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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第一届国家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专家委员会组成、职责及工作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3:53:55  浏览:85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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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第一届国家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专家委员会组成、职责及工作制度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3]62号




关于印发第一届国家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专家委员会组成、职责及工作制度的通知
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建设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林业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中科院、中医药局办公厅(室):


  为加强我国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的科学决策,根据国务院2003年5月13日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专题协调会议精神,经有关部门推荐,决定成立国家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专家委员会。现将第一届委员会组成、工作职责及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附件: 国家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专家委员会组成、职责及工作制度

二○○三年七月十日


主题词:环保 生物物种 专家 委员会 通知


附件:

国家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专家委员会组成、职责及工作制度

  一、委员会组成:


  主任委员:

  金鉴明 中国工程院院士

  副主任委员:

  洪德元 中国科学院院士

  吴常信 中国科学院院士、院长,中国农业大学动物科技学院

  委 员:

  陈俊愉 中国工程院院士、教授,北京林业大学

  董玉琛 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农科院品种资源所

  唐启升 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水产科学院黄海所

  蒋有绪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林科院首席科学家

  李俊清 教授,北京林业大学

  许崇任 教授、副院长,北京大学生命科学学院

  李利会 研究员,中国农科院品种资源所

  顾万春 研究员,中国林业科学院林业所

  李尉民 副研究员、副处长,国家质检总局动植物检疫实验所

  薛达元 博士、研究员,国家环保总局南京环科所

  尹伟伦 教授、副校长,北京林业大学

  张清奎 部长,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化学审查一部

  张亚平 研究员、副所长,中科院昆明动物研究所

  黄璐琦 所长,中国中医研究院中药研究所
  二、工作职责


  1.为国家制订生物物种资源保护、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提出咨询意见。

  2.为国家制订生物物种资源保护规划和行动计划提出咨询意见。

  3.为国家生物物种资源管理重大决策提供咨询。

  4.为国家重点保护和监控生物物种资源名录提出咨询意见。

  5.为全国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和出入境查验提供咨询。

  6.审议国家生物物种资源管理的重要技术文件。

  7.生物物种资源保护部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工作制度

  1.国家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专家委员会(简称专家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持,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由主任委员商副主任委员组织召开。

  2.专家委员会委员任期五年,可连聘连任。委员会换届或委员调整,由所在单位或原推荐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家环保总局批准后办理。

  3.国家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国家环保总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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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国家烟草专卖局开展打击违法生产经营烟用聚丙烯丝束(滤嘴棒)行为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国家烟草专卖局开展打击违法生产经营烟用聚丙烯丝束(滤嘴棒)行为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烟专〔2005〕624号

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

为规范烟用聚丙烯丝束(滤嘴棒)生产(加工)企业的经营行为,切断向制假窝点销售烟用聚丙烯丝束(滤嘴棒)的渠道,从源头上加大打击制售假烟违法犯罪活动的力度,国家局确定开展打击违法生产经营烟用聚丙烯丝束(滤嘴棒)行为的工作。现将《国家烟草专卖局开展打击违法生产经营烟用聚丙烯丝束(滤嘴棒)行为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国家烟草专卖局开展打击违法生产经营烟用聚丙烯丝束(滤嘴棒)行为的工作方案


一、目的意义

打击违法生产经营烟用聚丙烯丝束(滤嘴棒)(以下简称丙纤丝束)行为工作,是落实国家局、公安部联合打假工作制度,从源头上打击制售假烟活动的重要措施。通过切断烟用丙纤丝束流入制假窝点的渠道,有效遏制制造假烟活动。此次打击工作的重点是江苏、河南、湖北、湖南、江西、上海、广西、四川、重庆、贵州、云南、黑龙江、陕西、安徽、新疆等省(区、市)的丙纤丝束企业违法生产经营丙纤丝束行为。

二、主要措施

实行检查、监管、到货确认、烟草公安联合办案、分类管理五项工作制度,查处违法生产经营丙纤丝束行为,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建立长效管理工作机制,规范生产经营秩序,有效防范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发生。

(一)实行检查制度

1、各省级局要采取有效措施,检查辖区内丙纤丝束企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用聚丙烯丝束管理办法》(国烟法[1999]782号)有关规定的情况。检查辖区内有无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经营丙纤丝束的情况。

2、辖区内有丙纤丝束企业的省级局,要成立检查组,对所有企业2004年度、2005年1—9月份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严格检查,重点检查有无违法违规向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丙纤丝束、滤嘴棒及无合同、准运证运输丙纤丝束、滤嘴棒的问题,对此期间的丙纤丝束、滤嘴棒销售业务,要逐笔同收货单位进行核对,彻底查清情况。请在11月底前,将检查工作情况书面报国家局专卖监督管理司。

(二)实行监管制度

辖区内有丙纤丝束企业的省级局,要组织有关市(县)局人员组成监管组,进驻企业,对其生产经营进行24小时监管。主要任务是:现场监督出厂丙纤丝束、滤嘴棒的装车过程,检查所有出厂的运输车辆;查验出厂丙纤丝束、滤嘴棒,重点检查有无销售合同和准运证,有无标识或伪造包装,及数量规格、收货单位、承运人、车牌号码等内容;检查废次、退货丙纤丝束、滤嘴棒的处理情况,并将检查情况在监控记录表上详细记录(样表见附件2)。各有关省级局要及时向国家局专卖监督管理司报监管工作情况。

检查、监管组进驻丙纤丝束企业时,要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箱,向企业职工宣传烟草专卖法律和国家局政策,拓宽情报线索渠道,保证检查、监管工作有效开展。

(三)实行到货确认制度

1、辖区内有丙纤丝束企业的省级局专卖管理部门,要对2005年1—9月份期间开具的、有效期已满的丙纤丝束、滤嘴棒准运证,全部汇总统计(统计表样表见附件3),将统计数据通过卷烟打假案件计算机网络管理信息系统,提供给收货单位所在地省级局专卖管理部门。

2、收货单位所在地省级局专卖管理部门,要通过卷烟打假案件计算机网络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收取丙纤丝束、滤嘴棒准运证统计数据,逐项核对到货情况,并将核实结果记录到丙纤丝束(滤嘴棒)到货情况核查表(样表见附件4),于30日内通过卷烟打假案件计算机网络管理信息系统,反馈给准运证开证点所在地省级局专卖管理部门;发现没有到货的,要在48小时内报国家局专卖监督管理司。

(四)实行烟草公安联合办案制度

辖区内有丙纤丝束企业的,根据检查、监管工作进展情况,烟草与公安部门要及时召开联席会议,研究情报线索,确定打击目标;对检查、监管中发现的违法生产经营丙纤丝束案件,构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立案侦查;重大案件公安部门要提前介入,认真经营、侦破案件,抓捕犯罪嫌疑人。

(五)实行分类管理制度

有关省级局要根据检查、监管的情况,对丙纤丝束企业实行分类管理。没有发现违法生产经营问题的,免于定期检查,实行不定期抽查;发现存在违法生产经营问题的,列为重点监督对象,对其实行24小时监管。

三、工作要求

各省级局要高度重视打击违法生产经营丙纤丝束行为工作,认真落实国家局、公安部的工作部署,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认真执行五项制度,扎扎实实推进工作,务求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

1、成立工作机构。国家局成立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1),协调、指挥打击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辖区内有丙纤丝束企业的省级局,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由主管专卖管理工作的副局长任组长,专卖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领导小组要有公安部门的人员参加。同时,还要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检查组,有关市(县)局组织监管组,成立联合办案组,认真开展检查、监管和案件查处工作。

2、认真动员部署。国家局、公安部于10月份组织召开各有关省级局专卖管理部门负责人、公安厅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各丙纤丝束、滤嘴棒生产(加工)企业负责人会议,具体部署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丙纤丝束的工作。各有关省级局要在10月底前,组织召开本省(区、市)工业公司物资部门、卷烟生产企业分管物资工作的负责人及丙纤丝束、滤嘴棒企业负责人参加的会议,贯彻国家局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本省(区、市)的具体工作方案。

3、培训检查监管人员。辖区内有丙纤丝束企业的省级局,要在10月底前,组织所有检查、监管人员举办培训班,重点培训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国家局有关政策,丙纤丝束、滤嘴棒生产经营流程及产品品牌、规格、型号、外观特征、鉴别方式等业务知识,工业企业财务核算、销售合同和准运证查验等具体检查监管方法,为顺利开展检查、监管工作做好充分准备。

4、分阶段推进工作。打击违法生产经营丙纤丝束行为工作,从2005年10月份开始到2006年10月份结束,为期1年。各有关省级局要在10月底前完成动员部署工作,从11月份起,按照发现、查处问题、分类管理等步骤,分阶段推进工作。以上各阶段工作完成后,辖区内有丙纤丝束企业的省级局、有关市(县)局及丙纤丝束企业,要在2006年10月份前,制定丙纤丝束(滤嘴棒)日常专卖管理制度,建立起长效管理工作机制。

(二)严格落实责任

1、要实行责任制,确保打击违法生产经营丙纤丝束行为工作取得实效。各省级局分管专卖管理工作的副局长对此项工作负领导责任,要按国家局的部署,采取有力措施,推动工作的深入开展,并明确一位专卖管理部门负责人,认真抓好工作任务的落实。

2、检查、监管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检查工作不认真、走过场,或监管工作不到位,出现辖区内企业违法生产经营丙纤丝束(滤嘴棒)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3、各有关省级局要充分利用卷烟打假案件计算机网络管理信息系统,做好丙纤丝束(滤嘴棒)到货确认工作。各省级局专卖管理部门要指定专人每天登录系统,及时查收涉及本省(区、市)的准运证统计数据,并按时回复确认结果。对不坚持每天登录系统,影响到货确认工作的单位,国家局将对其通报批评。

待国家局开发启用丙纤丝束、滤嘴棒到货确认系统后,各有关省级局要利用该系统做好到货确认工作。

4、各丙纤丝束企业要积极配合检查、监管工作,自觉接受检查。对积极配合检查、主动交代问题的,可视情节从轻处理;对不配合检查、监管工作,涂改、销毁证据、做假帐掩盖违法事实,或采用无标识包装、伪造包装等方式逃避检查的,要从严处理。同时,各生产企业要强化规范经营意识,加强对营销人员的教育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堵塞管理漏洞,切实提高规范经营的自律能力,杜绝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发生。

各企业要制定报废丝束回收、库存和处理的管理制度,严格对报废丝束的规范管理。报废丝束必须经加色等技术处理、确实不能用于制作滤嘴棒后,方可对外销售加工绳网或者其他塑料制品,禁止未经技术处理直接将报废丝束销售给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无法利用的报废丝束要彻底销毁,防止倒卖到制假窝点。企业要每月1次定期向所在地市(县)局专卖管理部门报告报废丝束回收、库存和处理情况。

5、辖区内有关停烟厂的省(区、市)要加强对关停烟厂库存丙纤丝束、滤嘴棒的监管工作,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封存和监销,并将处理情况及时上报国家局有关部门。

6、各卷烟生产企业要制定淘汰、报废丙纤丝束(滤嘴棒)的日常管理制度,配合专卖管理部门、物资主管部门做好监销工作。要设立专门库房封存淘汰、报废丙纤丝束(滤嘴棒),并设立专门台帐详细登记出入库情况。每季度1次定期向所在地专卖管理部门通报封存、处理情况,所在地专卖管理部门每半年1次对企业淘汰、报废丙纤丝束(滤嘴棒)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7、各烟草物资主管部门、卷烟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规定做好丙纤丝束(滤嘴棒)到货确认工作。各省级局专卖管理部门要认真核实,确保到货确认的真实性。

8、各省级局对查出的企业违法生产经营问题,要视其违法性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有关规定,对违法违规企业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严重违法生产经营丙纤丝束、滤嘴棒的企业,由国家局视情节依法予以停产整顿,直至取消生产经营资格。

附件:1.打击违法生产经营烟用聚丙烯丝束(滤嘴棒)行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2.监控组值班记录表(样表)
附件:3.企业丙纤丝束(滤嘴棒)准运证开具情况汇总统计表(样表)
附件:4.企业丙纤丝束(滤嘴棒)到货情况核查表(样表)

水利部政策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部


水利部政策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政策研究项目管理工作,提高研究成果质量和经费使用效率,充分发挥政策研究成果对水利发展和改革的支撑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列入水利政策研究与制度建设项目规划(以下简称政研项目规划),并由财政预算安排经费的水利政策研究和制度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政研项目)。其中,重大课题研究项目管理按照《水利重大课题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政策研究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二)统筹规划、突出重点;
(三)联系实际、重在应用;
(四)注重前瞻性和创新性。
第四条 政策法规司负责水利政策研究和制度建设管理工作,财务司负责水利政策研究和制度建设经费管理工作。
各司局和流域管理机构是相关政研项目的主持单位,负责研究工作的业务指导。
提出政研项目的司局、流域管理机构和其他直属单位为政研项目的执行单位,负责政研项目的实施。
第五条 水利部建立政策研究项目专家库,对项目立项、大纲审查、成果评审和验收提供技术支持。
参加咨询、评审和验收的专家,从专家库中通过指定和随机抽取相结合的方式产生。
第二章 规划计划编制
第六条 建立政研项目规划管理制度。政策法规司和财务司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有关司局和单位编制政研项目相关规划。政研项目规划的编制应当围绕水利发展和改革的现实需要、发展趋势及中长期任务,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合理安排政研项目。
第七条 各司局、流域管理机构和其他直属单位根据管理工作需要,适时提出政研项目建议,报政策法规司、财务司,作为政研项目规划编制的基本依据。
政研项目建议应当包括政研项目名称、主要内容、申请单位、承担单位或承担单位确定方式、实施年限和年度、经费需求、预期成果等。
第八条 根据政研项目规划和水利年度工作重点,政策法规司会同办公厅、财务司等有关司局和单位,在每年5月份提出下一年度的政研项目年度计划,报部审定后实施。
年度政研项目经费安排以部门预算批复为准。
第三章 项目委托
第九条 政研项目可由执行单位自行承担,也可由通过定向委托和公开选择确定的单位承担。
定向委托是指执行单位直接委托有关单位承担研究工作。
公开选择是指面向社会选择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承担研究工作。
按国家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必须公开选择承担单位的政研项目,不适用定向委托方式。
公开选择的政研项目信息应当提前一个月在水利部网站等信息平台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 通过定向委托和公开选择确定的承担单位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完成研究任务的专业技术力量和物质条件,有承担政策研究课题的相关经验。
第十一条 采取公开选择方式确定政研项目承担单位的,由政策法规司会同有关司局和单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政策研究项目申报指南;
(二)受理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
(三)审查申报单位的资格;
(四)组织专家评议申报单位材料,并推荐承担单位;
(五)审核确定承担单位;
(六)公布承担单位名单。
按照规定应当进行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通过定向委托和公开选择确定承担单位的,执行单位应当与承担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明确课题研究的任务、工作要求、完成时间、委托经费额度等。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执行单位应当将政研项目研究工作列入本单位的工作计划,加强管理,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政研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四条 承担单位应当成立政研项目课题组,编制政研项目工作大纲,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组织落实政研项目管理制度,确定技术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并对工作进度、成果质量和经费支出负责。
第十五条 执行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工作大纲进行审查。
执行单位自行承担研究的,由相关主持单位组织工作大纲审查。
第十六条 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水利部预算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转移、挪用和随意调整。政研项目经费应当主要用于考察调研、业务组织、外部协作和人工费支出等。
第十七条 建立中期检查制度。承担单位应当向执行单位提交中间成果及进展情况报告,执行单位组织专家对中间成果及进展情况进行检查,提出指导意见,并负责跟踪督办。
执行单位自行承担研究的,由相关主持单位组织对中间成果和进度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
第十八条 政研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承担单位应当向政策法规司和财务司提交延期申请,说明延期的理由,经同意后方可延期,并按照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 政研项目完成后,应当按照财政预算项目验收的有关规定,由执行单位组织验收,执行单位自行承担研究的,由主持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前,验收组织单位应当报政策法规司、财务司。
政研项目验收包括财务验收。对投资较大的政研项目,财务验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
验收采取专家评审会议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验收未通过的,承担单位应当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并于三个月内,重新进行验收。
财务验收未通过的,政研项目不能通过验收。
第二十一条 承担单位应当根据验收中专家的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形成研究报告最终稿,并书面说明对评审意见采纳的情况。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研究成果管理制度。项目完成后,执行单位应当将工作大纲、研究报告评审稿、研究报告最终稿及相关评审意见归入档案,并将研究报告最终稿及其电子文本分别报送政策法规司、财务司和主持单位。
水利重大课题和其他资金渠道安排的政研项目验收后,研究报告最终稿及其电子文本应当送政策法规司备案。
研究成果由政策法规司负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立政研项目成果数据库。研究成果应当编入数据库,实现成果共享。有特殊规定和保密要求的研究成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建立政研项目研究成果发布制度。政策法规司应当组织摘编政研项目研究成果要点,为决策和管理提供参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政策法规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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