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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和马里共和国文化和通讯部关于租用短波广播发射设备议定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5:39:57  浏览:89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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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和马里共和国文化和通讯部关于租用短波广播发射设备议定书

中国广播电影电视部 马里共和国文化和通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和马里共和国文化和通讯部关于租用短波广播发射设备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3年10月29日 生效日期1993年10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以下简称“中方”)和马里共和国文化和通讯部(以下简称“马方”)就中方继续租用马方短波广播发射设备事,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租机

  第一条 马方同意中方继续租用马里广播电视局巴马科一号发射台的两部五十千瓦短波发射机,转播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对非洲和美洲的广播节目,每机每天播音十三小时。技术设备的使用规定见议定书附件一。

  第二条 租用期为五年,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三十日至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第三条 租用一部五十千瓦短波发射机播音一小时所需的全部费用为695.78法国法郎,租用两部五十千瓦短波发射机每年应付租费6602952法国法郎。
  五年应付租费33014761法国法郎。

           第二章 租费结算和支付

  第四条 双方商定,中方将五年租费33014761法国法郎的15%现汇即4952214法国法郎,依以下方式汇入马里广播电视局在巴马科马里发展银行(210—01)主营业厅的银行帐号:No260/608F,信箱号为B.P.94:
  1.九三年底支付50%现汇,即2476107法国法郎。
  2.九五年底支付25%现汇,即1238054法国法郎。
  3.剩余的25%现汇,即1238054法国法郎,在租用期满时,扣除转播中断时间的租费后付清。如应扣除中断时间的租费多于1238054法国法郎,以延长转播时间相抵付。

  第五条 双方达成协议,中方将五年租费的85%即28062546法国法郎付给中国广播电视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以下简称中广公司)。在马里文化和通讯部广播电视局与中广公司所签合同的基础上,这笔租费在租机期间将用于:
  ——支付巴马科一号台四部五十千瓦短波发射机维持正常运转所需的电子管和零配件费用,每年788400法国法郎。
  ——支付卡伊和莫普提两个调频广播发射台维持正常播音所需的电子管和零配件费用,每年200000法国法郎。
  ——支付巴马科一号台中方技术协助人员费用,每年900000法国法郎。
  ——支付卡伊和莫普提两个调频广播发射台中方技术协助人员费用,每年360000法国法郎。
  ——为马方建设广播工程(土建、设备),费用为16820546法国法郎。

  第六条 马方应在每月结束后的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巴马科一号台中方技术协助小组向中方提供该月转播中断和接收信号中断情况的书面报告。
  由于马方原因(如供电和机器设备故障、及马里广播电视局播音馆至巴马科一号发射台之间的传送故障等),造成十分钟(含)以上的转播中断,中断时间的租费按本议定书第四条的规定从租机费中扣除。

             第三章 频率登记

  第七条 马方根据本议定书附件一中规定的接收区、时间和发射方向保证中国国际广播电台节目的转播。

  第八条 根据国际电信联盟的规定,并按本议定书附件二的内容,由马方负责向国际频率登记委员会填写申报表格。

        第四章 国际通信卫星转播线路的租用

  第九条 中方租用国际通信卫星将中国国际广播电台的节目由北京传送到巴马科,双方分别向国际通信卫星组织提交租用线路的申请并办理所需的手续。
  巴马科的地面站至巴马科一号台的节目传送系统由马方负责并保证传送质量。中方与马里电信公司签订的《专用线路租约》作为本议定书的附件三。因巴马科地面站至马里广播电视局播音馆之间传送电路质量恶化或中断,造成无法转播,一次持续时间达到或超过三小时,累计中断的转播时数,由马方以延长转播时间补偿。
            第五章 税收和关税

  第十条 马里政府将免除中方所有捐税和进口税,包括:
  ——本议定书第五条规定提供的电子管、零配件:
  ——本议定书第五条规定的建设广播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交通、施工工具及燃油;
  ——中方人员在马里工作期间所需的生活物资及燃油。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一条 双方各指派一名官员负责联络和正确执行本议定书的所有条款。

  第十二条 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为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 本议定书第五条所提的中广公司与马里文化和通讯部广播电视局之间的合同是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自签字之日起,与本议定书同时生效。
  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共同审定工程设计,马方派员按合同规定监督工程质量。

  第十四条 在租用期内,任何一方要求中止本议定书,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由提出的一方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本议定书自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后终止。

  第十五条 在租用期满六个月之前,双方可对继续租机进行友好协商。

  第十六条 双方将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分歧和争端。
  本议定书于1993年10月29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件一、二、三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马里共和国
   广播电影电视部代表          文化和通讯部代表
      艾知生               卡米索科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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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堂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工商局


店堂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1997年12月3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店堂广告管理,规范店堂广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店堂广告,是指利用店堂空间、设施发布的广告及在店堂建筑物控制地带发布的店堂牌匾广告。
本办法所称店堂包括:
(一)商场(店)、药店、医疗服务机构;
(二)体育场(馆);
(三)各类等候室、休息室、会议室、阅览室、展览厅(室);
(四)影剧院、歌舞厅等娱乐场所;
(五)宾馆、饭店、酒吧等营业场所;
(六)地铁车站、地下停车场;
(七)铁路、民航售票厅及营业厅;
(八)邮电、金融、证券等营业厅;
(九)各类游乐场所;
(十)其他店堂。
本办法所称店堂管理者,是指具有店堂经营管理权或者被授权负责店堂日常经营管理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第三条 店堂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四条 店堂管理者应当对店堂广告履行下列义务:
(一)指定专人管理店堂广告。
(二)负责店堂广告的合理规划,督促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保证店堂广告的清洁、美观、安全。
(三)负责建立、管理本店堂广告档案。店堂广告档案应当包括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名称,广告形式、位置、数量,广告样件,发布日期等内容。
(四)负责将广告样件送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当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定。
第五条 为推销商品、服务,在店堂建筑物控制地带自行设立的店堂牌匾广告(仅以企业登记核准名称为内容的标牌、匾额除外),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同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关于法定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
(二)含有广告发布地点、形式的申请报告;
(三)广告样件;
(四)广告管理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齐备后予以受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批准设立的店堂牌匾广告核发《店堂牌匾广告发布登记证》。
各类店堂牌匾广告,属于当地人民政府户外设置规划范围,设置地点依法律、法规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按照户外广告予以管理,可不再进行店堂牌匾广告登记。
第六条 店堂管理者从事店堂广告经营,应当设立广告经营机构,依法取得广告经营资格。
第七条 店堂管理者申请办理《广告经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关于法定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
(二)申请报告;
(三)广告经营机构负责人、广告审查人员名单;
(四)广告经营管理制度;
(五)广告管理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八条 在国家禁止范围以外的店堂发布烟草广告,必须经省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授权的省辖市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
第九条 在店堂举办的展览、展销、模特表演和体育、文化活动等涉及广告经营的,依照《临时性广告经营管理办法》管理。
第十条 店堂内发布印刷品广告、显示屏广告,分别依照《印刷品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广告显示屏管理办法》管理。
第十一条 店堂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应当负责查验广告证明,核实广告内容,对证明不全或者内容不实的广告不得发布。
第十二条 店堂广告的设计和制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与店堂环境相协调,不得粗制滥造。店堂广告使用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书写规范、准确。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店堂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应当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八条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依据《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依照《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对具有固定场地设施的各类交易市场发布的广告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卜凡涛


一、概述
行政执法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上的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各类监督主体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及有权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实行监察、督促、督导活动。是一个包括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执政党的监督、社会团体和社会舆论监督等多层次、多形式的监督体系。狭义上的行政执法监督是行政机关对一定范围内的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依法进行评判、监控、督促和制约,是行政机关内部对行政执法的层级监督。本文在狭义上探讨行政执法监督的有关问题,即政府内部的行政执法监督。
随着我国“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时代的到来,政府法制工作也得到了更多的重视,在行政决策,法律事务的处理处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行政执法监督是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职权之一。主要通过行使通知限期改正权、提请同级政府处理决定权、与政府工作部门协调沟通权等权力来发现和纠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从而达到监督的目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执法监督是一种内部监督,与行政诉讼等监督方式相比,在监督方式上可以更加灵活,沟通上也较为方便,一方面减少了行政机关的纠错成本,另一方面,这种内部监督更加注重从执法队伍建设等基本层面进行监督,更加有利于行政机关从根本上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而且通过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提供一些执法意见,降低了违法行政的几率,从而很大程度上减少了行政机关因其他监督可能成为被告的不利地位,将违法行政带来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限度。但是,行政执法监督还存在着很多与自身职权不相适应的制约因素,如何正确这些因素,并找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对于更好地发挥执法监督功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存在问题
一是监督力量较为薄弱,不利于我国依法行政目标的实现。改革开放之前,特别是十年内乱时期,“法律虚无主义”盛行,我国政府法制机构基本上处于瘫痪或者空白的状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政治体制改革也不断深化。政府法制工作正是在这种大的经济、政治变革环境下得以恢复、重建并正常运转起来。但是,由于我国法治理念的缺失,特别是在政府行政领域,认为行政就是管理,“政府不能为非”的思想还占据着统治地位,这就造成了对政府法制机构建设重视不够,存在着机构过于简单,人员配备不齐全的情况。有些地方没有设置专门的政府法制机构,法制工作由相关部门作为一项“兼职”来对待。有些政府法制机构人员、设备配置较为薄弱、办公经费不足。没有足够的人力物力来完成对政府行政的监督职能。监督职权得不到有效的行使和落实。
二是行政执法监督理论上的缺失。在行政法学关于行政监督法律关系的论述之中,几乎没有涉及到政府法制机构的行政执法监督职能。我国行政法理论对于行政监督的论述,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专门的监督机关(监察、审计等)以及社会力量对政府行政活动的监督。而对于政府法制机构这一重要的政府内部监督力量,却论之甚少。理论上的缺失使得这一内部监督的存在和重要性容易被忽略。而在立法层面,我国缺少一部统一的政府法制监督法。而其他的监督方式都有与之职权相适应的立法,例如立法机关对政府的监督以《宪法》作为依据,监察部门有《监察法》,司法机关有《行政诉讼法》,作为广义上的政府内部监督行政复议有《行政复议法》作为法律支撑。而行政执法监督没有全国统一的法律文件,尽管各地大都有法律文件规范行政执法监督行为,但是,就我国行政执法监督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性而言,制定一部统一的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法,更有助于我国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
三是监督制度设计不完善,与我国行政执法现状不协调。
第一,监督制约机制过于薄弱。我国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主要由以下几个制度来实现: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执法情况通报制度、重大处罚案件报备制度、案卷评查制度以及对政府各部门法制工作的检查制度。首先,这些制度在运行中,没有相应的反馈机制,行政机关对监督机构的处理意见采纳执行等后续行为往往陷于监督空白。其次,有些监督结果没有纳入行政机关工作考核体系之中,这样一来,工作好坏,制度落实的优劣情况就不能反映到行政机关的整体工作之中,从而也就引不起行政机关对执法工作的重视,不利于行政执法工作的提升。
第二,有些制度是“表面文章”,形式大于内容。例如执法通报制度,每个季度一报,其数字完全由各相关单位报送,而且对其报送的数字并不要求有相关的案卷资料予以佐证,这样就很难避免有些部门错报、漏报甚至是编造一些数字来应付,这项制度就是典型的“表面文章”,完全是形式,使得监督变成了统计,起不到真正的监督作用。
第三,监督配套机制不够健全。监督内容规定过于简单,没有建立起相应的配套措施。例如对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行为,只是规定通知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但是没有具体的制度来规定如何获得此类行为,如何认定此类行为,改正的期限以及改正后是否需要反馈给监督机构等内容。
三、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对策
一是更加重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夯实执法监督工作的物质、人力等资源基础。进一步规范、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岗位建设,增加岗位工作人员数量,加大建设中的人力物力投入,把行政执法监督建设成与其他监督方式力量平衡发展的重要监督方式。
二是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理论和立法建设。以行政法理论和执法监督实践为基础,建立一套完善的政府执法监督理论体系,弥补我国行政法对执法监督研究缺位的不足,可以从行政执法监督法律关系着手,定位监督方与被监督方的权力义务关系。结合各地行政执法实际,统筹兼顾,尽快制定统一的执法监督法律文件,以使得该监督方式有更加具体明确的法律支持,避免监督无据、监督随意、监督不力的情况,从而促进执法监督工作的开展。
三是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建立一套与行政执法状况相适应的监督制度。我国的执法监督还存在着表面化、制约机制不健全等情况,不能解决困扰行政执法的一些问题。因此,建立起一套措施得力、监督有效的制度势在必行。笔者以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建设。首先建立一套行政执法动态信息收集制度。通过实地调查、电视广播、群众反映等方式,对涉及行政执法的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判断、筛选,从而将这些信息与相关行政机关的职权相联系,从而提出执法建议,建议相关执法部门开展有的放矢的重点执法活动。例如,监督机构在接受群众对某些执法部门不作为的举报,调查核实之后,就可以督促有关职权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第二、强化制约机制。监督需要有相应的制约机制,我国政府执法监督的制约机制过于薄弱,不利于行政机关自我纠错。针对这种情况,应该建立起一套权责统一的监督制约机制,一是建立对监督机构的处理意见采纳反馈制度。有关行政机关要重视监督机构的建议,并将处理意见采纳与否等相关情况反馈给监督机构。二是建立监督结果与工作考核挂钩制度。要把执法监督作为各部门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直接与单位政绩挂钩。
结语
总之,我国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作为政府法制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推动行政执法部门自我纠错,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打造“法治政府”实现“依法行政”的目标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不可否认,我国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受传统思想、经济发展、民风民俗等诸多方面的影响,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只有加大监督机构自身建设,完善执法监督理论体系,加大监督制约机制,这一制度才会更加完善,从而发挥出更大的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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