得理解和谅解。

(三)建立面商制度。承办处(室、局)每办理一件建议、提案(厅会办的建议、提案除外),在正式答复前,都要同领衔的代表或委员以电话、书信、走访面谈等方式,至少进行一次直接的沟通联系,主动听取代表委员对办理工作的意见。

第二条 严格按规定时限办理答复。承办处(室、局)在收到建议、提案办理件后,对我厅会办的建议、提案,要在20天内提出会办意见;对我厅主办的建议、提案,要及时与会办单位联系,在收到会办意见后5天内,提出答复意见;对我厅独办的建议、提案,要在一个月内提出答复意见。因情况复杂,一时难以答复的,经厅领导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但最长不超过二个月。对不属于本处(室、局)职责范围内的建议、提案,应在收到办理件5天之内,向厅办公室说明,经同意后退回厅办公室,不得搁置不告或自行转送其他处(室、局),以免延误办理。

第三条 对省政府确定我厅主办的重点建议、提案,要成立以分管厅长为组长,厅各有关处(室、局)主要负责人参加的重点建议、提案办理领导小组。制订办理方案,并报省人大或省政府、省政协批准。形成办理意见,需经省政府办公厅审定后,方可答复代表或委员。

第四条 答复代表建议、委员提案办文程序。

(一)答复件由主办处(室、局)提出答复或会办书面意见,经会办处室签署意见后送厅办公室核稿,报厅领导签发、发送、存档。建议、提案答复件编“浙土资提〔 〕号”。 (二)凡涉及几个处(室、局)共同办理的,由主办处(室、局)负责答复,会办处(室、局)会签。主办处(室、局)要积极主动与会办处(室、局)协商,会办处(室、局)要密切配合,及时将会办意见交主办处(室、局)。

(三)办理过程中,主办处(室、局)要及时与代表委员联系沟通,介绍我们的工作情况、办理思路以及今后的工作设想和打算,争取代表、委员的支持和理解。办理结果要直接答复代表、委员和党派团体;联名提的,要分别一一寄送。同时,各一式三份抄送省政府办公厅和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或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并抄送代表或委员所在的当地人大常委会、政府或政协办公室(厅)。厅主办的建议、提案要随答复件寄送征询意见表;联名提出的,征询意见表只需寄送给建议、提案领衔人。对代表和委员的反馈意见,需复印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或省政协提案委员会。

(四)凡代表、委员对办理情况反馈表示不满意的,责任处室要认真分析原因,重新进行办理,在一个月内再次向代表或委员答复,直到代表或委员满意为止。

第五条 厅办公室是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委员提案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厅各处(室、局)办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协调、考核,并具体负责建议、提案的分解落实、答复件审核、发送等工作。

第六条 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列入处(室、局)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有关执行和解的几个问题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zhangyaowei197@sohu.com)


  一、什么是执行和解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并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后,从而结束执行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1条第1款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二、对于执行和解有哪些具体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对双方当事人在执行中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内容,作了一些具体规定:(1)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协商以债务人劳务或其它方式清偿债务,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应予准许,并将执行和解协议记录在案;(2)被执行人无钱还债,要求以其它财物抵偿债权,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予准许。双方可以协议作价或请有关部门合理作价,按判决数额将相应部分财物交付申请执行人;(3)被执行人无钱还债,要求以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抵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予准许。要求以其它债权抵偿债务的,须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通知被执行人的债务人,办理相应的债权转移手续。
  三、债务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1条第2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期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关于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即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期他组织的为六个月。申请执行期限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止,其期限自和解协议所确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
  四、什么是破产和解
  破产和解,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权人和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就债务人延期还债、减免债务等事宜互相协商达成的协议。
  破产程序中的和解,是对有复苏希望的企业法人的挽救,也是为预防破产引起的消极效应而设立的制度。
  五、如何达成破产和解协议
  不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都可以提出和解协议草案,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的内容包括:(1)清偿债务的财产来源;(2)清偿债务的办法;(3)清偿债务的期限。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应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债权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合法,即作出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并发布公告,从而中止破产程序。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