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公司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的办理程序》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0:26:30 浏览:9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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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公司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的办理程序》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公司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的办理程序》的通知
2001年2月22日 证监发[2001]24号
各B股公司:
我会于2000年9月1日发布了《关于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公司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0]140号,以下简称《通知》),对B股公司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问题做了原则性规定。
为便于外资股股东了解该《通知》的内容及相关工作程序,现将《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公司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的办理程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公司非上市外资股
上市流通的办理程序
B股办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上市外资股股东申请将所持非上市外资股在B股市场上市流通,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非上市外资股股东向公司提出将其所持非上市外资股在B股市场上市流通的申请,并委托公司代为办理申请流通事宜;
二、公司接受前述申请和委托,并由董事长授权一名代表负责办理具体事宜;
三、发行上市前为中外合资企业的B股公司,应就此取得原中外合资企业审批部门的书面意见;
四、律师就该部分非上市外资股的上市流通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出具法律意见书;
五、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该部分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并提交以下文件:
1.公司关于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的申请;
2.非上市外资股股东向公司提出的股份流通申请和委托书;
3.原中外合资企业审批部门的书面意见;
4.律师的法律意见书;
5.公司董事长的授权委托书;
6.公司关于该部分非上市外资股在B股市场上市流通的公告(草稿);
7.公司章程关于股本结构的内容节选;
8.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六、公司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复后,发布关于非上市外资股在B股市场上市流通的公告,并按照交易所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关于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
人事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7〕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人事部、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87号)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重要举措,也是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一项有效措施。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实施五年来,在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适应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有关精神,经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研究决定,在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中增设助理级资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级别名称与适用范围。在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中增设的助理级资格名称为“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
取得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方可以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的名义,在中小企业中承担安全生产管理或安全生产技术工作。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也可在大企业中协助注册安全工程师开展相关工作。
二、评价办法与科目设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全国统一的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考试大纲要求,组织命题并实施本地区考试。
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实务与案例分析》2个科目。
三、证书效用与注册管理。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颁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的注册管理工作,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证》。每年度将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情况和持证人注册情况,报人事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四、组织实施与有关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本补充规定要求,参照人事部、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发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87号)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3〕13号)有关精神,结合本地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需要的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考试、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等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共同负责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协商确定具体职责分工,积极协作、密切配合,保证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有序进行。
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应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遵守保密与考试回避制度,确保考试工作的安全有序进行。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第3号令)处理。
人 事 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七年九月二十三日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1984年5月14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预备会议通过)
主席团(163人,按姓名笔划排列)
丁光训 于 克 才旦卓玛(女,藏族) 马万祺
马文瑞 马青年(回族) 马恒昌 马浩谦(回族)
马继孔 马 璧 王汉斌 王任重 王兆国
王国权 王祖伦(布依族) 王淦昌 韦国清(壮族)
韦 钰(女) 贝时璋 毛文书(女) 乌兰夫(蒙古族)
巴图巴根(蒙古族) 平错汪阶(藏族) 卢盛和
叶 飞 田寿延(土家族) 田富达(高山族)
史来贺 史 良(女) 白寿彝(回族) 白洪普
召存信(傣族) 吕叔湘 吕 骥 朱伯儒
朱学范 伍 禅 华罗庚 刘 正 刘芸生(女)
刘明辉 刘秉彦 刘念智 关山月 许 杰
许涤新 许家屯 许德珩 阮泊生 阴法唐
严济慈 苏步青 杜心源 李先念 李登瀛
杨 凤(纳西族) 杨代蒂(女,彝族) 杨永青(女)
杨初桂(女,侗族) 杨得志 杨 辉(女) 吴世昌
吴运昌(苗族) 吴作人 吴 实 吴桓兴
何 英 余秋里 汪月霞(女) 沈 坚 宋 林
张万福 张子斋(白族) 张友渔 张文裕
张正德 张再旺 张承先 陆明扬 阿沛·阿旺晋美(藏族)
陈书凤(黎族) 陈丕显 陈永康 陈宗基
陈惠波 陈登科 茅以升 林一山 林月琴(女)
林兰英(女) 林丽韫(女) 迪牙尔·库马什(哈萨克族)
罗 天 罗叔章(女) 罗 琼(女) 周占鳌 周礼荣
周谷城 项 南 赵文甫 赵忠尧 赵梓森
赵鹏飞(满族) 赵德尊 荣毅仁 胡立教
胡厥文 胡愈之 胡耀邦 段苏权 侯宝林(满族)
饶守坤 姜淑珍(女) 洪丝丝 费彝民 秦和珍
班禅额尔德尼·确吉坚赞(藏族) 耿 飚 莫文骅
夏茸尕布(藏族) 顾大椿 钱绍钧 钱信忠
铁木尔·达瓦买提(维吾尔族) 倪志福 徐廷泽
爱新觉罗·溥杰(满族) 郭林祥 唐家寿(哈尼族)
浦洁修(女) 海玉琛(蒙古族) 宦 乡 黄 华
黄秉维 黄 荣(壮族) 黄 璜 曹龙浩(朝鲜族)
曹 禺 常香玉(女) 康克清(女) 梁天惠(壮族)
彭 冲 彭迪先 彭 真 董建华 韩宁夫
韩权华(女) 韩先楚 韩培信 韩维先 温元凯
蓝芳畹(瑶族) 楚图南 雷洁琼(女) 雷爱祖(女)
裔式娟(女) 裴昌会 廖汉生 赛福鼎(维吾尔族)
颜龙安 潘 多(女,藏族) 薛 驹 薛暮桥
秘书长
陈丕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