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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鼓励归侨侨眷兴办企业的若干规定(已废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1:48:40  浏览:98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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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鼓励归侨侨眷兴办企业的若干规定(已废止)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鼓励归侨侨眷兴办企业的若干规定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7月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5年7月5日公布 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鼓励归侨侨眷利用境外资金和自筹资金,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兴办企业,保护其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侨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归侨侨眷兴办企业,是指归侨侨眷在本省境内以侨汇或外币现钞、境内外币存款、境外亲友或团体赠送的款物及其在国内投资所得的利润或收回的投资本息、利用境外资金购建的房产,兴办的独资或合资、联营的企业,统称归侨侨眷企业。
上述款物应占企业投资总额25%以上。
第三条 归侨侨眷企业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申请确认归侨侨眷企业,应向确认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投资者的归侨侨眷身份证明;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资金来源证明书。
归侨侨眷企业确认机关,应在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十五天内作出确认或不确认的决定。对被确认的,应发给《归侨侨眷企业证书》。
第四条 归侨侨眷可按规定在本省兴办生产型企业和商业、饮食服务业、旅游、信息、中介等第三产业;也可以兴办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事业。
第五条 鼓励归侨侨眷兴办以下产业:
(一)农业、林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等开发型项目;
(二)工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高新技术项目;
(三)出口创汇型工农业项目;
(四)能合理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又不造成环境污染的新工业项目;
(五)本省鼓励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归侨侨眷企业依照《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华侨投资企业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七条 归侨侨眷企业生产经营用地,经当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免征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其中属于产品出口型和技术先进型的,经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核准,可减免土地使用费。
第八条 归侨侨眷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地方税务部门核实,可给予减免所得税优惠:
(一)新办本规定第五条1-4项生产经营项目的生产型企业,从开办之月起,免征所得税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三年;

(二)新办商业服务业,从开办之月起,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其中属于本省华侨农场的归侨侨眷职工集资新办的、安置本省归侨、侨眷和城镇待业人员占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以上的服务业,从开办之月起,免征所得税三年;
(三)经批准承接境外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等外向型创汇业务的,其来料、来件部分占产品原辅材料和零部件总值20%以上的,其工缴费从取得第一笔收入的月份起,免征所得税三年;
(四)在国家和本省确定的老革命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归侨侨眷企业,从开办之月起,办在乡镇的,免征所得税五年;办在城关的,免征所得税三年。
第九条 归侨侨眷企业经营所得的利润,用于捐办社会公益事业的,其捐赠款额税务部门按规定给予税前扣除。
第十条 归侨侨眷企业接受华侨、港澳同胞或团体赠送的直接用于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生产工具、设备、仪表、仪器和维修用的零配件,以及优良种子、种苗、种畜、种禽、种蛋、动植物保护药物等,凭审批机关批准文书,享受关税的优惠待遇。
第十一条 归侨侨眷企业是社会主义经济的组成部分,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须进行征收的,应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被征收的资产,经评估机构作价后,给予全额补偿。
第十二条 城镇规划建设需要拆迁归侨侨眷企业拥有产权的生产经营场所,拆迁人应持县级以上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拆迁许可证,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按原性质、用途和有利于企业经营发展的原则,给予相应补偿和妥善安置。其中属于互换产权的,
等面积内不结算差价。
因搬迁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对被拆迁的归侨侨眷企业和职工(含退休职工)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并发给搬迁费用。
第十三条 归侨侨眷企业可以依法继承或转让。转让时,受让方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十九条规定的,可以重新办理确认手续。
第十四条 归侨侨眷企业投资、购置的资产、投资所得的利润及其他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损害;也不得干涉其经营管理自主权。除国家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或授权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向归侨侨眷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或强迫
捐赠。
第十五条 归侨侨眷企业可依法按地市成立归侨侨眷企业协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归侨侨眷企业协会可依法开展经济、技术交流协作,促进企业发展;就会员合法权益受侵犯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或支持会员提起诉讼,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对归侨侨眷企业应予鼓励、扶持,在能源供应、银行贷款和交通运输安排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在审批归侨侨眷企业立项、注册、基本建设和生产经营中有关手续等方面提供方便,在规定时限内优先办理;对归侨侨眷企业持有、来源合法的外汇、
外币现钞需转换为人民币的,可以到银行办理结汇。
第十七条 归侨侨眷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生产经营,防治环境污染,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归侨侨眷企业给予指导、协调、服务;对贯彻执行本规定行使行政监督。
各级归国华侨联合会对贯彻执行本规定实行民主监督。
第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港澳同胞眷属和本省各级归国华侨联合会兴办的、资金来源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的企业。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5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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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2004年春节运输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3]542号



关于认真做好2004年春节运输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沿海各港口:
2004年春节运输(以下简称“春运”)即将来临。春运期间客流量大,流向面广、流时集中,春运组织特别是旅客运输组织的任务非常艰巨。同时,春运期间又正值呼吸道疾病的易发期,非典疫情也存在反复的可能性。因此,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一手抓经济建设、一手抓防控非典”的方针,一方面要确保2004年春节运输安全、优质、有序进行,另一方面要科学、规范、有效的做好防控非典工作,使全国人民在欢乐、祥和的气氛中欢度新春佳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春节运输的期限和安排
2004年春运从1月7日开始,至2月15日结束,为期40天(即节前15天,节后25天)。其中,春运前5天为开始期,后5天为结束期。
据预测,2004年春运期间全国道路旅客客运量约为17.17亿人次,比去年同期增长3%;主要省市水路旅客运输客运量为2600万人次,与去年持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的道路、水路春运组织领导工作由各省交通厅(局、委)负责;长江干线的春运组织领导工作由长江航务管理局会同沿江各省交通厅负责;进出广东的省际道路客运工作由部公路司会同有关省交通厅安排部署,各省支援广东春运承担进出广东省际客运任务的运力安排见附件一。
各单位要按照“安全、优质、有序”的总体要求,切实加强春运工作及春节“旅游黄金周”运输的组织领导。要成立以主要领导同志负责、分管领导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的领导同志参加的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各项工作。各级领导要深入生产第一线检查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发现解决运输生产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春运和“旅游黄金周”运输工作顺利进行。
二、确保春运安全
确保春运安全是各级交通部门和运输企业在春运期间的首要任务,是我们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政为民的实际行动,也是切实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各级交通部门和运输企业必须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和部有关安全生产和运输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对驾驶员和乘务员的安全教育,加强客车、客船技术状况的检验,加强客运站场等源头的管理和运输途中的监督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全力避免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广大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一是要在春运开始前对全部参运的客车、客船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检查结果不合格的要收回有关牌证,严禁安全技术条件达不到要求的车船参加营运;二是要严厉打击客车和客船超载等违法行为,凡发现超载运行的客车和客船,要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当事人进行处罚,并采取措施进行分流,分流费用由有关当事人承担,严禁对超载车船只罚款、不分流;三是客运站要严格按车船的载客定额售票和检票,对因客运站超售和超检客票造成车船超载的,除要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和承担分流费用外,还要追究客运站站长的责任;四是要加强对全体职工特别是车船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严禁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运距单程在4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的客车,必须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且每个驾驶员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24小时内实际驾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五是要配合地方政府,进一步加强乡镇客渡船和个体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六是客运站要加强安全生产组织管理工作,要组织专职人员,对旅客托运和随身携带的行包进行认真检查,有条件的客运站要安装安全检测仪,切实加强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查堵工作,同时要加强进站客车安全例检工作,严禁客车带“病”营运;七是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做好防雪、防冻、防滑、防雾以及战枯水、防雷雨大风等季节性安全预防工作;八是公路、航道部门要采取措施,确保春运期间国省干线公路和干线航道畅通;九是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严厉打击票贩子、车匪路霸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各港航公安部门要加强警力,切实维护站、船治安秩序。
春运期间发生特大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重大事故必须在48小时内将有关事故情况报部公路司或海事局。
三、加强运输组织
各省交通厅(局)要提前做好本地区春运期间的运量、流时、流向的调查和分析预测工作,根据客流变化,安排充足的运力。确有必要时,运力调配紧张的地区可按规定抽调部分企事业单位的非营运客车持交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见附件二)参加省内春运,并保证在春运开始前将有关牌证发放到参运车辆;要汲取以前的春运工作经验,完善应急疏运方案,准备部分机动运力,随时、快速应对各种突发情况的发生;运输企业要视情增开包车(船)或加班车船,加大班次密度,及时运送旅客;在保证干线和城乡客运的同时,注意组织好农村支线客运;要加强运力的调度指挥,港口、渡口和船闸部门要保证客船优先靠泊、优先过闸和客车优先过渡,确保班车、班轮正班正点运行;要做好车、船客票的发售工作,通过增开售票窗口、延长售票时间、采取上门售票等多种售票形式,使广大旅客能够方便、快速、及时的购取客票;地方人民政府或地方性法规已明确由交通部门管理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地区,当地交通主管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保证正常运营,组织好车站、码头、机场人流的集散,并确保节日期间城镇居民方便出行。
四、切实做好防控非典工作
春运期间,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运输企业要高度重视非典防控工作,克服麻痹思想、松懈情绪和侥幸心理,克服春运期间客流量大而带来的各种困难,认真履行职责,贯彻落实各项措施,切实做到非典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要按照相关文件的要求,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和零报告制度,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确保通讯联络畅通。要全面检测、调校测温设备,确保在春运客流激增时能正常使用。各客运站要做好日常的清洁卫生、通风、消毒工作,加强巡视,保证客运站、船舶发烧病人隔离室正常使用。要对跨省出行的旅客坚持始发站测温,体温超过38°C的旅客应在排除非典病症后方可登乘交通工具。一旦确认发现非典疫情,要以最快的速度向部报告。若国内发生非典疫情,要按国务院和部的统一部署,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部确定的“交通不断、货流不断、客流不断、病源切断”的原则,全面恢复非典防治有关报表及防治措施。
五、改进进出广东省际客运管理
为完善春运期间进出广东省际客运管理,根据南方片区春运座谈会会议精神,对进出广东省际客运的管理措施调整如下:一是按需确定南方片区各省支援广东运力数量,确保春运期间广东及周边地区运力充足;二是进出广东省际客运的加班车和包车持《进出广东春运证》运行,一车一证,《春运证》起点填写车籍地地市名称,讫点填写到达省省名。《春运证》有效期由运政机构确定,但最长不得超出春运期限;三是要优先安排二级及以上客运企业的车辆参加进出广东省际客运,在运力确实不足时,可抽调部分安全管理和服务较为规范的三级客运企业和具有25辆以上中高级车的专业旅游客运企业的车辆参加;四是承担进出广东加班车、包车任务的客车技术等级必须是一级车;五是进出广东的包车在超越本车《春运证》规定的起讫点从事包车任务时,应经客源地县及县以上运政机构在包车预约书或包车票上签章;六是凡广东省以外的承担进出广东包车客运任务的客运企业至少要在广东设立一个包车安全管理点,负责监督本企业包车落实安全管理和防控非典的各项措施,协助处理各种突发情况。包车运输单位可通过与相关企业合作等各种措施,保证司乘人员的正常休息,保证发车前对车辆进行必要的维护和安全检查,为包车配备红外测温仪或与核定客位相当的水银温度计,对旅客进行测温,并按规定对发烧病人采取必要的措施。各企业要在春运前将在广东省设立的包车安全管理点的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上报本省省级运政机构,由省级运政机构上报部公路司并抄送广东省交通厅;七是广东及周边省运政机构要加强对包车安全管理点和加班车、包车的监督与管理,对不遵守相关规定、《春运证》填写不规范、车证不符的行为,要进行纠正,拒不纠正的,要收缴《春运证》并责令车辆凭开具的处罚单据返回车籍地;八是除上述规定外,仍继续执行《春运期间进出广东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组织与管理暂行规定》(公道路字〔1998〕118号)的有关规定。
六、维护好运输市场秩序
春运期间,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行业管理职能,确保春运工作有序进行,保障广大旅客、运输企业的合法权益。要加强运输市场特别是客运站点等源头的监督与管理,在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检查站或临时春运检查站加强对过往车船的动态管理,严厉打击无证经营、超范围(类别)经营和“甩”客、“卖”客、“倒”客、“宰”客、倒卖车船票等违法违章行为。要加强对运政执法人员的教育,提高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确保运政执法文明、规范、准确。严禁在公路上或水路上乱设卡、乱罚款、乱收费。要严格执行运价政策,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乱涨价、乱收费。无特殊原因,春运期间的运价应保持稳定,确需上浮客运票价的,应按有关价格管理规定执行。春运期间,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设立监督投诉电话,24小时值班,对旅客或经营者的投诉,要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
七、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运输企业要认真执行部颁运输服务质量标准和规范,大力推行规范化服务,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优质服务竞赛活动,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在春运开始前运政机构要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保证最近新批准的客运班线及时开行,保证近期更新的客车及时投入营运。要对客运场站和车船的卫生情况进行集中整治,保证站容站貌和车(船)容车(船)貌干净整洁,座具、卧具及时换洗。要保证客运站的供水、供暖,保证卫生设备的整洁和有效使用。要在客运站增设服务人员,客运站领导要现场值班,及时帮助有困难的旅客。对夜晚有旅客滞留的客运站,客运站要开放候车室并提供必要的服务。
春运结束后,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对春运任务完成得好、服务质量优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八、加强春运宣传和统计工作
春运期间,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广泛宣传春节运输组织方案和有关政策规定,向社会通报春运进展情况,报道春运中涌现出的模范人物和先进事迹,曝光各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和各种“三乱”行为。要通过印制发放车船班次宣传资料、发布公告和公益广告等形式,向社会宣传春运期间出行的各种信息和注意事项。
为及时掌握春运进度和动态,各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春运的统计工作,要确保春运统计的准确性、及时性。要按春运和春节假日旅游运输统计表(见附件三和附件四)的要求把运输生产的有关情况分别报部公路司或水运司。另外,水上旅客运输热点地区信息报送按《“黄金周”和“春运”期间水上客运热点地区运输情况报告制度》执行。春运结束后,各单位要及时把书面总结报部。
附件:一、2004年春运期间进出广东春运证发放情况表
二、非营业性客车参加2004年春运证明
三、2004年春运旅客运输统计表
四、春节“旅游黄金周”公路、水路客运情况表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04年春运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中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中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

1989年4月26日,交通部

(89)交函安监字2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珠江航务局,长江航政局,黑龙江航运局港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过程中,有的单位对《条例》第三十三条中“主管机关应当责令所有人限期清除,或者强制清除”一句产生不同理解,现解释如下:
一、对于在习惯航道内设置的固定网具、拦河捕捞网具和种植的水生物,主管机关应当责令所有人限期清除,或者予以强制清除。主管机关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决定采取上述哪种措施。两种措施不存在程序上的先后问题。
二、责令所有人限期清除,是指主管机关口头或书面通知所有人,或者公告所有人,在规定的合理期限内,清除在习惯航道上设置的网具或者种植的水生物。
三、强制清除,是指主管机关依法采取的强制性行政措施。主管机关可依据《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无需经过所有人同意,对习惯航道内设置的网具或者种植的水生物实施清除。清除工作可由主管机关自行实施,也可由主管机关委托他人实施。清除过程中,应尽量保持被清除的网具、水生物的完好,因清除工作的需要而造成网具或者水生物的损坏或其他损失,由所有人承担。对于清除的网具,主管机关应易地保管,通知或公告所有人在规定的合理期限内领取;对于清除的水生物,主管机关应通知或公告所有人及时处置。清除和保管所产生的费用,由所有人承担。
在习惯航道内设置网具、种植水生物是违反《条例》的行为,主管机关除责令所有人限期清除、或者强制清除外,还可依据《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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