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2:51:33  浏览:88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劳动总局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
1981年3月26日,国家劳动总局

为便于各地区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现就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下简称《探亲规定》)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二、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三、《探亲规定》所称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四、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时,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可以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职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报销其往返路费。职工本人当年则不应再享受探亲待遇。
五、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五十六天(难产、双生七十天)产假以后,与配偶团聚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
六、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者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七、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每四年给假一次,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
八、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其探亲待遇仍按一九六四年七月二十七日《劳动部关于配偶是军官的工人、职员是否享受探亲假待遇问题的通知》办理。
九、职工在探亲往返旅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例如坍方、洪水冲毁道路等,造成交通停顿,以致职工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在持有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向所在单位行政提出申请后,其超假日期可以算作探亲路程假期。
十、各单位要合理安排职工探亲的假期,务求不要妨碍生产和工作的正常进行,并且不得因此而增加人员编制。
十一、各单位对职工探亲要建立严格的审批、登记、请假、销假制度。对无故超假的,要按旷工处理。
十二、有关探亲路费的具体开支办法按财政部的规定办理。
十三、一九五八年四月二十三日《劳动部对于制定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予以废止。
铁道部、交通部也可以根据《探亲规定》,参照上述意见制定铁道、航运系统的实施细则,在本系统内统一执行,并抄送国家劳动总局备案。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哈尔滨市行政审批工作人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209号



哈尔滨市行政审批工作人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哈尔滨市行政审批工作人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已经2009年11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效廉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哈尔滨市行政审批工作人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审批工作,严肃查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中的违法行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依法享有行政审批权的各级行政机关和组织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行政审批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审批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给予行政审批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由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的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实施行政审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一)对行政审批申请不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的;
  (二)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审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三)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四)未依法说明不予受理行政审批申请或者不予行政审批的理由的;
  (五)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六)对涉及多个部门的行政审批,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拖延不办,或者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完成后不及时移交其他部门的。

  第六条 实施行政审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四)增加法定审批程序之外的其他环节的;
  (五)增加法定审批条件之外的其他条件或者限制的;
  (六)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第七条 实施行政审批、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二)借行政审批名义向申请人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和供应商的;
  (三)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第八条 领导干部授意、指使、强令行政审批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审批,或者违反规定干预行政审批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条 行政审批工作人员能够主动交代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从轻、减轻处分。
  行政审批工作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十条 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发现行政审批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五条至第八条情形的,或者根据下列情形,应当启动行政处分程序:

  (一)经行政复议,行政审批行为被行政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二)经行政诉讼,行政审批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  
  (三)在上级机关或者同级人大、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行政审批行为被认定违法的;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检举行政审批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审批的;
  (五)其他应当启动行政处分程序的情形的。

  第十一条 对涉嫌违法的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的调查、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第十二条 受到行政处分的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第十三条 行政审批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审批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政发〔2004〕55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号)精神,为督促县级人民政府认真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巩固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推动基础教育及各类教育的改革与发展,省政府决定,从2004年起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导评估的组织实施

  省人民政府负责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有计划地进行年度重点督查和任期内综合性评估。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根据省人民政府的要求,每年具体组织对所属县(市、区)教育工作的督导检查。督导评估的对象是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

  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工作,在省人民政府和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的领导下进行,有关职能部门参加,教育督导部门具体实施,接受国家教育督导团的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领导职责。巩固和完善“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全面担负本地教育发展规划、经费安排使用、校长和教师人事管理以及县(市、区)域内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的责任。确立科教兴县(市、区)战略,把教育工作列入县级人民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在研究和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时,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并作为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领域。制定县域内各类教育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切实予以保障。建立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要领导经常深入学校,指导和支持教育工作,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二)经费投入与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做到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在校生人数平均教育费用逐步增长,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调整县级财政支出结构,将教育事业所需经费单独列项,纳入预算,优先安排,并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专题报告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接受其监督和检查。将中小学教师工资全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按照省人民政府核定的教职工编制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标准,按时足额发放。按照省上确定的定额标准,统筹安排生均公用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确保学校正常运转。建立完善校舍定期勘察、鉴定工作制度,将维护、改造和建设农村中小学校舍纳入社会事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政府预算。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捐资助学。建立对贫困地区和贫困家庭子女义务教育帮扶制度以及规范的教育收费制度。保证国家办的学校教育经费有稳定来源并建立起有效的保障和监督机制。安排使用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时要优先保证教育经费支出,确保上级拨付的专项教育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到位,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各种教育经费。

  (三)办学条件。合理调整教育结构和学校布局,逐步缩小学校间差距,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生均建筑面积、图书、实验仪器、现代远程教育设备等各项教学设施设备,逐步达到国家和省上规定的标准。及时消除校舍危房,学生宿舍、食堂、厕所等条件符合有关规定,确保学生安全,确保校园及周边环境良好。

  (四)教师队伍建设。调整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合理配置人才资源,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教师数量、结构和素质基本满足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上颁布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实施办法,将教师编制逐一核定到位。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和聘任制度,严格聘任程序和准入制度,明确聘期内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加强对教师政治思想、师德、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的考核。建立城镇教师到农村或薄弱学校任教服务期制度。完善中小学校长负责制,积极推行校长聘任制,严格掌握校长任职条件。加强中小学校长和教师培训。

  (五)教育管理。坚持依法治校、依法行政,遵循教育规律,规范办学行为,实施科学管理。实行教育政务公开制度,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决策、执行、监督相结合的教育管理体制。建立和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加强队伍建设,有效开展对乡(镇)政府教育工作和辖区内各类教育的督导评估工作。加强社区与学校的沟通、合作,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六)教育改革与发展。把农村教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未实现“两基”的县,集中力量打好攻坚战;已实现“两基”的县,做好巩固提高工作,并加快高中阶段教育和学前三年教育的发展。努力做到义务教育、幼儿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协调发展,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共同发展,形成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三教统筹”以及经济、科技、教育相结合的发展格局,逐步建设学习型社会。积极推动各项教育改革,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

  三、督导评估的工作原则和程序

  督导评估要坚持实事求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坚持鉴定性评估和发展性评估相结合,坚持经常性检查和综合性督导评估相结合,重在落实责任,推动工作,促进发展。

  督导评估的程序是:

  (一)县级自评。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任期内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按照省上的督导评估指标,每年进行自我评估。自我评估结果分别报送省、市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督导部门。

  (二)市(州、地)级复查。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及其教育督导部门每年汇总分析各县自评结果,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提出限期整改的意见,并组织市(州、地)督学和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督导检查结果报省人民政府和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并在当地予以公布。

  (三)省级督导评估。省人民政府和省政府教育督导团每年根据县级自评和市(州、地)级复查结果,视工作需要开展重点督查。在重点督查的基础上,组织省督学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分期、分批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督导评估,系统总结分析其工作状况、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提出有针对性的指导意见和综合性评价。在县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内,省政府教育督导团至少对其教育工作开展一次综合性督导评估工作。

  (四)结果反馈。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和省人民政府督导评估结果及时向被督导评估的县人民政府反馈,同时抄送有关部门,列入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有关项目立项、专项拨款、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重要依据。建立督导评估报告定期公报制度,接受群众监督。省人民政府督导评估报告同时抄送国家教育督导团。

  四、督导评估的要求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认真组织,精心实施,确保督导评估工作顺利开展。

  (二)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要与推动各项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改革相结合,要与依法行政和转变政府职能相结合。要把“两基”攻坚与巩固提高“两基”成果,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情况,作为对县级人民政府是否重视教育工作的重要督导评估内容,切实抓好。

  (三)不断总结经验,认真研究、及时解决督导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省人民政府根据督导评估结果,对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县(市、区)给予表彰奖励,并根据国务院要求,选出典型,申报全国教育工作先进县(市、区)。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促其整改;对问题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相应的处分。

  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的实施方案和指标体系由省教育厅负责制订。

                         二○○四年九月七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