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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4:41:06  浏览:85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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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财政部


关于印发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制定的《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劣药品(含医疗器械,下同)违法犯罪行为,鼓励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积极进行举报,并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并直接查处的假劣药品案件。
  被举报的药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
  被举报的药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
销售的; 
  (三)变质的; 
  (四)被污染的; 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
  被举报的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
  被举报的药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
  (三)超过有效期的; 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第三条 负责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处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本办法的规定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举报有功人员(以下简称举报人)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或其它形式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生产、销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行为并经查证举报情况属实的人员。
  第四条 同一案件被多次举报内容相同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案件有直接作用的也可酌情给予奖励。
  第五条 对两人(含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一个案件进行奖励。
  第六条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如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也应给予奖励。
  第七条 根据举报提供的证据与违法事实相符合的程度,举报奖励分为三级:
  (一)一级—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及违法事实并已直接掌握现场物证、书证并协助现场
查处活动,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二级—能提供被举报人违法事实并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并协助现场查处活动,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三级—不能提供被举报人及违法事实详细情况,仅能提供查办线索且不直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举报奖励级别由食品药品管理监督部门认定。
  第八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标准如下:
  (一)对于货值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按照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货值5-6%,3-4%,1-3%给予奖励。
  (二)对于货值超过15万元或大案要案,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已经依法实施了行政处罚,可由实施处罚的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机关按照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货值4-5%,2-3%,1-2%给予奖励,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
  第九条 对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的举报,奖励数额可由省级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视具体情况另定。
  第十条 举报人身份,在按程序确认的基础上,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结案后15日内通知举报人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 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到承办案件部门办公室办理有关领取手续。
  第十三条 举报人领取奖励金时,应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和填写身份证号码,承办案件单
位负责查验核实,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四条 受理举报和实施奖励要由专人负责,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姓名以及举报情况。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奖励资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专项核拨。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要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奖励办法,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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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弩管理的通知

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弩管理的通知
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弩在古代是一种攻击性、杀伤力都很强的兵器。经过现代科技改进后的弩具有便于携带、射程远、精度高等特点。进口弩还分手枪式、步枪式、冲锋枪式等多种式样。近年来,一些地方陆续发现有些企业和单位批量生产、销售和进口弩,还有的企业以俱乐部的形式开展营业性弩射活动
。目前,弩的经营和射击活动呈发展趋势。弩具有枪支、管制刀具的部分功能和特性,属于危险物品,如不严加控制和管理,极易被犯罪分子利用,危害公共安全。新疆公安机关已发现犯罪分子持弩作案,并在犯罪分子窝点中缴获过大量弩。为加强弩的管理,防止其流入社会被犯罪分子利
用,危害公共安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公安机关要将弩纳入治安管理范围,加强管理。要掌握弩的生产、销售、进口情况和营业性弩射活动情况,监督制造、销售、进口、使用弩的企业和单位在生产、运输、保管、使用等环节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实行规范化管理,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严防弩丢失、被盗、被抢及
发生安全事故事件。
二、严格对弩的生产、销售、进口的管理
(一)制造、销售弩或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项目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公安厅、局的批准文件办理登记注册。除经批准的弩制造、进口企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弩。
(二)弩制造企业须在产品及其包装上标明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及产品编号。
(三)企业和单位购买弩须持有营业执照和省级公安厅、局开具的购买证明。销售单位必须在查验有关手续后方可售出。严禁将弩销售给个人。
(四)弩的携带和运输须持有营业执照副本和省级公安厅、局开具的携运证明。
(五)弩的进口由省级公安厅、局审批,严格限制品种和数量。
(六)制造、销售、进口、使用弩的企业和单位须使用计算机管理,将弩的品种、数量、编号、进货和销售情况定期向省级公安厅、局备案。
(七)省级公安厅、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对制造、销售、进口、使用弩的企业和单位实行年度审验。
三、各类运动会设置弩射项目须由主办单位向运动会举办地所在的省级公安厅、局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
四、对非法制造、销售、运输、进口弩或者非法从事营业性弩射活动的单位以及个人持有的弩,一律由公安机关登记收缴;对因经营管理不善致使弩流失社会,被违法犯罪分子利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取消有关企业和单位经营资格并追究其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本通知下发前已从事制造、销售、进口、使用弩的企业和单位,经清理整顿后按上述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接此通知后,请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9年9月28日

河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人口和劳动力调查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统计局


河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人口和劳动力调查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统人口字[2008]62号


各设区市统计局,各县(市、区)统计局:
现将《河北省人口和劳动力调查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积极组织学习并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河北省人口和劳动力调查员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〇八年六月六日


附件:


河北省人口和劳动力调查员管理暂行办法



为保障河北省统计系统的人口和劳动力调查工作顺利进行,提高调查数据质量,规范调查员管理,维护调查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河北省统计条例》和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劳动力调查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调查员基本条件
1.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并独立开展调查工作;
2.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能工整、清楚地填写调查表;
3.头脑清晰,具备较强语言表达和沟通能力;
4.认真负责,严谨细致,自觉保守被调查户的资料秘密。
第二条调查员职责
严格按照调查方案的要求,做好所负责调查小区的调查摸底、调查登记工作,准确、清晰地填写调查表,完成调查表编码、调查表包装和报送交接工作。具体工作职责是:
1.认真学习调查所需知识,熟练掌握调查摸底、调查登记、复查、调查表编码等工作技能;
2.调查登记前,要认真做好摸底工作。熟悉掌握调查小区边界及内部环境,绘制《村级地图》和《调查小区地图》,编制《户主姓名底册》,安排调查登记的时间、顺序,做好调查小区和被调查户的宣传工作;
3.调查登记期间,按照"填表说明"的规定,认真填写调查表,做到区不漏房,房不漏户,户不漏人,人不漏项。户记录和人记录不得出现漏项、错项。遇到疑难问题时,及时向调查指导员反映说明,不得擅自处理;
4.调查登记期间要每天对登记过的调查表进行自查,登记工作完成后,按照要求认真进行复查,发现差错据实更正;
5.按照《编码规则》的要求,做好调查表的非专项编码工作;
6.做好调查表包装和交接工作。
第三条调查员的权利
(一)宣传、贯彻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依法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三)要求有关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准确、及时提供统计资料;
(四)享有调查所需知识的学习和培训权利;
(五)赋有对本调查小区调查业务、调查方法等工作的解释权利。
第四条调查员的义务
(一)服从调查指导员和县级以上统计机构的统一指挥和工作安排;
(二)自觉参加业务培训,熟练掌握调查询问技巧和填表方法;
(三)对在调查中获得的调查对象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四)坚持实事求是,对上报调查数据认真负责,严格审核把关,不瞒报、漏报、拒报和迟报。
(五)做好所负责调查小区的政策宣传和调查业务宣传。
第五条调查员的待遇
根据调查工作量和工作实绩给予一定的调查补助。调查补助费分为基本补助费和奖励补助费。基本补助费占70%,奖励补助费占30%。
从各级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村委会或者居委会抽调的工作人员担任调查员,其在原单位的福利待遇不变。
第六条奖惩
根据工作情况对调查员每年进行综合评定,实施奖惩。奖惩工作由县级统计机构依据调查员工作实绩评定,报市统计机构初审,省统计机构审批确定。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惩处分为通报批评、扣发奖励补助和取消调查员资格。
奖励条件:
1.认真学习调查方案,业务熟练,方法正确;
2.服从调查指导员和上级调查机构的指挥和工作安排;
3.工作积极,认真负责,调查数据真实可靠,无漏报、错报;
4.按时完成调查任务,严格执行调查制度,村、小区地图完整、规范,符合要求。
惩处条件:
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应给予相应惩处。
1.不严格按照调查方案进行调查的;
2.不入户调查,编造调查数据和照抄户口薄的;
3.业务不熟练,方法不正确,并不认真学习的;
4.组织纪律性差,不服从调查指导员和上级调查机构指挥的;
5.泄漏被调查户信息和秘密的。
第七条调查员的选调、配备和管理
调查员的选调和配备由县级统计部门负责,一般可以从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干部和大中专学生学生中选调,也可以临时从社会上招聘。
调查员按照调查小区配备。原则上每个调查小区配备一名调查员。为了方便登记,牧区、山区、边远地区等在保证按规定时间完成登记任务的前提下,可酌情增加调查员。
调查员由县级统计机构负责对其进行管理。包括选调、培训、登记备案、奖惩、补助费的发放等。
第八条调查员的登记
为了摸清调查员的构成、分布情况,有效加强对调查员的管理,省统计局建立调查员信息库。调查员登记由县级统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以每次调查时点为基准日,调查员名单于10日内报设区市统计机构,20日内由各设区市报省统计局。
第九条附则
本办法,由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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