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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1:38:23  浏览:93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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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

2004年4月16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抗御火灾和其他灾害事故的能力,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消防设施,是指为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公共财产安全所需的消防站、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和消防供水、消防通道、消防通信设施及消防装备。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保证公共消防设施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公共消防设施应当与城市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应城市发展要求的,应当新建、扩建、改建。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编制或者修订城市消防规划,审查批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年度计划,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投入,按照城市消防规划和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统筹协调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公共消防设施规划和建设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实行责任制。
  交通安全、环保、文化娱乐、供水、供电、燃气、电信、气象、地震、急救等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与公安消防部门建立火警应急协调机制。
  第六条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城市建设维护管理资金中应当列出专项经费,按照年度城市设施建设计划用于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七条公共消防设施用地属公益性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城市消防规划确定的公共消防设施用地应当严格控制,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者挪作他用。
  第八条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对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的验收、使用及对公安消防部门以外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消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公共消防设施的修建指定消防产品或者指定施工单位。
  第九条 城市供水单位在进行城市供水管道安装或者改造时,应当按照城市消防规划和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统一安装市政消火栓,保障消防用水。市政消火栓的维护、保养和修复,由城市供水单位负责。所需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利用天然水源作消防水源的,市政公用部门应当修建取水设施。城市供水管网不能满足消防用水的,应当修建消防水池。
  第十条 单位和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的消防设计建设室外消防供水、消防通道等设施。
  成片开发的居民住宅区内部的室外消防供水设施,由开发单位负责建设;其他单位内部的室外消防供水设施,由本单位或者业主负责建设。室外消防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由业主、使用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业主、使用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保证防火间距和消防扑救面的有效使用。
  第十一条 通讯、网络等单位应当负责119火警、指挥调度等专用通信线路、网络以及图像传输系统的建设和维护,确保通信畅通,负责为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城市公用电话的设置应当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火灾报警。
  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保障消防无线通信专频专用,不受干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消防通信。
  第十二条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属多幢建筑设有自动消防设施、设备的,应当根据需要和技术条件集中设置消防联动控制中心,统一实施消防联动、监控。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共消防设施的义务。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公共消防设施,不得妨碍消火栓的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公共消防设施用途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
  因工程建设等原因可能影响公共消防设施使用或者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应当事前报告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需要拆迁、销毁公共消防设施的,应当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部门核准。拆迁、销毁公共消防设施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消防部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未按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按要求安装市政消火栓,不能保障消防用水的,由公安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按审核的消防设计建设室外消防设施的,由公安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该单位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干扰消防通信的,由公安消防部门给予警告,可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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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鹞落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核意见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1]314号




关于鹞落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核意见的复函
安徽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请求审批〈鹞落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2001-2015)〉的请示》(环然[ 2001]104号)收悉。经审查,我局原则同意《鹞落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2001-2015)(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规划原则和规划目标。鹞落坪自然保护区内有大别山区现存面积最大的天然次生林,植物区系复杂,生态系统完整,在保护生物多样性及涵养水源方面具有极为重要的价值,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保护和建设,使其成为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二、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保护区总面积为12300公顷;同意保护区的功能区划,即核心区2120公顷,缓冲区2840公顷,实验区7340公顷。

  三、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社区共管(协调发展)规划。鹞落坪自然保护区是在岳西县包家乡农民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区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管理范围与乡行政区域完全重合,实行社区共管有利于更好解决保护与发展的矛盾。保护区管理机构在坚持“保护第一”的前提下,应积极引导社区调整产业结构,发展生态经济,探索富有特色的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模式。

  四、原则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资源保护和管理规划。生态系统和生物资源的恢复要以自然恢复为主,尽量减少人为干预;自然保护区就是最好的野生植物园和动物园,人为再建设野生植物园、动物园(在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中合称“珍稀动植物种质资源库”)应审慎考虑,可先不急于启动。

  五、原则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生物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考虑到包家乡调整产业结构的实际情况,开发一些有经济价值的生物资源是必要的,但必须坚持先试验、后推广,严格控制从野外获取种源的数量;要以本地物种为主,严防外来物种入侵。

  六、原则同意《总体规划》有关重点建设工程的安排,对项目应分别管理,区别轻重缓急;永久性设施、建筑群在设计、用材上要注意和保护区的自然背景相协调。

  七、所需建设资金以地方为主,国家酌情给予支持。

  请你局按上述审核意见,对《总体规划》做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请安徽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关于印发淮南市小煤矿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规定的通知

安徽淮南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淮南市小煤矿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规定的通知

淮府办[2006]3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淮南市小煤矿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一月十二日

淮南市小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规定

  为了促进我市小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经常深入井下现场,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强化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根据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联合制安的《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
的指导意见》精神,并结合我市小煤矿的实际情况,特就小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作出以下规定。
  一、小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次数
  各矿矿长每月下井不少于10个,其中夜班不少于3个;总工程师(矿技术负责人)每月下井不少于12个,其中夜班不少于3个;生产、安全、机电副矿长每月下井不少于20个,其中夜班不少于7个;支部书记(女性除外)、经营矿长、工会主席每月下井不少于8个,其中夜班不少于2个。不在煤矿生产经营管理层任职的煤矿出资人每月下井不少于6个。
  二、小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
  每人小煤矿必须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一名负责人或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作业,与工人同上同下。
  煤矿主值班人员值班的前一个班,一定要深入井下,了解和掌握井下安全生产状况。
  区队负责人、矿机关科室负责人下井带班的规定,由各矿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市煤炭产销公司的管理人员,要经常下井了解安全生产情况,研究解决井下存在的问题。煤矿在巷道贯通、初次放顶、排放瓦斯、探放水、过断层、处理重大隐患等关键时期,公司的负责人员按规定到现场指导,确保安全生产。
  三、下井带班人员的职责
  下井带班人员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位的责任,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要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组织、指挥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煤矿矿长、区队长是矿、区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下井带班人员协助矿长、区队长对当班安全生产负责。井下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矿长、区队长报告。煤矿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要在追究矿长、区队长责任的同时,追究当班带班人员相应的责任。
  四、严格企业内部管理考核
  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上一班的带班人员必须在井下向接班的带班人员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记交接班记录簿。
  建立下井带班档案。下井带班的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上井后,要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并存档备查。
  加强企业内部监督考核。各煤矿要把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情况与经济收入挂钩,严格考核。要建立奖惩制度,对认真履行职责、防止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要给予奖励;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各煤矿每月都要张榜公布有关人员下井带班的次数、井下发现问题及处理问题的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五、加大监管力度
  各产煤区(县)煤炭管理部门是落实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的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抓好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
  对不执行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的,由煤炭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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