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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8:09:48  浏览:93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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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

民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25号



《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已经2004年6月7日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李学举

二○○四年六月八日




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政部门行政许可实施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民政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和监督检查的原则。

第四条 民政部门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也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除此之外,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法人或公民实施行政许可。

第五条 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在法定条件之外附加任何不正当要求。

第六条 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行政许可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办理行政许可的审查人员或者听证主持人员与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其回避。

办理行政许可的审查人员或者听证主持人员是否回避,由相应民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民政部门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本部门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收取费用的法定项目和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格式文本、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有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通过机关网站或者其他适当方式将前款内容向社会公开,便于申请人查询和办理。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或者公开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民政部门应当为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提供便利。

第八条 建立服务窗口的民政部门,由该服务窗口负责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没有服务窗口的,具体办理某项行政许可的有关业务机构应当设立专门岗位,负责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第九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依法向民政部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民政部门应当免费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民政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材料。

申请人依法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委托事项和授权范围。

第十条 办理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在收到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后,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外,应当即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将收到行政许可申请时间、申请人、申请事项、提交材料情况等记录在案。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一式两份,在申请人和承办人签字后,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留民政部门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民政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向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其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文字、计算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并让其在修改处确认;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作出《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依照本部门要求提交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民政部门出具的上述书面凭证,应当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十二条 对民政部门收到的行政许可申请,承办人员应当在《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中写明处理情况,并归档备查。



第三章 审 查



第十三条 申请人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民政部门一般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民政部门应当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或者询问笔录。

现场检查笔录应当如实记载核查情况,并由核查人员签字。

核查中需要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时,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询问笔录应当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四条 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应当注意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陈述和申辩。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该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在决定前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许可办理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口头陈述和申辩,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民政部门应当对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进行复核。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十五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民政部门审查后报上级民政部门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民政部门应当依法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并进行初步审查。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完毕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民政部门。上级民政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申请人直接向上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前款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上级民政部门不得受理,并告知申请人通过下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四章 听 证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民政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民政部门应当在行政许可事项涉及的区域内发布听证公告,并举行听证。听证公告应当明确听证事项、听证举行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要求及提出申请的时间和方式等。

第十七条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民政部门应当发出《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十八条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民政部门《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后五日内提交申请听证的书面材料;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

第十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书面材料二十日内组织听证,并且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发出《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将听证的事项、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第二十条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举行听证之前,撤回听证申请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由民政部门负责人从本机关行政许可审查工作人员以外的国家公务员中指定。

第二十三条 行政许可审查工作人员应当在举行听证五日前,向听证主持人提交行政许可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等全部材料。

第二十四条 听证会按照以下程序公开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会场纪律;

(二)核对听证参加人姓名、年龄、身份,告知听证参加人权利、义务;

(三)行政许可审查人提出许可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

(四)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许可审查人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就有争议的事实进行辩论;

(六)许可审查人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作最后陈述;

(七)主持人宣布听证会中止、延期或者结束。

第二十五条 对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或者放弃申辩和质证权利退出听证会的,主持人可以宣布听证取消或者听证终止。

第二十六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制作笔录,由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应当经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或者补正后,由听证参加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记明情况,在听证笔录中予以载明。

第二十七条 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听证笔录中没有认证、记载的事实依据,或者申请人听证后提交的证据,民政部门可以不予采信。

第二十八条 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由此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第五章 决 定



第二十九条 民政部门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对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民政部门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应当载明作出决定的时间,并加盖作出决定的民政部门的印章。

第三十一条 民政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部门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民政部门依法实施检验、检测的,可以在检验、检测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印章。

第三十二条 行政许可证件一般应当载明证件名称、发证机关名称、持证人名称、行政许可事项、证件编号、发证日期、证件有效期等事项。

第三十三条 行政许可决定依法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民政部门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民政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四条 民政部门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根据行政许可事项的不同情况,以不同形式予以公开,并允许公众查阅。



第六章 期限与送达



第三十五条 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告知延长期限的理由。法律、法规对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民政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章规定的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七条 民政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

第三十八条 民政部门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以及其他行政许可文书,一般应当由受送达人到民政部门办公场所直接领取。

受送达人直接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以及其他行政许可文书时,一般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九条 受送达人不直接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以及其他行政许可文书时,民政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方式送达:

(一)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或者盖章。

(二)受送达人拒绝接收行政许可文书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政许可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收发部门或者住所,视为送达;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者盖章的,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视为送达。

(三)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当地民政部门送达,也可以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的,以邮局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无法采取上述方式送达,或者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的,可以在公告栏、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刊上刊登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第七章 变更与延续



第四十条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民政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作出《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民政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民政部门提出。民政部门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并作出《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实施行政许可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上级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各级民政部门内设机构承担具体业务范围内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并以本民政部门名义开展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法制工作机构,加强监督检查的协调工作、开展行政复议工作,实施国家赔偿制度和补偿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获得行政许可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十五条 民政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四十六条 被许可人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由作出该行政许可决定的民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被许可人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民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民政部门对违法的被许可人作出处理后,应当于十日内将违法事实、相关证据材料和处理结果等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民政部门。

第四十七条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对被许可人监督检查制度,依法对被许可人实施定期检查、实地检查。

第四十八条 民政部门应当指导被许可人建立自查制度,并监督被许可人依照制度进行自查,督促被许可人将重要工作自查情况报民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 有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民政部门或者其上级民政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第五十条 有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必须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定岗、定责、定人,及时纠正承办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十二条 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情形的,依法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五十三条 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及谋取其他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超越法定职权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依法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民政部门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在机关对外承担赔偿责任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承办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五十六条 被许可人有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情形的,由作出行政许可的民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民政部门实施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可参照本办法。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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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 财政部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办财[2009]32号


  各省 、 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农垦)、财政厅(委、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财务局:
2009年,农业部、财政部继续在2005年、2006年和2007年、2008年启动的项目县基础上,将未实施项目的农业县(市、区、旗、场)全部纳入到测土配方施肥项目范围。通过对未实施项目县(场)基本情况进行的调查,确定了新增项目县(场)条件,并综合考虑以设区的市(盟、州)为单位合并申报组织实施的可行性,采用因素法测算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中央直属垦区补贴资金额度,制定了《2009年全国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附件1,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请按照《指导意见》和本区域项目县及资金分配额度(见附件2),确定本地区项目县资金分配的原则和方法、补贴标准、目标任务、补贴内容、组织方式、保障措施,提出本年度新增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实施县(单位)名单及资金指标分配意见,组织制定各项目县《2009年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实施方案》。同时,填写《2009年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县(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式样)》(附件3)。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主管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会同财政(务)部门于4月24日前,将项目县(单位)测土配方施肥实施方案和新增项目县(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一式两份)报送农业部和财政部审核备案。同时,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电子文档(邮件地址:cetushifei@agri.gov.cn)。黑龙江、广东农垦总局通过农业部农垦局报送。有省级农场实施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的,由所在省区农垦主管部门确定项目实施单位,组织编写实施方案,统一由省区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申报。

联系电话:010-59191834(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
010-59192524(农业部财务司)
010-68551431(财政部农业司)

邮寄地址:100125 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100820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南三巷3号 财政部农业司。

附件:1. 2009年全国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2. 2009年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县和资金分配额度表(不发地方);
3. 2009年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县(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式样)。
http://www.agri.gov.cn/govpublic/CWS/200904/P020090430614605885888.ceb


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


附件1:
2009年全国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入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工作,让广大农民享受到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服务,根据四年来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实施情况,结合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实际需要,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农民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提高技术覆盖率、到位率为目标,按照“测、配、产、供、施”技术路线,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区别对待、突出重点、分级负责、稳步推进的原则,通过整合资源,加强培训指导,推进企业参与,创新推广机制等措施,全面开展测土配方施肥,着力提升亿万农民科学施肥水平。
二、目标任务
2009年,主要农业县(市、区、旗、场)全部实施测土配方施肥项目。具体是:巩固建设2005年、2006年项目县(场)600个,续建 2007年、2008年项目县(场)1261个。同时,将未实施项目的农业县(市、区、旗、场)全部纳入到测土配方施肥项目范围,免费为1.5亿农户提供测土配方施肥指导服务,推广应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面积10亿亩以上,项目区配方施肥建议卡和施肥技术指导入户率达到90%以上,亩节本增效30元以上。
2005年、2006年启动的项目县(场)目标任务是:测土配方施肥推广面积覆盖县域所有耕地,施用配方肥面积达到推广面积50%以上;在粮食作物全面推广应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的基础上,基本覆盖到当地主要经济作物和园艺作物;为高产创建示范户、种植大户、科技示范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供全程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指导服务。2005年启动实施的项目县完成耕地地力调查验收工作;2006年启动实施的项目县完成耕地地力调查任务。
2007年启动的项目县(场)目标任务是:测土配方施肥推广面积覆盖县域所有耕地,施用配方肥面积达到推广面积40%以上;在粮食作物全面推广应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的基础上,逐步应用到主要经济作物和园艺作物;为高产创建示范户、种植大户、科技示范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供全程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指导服务。继续做好土壤肥力定位监测和测土配方施肥肥效监测,不断验证并更新施肥指标体系,验证优化肥料配方;完成县域耕地地力评价,完善测土配方施肥数据库和县域耕地资源空间数据库、属性数据库,构建耕地资源管理信息系统。
2008年启动的项目县(场)目标任务是:农作物种植面积大于60万亩的,推广测土配方施肥面积达到60万亩以上,施用配方肥面积15万亩以上;农作物种植面积不足60万亩的,应全部推广应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施用配方肥面积达到推广面积20%以上。做好土壤肥力定位监测和测土配方施肥肥效监测,验证优化肥料配方,建立县域施肥指标体系,开发县域施肥决策专家系统;完善测土配方施肥数据库;做好资料收集和图件数字化等县域耕地地力评价前期准备;为高产创建示范户、种植大户、科技示范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供全程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指导服务。
2009年新建项目县(场、单位)目标任务是:测土配方施肥推广面积15万亩以上;按照《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规范》和工作任务,做好野外调查、采样测试、田间试验、配方设计、企业参与、示范推广、宣传培训和效果评价工作。建立规范的测土配方施肥数据库,有效管理野外调查、测试分析和田间试验示范等数据;研发配方并印制施肥建议卡,为农民免费提供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服务。
三、基本条件与要求
(一)巩固项目县(场)。完成上年度项目合同任务,并通过省级验收。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规范,没有违纪违规行为。测土配方施肥服务体系健全,技术队伍稳定。
(二)续建项目县(场)。完成上年度项目合同任务,并通过省级阶段性验收。其中,2007年启动的项目县必须完成采土测土任务;2008年启动的项目县完成化验室仪器设备装备,并运行正常。
(三)新建项目县(场、单位)。目前尚未实施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耕地面积在15万亩以上;耕地面积小于15万亩的县(市、区、旗)以市(盟、州)为单位合并申报并组织实施,但涉及县的耕地面积总和必须达到10万亩以上。市辖区原则上合并申报,若耕地面积较大、以种植业为主的区可以单独申报。申报单位必须具备实施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的土样化验设施、专业人员队伍、工作积极性等,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申报。
四、确定项目县补贴资金的原则与方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增项目县补贴资金分配额度,按照新增项目条件,对照尚未实施项目县基本情况,综合考虑以设区的市(盟、州)为单位合并申报的可行性,并采用因素法,根据新增项目单位的耕地面积、农作物播种面积、化肥使用量等因素测算确定。
中央直属垦区新增项目单位补贴资金分配额度测算方法同上,省属农垦按属地管理,原则上以一个中心农场涵盖周边农场的方式申报,项目资金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额度中。
新增、续建、巩固项目县(场、单位)补贴资金各自单列,相互之间不得调动。巩固项目县和新建项目县补贴资金适当向耕地面积和农作物种植面积大的省(区、市)和县(场)倾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中央直属垦区农业部门会同财政(务)部门按照因素分配法,在60万元至80万元之间确定新建项目单位补贴资金额度,按30万元至40万元之间确定2005年、2006年启动的项目县补贴资金额度。2007年启动的项目县补贴资金40万元,2008年启动的项目县每县补贴资金50万元。申报的补贴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分配的补贴资金总额。
四、资金补贴环节
2009年新增项目县(场、单位)补贴资金主要用于野外调查、采样测试、田间试验、配方制定、仪器设备、数据库建立、地力评价和组织管理等环节补贴。其中用于仪器设备的补贴不超过30万元。
2007年和2008年启动的项目县补贴资金主要用于采样测试、田间试验、配方制定、施肥指导、数据库建立、地力评价和组织管理等环节补贴。其中数据处理与技术培训设备、应用软件购置等仪器设备的补贴不超过10万元。
2005年和2006年启动的项目县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施肥指导服务、田间示范、田间试验、土样采集与分析、土壤养分和农户施肥情况监测等补贴。
同时,安排四川、甘肃、陕西等地震重灾区补贴资金510万元。主要用于恢复重建化验室、档案库、肥效试验、示范田等。
五、技术路线及工作要点
(一)新建和续建项目县(场)。主要按照《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规范》,围绕“测土、配方、配肥、供肥、施肥指导”五个环节开展十一项工作。
1.野外调查。在整理收集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在采集土样的同时,组织进行项目实施区取样地块农户施肥情况和土壤立地条件调查,掌握项目区基本农田土壤立地条件与施肥管理水平。
2.采样测试。新建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区域内统筹规划,合理确定土样采集点并采集土样,根据需要采集植株样和水样。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化验,为制定配方和田间试验提供基础数据。续建项目县按照推广面积,在上年取样的基础上,同比增加土样采集点密度。各项目单位选择有代表性的采样点,对测土配方施肥效果进行跟踪监测调查。
3.田间试验。新建项目县要在1—2种主要作物上安排田间小区试验和校正试验,同一作物布置10个以上试验点,试验点按高、中、低肥力水平均匀分布。通过田间小区试验和校正试验,摸清土壤养分校正系数、土壤供肥量、农作物需肥规律和肥料利用率等基本参数,对比测土配方施肥的效果,验证和优化肥料配方,建立不同施肥分区主要作物的氮磷钾肥料效应模型,验证中、微量元素肥料效果,确定作物合理施肥品种和数量,基肥、追肥分配比例,最佳施肥时期和施肥方法,建立施肥指标体系,为配方设计、施肥建议卡制定和施肥指导提供依据。续建项目县要根据各地实际,适当安排有关田间试验,校正施肥指标体系和施肥配方。
4.配方设计。组织有关专家,汇总分析土壤测试和田间试验数据结果,根据气候条件、土壤类型、作物品种、产量水平、耕作制度等差异,合理划分施肥类型区。审核测土配方施肥参数,建立施肥模型,分区域、分作物制定肥料配方和施肥建议卡。
5.配肥加工。依据配方,以单质、复混肥料为原料,生产或配制配方肥。农民按照施肥建议卡所需肥料品种,选用肥料,科学施用;招标认定肥料企业按配方加工生产配方肥,建立肥料营销网络和销售台帐,向农民供应配方肥。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探索配方肥供应有效模式,扩大配方肥施用面积。
6.示范推广。各项目县针对项目区农户地块养分和作物种植状况,建立信息发布制度,按季节发布测土配方施肥信息,组织项目区各乡(镇)农技人员和村委会逐户发放测土配方施肥建议卡。建立测土配方施肥示范区,展示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效果,带动并引导农民应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
7.宣传培训。采取广播、电视、报刊、明白纸、现场会、讲师团等形式,加强对农技人员、肥料生产企业和经销商的培训,提高技术服务能力,将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宣传到村、培训到户、指导到田,普及科学施肥知识,使广大农民逐步掌握合理施肥量、施肥时期和施肥方法。
8.数据库建设。以野外调查、农户施肥状况调查、田间试验和分析化验数据为基础,收集整理历年土壤肥料田间试验和土壤监测数据资料,按照规范化的测土配方施肥数据字典要求,运用计算机技术、地理信息系统(GIS)和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建立不同层次、不同区域的测土配方施肥数据库。
9.耕地地力评价。充分利用外业调查和分析化验等数据,结合第二次土壤普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等成果资料,并按照各项目县年度工作目标要求,开展耕地地力评价工作,完成相应项目任务。
10.效果评价。通过项目区施肥效益动态监测和农民反馈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客观评价测土配方施肥实际效果,不断完善管理体系、技术体系和服务体系。跟踪调查了解农民施肥情况,及时汇总上报肥料需求和使用信息。
11.技术研发。重点开展田间试验、土壤养分测试、肥料配方、数据处理、专家咨询系统等方面的技术研发工作,不断提升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水平。
(二)巩固项目县(场)。工作重点是:强化技术推广,深化测土服务,建立和完善科学施肥指标体系,探索构建测土配方施肥长效机制。
1.加强技术指导服务。探索新的推广机制,改进工作方式,着力提高技术到位率,让更多的农民群众认识并自觉接受测土配方施肥。一是将复杂的技术理论简单化、傻瓜化,简化测土配方施肥建议卡内容,用通俗易懂语言,让群众看得懂、学得会、用得上。采用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宣传培训,寓教于乐,提高学习兴趣。二是与新型农民培训、科技入户等已有项目相结合,转变工作作风,主动进村入户开展技术服务,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三是建立专家技术人员包村包户责任制,强化督促检查,促进工作落实。四是采取举办农民田间学校、家庭课堂等形式,让农民参与进来、互动起来,手把手指导,面对面交流,充分发挥农民的主观能动性,提高示范效果。五是在做好技术专家常年进村入户进行技术服务的基础上,在春耕、夏收夏播、秋冬种等关键农时季节,集中组织技术专家进村入户开展备肥备耕、水肥管理等技术指导服务。
2.加强示范带动。与粮棉油高产创建活动有机结合,建立固定的示范平台,实施测土配方施肥“百千万”示范工程,分层次建立测土配方施肥示范区(片、方),做到村有百亩示范方、乡(镇)有千亩示范片、县有万亩示范区。每县重点建设10个百亩示范方、5个千亩示范片、2个万亩示范区。在播种、田间管理、收获等关键农时季节,组织农户进行现场观摩、讲解、培训,让农民看到测土配方施肥的真正效果,引导广大农民应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以高产创建示范户、种粮大户、科技示范户和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为主,全面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全程服务,培植技术示范推广队伍。每个项目县(场)重点培植100个种粮大户、50个科技示范户和10个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3.加强取土测试。一是个性化测土服务。在高产创建、优势农产品、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进行以地块为单元进行测土,实行精确施肥指导服务。为高产创建示范户、种植大户、科技示范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供有针对性的个性化测土服务,建立农户测土档案,跟踪土壤养分变化情况。每县每年为300个农户开展个性化测土服务。二是县域周期性测土。按照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规范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点,每三年对县域耕地进行一遍土壤采集与测试,摸清土壤供肥性能和养分变化规律,建立并更新土壤养分数据库,建立和完善县域施肥分区。每县每年平均采集分析耕层土样600个。
4.加强化验室维护。注重化验室质量控制,积极申请化验室资质认定和计量认证,逐步改善化验室装备条件,保证化验室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注重化验人员技术培训,不断提高测试效率和测试水平,满足日益增长的测土服务需求。
5.加强田间试验。重点开展肥料配比、肥料运筹、施肥方法和效果验证试验。通过肥料配比试验,确定不同作物主推品种不同目标产量下氮磷钾配比、大量元素与中微量元素配比,以及有机无机配比;通过肥料运筹试验,合理确定不同轮作制度下的肥料分配、不同作物基追肥比例与最佳施用时期;通过条施、穴施、撒施和旋施等方法试验,确定不同肥料品种适宜的施用方式;通过效果验证试验,不断调整施肥参数,优化施肥结构与运筹比例。每县每年安排以上内容的田间试验点10个以上。通过田间试验,摸清不同区域小麦、水稻、玉米等粮食作物不同产量下的需肥规律和施肥参数,逐步扩大棉花、油料、蔬菜、果树等经济和园艺作物试验,分区域、分作物、分品种逐步构建完善的测土配方施肥指标体系,同时构建施肥专家咨询系统,为宏观控制施肥结构与微观指导施肥提供科学依据。
6.加强测土配方施肥信息发布。建立测土配方施肥信息发布制度,每年春耕和秋冬种备肥用肥高峰到来之前,项目县按季节及时制定发布县域施肥指导方案和农户施肥建议卡,指导农民科学购肥用肥,按方施肥。
7.加强应用效果调查。通过典型农户施肥调查,进一步验证配方肥使用效果,不断调整施肥配方,改进施肥方法,及时掌握施肥中存在的问题,指导农民纠正不合理的施肥习惯。每县每年对100个农户进行施肥情况调查。
8.加强测土配方施肥数据库维护。对外业调查、农户施肥状况调查、化验室测试分析、田间试验示范和动态监测等数据进行有效管理和利用,为逐步建立国家、省、县数据管理系统和耕地质量动态变化预测预警体系提供基础支撑。
六、组织管理与项目实施
(一)组织管理
农业部、财政部根据中央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国家测土配方施肥项目规划、工作重点及各地的需求状况,制定并下达《2009年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确定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实施范围、补贴资金额度、项目实施任务及项目实施要求等,并负责对各地上报实施方案的审核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务)部门,根据本方案组织编制本辖区《2009年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实施方案》,根据行政区划和耕地面积确定各自新建项目单位,联合上报申请补贴资金,并组织好本行政区域内各项目单位的项目申报、工作组织、监督检查和验收管理,制定配方肥加工企业招投标办法和仪器设备采购方案。中央直属垦区通过农业部农垦局上报。
项目县(场、单位)农业部门会同财政(务)部门,按照《测土配方施肥试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具体负责本区域内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申报与组织实施工作,并加强对配方肥监督管理。
(二)项目实施
1.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组织专家,对省级技术人员进行培训,组织开展技术方法、配方制定、测土配方施肥专家系统、数据库建立、耕地地力评价等方面的指导工作。
2.省、设区的市(州、盟)两级土肥技术推广部门在负责指导项目县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工作的同时,加强对县级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充分发挥相关科研教学单位的优势,整合力量,统筹协调,对技术力量薄弱的项目县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以尽快建立施肥指标体系、专家咨询系统、空间数据库。同时做好肥料配方审核和耕地地力评价指导工作。
3.项目县(场、单位)土肥技术推广部门负责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实施工作。新建项目县和续建项目县包括采集分析土壤样品、开展田间试验、调查施肥情况、制定配方施肥建议卡、示范推广、宣传培训、建立测土配方施肥数据库、构建耕地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评价耕地地力等。巩固项目县包括施肥指导服务、田间示范、田间试验、土样采集与分析、土壤养分和农户施肥情况监测等。同时,为配方肥生产企业提供肥料配方,探索配方肥生产供应的新机制,扩大配方肥的应用规模。
4.配方肥生产经营企业负责配方肥加工与供应,建立健全生产销售台帐,记录购货人姓名、购肥品种、购货数量等信息,抄送项目县土壤肥料技术推广部门。
5.项目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项目区村民委员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落实配方肥定点销售地点,落实推广面积,搞好宣传发动和组织协调工作。
6.项目区各村民委员会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负责按规划和要求组织农户配合采集土壤样品,按要求填报基本情况统计表,负责将测土配方施肥建议卡发放到项目区农户。
(三)监督管理
1.加强合同管理。省、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逐级签订项目合同书,明确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的目标任务、技术指标、质量标准、资金管理以及奖惩方法等。
2.加强督查验收。各级农业和财政(务)部门要加强对测土配方施肥工作的监督检查,对项目县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按照农业部《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验收暂行办法》规定,及时进行阶段性验收。
3.加强资金管理。各项目县(场、单位)要严格按照《测土配方施肥试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立专账,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4.加强配方肥质量监督。各级农业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配肥企业和肥料市场的监管,确保配方肥质量和价格稳定,防止出现假冒伪劣肥料坑农害农,趁机哄抬肥料价格的行为。



关于印发海南州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堂食品安全规范的通知

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南州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堂食品安全规范的通知

南政办(2012)111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海南州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堂食品安全规范》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


海南州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堂食品安全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防止师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证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指导意见》、《餐饮服务许可审查办法》及《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海南实际,特制定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海南州辖区内普通中小学、大专学校、职业学校、各类托幼机构。
第三条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管理必须坚持“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学校是第一责任人”和“标本兼治、着力治本、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通过推行规范化管理,不断深化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内涵,全面提高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水平,有效预防学校集体食物中毒事故发生。
第四条 本规范中“应”的要求是必须执行;“不得”的要求是禁止执行。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管理
第五条 学校应积极履行食堂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必须设立食品安全办公室或领导小组,负责人由其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担任,指定专人为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食品安全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校食品安全办公室(领导小组)负责全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包括制度建设,组织例会,定期巡查,内部考核,供货单位审定,从业人员和加工操作管理,以及应急处置等重大事项。
第七条 学校在每学期开学前十天,必须按规定对食堂进行内外区域环境清理消毒、食堂餐炊用具消毒、设施设备检修、库存物品清理、人员状况排查等全方位清理整顿,并将清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食品药品监管和教育部门,确保开餐前规范运行。
第八条 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基本要求:
(一)必须是学校在册职工。
(二)身体健康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三)具备2年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经历。
(四)持有有效培训合格证明。
第九条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要求:
(一)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在上岗前应取得健康证明。
(二)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进行临时健康检查。
(三)患有《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学校食堂工作。
(四)应建立每日晨检制度。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病症,有碍食品安全的人员,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十条 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要求:
(一)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专间操作人员应戴口罩。
(二)操作前应洗净手部,操作过程中应保持手部清洁,手部受到污染后应及时洗手。洗手消毒宜符合《推荐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洗手消毒方法》(见附件1)。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洗手并消毒:
1.处理食物前;
2.使用卫生间后;
3.接触生食物后;
4.接触受到污染的工具、设备后;
5.咳嗽、打喷嚏或擤鼻涕后;
6.处理动物或废弃物后;
7.触摸耳朵、鼻子、头发、面部、口腔或身体其他部位后;
8.从事任何可能会污染双手的活动后。
(四)专间操作人员进入专间时,应更换专用工作衣帽并佩戴口罩,操作前应严格进行双手清洗消毒,操作中应适时消毒。不得穿戴专间工作衣帽从事与专间内操作无关的工作。
(五)不得将私人物品带入食品处理区。
(六)不得在食品处理区内吸烟、饮食或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七)进入食品处理区的非操作人员,应符合现场操作人员卫生要求。
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工作服管理要求:
(一)工作服(包括衣、帽、口罩)宜用白色或浅色布料制作,专间工作服宜从颜色或式样上予以区分。
(二)工作服应定期更换,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的工作服应每天更换。
(三)从业人员上卫生间前应在食品处理区内脱去工作服。
(四)待清洗的工作服应远离食品处理区。
(五)每名从业人员不得少于2套工作服。
第十二条 人员培训要求:
(一)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参加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二)食品安全办公室要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并做好考核。
(三)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原则上每年应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集中培训。
第三章 食堂设施与环境
第十三条 学校新建、扩建、改建食堂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进行建设。食堂一律不准设在地下室。
第十四条 学校食堂要持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并悬挂在食堂的醒目位置,亮证经营。
在餐厅醒目位置应设置食堂从业人员监督台、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公示栏、食品卫生警示标语。
第十五条 食品处理区的面积应与就餐场所面积、最大供餐人数相适应,处理区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切配烹饪场所面积应符合《餐饮服务提供者场所布局要求》。职工用餐场所应设置相对独立的餐室;学生用餐场所应根据用餐学生数,独立设置能容纳全部就餐学生的餐厅,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小于0.6平方米;师生用餐场所应配备相应的饭桌、饭具保洁橱和供用餐者洗手、洗餐具的自来水装置。
第十六条 食堂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距离;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加工场所应配备有效通风设施,保持通风、干燥。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从业人员准入及岗位责任制度,并统一设计、制作,张贴在相对应的各功能用房内。
第十八条 学校食堂的设施设备布局要合理,名称要统一,应按照餐饮服务许可审查时功能用房的定位进行食品加工操作,不得随意变更,不交叉使用。食品处理区全部功能间都在室内,要有独立或相对独立的粗加工间(区)、切配间(区)、烹调间(区)(含蒸煮间)、洗消间(区)(或洗涤间、消毒间)、备餐间(区)、更衣间。粗加工间、切配间、烹调间应配有密闭脚踏式垃圾桶,规模较大的食堂应分设男、女更衣间,内设更衣设施,从业人员洗手设施。
第十九条 每个食堂应设立独立或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粗加工间(区),占食品处理区(全部后堂)面积的20%以上,有基本的防尘防蝇设施,并配备货架或放置食物的货橱,与餐厅切配间、烹调间等分开。加工场所的地面、墙裙应该采用不透水材料筑成,地面及排水沟有一定坡度,下水道通畅,便于冲洗排水。食品粗加工应有足够供水,所供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粗加工场所应有三个以上水池,做到荤素食品分池清洗。洗涤拖把等清洁用品与清洗食品的水池分开,加工经营场所面积超过500㎡要有独立的清洁工具存放场所。
第二十条 每个食堂应设立独立或相对独立的切配间(区),地面要用不透水材料铺砌,并有一定坡度,便于冲洗清扫。墙裙应贴有白瓷砖,并无污迹和食物残渣,墙壁、天花板的油漆无脱落、无霉斑,下水道通畅,有食品冰箱和带盖的废弃物箱(桶),加工下来的废弃物及时倒入箱内,并当日清除。切配结束,应及时做好清洗、消毒等清洁工作,以保持室内清洁卫生。清洁操作区内不得设置明沟,地漏应能防止废弃物流入及浊气逸出。
第二十一条 每个食堂应设立独立或相对独立的食品烹调间(区)并与切配间(区)累计占食品处理区的面积≥50%,并按照原料进入、加工、成品供应流程合理布局。内墙壁应有瓷砖或采用其他浅色、无毒、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高度至顶棚;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地板砖铺设,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排水;顶棚应用无毒、无异味、防霉、防火的材料制作;灶台采用不锈钢台面,灶面、灶台墙壁及灶前地面要经常洗刷,做到无油污、无积灰、无食物残渣、排气罩不滴油,工作结束做好地面、灶台、操作台和用具的清洗、洗刷,保持加工场所清洁。
第二十二条 库房要求:
(一)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应分开设置。
(二)同一库房内贮存不同类别食品和物品的应区分存放区域,不同区域应有明显标识。
(三)库房内应设置足够数量的存放架,其结构及位置应能使贮存的食品和物品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以利空气流通及物品搬运。
第二十三条 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要求:
1.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应能满足需要。
2.用于清扫、清洗和消毒的设备、用具应放置在专用场所妥善保管。
3.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水池应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不透水材料制成,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洗。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采用人工清洗热力消毒的,至少设有2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4.采用自动清洗消毒设备的,设备上应有温度显示和清洗消毒剂自动添加装置。
5.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GB14930.1《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卫生标准》和GB14930.2《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消毒剂卫生标准》等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
6.洗涤剂、消毒剂应存放在专用的设施内。
7.应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标识明显,其结构应密闭并易于清洁。
第四章 食品采购与贮存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从食品安全办公室会议审定的单位采购食品和食品原料,并明确专人负责索证索票。索取的证票主要包括供货商的有效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动物检疫合格证等复印件。负责采购人员应学习并掌握食品原料采购的基本知识,了解相关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采购人员应建立学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登记薄,做到每日登记,采购记录项目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购进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台帐,添加剂专用橱柜存放,标示要明显,做到“五专”管理。米、面、油、肉等大宗食品原料应到相对固定的食品采购场所定点采购,以保证其质量。做到台帐齐全,逐日登记。
禁止采购以下食品:
1.无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保质期及中文标识的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
2.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3.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6.用非食品原料制作加工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制作加工食品。
7.棉籽食用油和转基因大豆食用油及含有棉籽食用油和转基因大豆食用油的调和油。
8.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第二十五条 食品及其原料的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使用时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食品库房应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等,应有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门口有金属挡板。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灭鼠剂、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及个人生活物品。食品冷藏、冷冻贮藏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开存放并有明显标志,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冷藏、冷冻柜(库)有明显区分标志。用于贮藏食品的冷藏、冷冻柜(库)应定期除霜。
第五章 食品加工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食堂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食品,发现有腐烂变质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其原料,不得加工或使用。中小学学校和托幼园严禁加工制作冷荤凉菜;严禁违规加工制作豆角和腌制菜;一律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
第二十七条 挑拣好的蔬菜在切配前应先冲洗,浸泡10分钟以上,再经充分冲洗。肉类、水产品类与蔬菜类食品原料的清洗必须分别在专用清洗池内进行。
第二十八条 食品原料切配加工必须在专用操作台上进行。切配加工后的食品原料应当保持洁净,放在清洁的容器内,并置放于货架上避免污染。荤、素食品原料的盛放容器和加工用具应严格进行区分,并有明显标志,使用后应洗净,定位存放。当天切配的食品原料应当天烹调加工。
第二十九条 烹调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烧熟煮透,中心温度不得低于70℃,(须配备中心温度计)。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在烹饪到就餐前一般不超过2个小时,若超过2个小时存放的,应当在高于60℃的条件下存放。剩余食品不得继续食用。
第三十条 面点加工间应配备半成品操作台、烘烤炉(箱)和专用凉冻柜或成品柜。从事面点制作的人员应认真检查所使用的面粉和馅心的质量,不得使用手感和感观性状异常的面粉和馅心。
第三十一条 备餐间应配备专用的留样冷藏冰箱(0℃-10℃)、空气消毒装置和洗手设施,并且标志明显。每餐的所有食品应取250克盛放在密闭专用容器内留置于专用冷藏设备中保存48小时以上,以备查验。留样设备应加锁、专人管理。
第三十二条 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第三十三条 接触或盛装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它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六章 餐饮具清洗消毒
第三十四条 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未经消毒的餐具不得使用。用热力消毒后的餐具必须贮存在餐具专用密闭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具贮存柜上有明显标记。餐具保洁柜应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洁净。洗涤、消毒餐具所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食品用洗涤剂、消毒剂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对人体安全、无害。洗涤、消毒剂必须有固定的存放场所或橱柜,并有明显的标记。购置、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具、饮具、应当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消毒合格凭证。
第三十五条 每个食堂应设立独立或相对独立的洗刷、消毒间或区,有用耐磨损、易清洗的无毒材料建成的餐饮具专用洗刷、消毒池(或不锈钢材料制造的清洗设施),水池不少于4个并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其它水池(或设施)混用。餐具严格执行一洗、二清、三消毒、四保洁制度。热力消毒按除渣、洗涤、清洗、消毒的程序进行,蒸汽保持100℃10分钟以上,煮沸消毒时餐具、工用具必须全部浸没在沸水中煮沸10分钟以上。采用红外线消毒的,温度应控制在120℃,作用15-30分钟以上。采用自动洗碗机消毒的,水温控制在85℃,冲洗消毒时间在40秒以上。餐饮具在消毒柜中最好竖着放,有一定间隙,一般在总容器的2/3—3/4为宜。消毒后的餐用具应贮存在专用保洁柜内备用,保洁柜有明显标记。紫外线消毒灯离墙、离地,悬挂高度在2.0—2.5m之间,紫外线消毒灯上加装有金属档板。(见附件2-3)
第七章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事故报告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措施落实情况,学校食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迅速上报,并按《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有关部门。学校负责人和疫情负责人为事故报告责任人,其他人员也有义务进行报告。
第三十七条 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发生死亡或同时发生3名以上受害人时,事故报告责任人要立即用电话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如遇重大事故或可疑刑事案件必须同时报告公安部门。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事故应妥善处理,包括抢救受害者脱离现场,迅速送病人到医疗机构,协助监管部门防止事故的续发,确保不扩大危害范围和不继续恶化环境,以及在不影响上述措施的前提下保护好现场。
第八章 学校食堂档案资料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要按规范化要求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档案,及时收集以下资料,每学年汇总整理并装订成册。
1.学校食品安全办公室有关文件、会议记录、考核记录、人员任免聘用材料等内容;
2.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组织机构图表;
3.岗位责任制度;
4.各类人员工作职责;
5.学校基本情况;
6.学校食堂人员组成、分工和调整变更情况;
7.从业人员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资料和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复印件;
8.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教材、资料(培训每月不得少于1次),人员学习记录;
9.食品安全知识考核资料(每学期不得少于2次);
10.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考核和晨、午检记录;
11.学校相关食品安全方面的文件、通知、通报、小报及卫生宣传、班级卫生角、板报、画廊等资料,学校自查情况记录及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12.学校食堂工艺流程图;
13.每餐学生餐具消毒记录、食品留样记录;
14.食堂食品原料、调味品进货登记表;
15.大宗食品供货单位食品流通许可证或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16.米、面、油、肉等食品采购索证登记表(有效食品流通许可证、质量报告书、动物检疫合格证、肉品质量合格证);
17.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意见书等各类文书和食堂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评分表;
18.餐具检测质量报告书。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标准下列用语含义是:
食堂:学校食堂和学校后勤社会化专门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实体。
食堂从业人员:食堂采购员、食堂炊事员、食堂分餐员、洗消员和仓库保管员等。
凉菜(包括冷菜、冷荤、熟食、卤味等):指对经过烹制成熟、腌渍入味或仅经清洗切配等处理后的食品进行简单制作并装盘,一般无需加热即可食用的菜肴。
第四十二条 本规范由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1.推荐的食堂从业人员洗手消毒方法;
2.推荐的餐用具清洗消毒方法;
3.推荐的场所、设施、设备及工具清洁方法;
4.食堂预防食物中毒注意事项。
附件1:
推荐的食堂从业人员洗手消毒方法

一、洗手程序
(一)在水龙头下先用水(最好是温水)把双手弄湿。
(二)双手涂上洗涤剂。
(三) 双手互相搓擦20秒(必要时,以干净卫生的指甲刷清洁指甲)。
(四)用自来水彻底冲洗双手,工作服为短袖的应洗到肘部。
(五)关闭水龙头(手动式水龙头应用肘部或以纸巾包裹水龙头关闭)。
(六)用清洁纸巾、卷轴式清洁抹手布或干手机干燥双手。
二、标准洗手方法
1.掌心对掌心搓擦;
2.手指交错掌心对手背搓擦;
3.手指交错掌心对掌心搓擦;
4.两手互握互搓指背;
5.拇指在掌中转动搓擦;
6.指尖在掌心中搓擦。
三、标准的手部消毒方法
清洗后的双手在消毒剂水溶液中浸泡20-30秒,或涂擦消毒剂后充分揉搓20-30秒。
附件2:
推荐的餐用具清洗消毒方法
一、清洗方法
(一)采用手工方法清洗的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1.刮掉沾在餐用具表面上的大部分食物残渣、污垢。
2.用含洗涤剂溶液洗净餐用具表面。
3.用清水冲去残留的洗涤剂。
(二)洗碗机清洗按设备使用说明进行。
二、消毒方法
(一)物理消毒。包括蒸汽、煮沸、红外线等热力消毒方法。
1.煮沸、蒸汽消毒保持100℃,10分钟以上。
2.红外线消毒一般控制温度120℃以上,保持10分钟以上。
3.洗碗机消毒一般控制水温85℃,冲洗消毒40秒以上。
(二)化学消毒。主要为使用各种含氯消毒药物(餐饮服务常用消毒剂及化学消毒注意事项见附件6)消毒。
1.使用浓度应含有效氯250mg/L(又称250ppm)以上,餐用具全部浸泡入液体中5分钟以上。
2.化学消毒后的餐用具应用净水冲去表面残留的消毒剂。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确保消毒效果的前提下可以采用其他消毒方法和参数。
(三)保洁方法
1.消毒后的餐用具要自然滤干或烘干,不应使用抹布、餐巾擦干,避免受到再次污染。
2.消毒后的餐用具应及时放入密闭的餐用具保洁设施内
附件3:
推荐的场所、设施、设备及工具清洁方法
项 目 频 率 使用物品 方 法
地 面 每天完工或有需要时 扫帚、拖把、刷子、清洁剂 1.用扫帚扫地
2.用拖把以清洁剂拖地
3.用刷子刷去余下污物
4.用水彻底冲净
5.用干拖把拖干地面
排水沟 每天完工或有需要时 铲子、刷子、清洁剂及消毒剂 1.用铲子铲去沟内大部分污物
2.用水冲洗排水沟
3.用刷子刷去沟内余下污物
4.用清洁剂、消毒剂洗净排水沟
墙壁、天花板
(包括照明设施)及门窗 每月一次或有需要时 抹布、刷子及清洁剂 1.用干布除去干的污物
2.用湿布抹擦或用水冲刷
3.用清洁剂清洗
4.用湿布抹净或用水冲净
5.风干
冷 库 每周一次或有需要时 抹布、刷子及清洁剂 1.清除食物残渣及污物
2.用湿布抹擦或用水冲刷
3.用清洁剂清洗
4.用湿布抹净或用水冲净
5.用清洁的抹布抹干/风干
工作台及
洗涤盆 每次使用后 抹布、清洁剂及消毒剂 1.清除食物残渣及污物
2.用湿布抹擦或用水冲刷
3.用清洁剂清洗
4.用湿布抹净或用水冲净
5.用消毒剂消毒
6.风干
工具及加工设备 每次使用后 抹布、刷子、清洁剂及消毒剂 1.清除食物残渣及污物
2.用水冲刷
3.用清洁剂清洗
4.用水冲净
5.用消毒剂消毒
6.风干
排烟设施 表面每周一次
内部清洗每年不少于2次 抹布、刷子及清洁剂 1.用清洁剂清洗
2.用刷子、抹布去除油污
3.用湿布抹净或用水冲净
4.风干
废弃物
暂存容器 每天完工或有需要时 刷子、清洁剂及消毒剂 1.清除食物残渣及污物
2.用水冲刷
3.用清洁剂清洗
4.用水冲净
5.用消毒剂消毒
6.风干

附件4:
食堂预防食物中毒注意事项

一、食物中毒的常见原因
(一)细菌性食物中毒常见原因:
1.生熟交叉污染。如熟食品被生的食品原料污染,或被与生的食品原料接触过的表面(如容器、手、操作台等)污染,或接触熟食品的容器、手、操作台等被生的食品原料污染。
2.食品贮存不当。如熟制高风险食品被长时间存放在10℃至60℃之间的温度条件下(在此温度下的存放时间应小于2小时),或易腐原料、半成品食品在不适合温度下长时间贮存。
3.食品未烧熟煮透。如食品烧制时间不足、烹饪前未彻底解冻等原因使食品加工时中心温度未达到70℃。
4.从业人员带菌污染食品。从业人员患有传染病或是带菌者,操作时通过手部接触等方式污染食品。
5.经长时间贮存的食品食用前未彻底再加热至中心温度70℃以上。
6.进食未经加热处理的生食品。
(二)化学性食物中毒常见原因:
1.作为食品原料的食用农产品,在种植养殖过程或生长环境中受到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或食用前有毒农药或兽药残留剂量较多。
2.食品中含有天然有毒物质,食品加工过程未去除。如豆浆未煮透使其中的胰蛋白酶抑制物未彻底去除,四季豆加热时间不够使其中的皂素等未完全破坏。
3.食品在加工过程受到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如误将亚硝酸盐当作食盐使用。
4.食用有毒有害食品,如毒蕈、发芽马铃薯、河豚鱼。
二、预防食物中毒的基本方法
(一)预防细菌性食物中毒的基本原则和关键点
预防细菌性食物中毒,应根据防止食品受到病原菌污染、控制病原菌的繁殖和杀灭病原菌三项基本原则采取措施,其关键点主要有:
1.避免污染。即避免熟食品受到各种病原菌的污染。如避免生食品与熟食品接触;经常性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人员还应消毒手部;保持食品加工操作场所清洁;避免昆虫、鼠类等动物接触食品。
2.控制温度。即控制适当的温度以保证杀灭食品中的病原菌或防止病原菌的生长繁殖。如加热食品应使中心温度达到70℃以上。贮存熟食品,要及时热藏,使食品温度保持在60℃以上,或者及时冷藏,把温度控制在10℃以下。
3.控制时间。即尽量缩短食品存放时间,不给病原菌生长繁殖的机会。熟食品应尽量当餐食用;食品原料应尽快使用完。
4.清洗和消毒。这是防止食品受到污染的主要措施。接触食品的所有物品应清洗干净,凡是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物品,还应在清洗的基础上进行消毒。一些生吃的蔬菜水果也应进行清洗消毒。
5.控制加工量。食品的加工量应与加工条件相吻合。食品加工量超过加工场所和设备的承受能力时,难以做到按食品安全要求加工,极易造成食品污染,引起食物中毒。
(二)预防常见化学性食物中毒的措施
1.农药引起的食物中毒。蔬菜粗加工时以食品洗涤剂(洗洁精)溶液浸泡30分钟后再冲净,烹饪前再经烫泡1分钟,可有效去除蔬菜表面的大部分农药。
2.豆浆引起的食物中毒。烧煮生豆浆时将上涌泡沫除净,煮沸后再以文火维持煮沸5分钟左右,可使其中的胰蛋白酶抑制物彻底分解破坏。应注意豆浆加热至80℃时,会有许多泡沫上浮,出现“假沸”现象。
3.四季豆引起的食物中毒。烹饪时先将四季豆放入开水中烫煮10分钟以上再炒。
4.亚硝酸盐引起的食物中毒。加强亚硝酸盐的保管,避免误作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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