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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出售公有住房有关纪律的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2:24:17  浏览:94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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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出售公有住房有关纪律的若干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出售公有住房有关纪律的若干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



住房制度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社会各个方面利益的重新调整,涉及到千家万户,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要完成这样一项巨大而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加强领导,严明纪律,才能最广泛地动员人民群众自觉参与和支持改革。因此,为保证
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顺利执行,特规定如下:
一、各单位组织公有住房出售,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必须遵守《广州市公有产权住房买卖程序》的规定,严格履行事前报批手续。未办理报批手续的住房不得出售。房产登记部门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时要严格把关。
(二)必须遵守《广州市出售公有住房办法》和《广州市公有的住房售价评估标准》的规定,严格贯彻执行最低限价原则。不得压价贱卖,不得擅自扩大优惠范围。
(三)必须把出售公有住房的政策交给群众,房价评估结果应张榜公布以增加工作透明度,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四)出售公有住房回收的资金,必须按规定范围管理,属于自留部份,要进入单位住房基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只能定向用于住房养护维修,发放职工住房补贴、建造或购买职工“解困房”。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五)不得动用公款、公物为干部、职工装修或改建准备出售的公有住房。凡违反的,一切费用由住户负担。
(六)必须按售房(产权)单位的要求,如实提供与本单位职工有关的购房资格审查意见和证明文件。不得出具假证明弄虚作假,购买公房。
(七)必须维护房屋评估员的正常工作秩序,保证其正常开展工作。不得授意低估,不得借故刁难,不得打击报复。
二、持证上岗的房屋评估员,必须以对国家、集体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排除和抵制各方面的干扰,严格按照统一规定的评估标准进行计租、计价。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自作主张、玩忽职守。
三、干部、职工申请购买公有住房,必须如实填报申请书,自觉接受资格审查。不得瞒报自有私房情况,不得重复购买公有住房,不得倒买卖住房。
四、凡房改方案实施前,租金低於《广州市民用公房住宅租金计算标准》的,应从一九九0年一月起统一按该标准规定计租,超过住房分配控制面积的部分,应按《广州市住宅成本租金标准》的规定计租。任何单位不得借故推迟执行。少数计租工作量较大的单位,其计租准备工作在一
九九0年一月实施期后才能完成的,也应按规定从实施之月份起计收差额租金。
五、任何单位必须从一九九0年一月起执行《广州市公房租金标准和房租补贴暂行规定》,统一房租补贴办法,不得巧立名目增发或变相增发住房补贴额。
六、严禁突击分配未施工或未竣工的住房。从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起,凡未入住的待分配住房应实行先卖后租,大部分出卖,小部份出租给低收入的住房困难户的新制度。新分配的住房面积如超过标准的,其超标准部份面积应按成本租金标准加倍计租。要切实贯彻执行《广州市新分配
住房实行租赁保证金制度试行办法》的规定,在保证每平方米使用面积的租赁保证金不少于二十元存入标准的前提下,允许各单位合理调高收存标准。
七、凡违反上述房改纪律的,除全额赔偿经济损失外,还应根据情节轻重、责任大小,追究单位有关领导人、直接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违纪人员追究行政纪律处分的,应由有关部门或各级房改机构提出处罚意见,按干部、职工管理范围的权限,报请监察部门决定的执行。
八、各级监察、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房改纪律的监督,对违纪案件应及时处理。
九、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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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乌拉圭东岸共和国政府联合声明

中国 乌拉圭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乌拉圭东岸共和国政府联合声明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一、应乌拉圭东岸共和国总统何塞·穆希卡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2012年6月22日至23日对乌拉圭进行正式访问。

  二、访问期间,温家宝总理同何塞·穆希卡总统举行会谈,并分别会见达尼洛·阿斯托里副总统兼国会主席、参议长和豪尔赫·奥里科众议长。

  两国领导人就双边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深入交换意见,达成广泛共识。

  三、双方高度评价中乌建交24年来,两国长期稳定、平等互利的友好合作关系取得的长足发展。双方一致认为,加强两国互利友好合作关系,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根本利益。双方愿继续深化政治互信,扩大务实合作,促进人文交流,加强多边合作,推动两国关系全面持续深入发展。

  四、乌方重申坚定奉行一个中国政策,中方对此表示赞赏和感谢。

  五、双方充分肯定两国各领域务实合作取得的显著成绩。双方同意,进一步扩大在经贸领域的合作,实现共同发展。双方愿加强在文教、科技、农牧业、旅游、体育、学术、地方等领域交流合作,增进相互了解与友谊,共同夯实中乌友好的社会和民意基础。

  六、双方一致同意,加强在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组织中的协调与配合,共同维护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正当权益,推动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

  七、双方对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大会取得积极成果表示祝贺。双方一致认为,两国应结合各自国情和发展经验,加强在新能源、环保等领域的交流合作,为促进可持续发展国际合作作出积极贡献。

  两国领导人强调,负责拟定具有全球法律约束力的汞问题文书政府间谈判委员会开展的工作具有重要意义,表示愿继续共同努力推动该领域的谈判进程,特别是推动将于2012年6月27日至7月2日在乌拉圭东角举行的政府间谈判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取得成功。

  八、访问期间,双方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乌拉主东岸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与乌拉圭东岸共和国牧农渔业部谅解备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与乌拉圭东岸共和国住房、国土规划和环境部环境合作谅解备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乌拉圭东岸共和国牧农渔业部谅解备忘录》、《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承建乌拉圭电信公司国家宽带数通承载网协议》等协议。

  九、双方一致认为,温家宝总理此次访问乌拉圭取得圆满成功,对推动中乌友好合作关系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温家宝总理对穆希卡总统和乌拉圭政府在访问期间给予的热情接待表示衷心感谢。


关于加强草原鼠虫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加强草原鼠虫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农牧发[2005]7号


有关省(自治区)畜牧(农牧、农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根据预测分析,今年草原鼠虫害仍为重度发生年份。为了认真贯彻落实2005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草原鼠虫害防治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确保组织领导到位

  近年来,我国草原鼠虫害连年大面积发生,严重破坏草原生态环境,威胁牧区人民生产生活。今年防治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各地要从全局和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防治草原鼠虫害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做好草原鼠虫害防治工作,保护农牧业生产安全和草原生态安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继续实行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鼠虫害发生重点地区,应建立健全指挥协调机构,切实落实防治责任。要制定和完善防治应急预案。我部去年已印发了《全国草原虫灾应急防治预案》,各省区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虫灾防治应急预案,明确部门职责。要强化规范管理。各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完善草原鼠虫害预警规范、防治标准和技术规程,量化管理指标,强化目标管理。要加强监督检查。在防治关键时期,应组织干部和技术人员深入重点地区检查督导,确保各项措施到位。

  二、搞好监测预警,确保信息传递到位

  搞好草原虫情鼠情监测,是做好防治工作的前提。各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早组织技术力量,深入基层,密切监测虫情鼠情动态。5月底以前,各省(区)将今年草原虫灾短期预测情况报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内蒙古、新疆等地要加大对布氏田鼠、大沙鼠等具有暴发趋势鼠种的监测力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内蒙古、陕西、山西等地要加强草地螟越冬和羽化情况调查,为制定防治方案提供科学依据。草原虫灾防治关键时期, 各级防治机构要实行值班和周报制度,省级草原鼠虫害防治机构每周一向全国畜牧兽医总站报送草原虫灾发生与防治进展情况,重大灾害随时报告,保持灾情信息畅通。

  三、做好各项准备,确保资金和物资到位

  各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向政府汇报草原鼠虫害发生危害情况,积极争取财政、计划等部门对监测预警、防治设施建设资金和应急防治经费的支持,提高草原鼠虫害监测预警、应急防治和持续控制能力,努力扩大防治范围。各级草原鼠虫害防治机构要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和防治方案,及早储备防治物资,做好农药订购、器械购置、飞机租用、航油储备等准备工作。

  四、加强技术培训,确保防治队伍和技术措施到位

  各级草原鼠虫害防治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培训技术人员和农牧民防治队伍,广泛动员农牧民积极参与监测和防治工作。各地要大力推广生物防治和生态治理技术,认真做好草原鼠虫害生物防治技术试验示范,积极探索可持续治理的有效途径,加大无公害防治力度。飞机作业和人工施药事关飞行安全和人畜安全,各地防治人员上岗前要经安全知识和操作规范培训,务必注意安全。一旦出现安全问题,要妥善处理,及时报告。

  五、关注飞蝗入境,确保防范阻截措施到位

  近几年哈萨克斯坦、蒙古国等与我毗邻国家的蝗虫多次迁飞入境,对我国草原和农作物造成危害。因此,新疆、内蒙古等省区要密切注意境外蝗虫迁入动态,提早做好防治准备工作,发现蝗虫入境,要组织力量及时阻截,集中歼灭,严防二次起飞,避免造成重大危害。

  请各省(区)在4月10日前,将2005年草原鼠害防治方案和草原虫灾防治方案、省级指挥机构人员名单及工作人员联系方式报送我部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各省(区)防治工作结束后,要及时报送草原鼠虫害防治工作总结。

                      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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