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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海洋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7:29:00  浏览:99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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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海洋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颁发《海洋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



建设[2001]21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集团公司,解放军总后基建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规范海洋工程勘察市场,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会同国家海洋局等有关部门结合海洋工程勘察的特点,制定了《海洋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海洋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编写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海洋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

  一、总则

  (一)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结合海洋工程勘察的特点,制订本标准。

  (二)海洋工程勘察是通过测量、测试、勘探、模拟、分析等手段为海洋工程建设提供必须的、可靠的海底地形、海底岩土和海洋环境特征等成果。海洋工程勘察主要包括海洋工程测量、海洋岩土勘察和海洋工程环境调查三个分专业。海洋工程测量包括海底地形测量、海底面状况侧扫和底床稳定性分析;海洋岩土勘察包括海底近表层沉积地层结构探测、海底岩土的工程(物理、力学)性质等;海洋工程环境调查包括物理、动力及防腐蚀环境的调查。其中物理环境包括海水温度、盐度、海冰、气象、悬浮泥沙及通量、沉积物热导率;动力环境包括波浪、潮汐、海(潮)流的一般条件及极值条件计算;防腐蚀环境包括海洋化学要素、污损生物及沉积物电导率等。

  (三)海洋工程勘察资质设甲、乙两个等级,在海洋工程测量、海洋岩土勘察和海洋工程环境调查三个分专业同时满足甲级或乙级资质等级要求时,相应定为海洋工程勘察甲级或乙级资质;其中某一分专业满足甲级或乙级资质等级要求时,定为相应专业的甲级或乙级资质。

  二、分级标准

  1、甲级

  (1)资质和信誉

  ⑴近5年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大型海洋工程相关分专业勘察任务;

  ⑵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800万元人民币(申请某分专业资质的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2)技术力量

  ⑴具有同时承担2项大型海洋工程相关分专业的勘察能力。每分专业至少有6名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其中有2名可以是从事本专业工程10年以上的中级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和级配合理的技术队伍;

  ⑵技术骨干应熟悉有关海洋管理的法规、规范及不同区段的海洋开发功能。

  (3)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

  具有性能良好的海洋工程勘察装备或有依法约定能提供满足海洋勘察质量要求的协作单位;具有能快速处理资料、数学模拟、数学计算和机助制图的计算机系统,应用计算机CAD出图率达100%;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的工作场所。

  (4)管理水平

  ⑴单位组织结构、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并能实现有效运行;

  ⑵有完善配套的经营、财务、仪器设备等管理办法。

  (5)业务成果

  近10年内获得不少于2项国家级或省、部级优秀工程勘察奖;或参加过1项与海洋工程勘察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等编制工作。

  2、乙级

  (1)资历和信誉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申请某分专业资质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2)技术力量

  ⑴具有同时承担2项中型海洋工程相关分专业的勘察能力。每分专业至少有4名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其中必须有1名主持过本专业2项以上的中型勘察项目,有1名可以是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的中级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和级配合理的技术队伍;

  ⑵技术骨干应熟悉有关海洋管理的法规、规范及不同区段的海洋开发功能。

  (3)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

  具有性能良好的海洋工程勘察装备或有依法约定能提供满足海洋工程勘察质量要求的协作单位;具有能快速处理资料、数学模拟、数学计算和机助制图的计算机系统;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的工作场所。

  (4)管理水平

  ⑴单位组织结构、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并能实现有效运行;

  ⑵有完善配套的经营、财务、仪器设备等管理办法。

  三、承担任务范围

  (一)甲级海洋工程勘察单位承担海洋工程勘察的业务范围和地区不受限制:甲级分专业海洋工程勘察单位承担本分专业海洋工程勘察的业务范围和地区不受限制。

  (二)乙级海洋工程勘察单位可承担中、小型工程,业务范围和地区不受限制;乙级分专业海洋工程勘察单位承担本分专业中、小型海洋工程勘察的业务范围和地区不受限制。

  四、附则

  (一)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二)本标准由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五、附表

  1、海洋工程勘察项目规模划分表

  2、海洋工程勘察主要仪器设备配备表

 

附表 1

海洋工程勘察项目规模划分表

建设项目 大型 备注
海洋工程测量 1、测线长度200公里以上的大比例尺全覆盖海底地形测量
2、工程测线长度500公里以上旁侧声纳测量

3、国家重点工程或大型工程
除大型以外的项目即为中、小型项目
海洋岩土勘察 1、测线长度500公里以上的浅(中)地层剖面
2、50个站位以上的柱状取样

3、15个以上浅钻或5个以上60米以深钻孔及相应的室内土工分析

海洋工程环境调查 1、10个站位以上全潮水文泥沙同步观测
2、冬夏两季6个月波浪观测,半个月以上定点水文连续观测

3、测线长度20公里以上走航式海流剖面测量

4、一年以上连续水位或气象观测


附表 2

海洋工程勘察主要仪器设备配备表

类别 序号 仪器设备名称 备注
海水工程测量 1 多波束测深系统 1、加“★”的设备为必备设备,必须由勘察单位自购。
2、其他设备可由协作单位提供。

2 精密回声测深仪         ★
  多频(双频)测深仪
3 GPS差分定位系统        ★
4 水下定位跟踪系统
5 水准仪
6 声速仪
7 侧扫声纳            ★
8 海洋地磁仪
海洋岩土勘察 9 浅(中)地层剖面仪       ★
10 原位测试设备          ★
11 海洋地震仪
12 底质取样设备(套)
13 100米工程钻机
14 室内土工测试设备(套)     ★
15 海底泥温仪
16 常规沉积物化学分析设备(套)
海洋工程环境调查 17 温盐深系统(CTD)       ★
18 波浪观测系统(测方向波)    ★
19 方向波潮流仪
20 海流针             ★
21 海流剖面仪
22 自计水位计           ★
23 浮标系统
24 潜标系统(声学释放计)
25 气象观测仪器          ★
26 常规海水水质化学分析仪器设备(套)
27 常规海洋环境放射化学测试设备(套)
28 常规海洋生态、污损生物调查设备(套)

附件一:

《海洋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编写说明

  一、编写依据

  1、《关于颁发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建设[2001]22号)。

  2、《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

  二、资质类别

  根据我国目前海洋工程实际情况,海洋工程勘察在整个工程勘察大行业中,只能属于专业类,达不到综合类的要求,主要理由为:

  1、海洋工程勘察中不需要设水文地质勘察专业。

  2、在岩土工程方面,海洋岩土工程的内容主要是岩土工程勘察,目前还达不到陆上岩土工程所包含的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岩土工程测试、监测、检测、岩土工程咨询、监理和岩土工程治理五个方面。

  海洋岩上勘察目前大量使用工程物探新技术,结合钻孔资料对海底下地层分层、各沉积层的物理力学性质进行分析解释。对采集海底上样,较多的是使用柱状取样器采样并送实验室作各种分析,海洋地质钻孔仅在海洋平台、输油气管道、码头、跨海桥梁等海洋工程方面使用,且布孔数量较少。至于原位测试,如静力触探,由于人员、设备的局限,以致于该项目基本上由国外公司来进行。在码头勘探方面,岩土工程内容较全面,在海洋岩土工程勘察中常列入海底环境岩土工程灾害(边坡稳定性)研究工作。

  鉴于目前海洋岩土工程工作范围以岩土工程勘察为主,亦有部分工作进入海洋岩土工程的其他领域,为促使海洋岩土工程测试等工作的发展,暂时定为海洋岩土工程勘察。

  三、分专业类别

  海洋工程勘察定位在专业类,相应分为三个分专业,即海洋工程测量、海洋岩土工程勘察、海洋工程环境调查,三个分专业的内容按总则第二条的规定。如果三个分专业同时满足甲级或乙级的资质,可定为海洋工程勘察甲级或乙级资格,如只是某个分专业满足资质要求,则只定为某个分专业资格。

  分专业的划分,除了参考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外,还考虑到国内海洋工程勘察单位的实际情况。现有25个海洋工程勘察持证单位,大体可分三类:一类是三个分专业齐全的;一类是可满足海洋工程测量和海洋岩土勘察,海洋工程环境方面能力较差;另一类为海洋工程环境调查能力很强,其他方面较差。这样分为三个专业可适用于各海洋工程勘察单位的实际。

  四、分级标准的要求

  参照《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本分级标准亦从资历和信誉、技术力量、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管理水平、业务成果五个方面提出要求。

  五、承担过不少于3项以上大型海洋工程相关分专业勘察任务

  对申请分专业甲级证书的单位,应有相关分专业3项以上大型海洋工程勘察任务,对申请甲级海洋工程勘察证书的单位,应提供3项包括海洋工程测量,海洋岩土勘察和海洋工程环境调查三个方面的大型海洋工程勘察任务,或提供海洋工程测量,海洋岩土勘察和海洋工程环境调查各3项大型海洋工程勘察任务。

  六、工商注册资金

  因海洋勘察设备较昂贵,不能要求每个单位设备都齐全,大体上按表二设备的70%估计,大约800万元人民币左右。这样与陆上综合类的注册资本金相同。乙级注册资本金300万元,高于陆地勘察乙级。

  七、技术力量

  海洋工程勘察具有学科综合性和高科技性的特点。按同时执行2项大型(或中、小型)海洋工程勘察任务来考虑,由于每个分专业内同时涉及不同学科的相关知识,如海洋工程测量必须有海上导航定位、海上测绘数据采集、数据后处理、侧扫声纳及地磁测量、图件编绘等的知识;海洋岩土勘察包括各类地层剖面仪(尤其是多道数字地震仪设备更为复杂)、海底取样及钻孔,及各种土工物理、力学性质测试等的相关知识;海洋工程环境调查包括海洋水文、海洋生态、污损生物等的相关知识,因此将甲级资格各专业技术骨干人数定为不少于6人,多于陆上5名的要求。

  八、海洋勘察装备水平

  附表2中加“★”的海洋勘察装备是从事海洋工程勘察工作必备的,其他设备可由协作单位提供。

  1、海洋工程测量方面的主要仪器

  1)精密回声测深仪、GPS差分定位系统、侧扫声纳是海洋工程测量的必备仪器。

  2)多波束测深系统,国内约有16套,适用于浅海至全海洋,目前国内重要的海洋工程测量都要求用多波束测深系统进行全覆盖测量。由于该设备较昂贵(约40万美元以上),目前暂不作为甲级海洋工程勘察单位必须自购设备。

  3)海洋地磁仪是解决工程区域海底磁性障碍物的主要手段。声速仪或温盐深系统,一般勘察单位必需要有温盐深系统,声速仪可用温盐深系统代替。

  2、海洋岩土勘察方面

  1)浅(中)地层剖面仪、原位测试设备、室内土工试验设备是海洋岩土勘察的必备设备。

  2)对桥梁、平台等工程勘察,应有单道或多道的数字地震仪。

  3)底质取样设备包括表层取样器和柱状取样器,以及必须的现场测试设备。还应有100m的陆上钻机,以便近海钻探时使用。另外,应有相应的常规化学分析设备。

  3、海洋工程环境调查方面

  1)温盐深系统、波浪观测系统、海流计和气象观测仪器是海洋工程环境调查中必备设备。

  2)附表2中列出的一些常规水质、底质、生态及污损生物分析测试等设备可由协作单位提供。

  九、管理水平

  与《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中对管理水平的要求一致,提倡通过“ISO9002”质量认证。

  十、业务成果

  海洋工程勘察对业务成果的要求与《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中专业类的提法一样。

  在主(参)编的标准中,应该是与海洋工程勘察相关的技术规程、规范、标准等。国家和行业标准应是经发布执行的。

  获奖项目只要与海洋工程勘察有关即可,不必再区分分专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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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办(1996)171号
1996年12月6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山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晋城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晋城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晋城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一、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山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证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结合晋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用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帛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济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资产的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 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明晰产权关系;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或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进行监督并促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 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坚持所在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用,使用的管理体制。即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其拥有的资产享有使用和维护管理的责任,没出变卖、转让、互换、出租、投资、入股、报废等产权变动权利。凡发生的各种产权变动事宜,均须到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履行申报审批手续。

二、 产 权 登 记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不论其实行何种预算管理形式,都必须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产权登记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支较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三种。凡行政事业单位在设立、分立、合并、改制、撤销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地址、单位负责人发生变倾向国有资产总额增减变动超过20%,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贾在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设立、变动、撤销产权登记手续。申报办理产权登记程序如下:

(一)单位携带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如批准设立、变动、撤销的文件,国有资产总额及来源证明,已办理的土地证、房产证复印等,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领或换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二)报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

(三)到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审定手续;

(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审查合格的行政事业单位,办理有关《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事宜,并依据审定的设立情况核发,依据审定的变动的情况予以换发,依据审定的撤销情况予巴回,依据年度检查情况签团产权登记检查意见。

第六条 对拒不办理, 拒绝登记的单位,视同自动放弃资产占有、使用的权利,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商财政部门停拨或缓拨其经费。

三、 资 产 处 置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严格履行报批备案手续,处置权归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具体操作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审批权限。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占用、使用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单位价值的三千以上(含三千元)的仪器设备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规定以下的审批权限,由主管部门决定,但须到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二)办理程序。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规定标准以上的国有资产,应先向主管部门申报,提出处置理由, 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处置资产应提交如下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1、资产价值的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

2、资产报废的技术签定;

3、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文件;

4、报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损失价值清册,以及签定资料和非政党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5、提交单位领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资产权登记证》。

(三)行政事业单位无偿调出、报废、报损资产,申报单位可凭核准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调整有关资产、资金帐目。出售的资产,申报单位凭不低于《批复书》所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认底价》的实际交易价格调整有关资产、资金帐目。

(四)对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而不能有效利用的固定资产,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调剂和配置。

(五)严格行政事业单位收支两条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鼾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放心及损残值变价收入,均属国家所有,统一先上交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再由国资部门一并解缴财政作为预算外资金处理。

(六)各级国有资产、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有权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受到侵害和流失的,由同级政府丽令改正,并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由上级主管单位或所在单位追究责任,对触犯刑律和移送司令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

第八条 对行政事业单位用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以下简称“非转经”)全面实行申报审批制度,坚持有偿使用的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用于转作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有:

(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三)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所属营业单位;

(四)用非经营性质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九条 “非转经”办理程序。其办事程序。其办理程序为: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一次性转作经营的资产,其价值数额较大的(占单位资产总额的20%)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条 单位用作“非转经”占有的国有资产,实行有偿使用,按期交纳占用费,占用费用费率为出资历单位出资额5‰,由出资单位按月计提出,按季交纳。国有资产占用费由同级国有资产部门收缴,由财政部门以专户储存。

第十一条 对转作经营资产、拒不办理申报审批、拒不交纳占用费,以及对于“非转经”经营创收收益目的不是用于弥补单位经费不足,而是私设小金库,滥发奖金、福利等腐败侵权行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法规》通告银行扣缴。

第十二条 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力度,实行定期检查审计制度。财政、审计、国资等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资金使用、财产管理定期进行全面的检查、审计。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财产管理制度,统一帐、表、卡财产登记办法。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现行会计制度,对规定标准以上的国有资产,统一使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制定制发的固定资产总帐、明细帐,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表,固定资产采用登记卡片。实行帐、表、卡一条龙的财产登记管理办法,凡今后单位发生的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如接受捐赠、赞助、上级部门分配以及通过其它途径接受的各种设备、仪器、文物等,均要进行上帐登记,并办理产权增减手续,凡单位发文的资产报废、报损、出租、转让,对外入股、投资等,均要在评估确认基础上,对资产进行变更登记。

五、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各类占用、使用国有资产的国家机构、事业单位、党派和社会团体。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元月一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资项目核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资项目核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改办外资〔2004〕1673号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外商投资项目地方政府核准部门的请示》(粤发改外〔2004〕766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所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中所列实行核准制的外商投资项目,是指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购并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祖国大陆举办的投资项目参照外商投资项目办理。增资项目的限额划分以新增投资额为准。
二、关于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办理核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的规定中所指“有关法规”主要是指《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2002年第346号令)和《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海外投资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1〕13号),上述文件明确规定了在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管理方面,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原计委)和商务部门(原外经贸部门)的职责分工,即: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投资项目管理,商务部门负责企业合同和章程管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OO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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