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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大额医药费补偿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9:51:49  浏览:95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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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大额医药费补偿办法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东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大额医药费补偿办法

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159号


  《东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大额医药费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
  市  长  张建华
  二O一O年八月十三日

东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大额医药费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城镇居民医疗负担,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大额医药费(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大额医药费),是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所对应医药费以上部分。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大额医药费补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城镇居民大额医药费的审核、报销及管理工作。
  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城镇居民大额医药费补偿工作。
  第四条 市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作为城镇居民大额医药费补偿专项资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剩余部分结转下年度使用。
  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根据城镇居民医疗保障需要,逐步提高财政补助额度。
  第五条 按照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的原则,根据年度资金筹集总额、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情况以及大额医药费用发生总额,确定城镇居民大额医药费补偿资金年度补偿比例。
  第六条 在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城镇居民发生的大额医药费,凭有效证明和医药费票据,向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补偿申请,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初审后,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补偿比例审核、补偿。
  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城镇居民发生的大额医药费,凭有效证明和医药费票据,直接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补偿申请,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补偿比例审核、补偿。
  第七条 参保城镇居民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与大额医药费补偿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障需要,适当提高补偿标准。
  第八条 市财政部门每年年初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的上年度城镇居民大额医药费补偿方案进行审核,并及时将城镇居民大额医药费补偿资金拨付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九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城镇居民大额医药费补偿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监督。财政、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城镇居民大额医药费补偿资金使用的监督;审计部门对城镇居民大额医药费补偿资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列入年度审计计划,实行专项审计。
  第十条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城镇居民大额医药费补偿资金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追回补偿资金,并取消其当年的补偿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有关经办及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挤占挪用城镇居民大额医药费补偿资金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2005年9月2日发布的《东营市城镇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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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政府采购业务办理操作指南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政府采购业务办理操作指南的通知




部属各单位:

  近年来,财政部和国家相关部门不断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和政府采购管理工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为便于部属行政事业单位相关部门和人员了解掌握有关政策法规要求,指导和服务基层单位办理相关业务,我司在认真总结过去工作实践和全面梳理现行规章制度的基础上,编写了《交通运输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政府采购业务办理操作指南》。本指南从政策规定、审批要求、办理程序、材料报送及注意事项等方面对资产管理和政府采购业务进行了归纳和整理,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供各单位在实际工作中参考。
  另外,为了节省印刷费用和方便各单位使用,我司将本套指南的电子文稿刊登在交通运输部网站(http://www.mot.gov.cn)财务司子站的“资产管理”和“下载中心”两个栏目。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3年9月17日



交通运输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和政策采购业务办理操作指南(试行).doc

http://www.moc.gov.cn/zfxxgk/bnssj/cws/201310/P020131011583956556002.doc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属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属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府〔2006〕2号

市各有关单位:

  《苏州市市属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一月十三日

苏州市市属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收益管理,规范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和使用方法,促使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78号)、《苏州市市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苏府〔2005〕82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同时,苏府办〔2002〕127号文件废止。

  第二条 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具体负责市属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市国资委授权经营的市属国有资产经营(集团)公司和未授权经营的市有关部门所属的国有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以下简称为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收益主要指国有资产的转让性收入和资本性收入。其转让性收入是指:国有企业改制、调整、重组等过程中涉及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的收入和改制中的剥离资产转让的收入;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包括中外合资、合作公司)中国有股权的转让(含配股权转让)收入。其资本性收入是指:国有独资公司的税后利润;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包括中外合资、合作公司)中国有股应分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其他国有资产经营性收入。

  第五条 国有资产收益实行按比例分类收缴。对市属国有授权经营资产范围内的转让性收入在扣除转让资产成本后实行余额收缴;对未授权经营资产范围的转让性收入实行全额收缴。上述转让收入通过市产权交易所直接划入财政专户;采取其他方式交割的,由企业在转让收入到账后一个月内划入财政专户。对资本性收入,根据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按税后净利润的30%上缴,由企业在年度终了审计后一个季度内划入财政专户。

  第六条 国有资产收益按照“统一收缴,集中管理,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由市国资委实施国有资产收益收缴专户管理。所收缴的收益主要用于:支付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费等改革成本,市级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国有资本再投入、补充和增加国有资本金及市级国有资产经营监督管理费用等。

  第七条 国有资产收益的支出审批。凡属职工安置费方面的支出,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由市国资委核准;凡属补充、增加企业资本金的支出、项目投资性的支出和其它支出,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市国资委初审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八条 市财政根据市政府批准或市国资委核准的支出计划,直接从财政专户中划拨。市国资委负责监管。

  第九条 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资产的收益收缴情况与公司的经营业绩考核和经营者年薪收入挂钩。

  第十条 国有资产收益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对未按规定足额上缴和使用的,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县级市、区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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