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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20:07:43  浏览:86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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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枣政办发〔2005〕2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我市此前开展的枣庄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优秀青年科技人才的选拔工作不再进行。枣庄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可根据《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参评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现在管理期内的枣庄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优秀青年科技人才没有被评选为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仍按《中共枣庄市委、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选拔、管理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试行意见》(枣发[1990]29号)规定进行管理,至管理期满为止。





二○○五年一月十八日








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环境,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更好地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3]9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是指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每年选拔一次,选拔数量30名左右,管理期限为3年。在管理期间继续做出突出贡献、符合选拔条件的,管理期满后可重新参与评选。
  第四条 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原则;
  (二)鼓励创新、促进年轻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原则;
  (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四)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枣庄市人事局负责全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评审及综合管理工作。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六条 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条件是: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领域取得创造性的研究成果,是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前6位、二等奖前5位、三等奖前4位或省(部)级自然科学奖一等奖前3位、二等奖前2位、三等奖首位人员。
  (二)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前6位、二等奖前5位、三等奖前4位或省(部)级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前3位、二等奖前2位、三等奖首位人员;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前5位、二等奖前4位、三等奖前3位或省(部)级科学技术最高奖、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前3位、二等奖前2位、三等奖首位或市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首位的技术人员。
  (三)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研究成果有独到见解,以首位作者出版或发表过在学术界和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著作和学术论文,并是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前2位、二等奖首位或是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首位人员。
  (四)学术造诣较深,被同行公认为该学科的带头人,以首位作者出版过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或在国内外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过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论文(被《SCI》《EI》等收录,引用率较高)。
  (五)在完成市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和在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引进吸收高新技术中,创造性地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六)在教书育人方面成绩卓著,并是国家优秀教学成果特等奖前5位、一等奖前4位、二等奖前3位、三等奖前2位或省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前2位、二等奖首位人员。
  (七)医疗技术精湛,多次成功地诊治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成绩突出,享有盛誉。
  (八)在农业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服务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有效地推动了农业科技进步和农村经济发展。
  (九)在信息、金融、财会、外经外贸、法律等领域,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做出突出成绩和特殊贡献。
  (十)在新闻出版、文学艺术等领域,成绩卓著,在全省乃至全国有较大影响,为我市新闻出版、文学艺术事业做出特殊贡献。
  (十一)在教练执训工作中成绩卓著,培养出打破世界纪录和多年保持全国纪录运动员的著名教练员。
  (十二)在其他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在同行中享有很高声誉。
  选拔时以近3年的工作实绩和成果为主要评选依据,兼顾长期贡献,年龄不超过55周岁。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七条 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方法进行。各区(市)人事部门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参评人选的推荐工作。
  第八条 基层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和有关要求,逐级向上级人事部门推荐人选。在推荐过程中,要认真组织同行专家评议,听取有关人员意见,增加推荐工作的透明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九条 各区(市)人事部门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人事管理机构根据选拔条件,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经区(市)政府或市直有关部门(单位)领导审定后,将人选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市人事局。
  第十条 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评审。
  (一)市人事局组织成立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13—15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负责初评工作。每个专业评审组由4—5人组成,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评审委员会中专家应占70%以上,专业评审组由专家组成。
  (二)每次评审前重新确定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组组成人员。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组成员每次要调整2/3以上。
  (三)市人事局审查上报人选的材料,交各专业评审组初评。
  (四)评审委员会对专业评审组提交的初定人选进行综合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考察人选。
  (五)市人事局组织对评审委员会确定的考察人选进行考察。将评选和考察情况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后对人选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政府批准,并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纳入管理范围。对被批准的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市政府授权市人事局颁发《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荣誉证书。


第四章 工作生活待遇


  第十一条 为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一)根据工作需要,所在单位要为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提供工作必需的场所和设施。
  (二)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申报科研项目、高新技术成果的开发应用、风险投资和科技开发资金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优先予以立项或支持。
  (三)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间,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积极支持他们参加业务进修、学习,优先安排他们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合作研究。
  (四)对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根据其特长合理使用;在重大项目咨询论证、重大课题联合攻关中,要注重发挥他们的专业特长。
  第十二条 对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生活上关心照顾。
  (一)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间,由市财政每人每月发给政府津贴200元。
  (二)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间,享受当地医疗保健待遇,由卫生、劳动保障部门予以落实。所在单位每年组织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进行一次健康查体,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三)所在单位每年为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安排15天的休养。有寒暑假和休假制度的单位,在假期内安排,假期不够的予以补足。休养期间的交通、住宿费用依据现行财务管理制度由所在单位按因公出差报销。
  (四)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夫妻两地分居的,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帮助将其配偶调到专家单位所在地工作。专家的父母(含配偶的父母)、配偶和未婚子女愿意到专家单位所在地落户的,由专家本人提出申请,公安部门可凭专家证书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属农业户口的,可转为非农业户口。配偶、子女待业、待岗的,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要积极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第五章 考核与联系


  第十三条 建立业绩考核和联系制度。
  (一)建立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档案。对管理期间的专家,根据工作实际,由所在单位和专家个人共同制定3年管理目标和年度计划,报市人事局和主管部门备案。
  (二)建立考核制度。按照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目标和年度计划,每年年终由其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记入专家档案,同时写出考核报告,报市人事局。市人事局对各单位的专家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三)市人事局将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纳入高级人才库管理,并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制度。
  (四)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应积极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发挥专长。
  第十四条 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间,在市内变动工作单位的,专家主管部门要及时报市人事局备案,调往市外的要事先报告市人事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自情况发生之日的下个月起停发市政府津贴,不再按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
  (一)不再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二)调往市外工作的;
  (三)未经组织同意,出国逾期不归的;
  (四)年度考核不合格,且没有完成管理目标年度计划的;
  (五)其他原因不宜再作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的。
  第十五条 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间,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所在区(市)或市直主管部门(单位)核实后,经市人事局审查,报请市政府批准,取消其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及有关待遇:
  (一)弄虚作假,谎报成果,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的;
  (二)违反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党纪政纪,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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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外经贸厅等部门关于《西藏自治区边境集市贸易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外经贸厅等部门关于《西藏自治区边境集市贸易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0]115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外经贸厅等部门关于《西藏自治区边境集市贸易区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〇年十一月七日

西藏自治区边境集市贸易区管理办法(试行)
西藏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西藏自治区国税局 西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拉萨海关 国家外汇管理局拉萨分局 西藏自治区口岸办公室 中国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 西藏边防总队
(2000 年10月8日)

   第一条 为有效促进我区边境贸易的持续、健康发展,规范边境地区集市贸易的管理与经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市贸易区的统一管理机构为在各集市贸易区的管理委员会,即所在地政府。
   第三条 边防、海关、国税、出入境检验检疫、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支持配合各集市管理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四条 从事集市贸易区交易活动的人员须持有效的证件接受边防、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等部门的检查。
   有关检查部门应当依法行使其职权,并为经营人员创造便利条件。
   第五条 出入境货物由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照规定进行监管。
   第六条 出入境运输车辆由边防管理部门、海关指定的通道或线路出入。进出集市贸易区内的交通工具必须接受边防、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检查。
   第七条 对交通工具、线路及人员仅限集市贸易区内并实行封闭式管理。
   第八条 对在集市贸易区内进行交易的商品,由集市贸易区管理委员会收取适当的管理费用,其他费用不再收取。
   第九条 所收取的管理费用采取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集市贸易区的基础建设。
   第十条 集市贸易区每年的进出口额均由各集市贸易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统计,并及时报送所在地就近海关。
   第十一条 各集市贸易区的治安工作由集市贸易区管理委员会会同所在地公安、边防等部门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自治区口岸办负责解释。


安徽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安徽省人大


安徽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1997年9月21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持久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推进各项事业的依法治理,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根据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议,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接受法制宣传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第三条 法制宣传教育应当与法制实践相结合,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与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
第四条 法制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
(一)普及宪法和法律、法规基本知识,教育广大公民依法行使公民权利,履行公民义务,增强公民遵守法律、维护社会公益和自身合法权益的自觉性;
(二)增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人员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执法水平,保证国家法律、法规正确实施,保障依法治省工作顺利进行;
(三)增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促进基层依法治理;
(四)推动各行业经营、管理人员学习、掌握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依法管理;
(五)加强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培养具有法制观念的合格人才。
第五条 法制宣传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别实施的原则,坚持因地制宜,讲求实效。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各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组织统一领导本辖区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制定本地区法制宣传教育规划,部署、指导、协调、检查、考核本行政区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决定或者建议实施奖惩。
第七条 县级以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组织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法制宣传教育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法制宣传教育规划,检查、督促各部门和单位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二)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培训、考核工作;
(三)总结、推广法制宣传教育典型经验;
(四)建议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行评比和奖惩;
省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领导组织决定,组织编写全省统一的法制宣传教育教材。
第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确定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有兼职法制宣传员。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九条 一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并按照法制宣传教育领导组织的统一部署,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条 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结合具体执法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将法制宣传教育列入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计划,组织、推动学校的法制宣传教育。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针对不同的教育对象,设置相应的法制教育课程。
第十二条 经济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企业事业组织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知识教育、考核工作,坚持依法管理、依法经营。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把法制宣传教育作为市场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法律知识教育、考核工作。
第十四条 宣传、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部门应将法制宣传教育列入社会宣传教育计划,充分发挥大众传播媒介和文艺团体的作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 公安、工商、劳动等部门及用人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对暂住人口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 人事部门应将法律知识列为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各级国家机关应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有关的法律知识考试,考试结果作为公务员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应将法制宣传教育列入工作计划,并根据自身特点,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联系实际,对村(居)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法制宣传教育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法制宣传教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二十一条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辖区和部门、单位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负责。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各部门、各单位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所需经费,由所在部门、单位予以保证。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检查和监督。对所任命的国家行政、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应通过法律知识考试、考核等方式,提高其法律素质。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四条 各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组织及其办事机构应对本行政区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具体考核标准和办法由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组织制定。
第二十五条 执行本条例成绩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各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组织和有关部门应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不认真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应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法制宣传教育领导组织对没有达到规定考核标准的地区、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建议有关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由授予机关撤销其相应奖励,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7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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