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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从1995年应届高校毕业生中选拔优秀学生赴西藏锻炼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0:55:45  浏览:91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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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从1995年应届高校毕业生中选拔优秀学生赴西藏锻炼的通知

中组部 人事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从1995年应届高校毕业生中选拔优秀学生赴西藏锻炼的通知
中组部、人事部



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务必把培养教育干部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基础性工作坚持不懈地抓下去”,“要鼓励、引导和安排年轻干部到基层去、到群众中去、到改革和建设的第一线去,特别是到条件艰苦或情况复杂的环境中去,经受考验
”。为进一步贯彻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关于培养造就选拔年轻干部的指示精神,落实中央、国务院第三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关于鼓励各类人才到西藏工作的要求,决定从中央国家机关1995年接收的高校应届毕业生中选拔100名品学兼优的优秀毕业生,作为其工作人员赴西藏锻炼。现就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 导 思 想
对中央、国家机关接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有计划地安排他们到艰苦地区锻炼,是党和国家培养青年干部的一项重要措施。这次从中央国家机关接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中选拔政治思想好、成绩优秀、身体健康、有发展潜力的优秀学生,作为其工作人员到西藏培养锻炼,既有利于支援西
藏,又可以增强青年干部对国情、民情的整体认识,使他们在艰苦的条件下得到磨炼和提高。
二、选拔优秀学生赴藏锻炼的办法和程序
(一)1994年11月底以前,由西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局向中组部、人事部提供锻炼干部的需求信息。包括锻炼地点,工作单位及岗位,专业,学历层次,性别。
(二)中组部、人事部从中央国家机关接收非北京生源的总指标中,单列100名指标,1995年1月分解下达给各部委,每个部委下达1—2名指标,同时附上使用指标的要求。
(三)1995年1月至7月,各部委组织落实赴藏人员,将“赴藏锻炼青年干部登记表”送西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并报中组部、人事部备案。
(四)1995年7月中旬召开中央国家机关首届赴藏锻炼青年干部欢送会。
(五)1995年8月底以前,选定的青年干部全部进藏。
三、管 理 办 法
(一)青年干部在藏锻炼时间为三年,户口落在北京,行政关系、工资关系由所在部委管理。在藏工作期间,由西藏按在藏的同类同级人员收入(含补贴)标准计发差额,同时享受在藏工作人员的其它各项待遇。
(二)赴藏锻炼的青年干部除身体疾病等特殊原因外,应严格遵守锻炼时间,服从所在锻炼单位的工作安排。锻炼结束,干部个人写出总结,由所在锻炼单位做出鉴定,送所属部委,由所属部委人事司(局)根据其在藏表现,安排相应工作。
(三)有关部委要认真组织落实选送青年干部赴西藏锻炼的工作,要从政治上、经济上、生活上关心爱护赴藏锻炼的青年干部。对在藏锻炼期间表现优秀的青年干部要注意培养和提拔。



1994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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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办法通知》的通知

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办法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办法通知》(甘政办发[2011]155号)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
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办法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甘肃省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甘肃省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应对全省严峻的水资源形势,实施水安全战略,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主要内容是围绕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建立并实施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即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建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遏制用水浪费;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控制入河排污总量。

  第三条 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调节、公众参与原则,采取综合管理和需求管理、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节约保护和高效利用等措施,统筹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等水事行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负总责。按照上级政府批准的“三条红线”,制定相应约束性指标和具体落实措施,使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在各级管理层面明晰化、定量化,并将主要约束性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的水资源条件和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约束性指标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在水资源紧缺的地区,应当对城市规模和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

  第六条 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指标的落实和监管工作。

  发展改革、工信、财政、环保、建设、农牧、林业、统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与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相关的工作。

  第七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调整和理顺水务管理机构职责,对区域涉水事务实行统一管理,加强机构和能力建设,建立长效、稳定的投入机制,为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提供保障。

  第八条 各级政府应当对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用水总量控制管理

  第九条 用水管理实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与年度用水计划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计划应当按照区域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调入水量分别予以明确。

  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每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期下达1次,年度用水计划每年下达1次。

  第十条 市州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全省水资源综合规划、水资源公报及相关规划,以流域和区域水资源可利用量、国家和流域水量分配指标为上限,综合考虑流域、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及保护现状、用水效率、产业结构和未来发展需求分解确定,报省政府批准实施。

  县市区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省政府批准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水资源开发利用实际确定,报市州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市州年度用水计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内,根据区域现状地表水开发利用量、地下水允许开采量及采补平衡监测结果等综合确定。

  县市区年度用水计划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省下达的年度用水计划内确定。

  省属流域机构直管河流内县市区年度用水计划由流域机构会同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省下达的年度用水计划内确定。

  第十二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全省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计划时,应当预留一定的用水指标。

  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本区域内各县市区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计划时,可预留一定的用水指标。

  第十三条 本省境内跨市州或省管重要河流的水量分配方案,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市州政府拟订,报省政府批准。

  经省政府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是跨市州或省管河流水量调度的依据,有关市州政府必须执行。水量调度和监督工作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属流域机构负责。

  第十四条 市州政府应当依据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确定当地地下水开采总量和年度开采控制指标,逐级分解落实到县市区。核定并公布地下水超采区,明确禁采和限采范围,加快地下水动态监测站网工程建设。

  第十五条 在明晰初始水权的基础上,逐步建立政府调控和市场配置相结合的水权转让制度。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区域之间、行业之间、用水人之间可以进行水权交易,满足区域、行业和用水人的水资源需求。

  第十六条 利用再生水、雨水、矿井排水、苦咸水等不受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计划限制。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取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对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前置审批(核)同意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取水许可申请,发展改革、工信等有关主管部门不予批准立项和建设。

  需要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严禁未经许可擅自取水。

  第十八条 严格实施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加强对水资源费的征缴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免征、减征、缓征水资源费。

  对地下水超采严重的地区,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67号),统筹供水工程、地下水超采区管理、超限额加价等规定,制定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报本级政府批准实施。

  水资源费应当足额征收并按规定上解。对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未足额征收或者未按规定上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应核减该区域下一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第十九条 取水许可实行区域限批制度。取水总量接近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该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取水许可申请限制审批。

  取水总量达到或者超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除通过水权转让方式获得用水指标外,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该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取水许可申请暂停审批。

第三章 用水效率管理

  第二十条 用水效率管理实行用水效率控制指标与年度用水效率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用水效率控制指标每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期下达1次,年度用水效率指标每年下达1次。

  第二十一条 全省用水效率控制指标依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确定。

  市州用水效率控制指标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用水现状、节水潜力、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分解确定,报省政府批准实施。

  县市区用水效率控制指标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省政府批准的用水效率控制指标确定,报市州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市州年度用水效率指标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用水效率控制指标内,根据区域年度用水水平、节水潜力、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综合确定。

  县市区年度用水效率指标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省下达的年度用水效率指标内确定。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政府负责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建立健全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体制和机制,加强需水管理,限制高耗水工业项目建设和农业粗放型用水,构建节水型经济结构。

  各级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用水效率控制指标,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用水方式,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

  第二十四条 国家和省级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地区政府应当深入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建设节水型社会示范区。

  第二十五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适时修订全省行业用水定额,报省政府批准实施,建立用水定额动态管理体系。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强化用水定额和用水计划的监督管理,对超定额标准和超计划用水的单位实行累进加价制度征收水资源费或水费,并核减用水量。对重点行业和用水户实行水平衡测试,重点考核,严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等环节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在区域内通过采取管理节水、工程节水、技术节水等措施节约的水量,不占用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可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合理配置,用于该区域新增用水。

  第二十七条 建立和落实用水效率标识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用水产品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级强制性国家标准。

  第二十八条 推广节水示范项目。农业以中小灌区改造、高效技术推广、种植结构调整等项目为主;工业以推广循环用水工艺、高耗水行业改造、矿井水利用等项目为主;城镇生活以供水管网建设、节水器具安装、再生水利用等项目为主。

第四章 纳污能力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全省重要水功能区监测、评估、管理体系,核定水功能区名录,强化达标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按照水功能区达标目标,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方案并分解落实,逐步实现水功能区达标率和限制排污总量双控制。

  第三十一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省入河排污口布设规划。

  第三十二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开展重点入河排污口整治和规范化管理。省属流域机构应按照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实施跨市州河流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新建、改建入河排污口管理,严格入河排污口设置,满足水功能区达标率以及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要求。

  对现状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地区,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及入河排污口并逐步核减排污量。排污总量应控制在我省制定的纳污红线以内。

  第三十三条 落实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和农村饮水安全保障相关规划,核定全省城市和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划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建立重要城市备用水源制度,编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四条 编制全省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规划。制定重要河流、地下水生态适宜性评估方法,建立并完善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监督管理体系,维护河流生态流量以及地下水合理水位,定期评价全省重要河流健康状况。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负总责。

  县级以上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监督管理,逐级落实责任,实行问责制。

  第三十六条 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上级考核与自行考核相结合的考核体系。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明确考核原则、内容、方法和奖惩机制等。

  第三十七条 省水利、发展改革、工信、财政、环保、建设、农牧、林业、统计等部门组成联合考核组,对市州政府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各项措施及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市州相关部门组成考核组对县市区政府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各项措施及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十八条 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监督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各级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株政办发〔2005〕7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株洲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考核评比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三日
株洲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考核评比办法

根据《株洲市环境卫生管理和城管监察体制改革方案》(株发[2000]11号文件)和《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现场考核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创建国家卫生城市为目标,以促进市容和环境卫生长效管理为重点,努力创造洁净、有序、优美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改善城市形象,实现城市管理新的跨越。
二、考核范围、对象
(一)考核范围
株洲市城市建成区(含城乡结合部)。各区考核范围以行政区划为界。
(二)考核对象
各区人民政府
三、考核内容
城市四区所辖范围内的城市道路(含主次干道、小街小巷、广场、桥梁和隧道)、居民社区、集贸市场、机关企事业单位院落、河港堤坝、城乡结合部、环卫设施等处的容貌和环境卫生。
四、考核机构
为加强对考评工作的领导,成立株洲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考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考评委员会),负责制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考核标准,组织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考核评比。市考评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城市管理工作的副市长任主任,市人民政府协管城市管理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任副主任。考评委员由市直机关有关部门负责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老干部、市民代表、新闻记者、专业人员等社会各阶层人士担任(考评委员人数、任职条件及选任程序另行确定),由市人民政府聘任,每届任期二年。市考评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集中考核的组织协调、受理群众投诉和督查督办等日常工作。办公室设株洲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兼任。
五、考核标准
考核标准由市考评委员会制定,另行印发。
六、考核方法
(一)计分办法
考核采用百分制计分,基分为100分。其中,宏观20分,专业80分(市容占35分、环境卫生占45分)。
(二)考核办法
1、集中考核
市考评委员会对各区所辖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每月进行两次集中考核,具体考核时间由市考评委员会办公室确定,不通知城区;考核顺序由市考评委员会办公室临时抽签决定。集中考核时,市考评委员会分为两组进行。第一组为宏观组,负责查看各区范围内市容和环境卫生整体情况、进行民意测评等工作;第二组为专业组,负责抽查考评内容所列项目的市容和环境卫生。
2、督查督办
除集中考核外,市考评委员会办公室针对群众投诉的热点、难点问题和媒体曝光的问题及一定时期内的重要工作或事项,进行口头督办或书面督办,跟踪问题解决落实情况。
3、名次确定
每月计算一次城区考核得分(2次集中考核的平均分-当月督查督办扣分);每季进行一次小结(城区季度考核得分=3个月的平均分),并按得分高低排出名次。
七、考评监督
为切实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考评的实效,强化广大市民对市容和环境卫生考核工作的监督力度,市考评委员会办公室要建立情况通报制度,每次集中考核与督查督办情况要及时通报各区及有关领导。同时,设立市容环卫市民投诉热线电话,接受群众投诉与咨询,并在新闻媒体开辟专栏,重点报道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情况,公布每月、每季和年度考核结果及相关情况。
八、奖惩办法
(一)奖励
1、获得季度第一名的城区由市考评委员会颁发流动奖牌,并奖励2万元。
2、获得年度第一名的城区由市政府颁发奖牌,并奖励5万元。
(二)惩罚
1、季度得分在80分(不含80分)以下的最后一名,给予挂黄牌警告。
2、一年内连续两个季度挂黄牌的城区,由分管区长向分管市长书面说明原因;年度排最后一名的城区,由区长向市长书面说明原因,并取消其该年度“双文明建设先进单位”的评选资格。
九、附则
(一)此前颁发的有关市容和环境卫生考评办法同时废止。
(二)各区人民政府要参照上述办法对办事处及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考核与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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