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卫生部关于调整全国肿瘤防治研究领导组成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5:34:25  浏览:99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卫生部关于调整全国肿瘤防治研究领导组成员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调整全国肿瘤防治研究领导组成员的通知
卫生部


(1994年12月1日)


全国肿瘤防治研究领导组成立以来,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由于卫生部机构改革后,慢性病防治工作改由疾病控制司归口管理,现决定:
一、对全国肿瘤防治研究领导组成员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全国肿瘤防治研究领导组下设办公室,为其常设办事机构。
二、取消原卫生部肿瘤专家咨询委员会。其咨询功能由全国肿瘤防治研究领导组内的专家承担。领导组中的在职行政管理干部的工作,如有变动,由接替工作的同志继任,所在单位应及时报疾病控制司备案。
三、我部慢性病防治工作改由疾病控制司归口管理,目的是为了进一步理顺关系,加强对慢性病的控制,并不意味着下面专业机构职能的转移,也不要求层层对口。请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协调好医政、防疫、科教、保健、康复等部门的关系,加强协作。领导组成员
和办公室所在单位要对办公室工作给予大力支持,共同做好慢性病防治工作。
附件:全国肿瘤防治研究领导组成员名单(略)



1994年12月1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东营市高级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

《东营市高级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刘国信二OO三年九月十五日

东营市高级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素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级技能人才是指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国家一、二级职业资格)和东营市技术能手。
第三条 申报“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市各类企业职工;
(二)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三)生产一线岗位的技师(国家一、二级职业资格);
(四)职业技能在省内处于领先水平,能够解决生产实践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在技术革新改造或者生产实践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者获“山东省技术能手”称号、多次在市级以上技能竞赛中获前3名。
第四条 申报“东营市技术能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办法第三条的(一)、(二)项条件;
(二)在国家一类竞赛获前15名、二类竞赛获前10名,省级一类竞赛获前10名、二类竞赛获前6名,或者在市级一类竞赛获前5名、二类竞赛获前3名。
一类竞赛系指跨地区、跨行业的全国、全省或者全市技能竞赛活动,二类竞赛系指国家、省、市有关行业牵头举办的全国、全省或者全市技能竞赛活动。
第五条 “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由县(区)劳动保障部门或者市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并负责向市高级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审委员会)推荐申报,市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报市政府批准,由市劳动保障、经贸、财政、工会等部门联合命名。市评审委员会由市劳动保障、经贸、财政、工会等部门的有关人员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部门。“东营市技术能手”由市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技能竞赛产生,市劳动保障部门命名确认。
第六条 “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每3年评选表彰一次,每次不超过20人;“东营市技术能手”每年命名一次,每次不超过20人。
第七条 “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每月享受政府高级技能人才津贴150元;“东营市技术能手”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符合省高级技能人才申报条件的,推荐申评“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技师”或者“山东省技术能手”。
第八条 高级技能人才津贴及奖励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核准拨付,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发放。“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津贴不得与其他政府津贴重复享受。
第九条 “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荣誉证书及享受的待遇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可以重新申报。
第十条 弄虚作假获得东营市高级技能人才奖励的,经查证属实,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津贴或者奖励,三年内不得参加评选。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联合培养研究生示范基地实施与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联合培养研究生示范基地实施与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教育厅2010年12月29日以粤教研函〔2010〕21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全面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广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要求,加快广东高级专门人才培养的步伐,有效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广东经济社会发展方式的转变,建设全面开放的研究生教育创新体系,广东省教育厅决定建立广东省联合培养研究生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为加强和规范“示范基地”的建设与运行管理,促进“示范基地”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示范基地”目的是充分利用高校与科技创新企业的优质资源,共同打造培养创新性、复合型的高层次科研创新人才的示范平台和开展以产业化为目标的高新科技研发平台,实现产、学、研的良性互动,为广东产业结构的升级和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持和技术支撑。

  第三条 “示范基地”由省教育厅负责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 设置标准



  第四条 “示范基地”由具有开展研究生教育资格的高校和科技创新型企业、或科技创新型企业较密集的区域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或科研院所等机构联合申报,也可以多单位联合申报,以高校为主要责任主体。“示范基地”应设在合作企业或除高校以外的其他合作单位(以下称“合作单位”)。

  第五条 “合作单位”应具有较高层次的科研队伍、相应的科研设备、科研平台及科研条件,有需要和适合研究生参与的科研项目和比较充足的科研经费,同时能提供研究生进入企业学习、工作和生活的必要条件。

  第六条 高校须负责“示范基地”研究生培养质量的监控与检查:“合作单位”应负责提供研究生在“示范基地”从事研究和生活的必要条件,并提供可培养及指导研究生的专门人员。

  第七条 合作双方应制定完善的研究生在“示范基地”的培养计划和严格的规章制度,并成立专门机构和设立专职人员负责落实、执行相应计划与制度,并承担研究生在“示范基地”期间的日常管理。

  第八条 合作双方应具有较好的合作培养研究生或共同开展科学研究的工作基础。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九条 申报“示范基地”的单位,须报送以下材料:(一)申报“示范基地”的可行性论证报告(附件1);(二)《广东省联合培养研究生示范基地申请书》(附件2)。

  第十条 “示范基地”的设置申请,由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形式审查、初审和复审,逐轮淘汰。

  第十一条 省教育厅根据专家组评审结果,结合我省研究生教育和产业发展的需要和重点,择优确定立项支持的“示范基地”。已为“广东高校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的,自动列为“广东省联合培养研究生示范基地”,不再进行专家评审,但须填报“第九条”所列明的材料。

  第十二条 经审核批准的“示范基地”将获“广东省联合培养研究生示范基地”称号,悬挂广东省教育厅统一制作的铭牌。

  

第四章 研究生招生、培养与学位授予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示范基地”只能以高校的名义招收研究生,并按国家招生办法招生,但可以在高校的招生简章中注明,也可在研究生完成基本课程后,由“示范基地”和研究生进行双向选择。具体遴选研究生的办法由各方合作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高校在“合作单位”的高级研究人员和技术人员中遴选导师,并颁发聘书、明确职责、提供相应的待遇。高校聘任的“示范基地”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业务方面,接受高校按校内导师管理办法管理,并应在任职前接受相应的培训。

  第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在“示范基地”培养的研究生,其学位由高校授予。

  第十六条 研究生培养过程中所产生的成果归属,由双方在国家法律法规的框架内予以协商解决。必要时,“示范基地”的相关方面,包括高校与“合作单位”、“示范基地”研究生与“示范基地”导师之间可签订保密协议。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示范基地”建设期一般为5年。省教育厅负责对“示范基地”进行建设中期和期满的教育质量检查与评估。经考核合格确认后继续生效,并对建设效果突出的“示范基地”给予奖励;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将给予撤销“示范基地”称号、追回资助并予以通报等处理。

  第十八条 “示范基地”建设经费和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的经费主要由合作各方共同承担,省主管部门给予适当资助。资助经费主要用于“示范基地”研究生培养、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基地管理。

  第十九条 省主管部门的资助经费,要按照《广东省高等院校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相关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实行资助经费管理的绩效评价制度。省主管部门将组织人员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重点检查资金使用的规范性、有效性及学校及有关单位配套力度,并对项目资金实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有关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示范基地”建设与人才培养的业绩,列入省教育厅联合申报科研项目、高校学科建设评估的特色指标,对于成绩突出的,在研究生创新培养计划项目遴选、科研项目和科研平台立项、学位授权点审核、重点学科评选中,给予优先推荐。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1.《广东省联合培养研究生示范基地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写提纲;2.广东省联合培养研究生示范基地申请书),此略

http://www.gd.gov.cn/govpub/bmguifan/201203/t20120319_158168.htm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