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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捷两国发表联合声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1 14:01:38  浏览:81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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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捷两国发表联合声明

中国 捷克共和国政府


中捷两国发表联合声明(全文)


  2006年12月8日,正在捷克进行正式访问的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同捷克总理帕劳贝克会谈后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共和国政府联合声明,联合声明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共和国政府联合声明

  应捷克共和国政府总理伊日•帕劳贝克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二00五年十二月八日至九日对捷克共和国进行了正式访问。两国领导人就进一步发展双边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交换了看法。双方同意在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框架内、在继续贯彻一九九九年两国政府联合公报的基础上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捷克共和国的良好关系。

  一、双方认为,近年来两国领导人保持相互接触,各领域合作富有成果,同时地方和民间交往不断扩大。保持和加强双边关系是两国人民的共同愿望,符合双方的利益。双方愿进一步加强两国各级别、各领域的交往与联系,推动两国关系稳定发展。

  二、双方尊重对方根据本国国情选择的发展道路和奉行的内外政策,注意到双方在政治、经济、社会和价值观念等问题上的立场差异,愿本着求同存异的原则,深化各级别的对话与接触,加强相互理解。

  三、捷方确认继续坚持一个中国政策,支持通过建设性对话和平解决台湾问题,反对任何导致台海局势紧张和改变台湾地位的做法。中方赞赏捷方坚持一个中国政策,并重申了在台湾问题上的原则立场。

  四、双方宣布愿扩大相互投资,不断提高双边经贸合作的规模和水平,将继续支持两国企业按市场规律和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开展互利合作,并为其提供有利条件。

  五、双方表示愿尽快完成新的《中捷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最终文本的准备工作。双方愿意就捷克共和国农产品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问题进行磋商,并采取措施加强两国海关部门间的合作。

  六、双方支持扩大两国在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卫生、旅游、民航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加强地方和民间的交往。

  七、双方强调各自对保护人权的义务和中国与欧盟在平等和相互尊重基础上就人权问题开展对话的重要性。捷方欢迎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第八次中欧领导人会晤中对尽早批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所做的承诺。

  八、双方支持加强联合国作用及其改革,将继续加强在联合国框架内及其他国际组织中的合作,以有效应对国际和平与安全面临的各种威胁和挑战。双方赞同国际关系民主化,尊重多边主义和文化及发展模式的多样化。

  九、双方认为,恐怖主义是国际社会的公敌,是对人类文明的严重威胁。双方谴责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支持在《联合国宪章》和其他公认的国际法准则的基础上预防和消除恐怖主义,发挥联合国及其安理会在这一领域的重要作用,呼吁国际社会加强在反恐方面的合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  捷克共和国政府总理

    温家宝        伊日•帕劳贝克

   二00五年十二月八日于布拉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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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镇政规发〔2009〕3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现将《镇江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九年九月十日

  

  

  镇江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

  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根据《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和省建设厅、省监察厅《关于切实加强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苏建规〔2007〕150号)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容积率规划管理。

  第三条  容积率指标包括上限指标和下限指标,为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出让土地的容积率不得低于下限指标。本规定所谓容积率指标调整系指变更增加容积率上限指标。

  第四条  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前,由规划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有关规范要求和地块的实际情况,提出拟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科学确定容积率和其他规划控制指标。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后,国土部门应及时通报规划部门,规划部门应及时将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的主要内容向社会公示。

  第五条  规划部门对同一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核定的容积率指标应当与规划设计条件给定的地块容积率指标相符,建设项目竣工规划应当严格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对容积率指标进行核实。规划管理各环节的审批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直至该项目竣工验收完成。

  分期开发建设的用地,规划部门对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核定的建筑面积总和,不得突破该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容积率指标。

  纳入容积率指标计算范围的建筑面积计算口径统一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半地下室、地下室、人防工程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指标。

  第六条  经营性建设用地一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增加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指标。确需增加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指标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因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业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发展条件变化的;

  2.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地块的大小及相关条件发生变化的;

  3.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建设单位(指土地受让单位和个人,下同)可向规划部门申请调整受让土地容积率指标。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由规划部门按照本规定确定的程序重新核定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容积率指标。

  容积率指标调整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依法定程序先行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因容积率指标调整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七条  调整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应履行以下程序:

  1.建设单位向规划部门提出容积率指标调整申请,提供必要的材料陈述调整理由;

  2.规划部门对容积率指标调整申请进行初审并致函国土、财政、建设、房管、监察等部门初步征求意见;

  3.建设单位向规划部门提交规划建筑设计调整方案。在监察部门的全程监督下,由规划部门从镇江市容积率和用地性质调整论证专家委员会(库)名单中随机抽取专家,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代表对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调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论证;

  4.规划部门组织对规划建筑设计调整方案进行规划批前公示,采用多种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

  5.履行上述程序后,规划部门认为确需调整容积率指标的,应依法提出调整意见并附论证、公示(听证)结论等相关材料报市政府批准;

  6.经市政府批准允许调整容积率指标的,规划部门对原地块规划设计条件进行调整,重新核发和公示,并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设计条件抄告国土、监察等部门备案。建设单位须与国土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方可按调整后的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向规划部门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手续;     

  7.涉及调整的相关批准文件、调整理由、调整依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以及专家论证意见、公示(听证)材料、部门间联系函件等资料均按国家有关城建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备查;

  第八条  用地性质是与容积率指标同等重要的规划控制要素,已出让经营性建设用地变更用地性质和其他可能涉及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建设用地变更用地性质,应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履行相关程序。

  第九条  经市政府批准,允许调整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的,由国土部门重新进行地价评估,且增加建筑面积补交的土地出让金不得低于土地出让成交时的楼面地价。

  第十条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可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允许范围内调整容积率指标的不受本规定第五条设定条件限制:

  1.土地出让合同因故解除,或政府因故收回土地,土地重新上市出让的;

  2.同一土地受让主体相邻上市地块进行整体规划建设,地块容积率指标整体平衡的;

  3.居住区或商住混合用地的公共建筑面积指标和住宅建筑面积指标在符合城市规划和相关规定前提下互换,互换幅度符合规划设计条件规定且容积率指标不变的,不视为容积率指标调整和用地性质调整。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由规划部门进行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重点审查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总建筑面积是否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经营性建设用地总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核定的总建筑面积指标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规划核实的地块项目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突破规划设计条件规定,且超出幅度小于等于3%的,由国土部门重新进行地价评估,建设单位须与国土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补交土地出让金差价和相关规费后,方可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2.规划核实的地块项目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突破规划设计条件规定,且超出幅度大于3%的,由规划部门按违法建设查处,并补交土地出让金差价和相关规费后,方可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规划核实的地块项目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突破规划设计条件规定的,规划部门应将处理结果抄告国土、建设、房管、监察等相关部门。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的,房管部门不予房屋产权登记。

  第十二条  对城乡规划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行政管理人员在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工作中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试行。

  各辖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温政发〔 2007 〕6 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实施。



二○○七年二月十三日



温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荣誉市民授予工作,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温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政府授予、撤销荣誉市民称号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授予、撤销荣誉市民称号工作的协调、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凡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社会声誉,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市外其他人士,可以被授予“温州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为促进本市对外交往,开展交流合作,建立友好城市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为本市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城乡规划和重大技术政策,环境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等方面献计献策,提出重要建议,被采纳后产生重大效益的。

(三)积极为本市引进资金、高新技术、先进设备和优秀人才,帮助开拓国内外市场,对我市开放型经济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

(四)在本市直接投资,经营期限为10年以上,企业已投产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投资一般性项目,实际投资折合人民币2亿元以上的;

2.投资兴办产品出口型企业,实际投资折合人民币1亿元以上,且该企业上年度出口总额折合人民币5亿元以上的;

3.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实际投资折合人民币8千万元以上的;

4.投资基础设施、支柱产业、生态农业等领域的,投资额要求可适当放宽,但房产性投资不在此范围。

(五)为发展本市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作出贡献,成绩卓著的。

(六)热心资助本市公益事业或慈善事业发展,一次捐赠资金、物资价值达300万人民币或累计捐赠达500万人民币以上的。

(七)其他方面贡献突出的。

第五条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坚持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对我友好、本人自愿的原则。

第六条授予荣誉市民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推荐: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可以根据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条件,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填写《温州市荣誉市民推荐书》(附后)一式4份,提出推荐意见,并附上有关材料。

推荐对象属外国人的,向市外事办公室申报;属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同胞的,向市侨务办公室申报;属台湾同胞的,向市台湾事务办公室申报;属市外其他人士的,向有关市级主管部门申报。

(二)初审: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初审意见和推荐材料进行综合平衡,提交市荣誉市民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评审:市荣誉市民评审委员会对初审意见和推荐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定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四)审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依照程序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五)授予称号:市政府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意见,举行授予荣誉市民称号仪式,向被授予“温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颁发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

第七条市荣誉市民评审委员会,由市政府秘书长和市政府办公室、市外事办公室、市侨务办公室、市台湾事务办公室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日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承担。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原则上每两年举办一次,第二年6月底前完成推荐工作。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列支,专款专用。

第八条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由市政府统一制作,证书由市长签署。

证书上用中英文印有“为表彰×××对温州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的贡献,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提议,经温州市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决定,特授予‘温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字样。

第九条荣誉市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初审单位提出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的意见,由市荣誉市民评审委员会组织审查并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市政府提请市人大会常委会审议决定撤销,并予以公告:

(一)触犯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扰乱我国经济、社会秩序的;

(三)违背社会公共道德,影响恶劣的;

(四)其他与荣誉市民称号不相称,并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



温州市荣誉市民推荐书



被推荐人姓名中文标准照片

外文

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

国籍祖籍地

联系地址境内单位地址:

本人住址:

境外单位地址:

本人住址:

电话手机

电子邮箱传真

联系人联系电话

被推荐人简介单位名称及职务:社会职务:

主要事迹

本人意见签名:200年月日

推荐单位意见(盖章)200年月日经办人

电话

手机

传真

市级有关部门意见(盖章)200年月日经办人

电话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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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1.随本表的附件必须有:①被推荐人身份证明或护照复印件;②不少于500字的被推荐人事迹简介(含经济、社会效益和遵守法律情况);③属投资类的必须提供公司的验资报告等证明材料,属捐赠类的必须提供受赠单位发票或收据;④被推荐人标准照片4张、工作和生活照各3张(作宣传、档案、证件用)。2.推荐单位在提交纸质推荐表版本时需一并提交电子文档版本。3.“金额”栏填当时的货币额,“合计”栏填按当时汇率折算的人民币额。4.“被推荐人简介”、“主要事迹”栏不足填写可另纸。5.本表可在温州政府门户网站(www.wenzhou.gov.cn)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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