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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统计如何服务于社会保障事业/崔庭玉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3:01:43  浏览:87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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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统计如何服务于社会保障事业

广饶县劳动就业办公室 崔庭玉 王国庆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提出要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保障是社会稳定的“减压阀”和“缓震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社会保险统计(以下简称社保统计)如何适应形势需要,如何为社会保障事业服务,是当前各级社保统计工作者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县级社保统计工作要为保障事业服务,应注重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社保统计数据力求“实事、求是”
社保统计数据是反映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情况的“睛雨表”和“指示仪”,社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是社会保障事业的“生命线”。社保统计要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保障事业,首要任务是力求社保统计数据“实事、求是”。
(一)夯实基层社保统计工作基础
社保统计数据是当期社会保障能力的体现,也是制定下一步保障政策的有力依据,所以社保统计工作应该是常抓不懈的一项重要工作。从县这一级来看,首先应建立健全县社保统计体系。各基层参保单位必须选好配强社保统计力量,形成以县级社保统计机构为中心,上联上级社保统计机构,下联各基层参保单位的功能完善、运转协调、服务高效的统计体系。其次是不断提高社保统计人员素质。基层社保统计人员必须不断学习钻研新的统计理论,定期对上岗人员进行政治、业务和技术培训,并进行严格考核,逐步使从事社保统计工作的基层人员既具有较高的政治和业务理论水平,又具有一定的实际工作技能。
(二)严格数据审核把关程序
实行严格的数据审核把关制度,是在社保数据统计的各个环节设置必要的数据质量保护屏障,避免数据不实,杜绝弄虚作假行为的发生。一是对增减幅度异常的指标数据,在要求基层参保单位作出书面说明的同时,还须有重点地抽查验证。二是所有专业人员要从依法行政的高度,看待提高数据质量的重要性、严肃性,从平衡关系、逻辑关系、对比关系、衔接关系等多方面进行科学评估,确保社保统计数据质量。三是实行严格的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对哪级出现的问题追究哪级的责任,对哪个险种出现的问题追究哪个险种责任人的责任。
(三)推进社会保险依法统计进程
社保依法统计是社保统计成熟的标志,唯有实行社保依法统计才能保障良好的社保统计工作秩序,才能以真实可靠的社保统计数据更好为社会保障事业服务,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一要坚持抓“制度建设”。例如我县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广饶县社保统计管理规定》、《广饶县社保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等3个规范性文件,建立了县级统计工作规范性文件体系,为加强全县社保统计管理提供了依据。二要坚持抓普法。持续深入地开展社会保险统计知识培训、讲座、竞赛等多种形式的统计普法宣传活动,营造依法进行社保统计的良好社会氛围。三要坚持抓执法。既要敢于执法,有力遏制社保统计违法行为;也要善于执法,不断充实执法力量,不断提高社保统计人员的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增强法制意识和执法监督能力,促使社保统计工作健康运行。
二、社保统计调查方法改革力求“适时、适需”
社保统计调查方法既关系到社保统计数据质量,又决定着社保统计工作效率,对其进行合理配置是十分重要的。县级社保统计机构在承担上级社保统计部门调查任务的同时,还承载着来自各乡镇和同级部门以及社会各界对统计信息的多元需求。同时,为社会保障事业服务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又是一个日新月异的过程,与之相适应,统计方法改革应该常抓不懈。因此,县级社保统计调查方法改革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适时、适需调整社保调查内容
立足县域社保统计特点,一是在执行国家社保统计制度和社保统计方法的同时,从实际出发,对社保统计指标体系进行整合,完善反映用工规模和水平的指标,充实反映社保质量和效益的指标,新增反映社会稳定的指标,积极尝试建立一套统计指标不多、组合功能较强、易于操作、能“快、精、准”反映社保状况的县域社保主要指标体系,以全面、及时、准确地反映社保发展模式的变化与特点,增强社保统计工作为本级政府服务的功能。二是追踪政府的宏观决策,积极开辟社保统计调查新领域,及时、全面地为政府重大决策的实施提供服务,为本级部门的重大工作提供服务。例如除完成好上级部门统计指标以外,编制既满足政府劳动保障宏观调控的需要,又为本部门当前重大工作提供高效服务的统计指标体系。三是积极研究尝试开展涵盖社保、就业等多领域的调查,监测和评价统计指标体系。
(二)适时、适需调整社保调查频率
首先要遵循统计调查原则,凡一次性统计调查能满足需要的不搞经常性调查,凡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科学推算能够满足需要的不搞全面调查,凡年度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搞月、季、半年调查。其次,积极应对市场经济大环境下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根据不同的调查对象、不同的调查内容,区别对待,采取不同的调查频率,提高快速反映能力,以灵活多变的调查方法,跟踪观察复杂多变的统计对象,以满足多层次、多部门、多目标的统计信息需求。
(三)适时、适需调整调查手段
随着计算机、网络、管理信息系统等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给统计调查手段提供了许多科学有效的方法和便利,社保统计在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进行信息管理的同时,应积极研究运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等进行高效准确的数据采集和数据分析。
三、社保统计服务力求“全面、高效”
社保统计服务于社会保障事业,就是要为党委、政府制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决策服务,为社会公众选择理性行为提供科学、准确、及时、有效的社保信息咨询服务。
(一)强化对社保形势的监测
监督职能是社保统计数据准确反映保障事业发展状况的根本保证。首先是要坚持下基层调查研究制度。社保统计专业人员要定期或者根据需要随时深入相关部门、企业调研,掌握真实情况,取得第一手资料,做到对每个基层单位的情况了如指掌,保证基层数据质量。其次是加强对社保形势的监测和分析判断,加强对重大问题的研究,密切关注重点指标的变化情况,善于发现社保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随时关注社保事件对社会保障事业的影响,正确判断和把握形势。我县社保统计机构通过建立完善各险种月度形势报告制度、季度社保形势分析评估制度,不断提高对社保形势的监测预警水平,促使社会保障事业稳步发展。
(二)提高决策咨询服务质量
咨询功能是指利用已掌握的统计信息资源,深入开展分析和专题研究,为科学决策和管理提供可供选择的咨询建议和对策方案。县级社保统计要提高决策咨询服务水平,重点是加强统计分析,做好决策咨询研究工作。统计分析要由过去简单的就数论数,数字文字化,转到对数字背后的深层关系进行分析,对数字背后的社会保障发展规律进行探讨,大大丰富社保统计工作内容,提高社保统计产品(统计报表、统计分析、统计调研报告等)的质量。我县社保统计机构通过实行重点课题责任制度、统计分析定期评估制度、热点问题及时追踪制度等等,统计分析质量持续提高,诸多合理化意见和建议进入县政府决策。
(三)创新信息服务载体
信息服务是社保统计的基本职能,为公众选择理性行为提供科学、准确、及时、有效的社保统计信息服务是社保统计服务于社会保障事业的重要体现。因此县级社保统计信息服务必须正确把握好为上级业务部门,为县委和县政府,为基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为社会公众服务的方向,针对不同对象,确立不同的服务重点,适应各方面需要,不断创新服务载体,拓展社保统计信息服务的领域与空间。通过统计报刊、统计网站,相互交流社保统计工作经验。实践证明,通过依托并不断创新这些服务载体,拉近了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党委政府领导之间的距离,拉近了社保统计与基层单位及社会公众之间的距离,拉近了区域社保统计工作之间的距离,社保统计工作的地位亦相应攀升,社保统计工作的环境亦相应趋暖,社保统计工作的天地亦越走越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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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食盐加碘防治碘缺乏病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食盐加碘防治碘缺乏病管理办法

吉政办发〔1988〕2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治碘缺乏病,提高人口素质,确保病区人民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碘缺乏病,是包括地方性甲状腺肿、地方性克汀病等在内的由于自然环境中缺碘而引起的一类地方性疾病。
第三条 碘缺乏病的防治必须采取以长期供应碘盐为主的综合措施。各级政府部门要认真落实,互相配合,健全规章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对碘缺乏病防治工作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要列入部门的工作计划,妥善安排,切实保证。
第四条 在食盐加碘防治碘缺乏病的工作中,卫生部门负责碘盐和病情的监督监测;粮食(盐业)、商业、供销部门负责碘盐的加工、供应和销售;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负责碘盐的市场监督管理。

第二章 碘盐加工、贮运和销售
第五条 碘盐的加工由各级粮食部门负责,各级盐业公司具体管理,碘盐加工单位要实现规范化、科学化管理,认真做好碘盐加工贮存和运输工作。
第六条 食(碘)盐由各级盐业部门专卖,各级商业、供销企事业所属副食品商店及个体商贩负责经销和代销,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经销。
第七条 碘盐实行病区供应、非病区不供应的原则。跨越行政区划的病区,按经济区划由碘盐经营部门负责供应。
第八条 碘盐一律实行小包装销售(用于食品酿造时除外),包装材料必须无毒、无味、耐用,包装袋要做到密封,并要标明加碘食盐及品种、数量、生产单位,并附以使用、保管方法等有关宣传内容。省计划等有关部门要将用于碘盐包装的原材料列入计划,保证供应。
第九条 碘盐经销单位在进盐时,必须用专用的周转箱(袋)运输,严禁散装散运,防止污染和破损。
第十条 碘盐加工、销售单位对碘盐的贮存要采取避光防潮措施,以免碘的逃散。
第十一条 病区供销社和副食品商店要经销各类品种的碘盐,并保证有必要的库存,不准断档脱销。
第十二条 禁止在碘缺乏病区销售非碘食盐。除外销食品外,病区食品酿造业生产一律使用碘盐,任何单位或个体商贩不准销售包装破损或含碘比例不足的碘盐。对于装卸、运输、贮存不当造成的破损和碘的逃散,其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十三条 碘盐销售人员要掌握食盐加碘防治碘缺乏病的常识,随时向群众宣传食用碘盐的意义和使用、保管方法。

第三章 碘盐价格和药品供应
第十四条 食盐加碘不加价,碘盐包装费用需经物价部门核定。除碘盐包装费用可由加工部门直接计入销售价外,任何销售部门不得随意提价或变相涨价。
第十五条 碘盐加工所需碘化钾(或碘酸钾)以及防治碘缺乏病所需的其它药物由省医药经销部门负责订购、调拨和供应,用于食盐加工的碘化钾(碘酸钾)不得转卖或挪为它用。
第十六条 碘盐加工所需的碘化钾(碘酸钾)由卫生部门根据需要编制预算,从卫生事业费开支;碘盐加工费用从食盐经营部门上缴利税中抵解,不敷抵解的亏损部分由地方及时给予补贴。
第十七条 碘盐加工所需的基建、物资、设备、劳动工资指标及费用由各级粮食(盐业)部门编制计划,报请计划和劳动部门统筹解决。

第四章 碘盐检测和疾病防治
第十八条 食盐加碘的比例,由省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全省各地环境碘水平和碘缺乏病的病情变化予以确定和调整。
第十九条 省地方病防治研究机构负责全省碘盐检测业务指导;各级卫生防疫部门为本辖区碘盐监督监测的实施单位;碘盐加工点和县以上(含县)销售单位,均设专人负责自检。
第二十条 碘盐检测结果要认真登记,按时上报。县(市、区)每月上报一次,市(地、州)每季度汇总上报一次,凡检出不合格的碘盐,在上报结果时必须注明处理意见,如果发生重大问题,各级检测单位必须立即追查处理,并向上级检测和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凡在碘盐经销和零售单位检测发现不合格的碘盐,均应到指定加碘点按标准重新加碘。
第二十二条 全省设立省、市(地、州)、县(市、区)三级碘缺乏病防治监测点,各级监测点应根据有关的技术方案认真进行病情监测。
第二十三条 各级卫生防疫部门应根据普查情况制订本地的防治工作计划,各基层卫生院要建立病情户籍档案,培训乡村医生和卫生员,有计划地开展碘缺乏病的防治工作。

第五章 监督稽查与奖罚
第二十四第 全省实行盐务监督稽查制度,由地方病防治(卫生防疫)、粮食(盐业)部门根据需要设立盐务监督稽查员,负责对全省食盐加碘防治碘缺乏病工作进行监督稽查。
第二十五条 盐务监督稽查员的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食盐专卖,对私自经销食盐者进行查处;
(二)指导碘盐加工部门的检测业务,保证碘盐质量;
(三)开展碘盐运输、贮存和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
(四)监测碘缺乏病的病情变化,评价防治效果,提出改进措施。
第二十六条 盐务监督稽查人员应根据所在部门的职责分工,严格执行职务,及时沟通情况,相互协作,各司其职。
盐务监督稽查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出示由省人民政府颁发的《盐务监督稽查证》。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擅自贮运、销售非碘盐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
(一)批评教育和警告,责令改过。
(二)没收非碘盐和全部非法所得。
(三)罚款。罚款数额按非法所得的5-15%执行。
(四)停业整顿。
(五)吊销营业执照。
以上行政处罚可单独或合并使用。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无故妨碍、拒绝盐务监督稽查人员执行职务,对以辱骂、殴打阻止盐务监督稽查人员执行职务者,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在食盐加碘防治碘缺乏病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厅、省粮食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88年4月4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农产品批发市场试点项目信息系统和检验检测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农产品批发市场试点项目信息系统和检验检测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经贸[2003]14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发展改革委(计委):

为做好农产品批发市场试点项目建设工作,加强对市场信息系统、检验检测系统主要设备和软件招标及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印发2003年农产品批发市场试点项目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经贸[2003]5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信息系统和检验检测系统技术方案(试行)的通知》(发改办经贸[2003]737号,以下简称《技术方案》)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03年农产品批发市场试点项目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03]1354号,以下简称《投资计划》)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市场检验检测系统的主要设备统一进行招标采购。请各项目单位根据《技术方案》,从长远需要出发,实事求是,提出项目检验检测系统初步建设方案,并提出统一招标的设备清单,经项目所在省(区、市)计委(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我委。我委汇总全部市场需要采购的主要设备后,统一组织招标采购。项目单位根据我委招标结果与设备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并报省(区、市)计委(发展改革委)备案。设备到货后,由项目单位组织验收。

二、信息系统招标步骤和要求是:

(一)我委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符合资质条件的软件和系统集成承包商,确定入围单位。

(二)各省(区、市)计委(发展改革委)在入围单位中组织邀请招标,确定项目的软件和系统集成商中标单位,也可由几个省(区、市)进行联合招标。中标单位编制市场信息系统详细技术方案,提出主要设备清单,由省(区、市)计委(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我委。

(三)我委汇总全部市场需要的设备后,统一组织招标采购。项目单位根据我委招标结果与设备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并报项目所在省(区、市)计委(发展改革委)备案。集中采购的设备到货后,由项目单位和信息系统中标单位组织验收。

(四)各省(区、市)计委(发展改革委)在组织信息系统软件设计和系统集成商招标之前,要将招标方案、招标文件报我委审核。我委在两周内如未提出异议,则视为同意。中标单位为系统设计的技术方案要报我委,由我委组织专家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

(五)我委将组织专家研究提出报送信息的统一编码、信息系统数据传输技术接口规范及信息系统招标文件范本,供地方在组织招标及方案设计时参考。

三、各省(区、市)计委(发展改革委)要根据《投资计划》要求,会同财政等部门选择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监督项目单位按批准的建设方案实施,严禁擅自改变建设内容,保证两大系统建成后能够及时发布、报送信息和对入市商品进行检验检测。国有资产出资人不参与企业管理和利润分配,不得克扣和截留建设资金。

四、关于国债资金的拨付及财务管理,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及现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稽察。一经发现挪用国债资金或未按批准的技术方案实施、擅自减少建设内容等现象,将立即停止该省(区、市)项目的实施,并进行通报批评。情况严重者,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根据《投资计划》的要求,各省(区、市)计委(发展改革委)要认真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有关问题,督促地方和企业落实配套资金,确保配套资金的落实和投资计划的实施。

七、各省(区、市)计委(发展改革委)要认真负责,统一协调,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并将本省(区、市)项目单位需要统一采购的检验检测设备清单审核汇总后报我委。国信招标公司于2004年1月底前完成检验检测设备的招标采购。关于信息系统,12月4日开标选择软件和系统集成商入围单位。2004年1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完成信息系统编码和数据传输接口规范。各省(区、市)计委(发展改革委)于2004年3月份完成全部项目的信息系统软件和系统集成商的招标。国信招标公司于2004年5月份完成信息系统主要硬件设备招标采购。2004年8月完成全部项目信息系统的施工安装、集成和调试,2004年底全部竣工验收。

八、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各省(区、市)计委(发展改革委)要负责国债资金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我委将对部分重点项目的信息系统和检验检测系统进行验收,并负责整个信息系统的全面验收。

九、建立信息系统建立前的信息报送制度。在全国统一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信息采集发布系统建成之前,要建立临时报送制度,建立起信息报送、反馈、发布的基本框架。请各省(区、市)计委(发展改革委)敦促有关项目单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的要求,按时报送信息。

十、确保检验检测系统建成后能够正常运转。各省(区、市)计委(发展改革委)和国有资产出资人,对保证系统正常运转负有监督责任。批发市场要落实经费来源,保证检验检测系统正常运转。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地方政府申请给予支持。有条件的批发市场要与当地农业、质检、卫生等部门合作,为社会提供服务,力争成为本区域内的农产品检验检测中心。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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