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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7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公交车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3:41:17  浏览:92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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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7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公交车实施办法

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


吉安市7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公交车实施办法
( 吉府办字 [2003] 18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7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公交车的问题,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凡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可凭本人身份证到市公共交通公司办理免费乘车证。2002年办理的免费乘车证须换新,2003年3月1日起旧证停止使用。

二、免费乘车的范围为市区内1、2、7、9、10、路公交车。

三、老年人免费乘车证办理时间为每月20日--30日的工作时间,市公交公司在该工作时间内为免费对象随时办理。旧证换新时间为2003年1月24日--2月28日的工作时间。

四、办理免费乘车证的老年人必须办理相关保险。市公共交通公司要做好安全乘车的宣传教育工作,在公交车上要设置注意安全的标志。为使老年人在乘坐公共汽车发生各种安全事故时能得到有效救治,老年人在办理免费乘车证的同时,必须办理"乘坐公交车辆人身意外伤害特约保险",2003年保险费为每人每月1元。执证者乘坐公交车如发生意外伤亡或交通事故,由执证人或执证人直系亲属向保险公司理赔,市公共交通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和费用。未办保险者不予办理免费乘车证。

五、老年人乘车时应自觉遵守乘车规则,主动出示免费乘车证;乘车时尽量避开客运高峰;年迈体弱、行动不便以及患病的老人须有人陪护(陪护者应按规定购票)。

六、为加强免费乘车证的管理,乘车证每三年换新一次,每年审验一次。年审一次收取手续费2元,并代办下一年度保险;新办或换发乘车证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工本费。

七、丢失免费乘车证的,应及时登报申明作废。需要补发的,经市公共交通公司审核后予以办理。

八、市公共交通公司要加强对司乘人员的尊老敬老的教肓工作,对老年人给予关爱和照顾,车厢内应设置老年人专座,提示乘客为老年人让座,搞好优质服务,营造良好的爱老、敬老的公交职业风尚。

九、考虑到70岁以上老年人数量较大,市公共交通公司承受较重的经济负担,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免费乘车证发放情况给予市公共交通公司适当的财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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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机关行政建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机关行政建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


通知
省直各部门:
现将《山东省省级机关行政建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附:山东省省级机关行政建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机关行政建房资金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逐步改善省级机关干部职工的办公和住房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行政建房资金是指省级预算安排中专项用于省级机关办公和宿舍用房建设的预算资金。
第三条 省级行政建房资金由省财政厅统一管理。根据每年省人代会批准的预算,省财政厅牵头,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提出安排方案,报省政府批准,省计委下达基建投资计划,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事务管理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省级行政建房资金安排的原则是:统筹兼顾,量力而行,区别情况,先急后缓。
第五条 省级行政建房资金投资的对象为省直机关一级单位和驻济南的部分二级单位。厅局所属的大专院校、中专学校、干校、干部培训中心和驻地不在济南的省直机关二级单位等,基建投资计划由省计委管理。
第六条 省级行政建房资金主要用于宿舍建设,除省政府特批外,一般不安排办公用房的建设,对食堂、车库、幼儿园等零星建设,由单位自筹解决。
第七条 在资金的具体使用上,对不同性质的单位和部门区别对待,行政单位重点补助;事业单位自筹为主,财政适当补助。
第八条 省级机关行政建房,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实行严格报批制度。各建设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以前,将下一年度的建房申请及基建投资建议计划送省财政厅、省计委和省事务管理局。具体内容包括单位预算管理形式、现有编制、实有人数、房源情况、建房用途、建筑面积、建
筑标准、拟建地点以及投资额和资金来源等情况。申请行政建房资金需要批复立项的项目,由省财政厅、省事务管理局审查并提出意见,省计委审批立项。
第九条 省级行政建房资金的拨款。各用款单位根据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按照工作量以及工程进度等情况向省事务管理局编制用款计划。省事务管理局负责审核汇总,省财政厅负责核定,根据核定意见省事务管理局分次向省财政厅提出拨款申请,省财政厅具体办理资金的拨付。建设
单位要同时提供以下有关资料作为办理拨款的依据:
(一)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包括概算书);
(二)财政部门审查定案的施工图预算及施工合同;
(三)工程项目表和工程价款结算单;
(四)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省级行政建房资金的会计核算。各建设单位的会计核算必须严格执行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的修改均以财政部门的文件为准,按“权责发生制”的要求,统一采用借贷记帐法,不得采用其他会计核算方法。各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现行会计报表制度,认真填制由省财政厅
统一印发的基本建设会计报表。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和省事务管理局应加强对省级行政建房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查建设项目工程预、决算。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竣工结算,必须进行初审,核减不合理的费用,经省事务管理局复审后,由省财政厅审定。建设单位要认真编制竣工决算,填制有
关报表,送省财政厅审核,作为转为固定资产的依据,并将建设项目完整的技术资料送省事务管理局存档。基建财务决算的初审及汇总工作由省事务管理局负责,省财政厅负责核定。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住房建设标准。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居民居住水平,新建住房的建设标准,可在国发〔1983〕193号文件规定的基础上放宽30%,即建筑面积一般职工不超过65平方米,处级不超过90平方米,厅、局级不超过120平方米。该建设标准,经省
事务管理局审批、省财政厅核定后,方可组织设计,并将设计方案送省财政厅、省事务管理局。各部门要坚持勤俭节约的方针,严格按计划办事,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装修标准。
第十三条 为提高省级机关住房建设的规划设计水平,便于控制建设规模和标准,各建设单位应将所委托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技术力量和设计要求等情况,送省事务管理局审查备案。省事务管理局负责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计委和省事务管理局联合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5年12月1日起施行,凡过去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1995年11月17日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建设节约型社会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建设节约型社会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函〔2005〕79号


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报送建设节约型社会部门协调机制方案的请示》(发改环资〔2005〕156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建立由发展改革委牵头的建设节约型社会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建设节约型社会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务院
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附件:

建设节约型社会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建设部 铁道部 交通部 水利部
农业部 商务部 国资委 税务总局 质检总局
环保总局 广电总局 统计局 林业局 国管局 法制办
电监会 海洋局 中直管理局 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为切实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建立建设节约型社会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能
  在国务院领导下,研究拟订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大政策措施,向国务院提出建议;协调解决建设节约型社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讨论确定年度工作重点并协调落实;指导、督促、检查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各项工作。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国资委、税务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广电总局、统计局、林业局、国管局、法制办、电监会、海洋局、中直管理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共25个部门和单位组成,发展改革委为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委主任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发展改革委,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和工作要求
  联席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例会。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全体或部分成员单位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同时抄报国务院。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有关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布置的工作任务。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建设节约型社会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马 凯  发展改革委主任
  成 员:姜伟新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张保庆  教育部副部长
      刘燕华  科技部副部长
      朱志刚  财政部副部长
      鹿心社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
      仇保兴  建设部副部长
      陆东福  铁道部副部长
      翁孟勇  交通部副部长
      索丽生  水利部副部长
      张宝文  农业部副部长
      廖晓淇  商务部副部长
      黄淑和  国资委副主任
      王 力  税务总局副局长
      蒲长城  质检总局副局长
      汪纪戎  环保总局副局长
      胡占凡  广电总局副局长
      徐一帆  统计局副局长
      雷加富  林业局副局长
      寻寰中  国管局副局长
      宋大涵  法制办副主任
      王禹民  电监会副主席
      陈连增  海洋局副局长
      许士平  中直管理局副局长
      周玉清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
      王 晓  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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