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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5:08:43  浏览:91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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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漯政〔2004〕8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现将市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予以公布。
一、这些审批项目不属于行政许可,主要是政府内部管理事项,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今后将依法逐步取消或作必要的调整。
二、市政府部门实施的其它行政审批项目,按照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
三、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合法高效地履行管理职责,依法实施行政审批。
四、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违法实施行政审批的部门,可依法举报,市政府将依法予以处理。
举报电话:3131815
附件: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26项)

漯河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

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26项)

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会同有关部门)
二、市公安局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核发
三、市民政局
社会福利基金资助项目审批
四、市财政局
行政事业单位账户设立审批
财政贴息项目审批
经国务院批准列入计划的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项目费用预案审批
教育、科技、文化专项经费审批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事项审批
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破产企业无法清偿的社会保险费欠费核销(会同财政部门)
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审批(会同财政部门)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
工伤保险费率审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六、市建委
城镇体系规划审批
七、市房管局
廉租住房申请的审核登记
八、市水利局
组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审批
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
九、市农业局
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会同教育、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项目审批
十一、市民族宗教局
宗教团体负责人审批
十二、市史志档案局
机关档案保管期限表备案
销毁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备案
城市建设档案馆接收规定范围以外档案审批
十三、市残联
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
十四、市广播电视局
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审批
十五、市保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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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教委拟定的天津市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教委拟定的天津市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教委拟定的《天津市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年六月三十日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高等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保证高等职业学校的教育质量,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等职业学校,是指在本市范围内实施职业技术教育的专科层次的高等学校。包括: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学校,市属本科高等学校以二级学院形式举办的高等职业学校,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职业学校。
第三条 高等职业学校的设置,由市人民政府审批,报教育部备案。师范、医药类高等职业学校的设立和调整仍由教育部负责。
第四条 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首先着眼于对现有教育资源的充分利用、合理调配和优化。重点是通过对现有专科层次普通高等学校的调整改制,通过对现有成人高等学校资源的合并、调整和充实,通过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市属本科高等学校举办二级学院,通过对当地教育资源的统筹
举办社区性的高等职业学校等方式,努力发展高等职业学校;同时,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高等职业学校;如确有需要,可以少数符合条件的重点中等专业学校为基础,组建高等职业学校。
第五条 高等职业学校的主要任务是面向地方和社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适应就业市场的需要,培养生产、服务、管理第一线岗位需要的应用型、技能型人才。高等职业学校既从事学历教育,也开展岗位培训和社区服务。
第六条 设置高等职业学校,按照教育部制定的《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教发〔2000〕41号)执行。
设置民办高等职业学校还应按照原国家教委颁布的《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教计〔1993〕129号)执行。
第七条 由市教委负责组建天津市高等职业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该委员会接受市教委的委托,对申报设置的高等职业学校进行评议,为市教委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评议委员会委员由市教委聘任,任期3年。
第八条 高等职业学校设置分筹办和正式建校两个阶段。已经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建校;接近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可以先申请筹办。
批准筹办的高等职业学校不具有发放高等学历教育文凭的资格。
第九条 申请筹办高等职业学校,由申办者向市教委提出,经市教委委托天津市高等职业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进行评议,由市教委审批。筹建期不得少于1年,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3年后仍达不到设置标准的,撤销其筹办资格。
第十条 申请设置高等职业学校须报送以下材料:
(一)主办者的办学申请;
(二)建校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学校章程,实行董事会制度的学校,还须报董事会章程和董事长、董事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
(四)资金数量、来源及证明文件;
(五)学校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教工队伍情况和骨干教师名单及其职称、学历、专业;
(六)学校性质、规模、学制、招生专业、人数、生源面向;
(七)已有校园、校舍建筑面积、图书资料及教学仪器设备情况和学校基本建设规划;
(八)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一条 市教委每年8月底前受理当年的高等职业学校设置申请。10月底前完成评议审批工作。8月后申报的,转至下年度办理。
第十二条 高等职业学校的设置申请,经市教委形式审查后,对申报程序符合规定、申报材料齐备、基本办学条件达到要求的,委托天津市高等职业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进行评议。对申报程序不符合规定、申报材料不完备、基本办学条件未达到要求的设置申请,市教委暂不委托评议委
员会进行评议,并及时通知申报者。
第十三条 市教委根据天津市高等职业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的评议结论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高等职业学校从批准正式建校至达到计划规模,期限为4年。
第十五条 高等职业学校名称一般为“××职业技术学院”或“××职业学院”。在“职业技术学院”、“职业学院”前,可根据学校所在地区或行业、门类的特点冠以某些适当的限定词,但一律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际”、“国家”等字样,也不得使用天津市以外的地
域名称,并应避免同外地区的高等职业学校重名。一般也不得以个人姓名命名。超越上述范围命名的学校名称,须报教育部批准。
第十六条 高等职业学校更改校名、撤销与合并,均须按申报设置学校的程序办理。其他事项的变更须报市教委核准备案。
第十七条 高等职业学校的撤销与合并,由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学校负责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十八条 市教委定期对高等职业学校进行督导和评估。对连续4年达不到规定标准和要求的,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撤销或停办。



2000年7月5日

批转市物价局等单位关于南京市职工物价计量检查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物价局 标计局 工商局


批转市物价局等单位关于南京市职工物价计量检查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物价局 标计局 工商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唯国家物价、计量法规和政策的执行,维护国家、集团和消费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物价局颁发的《职工物价监督暂行办法》,并结合南京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职工物价计量检查监督队伍是各级工会领导的群众性的社会监督组织,是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搞好市场经济监督的一支重要力量。广泛开展职工物价计量检查监督活动,是职工参加国家社会事务管理的有效形式,也是协助政府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的一种必要手段。各级
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重视和支持这项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市职工物价计量检查监督领导机关实行委员会制,由市总工会、物价局、标准计量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公安局等部门组成市职工物价计量检查监督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以上几个部门派干部联合办公,具体指导全市职工物价计量检查监督工作。委员会实行每月一次
定期碰头会制度。
第四条 各区、县的职工物价计量检查监督机构,其组织形式和工作职能参照市职工物价计量检查监督组织的办法执行。
第五条 各区、县 应根据实际需要,划片建立若干职工物价计量检查监督站,并推选正、副站长。站以下设检查监督小组。各小组由三个以上检查人员组成,并推选组长一人。检查监督站按月制订活动计划,各小组根据站的安排轮流值勤,开展日常活动。
第六条 在一般情况下,五百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建立职工检查监督小组。不足五百人的单位,可由几个单位联合组成检查监督小组。五千人以上的大型企事业单位可以单独建立职工检查监督站。

第三章 任务和职责
第七条 各级职工物价计量检查监督组织和检查监督员的职责任务:
1学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物价、计量、市场管理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并积极做好宣传工作。
2紧紧围绕稳定市场物价、执行计量法规、加强市场管理等方面,开展检查监督。
3调查了解市场动太民、及时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并积极提出建议,协助政府及时处理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
4积极帮助企业加强内部的价格、计量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定期向职代会(职工大会)报告工作情况。
5紧密配合开展“物价计量信得过”活动,做好“共建”工作。
6加强职工检查监督队伍的自身建设,不断总结经验,提高业务水平。

第四章 检查范围与权限
第八条 职工物价计量检查监督组织就要根据分工,搞好对本地区、本地段的日常市场检查。特殊情况下,原发案件的检查监督站经有权部门批准可以跨地区进行跟踪检查。被查单位应主动接受检查,提供资料,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检查。各有关部门对职工检查监督队伍应予支持、配
合,不得阻挠。
第九条 职工物价计量检查监督组织有权对违法单位和个人进行罚款和没收非法收入。一般情况下,检查站、组一次罚款处理的权限不得超过一百元;一次罚款在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要报区、县领导小组批准后处理;一次罚款在一千元以上的,应报送市职检办按规定会同有关执
法机构审批后处理。被检查单位如拒绝上缴罚没款时,可通过物价、计量部门通知银行划拨。
第十条 职工物价计量检查监督组织有权没收已废止和计量失准的衡器,有权建议有关部门对进行非法活动的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等惩处。
第十一条 被检查单位如对职工物价计量检查监督组织的处理不服,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级职检办或物价、计量等有关执法机构提出申诉意见,由上级职检组织会同执法部门复审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章 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
第十二条 各级工会要把职工物价计量检查监督工作作为“建家”及“文明单位”的内容之一,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职工检查监督人员的教育,并做好与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物价、计量、工商部门应加强对职工物价计量检查监督工作的业务指导,向职检机构提供必要的检查用具、信息资料、有关文件及业务学习书刊,并在委员会(领导小组)的统筹安排下组织定期业务培训。
对价格改革和市场管理方面的重大措施,有关部门应在适当的时候向职工检查监督组织通报情况。
第十四条 各级物价、计量、工商等执法部门对职工物价计量检查监督组织申报的案件和提出的建议必须认真研究,及时答复。
第十五条 各级职工物价计量检查监督组织所需活动经费,仍按一九八六年市财政局、物价局、总工会联合转发省财政厅、物价局、总工会《关于职工监督检查活动经费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对职工物价计量检查监督组织所上交的罚没款,财政部门可按百分之三十返还。
第十六条 公安部门是职工物价计量检查监督组织的坚强后盾。对发生刁难职工检查监督人员正常工作或殴打、迫害职工检查监督人员等行为的,各级公安部门要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在市场管理中和职工物价计量检查监督组织应当互相尊重,互相谅解。如发生分歧,可向各自的上级反映,通过组织协调矛盾,不得在市场上公开争吵,不能影响对方执行公务。

第六章 队伍建设
第十八条 职工物价计量检查监督员由职工物价计量检查监督组织从企事业单位职工中推选政治思想好,具有一定工作能力和经济知识,遵纪守法、作风正派、不谋私利、热心社会工作,身体健康的人员担任。由区、县职检领导机构审批,并报市职检办备案,发给检查证。
第十九条 职工检查监督人员参加检查活动属正常出勤,其工资、奖金、福利、劳保用品等待遇不受影响。
第二十条 各级职工物价计量检查监督组织应建立健全考勤、考核、会议、检查登记、报表等各项规章制度,努力使检查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十一条 各级职工物价检查监督组织必须加强对罚没款的管理。各站、组的罚没款要及时交到区、县职检领导机构,严格手续,不得挪用。各区、县职检领导机构应按规定定期上缴财政。
第二十二条 各级职工物价计量检查监督组织对在工作中成绩卓著的职检站、组和个人,要给予奖励表彰;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反检查纪律的,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处分、除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职工物价计量检查监督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坚守以下纪律:
1要依法办事。做到言之有理,查之有据,事实清楚,手续齐备,定性准确,宽严适度。
2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时,必须有两个以上检查人员在场。
3检查时必须出示检查证,礼貌待人。
4不得借检查之机抢购紧俏物品,不得收受被检查单位或个人的礼品、馈赠。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五年七月颁布的《关于南京市职工物价检查监督的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1989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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