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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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通知
1996年8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已由1996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实现对司法警察的科学管理,提高司法警察的素质,保障司法警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依法参与检察活动。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检察工作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妨碍检察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职责:
(一)保护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的现场;
(二)执行传唤;
(三)参与搜查;
(四)执行拘传和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
(五)提解、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
(六)送达法律文书;
(七)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履行职责。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武器。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对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检察活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编制、建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设法警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设法警总队;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和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设法警支队;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设法警队。
第十三条 司法警察接受所在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领导,接受所在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部门的管理。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警局管理各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研究、起草有关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和办法;
(二)研究、制定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规划和措施;
(三)检查、监督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
(四)指导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
(五)管理警督以上司法警察的警衔;
(六)管理司法警察的警用装备;
(七)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警务活动;
(八)组织司法警察完成检察长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十五条 法警总队和法警支队管理本级和下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落实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规划和措施;
(二)制定所辖院司法警察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检查、监督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
(四)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
(五)管理或协同管理警司以下司法警察的警衔;
(六)管理司法警察的警用装备;
(七)协调跨区域的重大警务活动;
(八)组织司法警察完成检察长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十六条 法警队管理本院司法警察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落实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规划和措施;
(二)制定司法警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司法警察履行职责;
(四)管理司法警察的警务工作;
(五)组织司法警察进行训练;
(六)管理司法警察的警用装备;
(七)组织司法警察完成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七条 担任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四)身体健康;
(五)具有人民警察中等专业或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民族自治区域和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六)自愿从事司法警察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司法警察: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曾被国家机关辞退的。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录用司法警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选用。
新录用的司法警察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并评定授予相应警衔;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第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职务分类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依法实行警衔制度。
第二十条 司法警察的调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部门的意见;司法警察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当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不同职务的司法警察最高服务年龄为:科员、办事员不超过四十周岁,科级不超过四十五周岁,副处级不超过五十周岁。司法警察达到最高服务年龄后,根据本人情况和工作需要转换适当岗位。
第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司法警察有计划进行政治、业务、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第二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警衔标志、臂章、警号,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执行职务时,必须携带警官证。
第二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奖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警务保障
第二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公安部统一监制,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警用标志、警官证、制式服装、警械为司法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和训练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得到保证,并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所必需的交通、通讯等装备设施应有计划地改善,加强司法警察装备现代化建设。
第二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实行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并享受国家规定的警衔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以及保险福利待遇。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4年8月1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试行条例》同时废止。
贵州省冷饮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冷饮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冷饮食品生产、销售和监督管理,提高冷饮食品卫生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一切从事生产、销售冰棒、雪糕、冰淇淋、食用冰块、果味水、果味露、果子汁、刺梨饮料、矿泉饮料,可乐型饮料、汽水、汽酒、酸梅汤、速冷机兑制散装低糖饮料等冷饮食品的单位和个人 。
第三条 生产、销售冷饮食品的卫生许可证均限当年有效,生产经营者(含兼营)生产、销售前应先办妥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或健康证审验,然后将计划生产的品种、规模、产品配方、产品质量标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及来源等以书面形式报送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审查备案。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材料派员到生产现场检查了解,经确认具备生产、销售卫生条件者,约定试产日期,并对试产样品抽样检验,合格者发给卫生许可证,方可正式投产销售。
未经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检验合格的试产品不得销售。
第四条 生产、销售冷饮食品的场所周围环境必须经常保持清洁。应有充足合理的贮料、容器消毒、原料熬煮、生产、包装、冷藏等厂房或场所,生产车间内部构筑必须符合防尘、防蝇、防鼠要求,墙壁、地面应便于洗刷、排水,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合理,能有效防止生产过程污染。
冷饮食品生产车间入口处必须有符合卫生要求的洗手及手消毒用品、鞋靴消毒池及适宜的更衣、换鞋设施。
第五条 生产、销售冷饮食品的机具、模具、容器、用具等必须专用,其原料及产品应符合卫生要求,生产、销售前后应清洗、消毒、保洁。
第六条 生产冷饮食品的原料、添加剂和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生产用水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
第七条 生产、销售冷饮食品的厂店必须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如机具、容器、用具消毒保洁制度、防污染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度、车间清扫和个人卫生制度、奖惩制度等)。有专人负责卫生监督管理和产品质量检查,认真执行消毒、保洁和防污染措施,切实保证产品质量,不得在生产车间直接对外发货。
第八条 生产冰棒、雪糕、冰淇淋的配料必须经熬煮消毒。兑制散装饮料的用水必须经有效的消毒处理,生产冰棒、雪糕、冰淇淋不得使用人工合成色素。
禁止生产不含发酵原果酒的“汽酒”和仅以糖精、香精、色素兑制的颜色水(三精水)。
第九条 除酸梅汤和速冷机兑制的散装低糖饮料外,所有冷饮食品必须包状严密。各种饮料的标签必须按照《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7718—87)》的规定,标出食品的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厂名、批号、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禁止销售无包装的冰棒、雪糕。
第十条 冷饮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具备有关的食品卫生知识,懂得有关的食品卫生法规。生产销售冷饮食品的厂、店,应每年投产(开业)前,应对全体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法规、食品卫生知识和有关规章制度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工作。
第十一条 冷饮食品从业人员进行生产、销售时必须穿戴符合卫生要求的工作衣(围裙、袖套)帽及专用鞋靴、口罩,搞好个人卫生,并随时携带健康证以备查验。
无有效健康证的冷饮食品零售商贩,生产厂家不得供货。
第十二条 冷饮食品的生产企业,均应设立化验室,并配备相应的检验设备、人员,产品检验合格方可出厂。化验室的检验记录应保持完整,不得伪造,并按规定及时将检验结果报送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审查。尚无化验室的小型厂家,应委托合格检验单位,其检验结果也应及时报送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
第十三条 生产冰棒、雪糕、冰淇淋的厂家应有能容纳三天以上产量的冰柜或冷库,以保证产品合格销售。
第十四条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冷饮食品生产、销售者的卫生监督及产品的监测工作,认真坚持冷饮生产、销售卫生许可证审发标准,对冷饮生产厂家的产品应不定期抽样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不合格的产品允许加工复制,然后加大三倍量取样复检,仍不合格者应立即责令停业改进,改进后产品仍不合格,又不积极采取改进措施者,应报请当地政府批准吊销卫生许可证,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二年颁布的《贵州省冷饮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国家商检局关于加强对中外合资检验机构管理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加强对中外合资检验机构管理的通知
(国检监〔1996〕242号 一九九六年十月三日)
各直属商检局:
根据我局和外经贸部联合制定了《设立外商投资检验鉴定公司审批规定》精神,我局对已设立的外商投资检验、鉴定公司进行了清理、审核。共有14家中外合资检验公司获准取得我局颁发的《外商投资检验鉴定公司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除上述14家获得《资格证书》的公司(不得超经营范围)以外,其他任何中外合资、独资检验认证公司,以及境内外机构或个人设在各地的办事处、咨询公司,均不得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活动。
请你局依法加强对中外合资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维护好检验秩序,并给上述中外合资检验机构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
附件:获准取得《资格证书》的中外合资检验公司名单
附件: 获准取得《资格证书》的中外合资检验公司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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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名称 │ 经营范围 │ 地 址 │资格证书编号│
├─────┼────────────┼────────┼──────┤
│天津华和海│贸易关系人委托的进出口商│天津南开区水上公│国检监准字 │
│事检定有限│品检验、鉴定业务,装载进│园三泽国际村16号│〔1996〕01号│
│公司 │出口商品的船舶租赁检验及│楼 │ │
│ │船舱和油罐本身容积标定。│ │ │
├─────┼────────────┼────────┼──────┤
│大连三联鉴│贸易关系人委托的进出口商│大连保税区 │国检监准字 │
│定服务有限│品检验、鉴定业务。 │ │〔1996〕02号│
│公司 │ │ │ │
├─────┼────────────┼────────┼──────┤
│上海申宝商│办理国外委托的有关进出口│上海市中山北路 │国检监准字 │
│品鉴定有限│商品的到港检验鉴定业务;│470号怡通大厦 │〔1996〕03号│
│公司 │接受国外委托在出口国实施│5F-A座 │ │
│ │装船前检验鉴定业务。 │ │ │
├─────┼────────────┼────────┼──────┤
│宁波华翔检│贸易关系人委托的进出口液│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国检监准字 │
│验有限公司│体化工产品的检验、鉴定业│区进港路52号 │〔1996〕04号│
│ │务。 │ │ │
├─────┼────────────┼────────┼──────┤
│福州中豪西│贸易关系人委托的进出口商│福州市东街131号 │国检监准字 │
│门估值服务│品检验、鉴定业务。 │ │〔1996〕05号│
│有限公司 │ │ │ │
├─────┼────────────┼────────┼──────┤
│厦门通达公│贸易关系人委托的进出口商│厦门市湖滨西路72│国检监准字 │
│估有限公司│品检验、鉴定业务。 │号嘉美花园鹭潮苑│〔1996〕06号│
│ │ │6-A │ │
├─────┼────────────┼────────┼──────┤
│茂名南方石│贸易关系人委托的进出口石│茂名市人民南路口│国检监准字 │
│油检测有限│油及其产品的检验、鉴定业│岸街9号 │〔1996〕07号│
│公司 │业。 │ │ │
├─────┼────────────┼────────┼──────┤
│青岛三义鉴│国内外有关机构委托的进出│青岛市市南区巫峡│国检监准字 │
│定评估咨询│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路3号 │〔1996〕08号│
│有限公司 │ │ │ │
├─────┼────────────┼────────┼──────┤
│陕西爱细比│贸易关系人委托的进出口商│西安市含光路中段│国检监准字 │
│集装箱检验│品检验、鉴定业务,集装箱│61号7-08号室 │〔1996〕09号│
│有限公司 │等包装容器及其材料钢铁结│ │ │
│ │构件及焊缝的探伤检验。 │ │ │
├─────┼────────────┼────────┼──────┤
│摩迪-托特│质量保证体系的评审。贸易│西安市雁塔路北段│国检监准字 │
│拉普西安检│关系人委托的进出口机械、│44号 │〔1996〕10号│
│验有限公司│电气、电子、金属材料检验│ │ │
│ │、鉴定业务。 │ │ │
├─────┼────────────┼────────┼──────┤
│通标标准技│根据客户委托,承担进出口│北京复兴路甲1号 │国检监准字 │
│术服务有限│商品检查、鉴定、货物查验│上海、深圳、宁波│〔1996〕11号│
│公司 │评定。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秦皇岛分公司,│ │
│ │评定和人员培训;有关产品│天津、广州、大连│ │
│ │认证和鉴定的业务。 │、青岛、厦门办事│ │
│ │ │处 │ │
├─────┼────────────┼────────┼──────┤
│上海英之杰│为企业提供进出口商品的委│上海市浦东大道 │国检监准字 │
│质量技术服│托测试服务,并对产品及企│2530号6楼 │〔1996〕12号│
│务有限公司│业质量体系进行评价等服务│ │ │
│ │。 │ │ │
├─────┼────────────┼────────┼──────┤
│深圳英之杰│国外订货商委托的出口玩具│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国检监准字 │
│质量技术服│、轻纺、机电产品的认证、│三路531栋5楼 │〔1996〕13号│
│务有限公司│检测、下厂验货及企业质量│广州办事处 │ │
│ │保证体系的评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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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双希海│贸易关系人委托的进出口船│上海浦东杨高路 │国检监准字 │
│事发展有限│舶海上设施及相关设施的检│2795-2797号内“ │〔1996〕14号│
│公司 │验、监造业务。 │东华宝都”3号楼8│ │
│ │ │楼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