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劳动部关于保持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稳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6:02:04  浏览:92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劳动部关于保持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稳定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保持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稳定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保持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稳定的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成为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我部和有关部门正在按照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的精神,研究包括管理体制在内的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社会保险工作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
大局,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必须有计划、分步骤、积极稳妥地进行。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社会保险工作目前仍保持劳动部门负责城镇企业、人事部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民政部门负责农村的分工负责体制。请各地区务必保持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的稳定。对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有何建议可以
向国务院报告,如需改变现行管理体制和国家的政策规定要按规定报批,不得各行其是,以免引起混乱。贻误当前工作。



1994年8月2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市长例会、秘书长例会及全市经济发展情况调研督查三项制度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宜府办发〔2005〕44号


关于印发市长例会、秘书长例会及全市经济发展情况调研督查三项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长例会制度》、《秘书长例会制度》和《全市经济发展情况调研督查制度》予以印发。



二OO五年六月六日


市长例会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工作的整体性、协调性及和谐性,使各块之间的信息得到有效沟通,工作得到及时衔接,工作重点进一步明确,进而使工作得以落实,效率得以提高,特制定市长例会制度。

一、会议内容和要求

会议内容重点是六个方面:

1、通报《政府工作报告》中列出的今年主要工作;

2、政府主要领导明确的各块重点工作;

3、当前各块有必要做的工作;

4、需要市政府其他领导配合支持的工作;

5、上级布置的工作任务;

6、“每会一议”,对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或中心工作进行讨论。

提倡开短会,通报工作要直奔主题,简明扼要,言简意赅,重点是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会后将布置的工作列入《每周要讯》内容,并视情印发会议纪要。

二、会议议程

1、各分管市长、市长助理通报上半月主要工作的进展情况,提出存在的问题,对下半月工作作出安排;

2、市长作概要总结,对下步工作提出要求。

三、参会人员

由市长主持召开,副市长、市长助理、党组成员、秘书长参加,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办公室其他县级干部列席,必要时,请科室负责人同时列席。

四、会议时间

原则上每半个月召开一次,时间原则上定为会议召开周的星期一上午八点三十分。

秘书长例会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例会部署的工作任务和要求,调度各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沟通各口信息,传达和贯彻落实市政府领导的指示要求,特制定秘书长例会制度。

一、会议内容和要求

依据上期《每周要讯》,会前调度进展情况,对未达到进度要求的说明原因,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通报工作要直奔主题,简明扼要,言简意赅。会后将情况列入《每周要讯》。

二、会议议程

1、各对口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通报对口工作的进展情况,提出存在的问题,沟通有关信息;

2、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作概要总结,对工作提出要求。

三、参会人员

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其他县级干部参加,办公室各科室负责人列席。

四、会议时间

每周星期一上午八点三十分(市长召开例会周不开,列席参加市长例会)。

全市经济发展情况调研督查制度

为及时掌握全市经济运行情况,发现问题,总结推广经验,推动各项工作落实,特制定全市经济发展情况调研督查制度。

一、总体安排

实行“每月一督查,一季一调度”。市政府在每个月初派出督查组赴各县市区调研督查,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0号左右,召开全市经济形势调度分析会。

二、主要内容

(一)上个月(季度)主要经济指标(即市政府对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体系中的经济指标)完成情况,重点项目、重要工作完成情况,取得的新进展,遇到的新问题,推出的新举措;

(二)市政府部署工作的落实情况。

三、基本要求

坚持实事求是,力求全面、客观地掌握第一手材料,分析问题,发现典型,总结经验,收集意见,经过梳理和归纳,得出科学的符合实际的结论,为领导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依据。

四、工作方式

集中座谈与实地调研相结合,侧重于深入基层、深入现场实地调研,掌握第一手情况。

五、人员组成

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直主要经济部门参加。参与调研的人员相对固定。


北京市专利纠纷调处办法

北京市政府 市专利局


北京市专利纠纷调处办法
市政府 市专利局



第一条 为了正确处理专利纠纷,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调处专利争议或纠纷,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贯彻着重调解的原则。
第三条 下列专利争议或纠纷按本办法调处:
(一)在专利权授予后,关于专利申请公布(公告)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费用纠纷;
(二)关于是职务发明创造还是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争议;
(三)关于发明人或设计人与其所属单位对其职务发明创造是否提出专利申请的争议;
(四)关于其他专利申请权的争议;
(五)关于专利侵权的纠纷。
第四条 市专利管理局受理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并且未经人民法院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专利管理机关受理的专利争议或纠纷。
属于区、县或部门内部的专利争议或纠纷,当事人可向所在区、县或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专利工作的机构申请调解。
第五条 市专利管理局调处专利争议或纠纷,由专利工作人员三人组成调处组进行。
调处组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调处组成员签名。
简单的专利争议或纠纷,可指定一名专利工作人员进行调处。
第六条 请求调处的专利争议或纠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请求人必须是与专利争议或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有明确的争议或纠纷的对方当事人,有具体要求和事实依据;
(三)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
(四)专利侵权纠纷,自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未超过二年的。
第七条 请求调处专利争议或纠纷,应当向市专利管理局提交请求书,并按对方当事人数量提供副本。
请求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一)请求人和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代表人或代理人姓名、职务;
(二)请求调处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第八条 市专利管理局收到请求书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15日内立案,并通知请求人预交调处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15日内通知请求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市专利管理局受理案件后,应当在5日内将请求书副本发送给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收到请求书副本后,应当在10日内提出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第十条 市专利管理局在处理案件时,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
第十一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地址、代表人或代理人姓名、职务;争议或纠纷的主要事实、责任;协议的内容和费用的负担。调解书由当事人签字,负责调处的专利工作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或双方反悔的,调处组应进行处理并作处理决定。
处理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名称、地址、代表人或代理人姓名、职务;调处组认定的主要事实、理由和责任;决定的内容和费用的负担。处理决定书由承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十三条 调解达成协议或处理决定后,当事人必须执行。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决定不服,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市专利管理局可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调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市专利管理局会同市物价局制定。
案件处理费(包括鉴定费、测试费、旅差费和证人的误工补贴等)按实际开支收取。
调处费按责任大小由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承担。
第十六条 调处费从企业税后留利或利润留成中列支;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从预算外资金或财政经费包干结余中列支。
个人的专利争议或纠纷的调处费用,均由个人负担。
第十七条 市专利管理局调处涉外专利争议或纠纷,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负担。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专利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1988年3月1日起实行。



1988年2月26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