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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研究生培养创新基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8:53:42  浏览:99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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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研究生培养创新基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研究生培养创新基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教发[ 2008 ] 25 号


有关高等学校:

为加强研究生培养创新基地建设的规范管理,确保创新基地建设取得实效,我厅研究制定了《湖南省研究生培养创新基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








湖南省研究生培养创新基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研究生培养创新基地建设的规范管理,确保创新基地建设取得实效,进一步提升我省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的能力,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增强研究生教育服务地方经济建设的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研究生培养创新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基地)是指经省教育厅批准的高等学校与企业、科研院所共同建设的校外研究生培养基地。

第三条 创新基地建设的目标是:根据我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及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通过校企合作等有效形式,探索构建研究生培养新模式、新机制,把创新基地建设成为培养高层次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创业型人才基地,成为我省相关行业技术创新、成果孵化、转化基地,成为我省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创新基地,成为我省研究生教育为湖南现代化建设作贡献的示范基地,从而推进研究生教育创新,促进经济发展,提升高校、企业及科研院所的竞争力。

第二章 建设原则与评审办法

第四条 建设原则

(一)立足湖南、贡献地方。高校要树立依托地方、支持地方的观念,强化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意识。要因地制宜,优先选择我省急需发展的行业和支柱产业部门进行合作。

(二)联合培养、优势互补。在指导培养研究生、科学研究、产品开发等各个环节,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生产部门在学术队伍、技术项目、信息资料、实验设备和科研经费等方面的综合优势,培养出社会所需要的高层次应用型人才。

(三)形式多样、注重实效。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生产部门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形成富有创意、成效显著的产学研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科学运行机制。

(四)互惠互利、共同发展。通过产学研结合,进一步提高高等院校高知识群体尤其是研究生群体的社会贡献率,优化研究生的知识和能力结构,增强研究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同时促进合作单位研发能力、科技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实力的提高。

第五条 申报条件

(一)创新基地建设的牵头单位一般应为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牵头学科应是国家或省级重点学科。

(二)合作单位一般应是省内大型企业及科研院所,应具有高水平的科研开发队伍,先进的科研设备及科研条件,并有重大的科研项目和比较充足的科研经费,以及规范的管理制度。

(三)合作双方已有较长产学研合作经历,具有较好的产学研合作培养研究生的工作基础,并已经合作培养出一定数量的研究生,社会反映较好。

(四)创新基地的遴选以应用型学科为主,侧重于我省经济建设特别是支柱产业发展所急需的重点领域,包括:装备制造、新材料、石油化工、电子信息、钢铁有色、生物医药、食品加工、建筑材料等。

第六条 申报程序及评审方法

(一)单位申报

1、高等学校牵头组织申报工作,合作双方共同填写《湖南省研究生培养创新基地申报表》,并准备相关材料。

2、高等学校向省教育厅提交申请报告及申请表格。

(二)专家评审

1、教育厅组织专家对申报的创新基地进行实地考察。

2、专家组会议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省教育厅批准,公布创新基地名单。

第七条 创新基地建设

(一)创新基地的建设每三年为一周期,省教育厅适当给予建设经费补贴。

(二)对于列入创新基地建设的依托学科,将在教师队伍、学科建设、学位点建设和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立项等工作中予以优先支持。

(三)创新基地建设工作实行动态竞争机制,建设周期内每年开展年度检查,建设周期期满开展评估验收,经检查和评估达到要求的可进入下一年度或下一个周期建设,未能通过检查或评估的将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创新基地称号。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省学位办负责全省创新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高等学校对创新基地的管理工作由研究生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第十条 合作双方应联合成立创新基地建设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创新基地合作双方派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订创新基地相关管理制度,并实施督查。

(二)指导制定基地建设发展规划。

(三)负责评估检查创新基地的建设与运行。

(四)协调处理创新基地建设与运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创新基地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基地建设与管理中的日常工作(包括研究生在基地培养期间的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创新基地的主要职能

(一)培养和培训符合现代企业或科研院所需求的研究生层次高级科技或管理人才。

(二)根据企业或科研院所发展需要,协助高校开展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工作,负责生源组织、培养与过程管理等。

(三)根据企业或科研院所的需要,学校选派一定数量已修满符合培养方案要求学分的全日制研究生进入基地参加科研项目攻关,并完成学位论文。

(四)定期举行学术交流活动。

(五)根据企业或科研院所需求,开展科研合作,并积极申报国家级、省(部)级研究课题。



第四章 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十二条 创新基地建设与运行经费筹措

(一)创新基地合作双方自筹经费(自筹经费应达到或超过省教育厅给予的补助经费)。

(二)省教育厅适当给予补助经费。

第十三条 经费管理及使用原则

(一)分帐核算,专款专用,并制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二)经费由基地管委会负责人(或指定负责人)审核支出,指定专人负责经费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教育厅补助经费的主要支出范围

(一)学术活动费用

1、研究生在创新基地做出学术成果发表论文版面费。

2、参加学术会议的会议费和差旅费。

3、研究生作为第一发明人申请专利的手续费(专利保护费由专利权益人承担)。

4、组织专门的学术会议的会议开支。

(二)创新基地研究生培养、专家学术讲座等教育教学研究的开支。

第十五条 自筹经费的主要支出范围

(一)学术活动费用。

(二)改善研究生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开支。

(三)完善创新基地研究生办公室基本设施的开支。


第五章 研究生培养与管理

第十六条 创新基地研究生的培养与管理实行双导师制。

第十七条 企业或科研院所的导师由创新基地校外合作单位负责组织推荐,被推荐专家应符合高等学校有关导师聘任条件,由学校负责认定导师资格,并实施聘任。

第十八条 导师应严格按照相关高等学校学位授予工作有关规定和研究生培养规定等规章制度,履行导师职责。各高等学校应根据创新基地的实际进一步明确创新基地的导师职责。

第十九条 各高等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应把落实基地导师职责和检查其履行情况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中,并负责制定基地导师年度考核与管理办法,定期对创新基地导师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合作双方)要加强对进入创新基地的在岗导师和在读研究生的管理工作,制订进入创新基地的在岗导师和在读研究生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创新基地应为研究生提供必要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在创新基地期间,应遵守基地的各项规章制度,如需离开基地,应向基地导师与基地办公室履行请假手续。

第二十三条 创新基地应按年度向省教育厅提交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创新基地一年中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经费使用、产业化和基地建设情况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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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单一来源采购监督机制存在三大缺陷
作者:谷辽海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http://finance.sina.com.cn
发表时间:2005年10月25日 09:17

  单一来源采购?Single-sourceProcurement?,是指采购人需要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在符合法律所限定的条件下,经过国家指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后,依照一定的程序可以直接向特定的供应商采购。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第22条、第51条分别规定了这一采购方法。从我国《政府采购法》第31条、第39条所规定的内容来看,基本上也是移植了《示范法》所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方法,但只规范货物和服务方面的采购。

  根据财政部的统计,2004年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规模为122.8亿元,占采购总规模的5.7%。

  由于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没有任何竞争,只能同惟一的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与供应商的采购活动处于一对一的状态。因此,在这种采购方式的交易过程中,极易滋生“权力寻租”现象。所以,国际上凡是通过这种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国家和地区,在法律中都规定非常严格的前提条件。

  我国的《政府采购法》也不例外,其前提条件是:货物或服务只能从惟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或者是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或者是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是出于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虽然法律对于单一来源采购的适用情形有明确的规定,但我国的单一来源采购仍然存在着监督机制不完善的问题。我们从北京市政府采购微软产品案件的分析,可以发现实施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主要还存在三个方面的缺位。

  采购的公示信息缺乏透明度。根据《示范法》规定,选择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必须经国家指定的一个审批机关批准后,并在指定的官方媒体上公布周知和提供充分评议机会之后,方能进行。实践中,我国通过单一来源采购的信息很少披露或者仅仅披露一小部分内容,而相关的主管机关也很少实施有效监督。例如,2004年11月17日,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的网站发布公告:微软产品代理商北京晨拓联达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以场地成交价2925万元独揽“计算机操作系统及办公套件正版软件”?BKHT2004160?分包项目,取得了授权北京市政府未来三年内免费使用其所有软件产品的协议。从11月17日的公告内容来看,没有非常具体的产品价格信息、也没有提到采购微软产品的数量等必备的公示内容。“微软产品”在北京市政府采购中的“意外”胜出,在业内引起轩然大波。我们避开这一案件的“国货”争论,仅仅从信息披露范围和渠道来看,都有悖于我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的行政规章。

  前述案件在众多的谴责声中,2004年11月27日,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的网站发布更正公告,其内容为:北京科技园拍卖招标有限公司代理的采购项目计算机操作系统、办公套件、信息安全等正版软件供应商(BKHT2004160),首次公告日期为2004年11月17日,更正日期为2004年11月27日,更正理由是应采购人要求,取消“计算机操作系统及办公套件正版软件供应商”的分包项目。这意味着微软正式出局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尽管如此,同样存在着一个信息披露缺乏透明度的问题,即采购人为什么更正和取消?没有阐述详细的合法理由。

  行政审批程序缺乏监督。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第26条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如果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例如采取单一来源采购、邀请招标等其他采购方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我们从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对社会公众的公开声明中可知,本案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是获得合法批准的。那么,这种行政许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答案自然是否定的。从国内各大软件供应商、各著名的技术专家、以及科技部官员所提供的数据来看,“微软产品”不是本次采购项目惟一的制造商和产品提供者,不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方法的任何一种法定情形。在不存在法定适用条件的情况下,采购人所选择的采购方式更不应该获得政府采购主管机关的行政许可。笔者认为,财政部门对于采购方式的审批权应该受到相应的限制,违法行使应该受到相应的惩处,但遗憾的是,我国《政府采购法》没有相应的监督程序。

  缺乏法律责任的规定。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由于采购公示信息中没有具体的价格,根据专家们分析,依照北京市2001年政府采购的数量估算,微软此次的场地协议价格相当于每套办公软件在2300元左右,操作系统每套的价格应该在700元左右。而共创开源办公软件V1.0价格是每套228元,金山软件的WPSOffice2005是每套150元,红旗中文两仟的办公平台RedOffice办公软件V2.0标准版是每套338元,均远远低于微软办公套件的价格。由此看来,采购人与供应商没有遵循政府采购法的行为规范,没有在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显然构成了违法。对于采购人违法商定价格的行为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我们查遍《政府采购法》第八章法律责任这一节的所有条款,均寻找不到任何相对应的法律后果条款。同样的道理,由于采购主体所采取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不符合我国《政府采购法》所规定的任何一种法定情形,在没有授权性法律规范的情形下,采购主体违反义务性行为规范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可同样在我国的《政府采购法》中寻找不到任何相对应的法律责任条款。也就是说,尽管法律规定选择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必须符合法定情形之一,但如果没有考虑法定情形而任意进行确定采购方式,也无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我国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的信息不透明是普遍现象,采购信息公示存在着监督机制的严重缺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所选择的采购方式只要经过财政机关的行政许可,而不管行政主体所实施的审批程序是合法的还是违法的,不论是采购主体还是主管的财政机关,都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政府采购法》亟须在法律责任的章节里明确上述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从而才能使政府采购的市场秩序得到大家的自觉遵守。(23)
(注:本文作者谷辽海为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

癌症病人申领麻醉药品专用卡的规定

卫生部


癌症病人申领麻醉药品专用卡的规定
卫生部


(1994年2月19日卫生部发布)


一、为了提高癌症病人的生活质量,对癌症病痛实施“按时”、“按阶梯”治疗。充分满足癌症病人对镇痛麻醉药品的需求,特制定本规定。
二、对癌症病人因镇痛需用麻醉药品者,实行核发“麻醉药品专用卡”(以下简称专用卡)制度,由县以上(含县)的卫生行政部门或指定有条件的医院负责该专用卡的核发工作。
三、申领专用卡者,凭县医院以上(含县)医疗单位的诊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到所属住地县级以上(含县)的卫生行政部门或经指定的医院办理申领专用卡的手续。
四、异地诊治的癌症病人,凭县医院以上(含县)医疗单位诊断证明、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及暂住证明(暂住地街道办事处证明信或癌症病人亲友工作单位出示暂住证明)到县级以上(含县)的卫生行政部门或经指定的医院办理申领专用卡的手续。
五、病人或其亲友每次凭专用卡到医院开方取药。发药部门应详细记录发药的数量及发药时间,若病人死亡,病人的亲友应持卡到发卡单位退卡注销。
六、医生开麻醉药品处方一次应不超过五日使用量。晚期癌症病人麻醉药品的使用量医生可根据病情需用开具处方。病人如使用针剂,每次领药时须将空安瓿交回。
七、专用卡使用期限为一个月,过期后仍需使用的,持原卡和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原发卡单位办理延期手续。
八、其它危重病人需使用麻醉药品止痛者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麻醉药品专用卡”。
九、各单位要认真执行规定,如发现骗取冒领麻醉药品者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三条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
十、各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适合本地区情况的申领麻醉药品专用卡规定。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86)卫药字第86号关于《晚期癌症病人申领麻醉药品供应卡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1994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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