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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关于社会发展统筹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3:46:42  浏览:82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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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关于社会发展统筹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关于社会发展统筹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财政局、市国土局根据《重庆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重府令第64号)制定了《重庆市社会发展统筹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社会发展统筹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为了筹措和管理好社会发展统筹专项基金,解决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的有关问题,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第64号令第十一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基金征集范围和标准: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单位,均应交纳社会发展统筹专项基金。其标准为:征用市区集体土地每亩按3000元标准交纳;征用其他区市县集体土地每亩按2000元标准交纳。
二、基金征集:
(一)社会发展统筹专项基金按照土地审批权限,在国土部门办理征地手续时,同征地费用一并收取。其中,属县市审批的由县市国土部门收取,属市审批的由市国土部门收取。一律不得减免。
(二)各级国土部门收取的社会发展统筹专项基金作为地方预算收入,缴入同级国库。
(三)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收入缴库情况,安排专项支出预算,定期将社会发展统筹专项基金拨入社会发展统筹专项基金专户,专款专用。
(四)基金征集使用重庆市财政局印制的收据。
三、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社会发展统筹专项基金只能根据全市统一的政策法规专项用于解决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的有关问题。不得挪用。
(二)社会发展统筹专项基金应遵循“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国家有关基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基金的管理工作。
(三)基金的具体使用,由财政、国土部门在规定范围内提出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市财政局应定期向同级政府、市财政局、市国土局报送有关基金使用情况的报表。
(四)市财政局、市国土局要 加强对县市社会发展的统筹专项基金筹措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用途或未经规定审批程序,擅自使用社会发展统筹专项基金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员及分管领导的责任。
四、本办法由重庆市财政局、市国土局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从1994年12月1日起执行。



1995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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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爱心基金管理规定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爱心基金管理规定
建设银行



一、为贯彻落实“科教兴国”的战略方针,弘扬中华民族尊师重教、扶贫帮困、见义勇为的传统美德,资助家庭困难的高校学生,奖励见义勇为者,支持“希望工程”建设,树立中国建设银行良好的企业形象,在建设银行系统内建立“中国建设银行爱心基金”(简称爱心基金)。为管
好爱心基金,保证爱心基金的合理、有序和规范运作,特制定本规定。
二、爱心基金来源为建设银行系统职工个人自愿捐款和基金增值。不接受建设银行系统外个人捐款和公款捐赠。
三、爱心基金全部款项由总行集中管理,并在银行开立专户存储,本金保持不变,每年的存款利息等收入(基金增值部分)用于专项资助支出,当年支出节余部分,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四、爱心基金专项支出主要用于资助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高等院校中的贫困学生,奖励社会上见义勇为者,每年为全国贫困或受灾地区建立两所建设银行希望小学。
五、爱心基金资金专项支出由总行掌握与管理。
六、总行设立“中国建设银行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由总行行长、副行长、纪检组长、总行有关部门主任和各一级分行行长组成。日常工作由管理委员会秘书长会议负责,具体工作委托总行扶贫办公室办理。
各一级分行应明确相应处室,负责管理、监督和落实总行爱心基金管委会下拨的资金。
七、爱心基金每年向全国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提供50万元资金,用于在全社会奖励见义勇为者。
爱心基金每年向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提供50万元资金,用于在全国贫困地区或当年受灾地区建立两所建设银行希望小学。
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分配各分行每年资助贫困学生的名额,并按每个贫困学生每年资助2000元的标准,将资助贫困学生的资金每年一次按分配的名额拨付到各一级分行。各一级分行应根据拨付的资金额商当地政府教育委员会,明确1~2所重点高等院校并具体确定资助对象。具体
分配比例和发放办法另行规定。
八、爱心基金全部款项必须按照指定用途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截留或改变用途。
九、各一级分行每年12月1日前向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资助贫困学生资金使用情况,由总行扶贫办公室汇总后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后,于次年初在《建设银行报》上向全行职工公布。
十、本规定由中国建设银行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1996年6月10日起执行。



1996年6月10日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7号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已经2010年12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郭金龙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落实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实现小客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状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市实施小客车数量调控措施。小客车年度增长数量和配置比例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公安交通、环境保护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小客车需求状况和道路交通、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小客车配置指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摇号方式无偿分配。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标调控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车配置指标的,应当依照本暂行规定到指标调控管理机构办理摇号登记。

  第四条 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可以办理摇号登记。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包括:

  (一)本市户籍人员;

  (二)驻京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

  (三)在京居住的港澳台人员和外国人;

  (四)持本市工作居住证的人员;

  (五)持本市暂住证且连续五年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人员。

  单位办理登记的条件和登记的内容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规定。

  第五条 指标调控管理机构应当向经摇号取得配置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出具指标证明文件,并公布摇号结果。

  个人出售、报废名下登记的小客车的,可以直接取得更新指标,办理指标证明文件。单位出售、报废名下登记小客车的指标管理办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六条 指标有效期为6个月,不得转让。指标有效期内,不得重复办理摇号登记。

  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登记信息取得的指标无效,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办理下列手续时,应当出示指标证明文件:

  (一)缴纳车辆购置税;

  (二)外地车辆转入本市,办理车辆购置税档案转移;

  (三)开具二手车销售发票;

  (四)办理车辆赠与公证。

  对取得指标的,税务部门核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工商部门验证二手车销售发票、公证机构办理车辆赠与公证时,应当予以注明。单位和个人持上述文件,到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

  第八条 小客车销售经营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本市实行指标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并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书面提示购车人。

  第九条 出租汽车、租赁汽车、教练车等营运小客车的指标分配方式另行规定。

  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小客车,包括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及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其他需要实施调控的车型。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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