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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科学技术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8:13:11  浏览:96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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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科学技术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科学技术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海南省政府

第一条 为深化科技拨款制度改革,管好用好我省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促进科学技术更好地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加强对基金的管理,设立海南省科学技术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海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为基金会的管理部门。基金会由省科技厅、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人及热心支持科技事业的专家实业家组成,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人,委员若
干人。主任委员由省科技厅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委员由基金会成员协商推荐,省科技厅任命,每届任期三年。省科技厅计划条件处负责基金会的日常工作,并定期向基金会汇报执行情况。
第三条 基金会的主要任务:
(一)制定基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二)动员社会力量,广泛筹集基金;
(三)根据国家和我省社会、经济、科技发展规划和国内外市场需要,制订和颁布基金项目指南和招标项目;
(四)组织项目招标,受理项目申请,组织论证,统筹安排,择优资助;
(五)签订基金资助项目合同,协同指定的银行,负责基金的发放和回收;
(六)对资助项目的进展和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七)负责基金的预算和决算,并上报省财税厅;
(八)汇总资助项目研究开发成果,组织信息、情报交流和促进成果推广应用。
第四条 基金的来源:
(一)省财政等部门的拨款;
(二)省科技三项经费指标中划拨;
(三)基金使用项目回收的资金;
(四)省科技攻关项目和重点科技发展项目按合同偿还的资金;
(五)国家科委的资助;
(六)个人、社团和企业的资助和捐赠;
(七)省政府从省外汇指标中拨给的外汇额度。
第五条 基金使用的范围和原则。
(一)有利于发挥我省资源优势,对我省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影响较大,可望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应用研究课题;科技成果转让;新产品、新材料移植开发;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资源(包括科技信息资源、智力资源)开发利用等;
(二)具有一定技术力量、研究手段和经济偿还能力的全民、集体、中外合资企业和民办科技企业,均可申请使用基金;
(三)基金实行有偿使用,按课题技术难易程度、研制期限长短和经济效益大小等不同情况,分别以无息、低息、利润分成等方式回收资金;
(四)基金的使用管理采取“计划指导,自愿申请;同行评议,择优支持;专款专用,银行监督”的方式;
(五)基金只用于同项目直接有关的研究支出和课题组人员津贴,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用于支付课题组人员工资,不用于基建和购置大型设备。
第六条 基金的申请。
(一)申请使用基金者需按下列内容提交申请书:1.项目名称;2.起止年月;3.课题的内容、意义和预期的目标;4.经济技术可行性分析;5.技术路线、措施;6.阶段计划,已有的工作基础和目前的技术能力(包括人力、设备条件等);7.经费预算和使用项目明细表等

(二)申请使用基金的项目,都应当进行技术论证,内容包括:1.开题的必要性;2.省内有否重复;3.技术关键解决是否合理、可行、先进;4.承担者的条件和技术水平;5.协作单位、协作完成投产是否落实;6.经费补助是否合理;7.完成项目后经济效益预测;8.环
境污染治理。
(三)基金使用者必须经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有经济担保单位的签章。
第七条 基金的审批。
(一)申请使用基金项目,由基金会办公室进行汇总分类,对符合要求者,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议,根据择优资助的原则,提出是否资助及资助金额的意见,提请基金会审批。
(二)获批准的项目,按省科技厅制定的统一表格编制项目计划上报备案,作为省科技计划的一个组成部分。
第八条 基金的发放、使用和回收。
(一)获准资助的项目,承担者必须在一个月内到基金会签订“基金使用合同”。合同必须经委托单位、承担单位、担保单位和指定的银行签字、盖章,并办理公证手续后才能生效。基金会将基金委托指定的银行监督管理,按委托合同付给银行一定的手续费;银行根据基金会下达的拨
款额度,办理转拨手续,并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基金使用者回收应当偿还的资金。
(二)承担项目单位使用基金应当单独立户上帐,专款专用,遵守有关财务制度,接受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单位的检查监督,每半年汇报一次项目执行情况;每年度向基金会提交进度报告(表);项目完成后,应当提交总结报告和决算清单。
(三)基金使用者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资金。对项目完成好而又能提前偿还者,基金会从收取的利息中拿出一部分给予奖励;对逾期不偿还者,限期偿还;无能力偿还者,由担保单位偿还;不还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对由于工作不负责任,管理混乱导致课题失败、停顿或者造成重大损失者,除按照合同规定偿还资金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者通报批评,并在五年内取消其申请使用基金的资格。
第十条 基金会成员要遵守本办法规定,对于渎职、以权谋私者,要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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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昌市中小学贫困学生助学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政府


文府〔2006〕60号

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昌市中小学贫困学生助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文昌市中小学贫困学生助学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教育 助学△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法院,市检察院。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4月29日印发
(共印60份)

文昌市中小学贫困学生助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的有关精神,认真做好我市贫困学生救助工作,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中小学生不因贫困而失学,使贫困学生救助工作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经常性贫困学生救助活动,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助学金制度,切实保证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 成立文昌市贫困学生助学领导小组,设立文昌市贫困学生救助基金,专户设在市财政局。领导小组下设贫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地点设在市教育局,主要职责是归口管理和协调社会助学活动,筹措助学经费,审定救助对象,发放助学资金。市教育局负责救助对象的调查、摸底、审核与确定,市教育局、财政局共同负责助学基金的筹措、管理与发放。
第四条 文昌市贫困学生助学活动主要资助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适当兼顾非义务教育阶段学业和表现优秀且家庭特困学生。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属文昌市户籍的在读小学、初中、高中(含职中)学生,可获助学金,助学对象为:
(一)无经济来源的孤儿;
(二)家庭困难的烈属子女;
(三)特困家庭子女:
1、城镇低保对象,无经济来源,无力支付入学费用的;2、持市民政局核发特困职工优惠证的;3、农村特困户,人均年收入居贫困线以下,无经济来源,无力支付入学费用的。
(四)因严重天灾人祸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或经济上受到重大损失,无经济来源的家庭子女。
(五)当年高考被普通高校一本(含提前)批录取,且思想政治表现优秀、家庭特困、无力支付入学费用的应届高中毕业生。
第五条 文昌市贫困学生助学基金主要用于补助受助学生的学杂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除外)、书本费寄宿及生活费,具体报批程序是:
(一)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文昌市贫困学生救助申报表》。
(二)学生家庭所在单位或镇(办事处)签署意见(孤儿、烈属子女、特困家庭子女须由民政部门出具证明)。
(三)学生所在学校核实情况、签署意见,并按分配名额与推荐人选1:1.2的比例,将推荐对象报送市教育局。
(四)应届高中毕业生升入一本(含提前)批大学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学生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当年高考成绩及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复印件、毕业学校证明以及镇政府或单位主管部门提供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均按A4纸装订成册)。
(五)市贫困学生助学领导小组每年10月份集中审定当年被助学的在校中小学生对象和助学标准;8月份集中审定升入大学的贫困学生助学对象及救助标准,并通过媒体在恰当范围内进行公示。
(六)贫困学生助学名单正式确定后,在校中小学生由学校集中到市教育局办理拨款手续,由市财政局从助学基金专户直拨学校,学校负责与被助学对象办理领款手续。应届高中生升入大学的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持学生本人准考证、身份证及高等学校入学通知书到市教育局直接办理领款手续,由市教育局从助学基金专户直拨个人。
(七)遭遇严重天灾人祸的特困学生可随时上报,随时研究,随时发放助学资金。
第六条 文昌市级贫困学生助学基金的主要筹措渠道是:
(一)上级下拨的贫困学生助学金;
(二)市财政每年从城市教育费附加预算中切块安排20万元;
(三)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及个人爱心捐赠(市教育局捐款电话:63229396)。
第七条 文昌市贫困学生助学基金由市财政局设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督。贫困学生救助对象实行指标控制,每年由市教育局提出方案,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执行。贫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资助名额和资助标准、助学基金使用情况。当年助学基金开支结余部分留转下年使用。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挪用、截留贫困学生助学基金。
第八条 贫困学生助学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除建立市级贫困学生助学基金外,各镇(办事处)也要建立贫困学生救助基金和相应的助学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助学活动。所有中小学校要继续执行对贫困学生减、免、缓交费的政策,继续开展“一帮一”结对助学活动。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助学档案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助学资金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宣传部门要大力宣传助学的重要意义,报道助学先进典型,营造捐资助学的良好社会氛围,保证贫困学生助学工作广泛、健康、持久地开展下去。
第九条 本办法由文昌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1989年特种国债条例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1989年特种国债条例
国务院


第一条 为了适当集中各方面财力,支援国家建设,促进经济协调发展,决定发行1989年特种国债。
第二条 特种国债的发行对象是:经济条件较好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金融机构、企业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管理机构、待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通部车辆购置附加费管理机构。
第三条 特种国债发行的数额为50亿元。
第四条 特种国债本金的偿还期为5年,从交款之月起满5年后一次偿还。
特种国债的利率为年息15%,从交款之月开始计息。利息在偿还本金时一次付给,不计复利。
第五条 中央单位、部队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认购任务,由财政部分配。
地方单位的认购任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分配。
对分配的认购任务,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
第六条 特种国债从当年6月1日开始发行,9月30日结束。
第七条 特种国债统一采取收款单形式发行,其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由各地财政部门组织办理。
特种国债收款单,可以记名、挂失,不得作为货币流通。
第八条 特种国债,除向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管理机构、待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和交通部车辆购置附加费管理机构发行的以外,可以向银行抵押贷款。
第九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办法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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