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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设立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3:20:52  浏览:99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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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设立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设立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的通知



教人〔2004〕7号


  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教育部所属部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04〕83号),经部党组研究决定,设立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根据教育部制定的方针、政策和评估指标体系,具体实施高等学校教学、办学机构教学和专业教学工作的评估;开展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及评估工作的政策、法规和理论研究;开展有关评估的培训和对外交流等方面工作。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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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从严外汇担保业务、谨防诈骗的紧急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关于进一步从严外汇担保业务、谨防诈骗的紧急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
自我行开办外汇业务以来,总行多次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行从严控制外汇担保业务,严加防范各种利用承诺书、授权书、委托书、存款证明、备付信用证等形式的国际金融诈骗活动,并于今年7 月正式下发了外汇担保办法及其内部管理规程。从前一段情况看,大多数分行能较好地
执行总行规定。但也有一些分行以及某些地(市)级和县级支(分)行违反总行规定,擅自越权担保,以致受骗上当,造成严重的影响甚至可能造成巨额经济损失。为此,总行今年多次发文要求各行将已办理的外汇担保和已发现出具的承诺书、委托书等上报总行核备,但至今仍有部分分行
迟迟不报。为了严肃纪律,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现对有关问题再次重申并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行要严格执行总行(89)建总函字《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际业务请示报告制度》以及总行最近下发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担保业务暂行办法》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担保业务内部管理规程》。凡未获准办理外汇担保业务的分行,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分行以下分支机构,一律不得对外出具任何外汇担保。凡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反纪律,未经批准擅自办理对外担保业务的分、支行,要严肃处理,并通报全行,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二、各行应按照人民银行和总行有关规定,立即组织力量对分行及所属分支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各行在清查中发现有违反总行规定,擅自越权担保,包括对外出具意向书、承诺书等,应立即纠正,严肃处理,并迅速将情况上报总行。对拖延时间,知情不报的,总行将严肃处理。各
行清查情况应于10月底前上报总行。
以上请立即转知所属认真贯彻落实。




1989年10月13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有关问题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有关问题的公告

(2001.12.09)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告
〔2001〕 第1号

我国2001年12月11日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将按照承诺逐步开放银行业。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1年12月11日起,取消对外资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服务对象的限制。外资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服务对象,可以扩大到中国境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但必须相应增加营运资金或资本金,更换金融业务营业许可证或金融业务法人许可证。
二、自2001年12月11日起,允许设在上海、深圳的外资金融机构正式经营人民币业务,设在天津、大连的外资金融机构可以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
三、自2001年12月11日起,外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即将公布的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设立独资或合资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办理汽车消费信贷业务。
四、自2001年12月11日起,外国投资者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设立独资或合资金融租赁公司,提供金融租赁服务。
五、中国人民银行将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管理办法,受理外资金融机构的各项申请。
六、外资金融机构已向我行递交的设立机构等申请仍然有效,但申请者须按修订后法规的规定补充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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