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关于处理六十年代初期精简的归侨职工问题的补充规定(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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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关于处理六十年代初期精简的归侨职工问题的补充规定(摘录)
国务院侨办 劳动人事部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关于处理六十年代初期精简的归侨职工问题的补充规定(摘录)
1985年4月10日,国务院侨办、劳动人事部
规定
为进一步落实党的侨务政策,合理解决六十年代初期精简的归侨职工的连续工龄计算等问题,现对〔83〕侨政会字第058号《关于处理六十年代初期精简的归侨职工问题的意见》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六十年代初期,因未执行中央有关规定,而被精简的归侨职工,现已重新安排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其被精简期间可以与精简前后连续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已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职的,精简期间计算工龄后,其中符合退休条件的,可以改按退休办理,改办前的退职金与退休金的差额不补发。
三、因未执行中央有关规定,而被精简的华侨和归侨的直系亲属,也可按〔83〕侨政会字第058号文件和本补充规定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处理劳改犯配偶提出离婚的案件应征询劳改犯意见的联合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处理劳改犯配偶提出离婚的案件应征询劳改犯意见的联合通知
1956年9月22日,最高法院、公安部、司法部
近据湖北、广西、山东等地人民法院反映,对于外调劳改犯的配偶诉请离婚案件,为了征询被告对案件的答辩意见,需要查明其下落。但是,有些劳改部门对于法院的查询,却久不答复,使案件因此长期拖延,招至当事人的不满;也有些法院以被告下落不明,根本未向劳改机关查询,或虽经查询,不待见复,即作出缺席判决,这都是不妥当的。人民法院受理此种案件时,必须通知被告人提出答辩意见,然后再根据实际情况(例如刑期长短、夫妻感情以及原告的生活情况等等)依法判决。这是为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并妥善处理其婚姻关系、家庭财产及子女抚养等问题。因此,被告人如外调劳改时,法院应负责与劳改部门联系;劳改机关应负责查明函复。如久催不复,法院得向其主管公安部门提出意见。被告的劳改地点查明后,受理法院可函托该犯劳改所在地的法院或劳改机关转知被告人提出答辩意见,受托的法院和劳改机关应尽速代为办理,不得推诿或延不照办。今后对劳改犯的配偶提出离婚的案件,除经查明确实不知劳改犯的下落者外,法院不得轻易作出缺席判决。至于对刑满后收留就业人员的家属,如因经济困难或生活不在一起而提出离婚时,法院应通知劳改部门,按“劳动改造罪犯刑满释放及安置就业暂行处理办法”,尽量帮助他们把家属接去,就地安家立业。以上希遵照办理。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发〔2006〕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晋城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四月十八日
晋城市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烟草广告的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和《全国无烟草广告城市认定实施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晋城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禁止发布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一)禁止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发布烟草广告;
(二)禁止在汽车站、火车站等各类候车室、售票厅,以及影剧院、体育比赛场(馆)、礼堂、会议厅等公共场所发布烟草广告;
(三)宾馆、饭店、文体活动场所等公共场所禁止使用带有烟草标识的物品;
(四)禁止利用街道、广场、游园、车站及其公共设施,交通沿线两侧等地的建筑物,以及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橱窗、灯箱、墙壁和遮阳伞发布烟草广告;
(五)禁止在出租车、公交车、长途客车等交通工具内外设置、绘制、粘贴烟草广告;
(六)禁止在商场、店铺的招牌上书写、粘贴、刻绘烟草广告;
第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