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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直属事业单位接收军转干部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4:19:59  浏览:98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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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直属事业单位接收军转干部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直属事业单位接收军转干部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直属事业单位接收2004年度军队转业干部工作安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接收2004年度军转干部公共科目笔试定于6月21日下午2:00至4:30在国家检察官学院(石景山区八大处香山南路111号)进行,面试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二、请接到通过资格审查电话通知的军队转业干部,于6月19日上午9:00至下午4:00凭本人军官证,并携带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两张,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海淀区皂君庙4号)对面的中招国际招标公司一楼招标大厅办理准考证;
三、办理准考证及笔试地点的详细地理位置,可分别点击附件gaojian.doc和xueyuan.doc查看。
特此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
  二OO四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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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7〕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2006年11月,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的通知》(国税函〔2006〕1131号)(以下简称《通知》)。各单位在推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新版软件”)时提出了一些问题,需要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
  一、关于推迟推行时间问题
  根据工作安排,适当推迟“新版软件”的推行时间,具体时间安排详见本通知附件1。
  二、关于核发《完税证明》依据问题
  修订《通知》有关核发《完税证明》依据的规定,纳税人到其开户银行以现金、支票或银行转账方式缴纳车辆购置税的,征收机关凭纳税人交回的加盖银行收讫章的《税收通用缴款书》收据联,为纳税人打印、发放《完税证明》。
  三、关于培训问题
  (一)各单位应在本地区“新版软件”推行前自行安排车辆购置税业务培训。业务培训的主要内容:一是车辆购置税的征收业务培训;二是税收计会统业务制度培训;三是税收综合征管软件涉及车辆购置税计会统业务操作培训。
  (二)各单位在本地区“新版软件”推行期间,只开展“新版软件”业务操作培训。培训师资由软件开发商技术人员担任。
  四、几项具体要求
(一)做好运行环境和历史数据的迁移准备
  各单位信息中心到税务总局技术支持网站上下载“新版软件”推行方案(包括:车辆购置税涉及机关情况统计表、系统接口参数表、税收综合征管软件提供的代码、车辆购置税应用环境检查表、系统权限分配表、车辆购置税实施目标),严格按照《通知》和《车辆购置税项目实施节点计划表》(见附件3)的规定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各单位在推行“新版软件”前,根据现行税务总局税务机构代码编码原则,编制本单位车购税部门的机关代码并在“新版软件”中进行设定。
  (三)各单位需要提前了解“新版软件”内容的,可登陆税务总局金税工程运行维护网(130.9.1.248)下载“新版软件”。
  (四)各单位应做好“新版软件”推行前的宣传工作,尤其是税款入库方式的改变,要向纳税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避免由于新旧系统更换给纳税人带来的不便。
  (五)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推行时间表安排工作,不得无故拖延推行时间。
  (六)各单位应做好新旧系统转换的各项准备工作。充分考虑新旧系统转换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旧系统已办理尚未完成的业务,而“新版软件”上线后无法继续处理的问题,应选择适当方法予以解决。
  (七)各单位在实际运行“新版软件”时,如果发生掉线、数据丢失等系统不稳定情况,应及时拨打税务总局呼叫中心技术支持电话(4008112366)进行技术咨询。
  (八)各单位在“新版软件”推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
  (九)本次软件的推行采用分批次进行,税务总局将按照软件推行时间表指派软件开发商的技术人员到各地,完成软件的安装、操作培训,协助完成软件的初始化等,解答各地在推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各地业务部门和技术部门指派专人与开发商技术人员做好衔接。
  (十)“新版软件”与综合征管软件的接口较多。税务总局已分别在19、09号补丁中完成综合征管软件的升级,请各地做好这两个软件的衔接。

  附件:1.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推行时间表
     2.《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培训课程安排
     3.车辆购置税项目实施节点计划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1: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推行时间表

批次
单位名称
实施时间
税务机关硬件、软件环境及各种代码准备就绪时间
系统调试
数据迁移
正式运行时间
备注

1
大连、山西、江西、云南
07.2.1-07.2.12
07.1.25
2.1-2.9
2.10-2.11
2.12
系统调试具体安排:

第1天:检查运行环境准备情况;

第2—4天:系统初始化,包括:安装车购税系统,各种基础代码导入,将税务机关技术人员设置的套打格式导入;

第5-6天:系统联调,包括:测试系统和CTAIS接口联调。



数据迁移具体安排:

数据迁移, 生产机布置:人员设置、权限分配、票证入出库,套打格式导入。

(如果在工作日数据迁移,各征收机关要停办业务,各大厅可在窗口进行实际操作练习。)





2
宁夏、湖南、辽宁、广西
07.3.1-07.3.9
07.2.15
3.1-3.6
3.7-3.8
3.9

3
吉林、青海、甘肃、海南
07.3.10-07.3.19
07.3.1
3.11-3.16
3.17-3.18
3.19

4
内蒙古、重庆、黑龙江、浙江
07.3.20-07.3.27
07.3.10
3.20-3.24
3.25-3.26
3.27

5
宁波、新疆、青岛、福建
07.3.28-07.4.5
07.3.20
3.28-4.2
4.3-4.4
4.5

6
广东、山东、河南、北京、厦门
07.4.6-07.4.16
07.3.25
4.6-4.13
4.14-4.15
4.16

7
四川、江苏、深圳、上海、西藏
07.4.17-07.4.30
07.4.5
4.18-4.27
4.28-4.29
4.30



附件2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培训课程安排

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的实施要求,安徽皖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责对实施地区的相关人员进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应用操作方面的培训。
为保证参训人员能够更好的掌握《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的实际应用和操作,具体的培训课程安排如下:

时间安排
培训内容
备注

第一天上午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介绍及权限、系统管理、票证管理操作


第一天下午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征收业务、异动业务操作


第二天上午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车价信息管理、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操作及其他操作


第二天下午
参训人员模拟环境练习及现场指导




以上培训课程可以根据实际培训环境和时间进行调整,但应保证参训人员有半天的模拟环境练习时间。

附件3

车辆购置税项目实施节点计划表

项目
工作节点
实施单位
工作内容
基点
1
2
3
4
5
6
7
8
9
10

环境准备和确认
准备各级网络环境
税务机关
检查各节点间及各单位局域网的网络联通情况,是否联接正常、网速是否符合要求。

 
 
 
 
 
 
 
 
 
 

准备数据库服务器
税务机关
检查硬件是否符合总局的要求

 
 
 
 
 
 
 
 
 
 

准备应用服务器
税务机关
检查硬件是否符合总局的要求

 
 
 
 
 
 
 
 
 
 

准备数据迁移PC机
税务机关
PC机要求采用高性能cpu,内存在1G以上,2台

 
 
 
 
 
 
 
 
 
 

检查客户端打印机
税务机关
检查各使用单位的票据打印机,是否修改过硬件设置

 
 
 
 
 
 
 
 
 
 

报表格式设定
税务机关
使用套打格式设计软件为本单位需要套打的表格定义单元位置

 
 
 
 
 
 
 
 
 
 

确定车购税征收机构代码
税务机关
确定车购税征收机构代码归属

 
 
 
 
 
 
 
 
 
 

基础代码提供
税务机关
提供银行种类代码、银行代码、国库代码。

 
 
 
 
 
 
 
 
 
 

准备存储设备
税务机关
磁盘阵列安装,交换机上架,Firmware升级,交换机Zoning配置,EMC软件安装(PP,SE),主机识别Lun,提交配置文档

 
 
 
 
 
 
 
 
 
 

准备操作系统
税务机关
逻辑卷的划分,主机LPAR的划分与调整,HA软件安装/配置,将所需接管的软件加到HA软件中,并激活。

 
 
 
 
 
 
 
 
 
 

准备数据库系统
税务机关
环境准备和确认,Oracle数据库安装、按要求创建表空间、调试、技术交流。

 
 
 
 
 
 
 
 
 
 

准备WEBLOGIC应用系统
税务机关
在实施系统安装前,BEA实施人员详细检查并确认操作系统版本、操作系统的系统补丁、JDK的版本、对于需要创建集群的应用确定UDP在子网内运行正常以及需要修改的操作系统核心参数。 按照车购税软件的安装需求安装WebLogic系统根据应用系统的要求创建并配置WebLogic域、集群等。

 
 
 
 
 
 
 
 
 
 

税收综合征管软件升级到可以和车购税连接的版本
税务机关
使用税收综合征管软件2.0版本的地区,需要提供连接服务器的IP地址和端口、用户名和密码以及EJB的Jndi。

 
 
 
 
 
 
 
 
 
 

提供机构体系及数据量
税务机关
列出本单位下属的各地级市及区县名单

 
 
 
 
 
 
 
 
 
 

培训环境准备
税务机关
人员培训的通知、时间安排,练习机器的准备

 
 
 
 
 
 
 
 
 
 

各系统检查
皖通科技
分别派技术人员在总局通过广域网检查,和在实施单位现场与IBM/ORACLE/BEA等厂商验收接受系统环境。
 

 
 
 
 
 
 
 
 
 

应用系统安装
初始化数据库
皖通科技
 
 
 


 
 
 
 
 
 
 

数据库技术支持
ORACLE
系统保障随时解决安装中的疑难问题
 
 


 
 
 
 
 
 
 

部署应用软件
皖通科技
配置应用参数
 
 
 

 
 
 
 
 
 
 

WEBLOGIC技术支持
BEA
系统保障随时解决安装中的疑难问题
 
 
 

 
 
 
 
 
 
 

代码整理及导入
皖通科技
提供银行种类代码、银行代码、国库代码。
 
 


 
 
 
 
 
 
 

与税收综合征管软件联接设置
皖通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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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权初探


马怀德

行政机关普遍地禁止公民从事某一活动,但又根据需要和具体环境允许某个或某些公民从事该活动的制度,称为行政许可制度。它是现代公共管理制度中唯一把强力控制和灵活适用结合起来的手段。①正是由于这一特殊作用,受到了行政管理者高度重视。当政府希望对更多的行业确定标准、对更多的职业资格确定条件时,行政许可制度便成为唯一有效的管理手段。本文拟对行政许可制度的核心-行政许可权,进行粗略的探讨。
许可权是最为普遍的自由裁量权

许可权的自由裁量特征是由两方面原因决定的。首先,行政机关承担的管理任务日益繁杂,标准参差不齐,不可能采用"全面禁上或全面放开"的简单方式对管理对象加以调整和控制。例如,市政府不能因为行医行业个别人素质低、医术差而全面禁上该行业,也不能因为个别医生医艺高、服务好而全面开放这一行业。恰当的选择是制定统一可行的许可条件及标准,允许符合最低条件的医生从事该行业,以保证适格医务人员提供有效服务。而制定标准及审查相对人是否符合标准、决定是否发放许可证等行政行为就属于行政自由裁量问题
了。其次,法律只确定一般原则,很少涉及具体标准、条件,立法机关往往把具体标准的制定权及判断适用权赋予行政机关,让它自己决定许可的范围、具体条件、程序及是否发放许可证等事项。这就赋予行政机关在法律原则之内具有很大余地的选择权,如美国纽约州的法律只是简单地规定州卫生部门"为了促进州居民健康事业提供保护"而进行各种管理,没有规定任何硬性标准。行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有权通过制定规章或更为详细的许可条件来实施其职责。例如,在一个地区允许有多少旅店餐馆完全是行政机关自己判断和决定的事,因为不同地区经济、社会条件差别较大,决非统一的标准所能解决。

行政许可权的自由裁量性主要表现在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确定许可标准和条件。要求许可机关在法定原则和范围内,考虑各方面因素,包括经济、技术条件、人员素质、基础设施状况、财政状况、管理能力以及地理、人口、环境等方面因素,制定切实可行、灵活有效的具体许可标准和条件。例如,行政机关在规定医护人员资格许可条件时,必须考虑当地的医疗卫生条件及现有医护人员的普遍素质水平,同时还应斟酌当地的人口、环境对医护人员的需求量。第二阶段,判断申请人是否合乎标准、条件。行政许可的最终结果在于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标准、条件,如果行政机关认为符合条件,就发放许可证或其他证明文件,反之就予以拒绝。

当然,许可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并不是漫无节制的,首先,它必须依照法律行使,包括符合法律目的、遵守法定程序、严守法定范围;其次,它还必须恪守特定主观原则。在英国称之为"合理性"原则,在美国又可解释为"非专断、反复无常或滥用权力"原则。也就是说:"自由裁量意味着根据合理和公正的原则做某事,而不是根据个人意志做某事;根据法律做某事,而不是根据个人好恶做某事"。②
行政许可权的构成
行政许可权不仅是行政机关发放许可证的权力,它是由一系列相互衔接、综合发挥作用的权力构成的完整体系。许可权由以下几种权力结合而成:

核准权: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许可申请审查斟酌之后,认为符合条件就予以批准,发放许可证。核准权是许可权的主要体现,其行使必须基于以下条件:①相对人符合许可标准和条件。比如企业法人申请营业执照首先应具备资金、人员、场所、章程等营业条件。②许可申请必须在法定范围内提出.例如我国法律禁止私营企业生产军火,私营企业就无权提出这类许可申请。③申请程序合法。如申请从事食品服务业的营业执照,必须首先取得卫生许可证和个人健康合格证。④行政机关认为适当。只有行政机关认为适当,才可能最终发放许可证。如果认为核发许可证不适当,比如,因从业人员饱和就可不发某类生产经营许可证。因现有电台设置密度大就可少发或不发电台许可证。

拒绝权: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申请审查后,认为不符合许可条件或客观环境不允许,可以驳回申请,拒绝发放许可证。拒绝是一种对相对人申请的否定行为,因此必须履行某些法定程序,如审查、核实,必要时可以公开听证。而且行政机关应该向申请人说明拒绝理由。我国行政诉讼法目前已把行政机关拒绝发放许可证的行为列为被诉行政行为,行政机关行使拒绝许可权随时可能被诉,尽管很大一部分拒绝权基于许可机关的自由裁量。

中止权:这项权力是保证被许可人依法从事许可活动、履行法定义务的重要手段。许可证发放后,可能出现各种情况,如果许可机关认为被许可人活动超越权限、服务水平下降、许可数量增多引起混乱等,可以暂时停止被许可人从事的经营许可的活动,限制其行为,这就是行政机关的中止许可权。中止权不同于吊销权,因而不属于被诉行为。

变更权:许可机关根据相对人请求或自身需要,对许可事项的具体内容加以更改的权力。变更的范围包括许可的条件、许可的范围、许可的具体内容、许可的期限等。例如,在经济过热时期,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可能包含了范围较广的许可事项,一般公司可能有权从事汽车购销活动,及其他专控商品经营活动,但随着经济政策的调整可能造成经济降温,因此,行政机关可以变更核准的许可事项,以保证经济的协调发展。

吊销权:行政机关因相对人违反法律规定而撤销其许可证件,不允许相对人继续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力。如果相对人在许可证被吊销后继续从事某种许可事项,则构成违法。吊销权既是一种处罚形式,属于行政制裁权的一种,同时也是许可权的一种表现形式,并在行政许可制度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吊销许可证的行为不服,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机关吊销许可证,一般应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包括公告、听证、调查、提供救济等程序。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59年的一个判例中这样说:"如果一个洒店主人允许在其店内进行赌搏和酗洒,那么他就被认为不适于持有许可证,行政机关可以吊销之,但必须依正当程序条款进行。"③
对行政许可权的法律控制

如前所述,行政许可是以限制相对人行为自由为前提的管理形式。对某一行业、某一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意味着首先禁止人们在这一领域内活动的普遍自由,然后规定标准、条件,允许符合最低条件的相对人从事这一活动。因此,确定许可制度,为行政机关设定许可权等问题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如何对行政许可权的设定及许可权的行使加以法律控制是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

首先,行政许可权必须由立法机关和最高行政机关设定,我国的立法和行政体制决定了行政权的设定必须遵循中央、地方利益兼顾的原则,既要考虑中央统一管理的需要,也要重视各个地方发展不平衡的现实。行政许可权作为影响公民、法人重大利益的行政管理手段必须由国家立法加以控制和约束,这是设定许可权的一项原则,不能放任各级管理机关漫无边际地为自己或他人设定许可权、确定许可范围。目前我国许可制度比较混乱,许多设有行政许可立法权的行政机关随意为自己设定许可权,这无疑是对相对人权利的限制和剥夺。为了防止类似情况的出现,可拟从立法上统一行政许可权的设定问题。法律及地方性法规有权确定许可范围,为行政机关设定许可权。国务院行政法规也有权设定许可。国务院各部委局作为法律法规执行部门,虽然也享有一定的规章制定权,但无权自行设定许可权,只能在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内规定
许可制度。除此之外、任何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都不应规定许可制度,只能根据法律、法规,通过规范性文件确定许可的标准、条件、程序等事项。
其次,虽然立法不可能规定十分具体的许可标准、条件和程序,但必须规定行使许可权的基本原则和方式。包括:许可必须遵循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基本原则;
许可权应局限于某一时间;受到权力侵害的人有权获得行政许可机关重新考虑的机会。立法还应规定司法监督。

最后,加强对许可权行使过程的法律控制。对许可权的控制,既要从许可权的设定方面的考虑,也应从许可权的行使着手。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不服的,对行政机关拒绝或拖延发放许可证不服的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无疑是控制许可权行使的重要步骤。但对许可权另外几个方面的控制却是空白。如何限制行政机关滥发许可证行为?如何减少许可机关变更、中止许可证时的不公正或违法现象?如何杜绝许可机关核发许可证中的滥收费行为?诸此种种,均是我国许可制度中有待完善之处。
注:[1][美]纳什和梅里:《美国公法制度导论、案例及材料》,英文版第8页。
[2]《科克判例汇编》第5卷第99页,1589年英文版。
[3][美]诺曼·G·考纳耶:《旅店、餐馆和旅游法》英文版第81页。
(《中外法学》1991年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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