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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彝族自治州施行《四川省禁毒条例》补充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4:31:39  浏览:83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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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彝族自治州施行《四川省禁毒条例》补充规定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凉山彝族自治州施行《四川省禁毒条例》补充规定



(2001年3月25日凉山彝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知;2001年5月25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四川省禁毒条例》的规定,结合凉山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自治州全面推行禁毒净土计划。

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有在本辖区、本单位禁绝毒品的责任。

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依法制定禁毒制度,加强对本系统、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禁毒宣传教育,防止发生毒品违法犯罪。对放弃宣传教育或管理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各类学校应当开设禁毒教育课程,加强对学生的禁毒宣传教育;发现学生有涉毒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进行教育,配合有关机关进行处理;对因毒品违法行为受过处理的学生,应当进一步落实教育和监督管理措施,防止其再从事毒品违法活动。对放弃宣传教育或监督管理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学校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加强对村民、居民的禁毒宣传教育,可以结合当地实际依法制定禁毒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并组织群众加强对毒品违法人员的管理。

新闻单位应将禁毒宣传纳入公益宣传内容,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教育。

第三条 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对检举、揭发毒品违法犯罪的人员,应当依法给予保护;对禁毒有功的单位和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的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本级财政确有困难无力解决的,可以申请上级财政给予帮助。企业事业单位所需禁毒经费自行解决。

第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常年或者临时戒毒所,对吸食毒品的人员实行强制戒除。

强制戒除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强制戒毒所由本级公安机关主管,民政、卫生部门参与管理。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未构成犯罪的,给予不少于2年的劳动教养,并可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一)非法持有少量毒品,经公安机关处罚后又非法持有少量毒品的;

(二)注射毒品的;

(三)吸食毒品,经强制戒除后又吸食的。

实行劳动教养的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劳动教养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明知他人从事毒品违法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方便和条例,未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从重处罚;情节较重的,按照本补充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吸食、注射毒品的,其所在单位或主管机关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情节较重的,按照本补充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必须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第十条 怀孕妇女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的,由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按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并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利用婴幼儿从事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的,从重处罚。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因涉毒违法犯罪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暂予监外执行的哺乳期妇女的管理。

携带婴幼儿从事毒品犯罪活动,婴幼儿的父母均被处以刑罚的,由其有抚养能力的亲属或婴幼儿的父母户藉所在县(市)的民政部门负责抚养。

第十二条 引诱、教唆、欺骗、胁迫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吸食、注射毒品的或者向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提供毒品的,从重处罚。

第十三条 本补充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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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促进期货市场的规范发展,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客户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套期保值额度的申请与审批

第三条 交易所实行套期保值额度审批制度。客户申请套期保值额度的,应当向其开户的会员申报,会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

会员申请套期保值额度的,直接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

第四条 申请套期保值额度的会员或者客户,应当填写《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额度申请(审批)表》,并向交易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自然人客户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会员或者法人客户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近2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二)近6个月的现货交易情况;

(三)申请人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四)申请人历史套期保值交易情况说明;

(五)会员对申请人材料真实性的核实声明;

(六)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申请人可以一次申请多个月份合约的套期保值额度。合约最后交易日前10个交易日(含)内,交易所不受理该合约的套期保值额度申请。

第六条 套期保值额度由交易所根据套期保值申请人的现货市场交易情况、资信状况和市场情况审批。批准的套期保值额度不超过其所提供的套期保值证明材料中所申请的数量。

第七条 交易所在收到套期保值额度申请后5个交易日内完成审核,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符合套期保值条件的,通知其准予办理;

(二)不符合套期保值条件的,通知其不予办理;

(三)相关申请材料不足的,告知申请人补充申请材料。

交易所应当将套期保值的审核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八条 套期保值额度分合约进行审批,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前(含)有效,有效期内可以重复使用。

第九条 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套期保值额度进行调整。

第十条 申请人需要调整套期保值额度时,应当及时向交易所书面提出变更申请。

第三章 套期保值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交易所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经营状况、资信情况及期货、现货市场交易行为进行监督和调查,会员及相关客户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交易所有权要求获批套期保值额度的申请人,报告现货、期货交易情况。

第十二条 交易所对会员或者客户获批套期保值额度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会员或者客户套期保值期货持仓超过其相应的现货资产配比要求的,交易所有权要求其限期调整;逾期未进行调整或者调整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交易所有权对其套期保值额度进行调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额度,必要时可以采取限制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处置措施。

第十三条 获批套期保值交易的会员或者客户在套期保值额度内频繁进行开平仓交易的,交易所有权对其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调整或者取消已批准的套期保值额度、限制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

第十四条 会员或者客户在进行套期保值申请和交易时,存在欺诈或者违反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行为的,交易所有权调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额度,将其已建立的持仓予以部分或者全部强行平仓,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所按照本办法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6月27日起实施。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额度申请(审批)表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会员名称

会员号
 

联系人

电话
 

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客户号
 

联系人

电话
 

二、套期保值申请情况

合约代码
买/卖
申请数量
持有期限

 
 
 
 

 
 
 
 

 
 
 
 

 
 
 
 

 
 
 
 

三、报送材料 (另附)



1、自然人客户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会员或者法人客户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近2年经过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2、客户需要保值的现货资产持有状况的证明;

3、近6个月的现货交易情况;

4、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5、历史套期保值交易情况说明;

6、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申请人声明事项

1、提供的文件内容完整并且真实;

2、将依据内部稽核与内部控制程序从事期货交易;

3、遵守期货交易相关法律法规从事期货交易,绝不以不当手段干扰期货与相关现货市场运作,并且了解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在执行监管时,对发现的异常情况有权依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以维护市场秩序;

4、同意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在申请人从事期货交易期间,可以依据相关规定要求申请人就有关事项限期提出书面说明或者补充文件,申请人不会规避或者拒绝。

五、申请人签章

申请人(负责人)签章:





申请人盖章:







六、会员对申请人材料真实性的声明事项

我公司保证申请人向贵所提供的各项证明材料均属实,并在运作中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会员签章

 会员负责人签章:







 会员盖章:





八、交易所审批

交易所审批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持续发展防止市场供应和价格大幅波动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持续发展防止市场供应和价格大幅波动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1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07年以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有力地促进了生猪生产的发展,稳定了市场供应。但由于散养户退出生猪生产较快、生猪疫病多发和养猪成本不断增加等因素,以及一些地区和单位对持续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抓生猪生产和市场供应的工作力度不够,造成最近一个时期猪肉供应偏紧,价格大幅上涨,增加了消费者的生活负担,影响了物价总水平的稳定。如把握不当,会加剧周期性反复波动的情况,使生猪生产者缺乏长期发展生产的信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认真总结2007年以来各项政策措施实施经验的基础上,按照保持政策措施连续性、稳定性,增强市场调控前瞻性、准确性、有效性的总体要求,抓好落实工作,进一步强化“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着力构建防止价格大起大落、生产大上大下的长效机制,减缓生猪市场的周期性波动,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持续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大力扶持生猪生产
  (一)扶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发展生猪规模化养殖,是提高生猪生产稳定性的重要措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改善饲养、防疫条件,提高粪污处理能力,确保本地区生猪生产能力不下降。“十二五”期间,每年继续安排中央投资25亿元支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并视情况适当增加投资。
  (二)完善生猪饲养补贴制度。实施能繁母猪饲养补贴制度,是保护生猪生产能力的关键环节。各地要继续按照每头每年100元的标准,对能繁母猪发放饲养补贴,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给予60%的补助,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中央直属垦区补助100%。
  (三)完善生猪良种繁育政策。抓紧制定“十二五”原良种场建设规划,继续支持生猪原良种场建设,提高良种猪供种能力。继续落实国家对购买良种猪精液补助政策,加大补助力度,积极推广良种猪人工授精技术,促进品种改良。
  (四)扩大对生猪调出大县的支持。继续实施生猪调出大县(农场)奖励政策,将奖励范围由目前的421个县增加到500个县,调动地方政府发展标准化规模养殖的积极性。奖励资金继续按现行办法专项用于改善生猪生产条件、加强防疫服务、贷款贴息和保费补助等方面。
  二、切实加强生猪疫病公共防控体系建设
  (一)实行免费强制免疫。坚持预防为主,免疫与扑杀相结合,切实做好生猪疫病防控工作。继续落实好对国家一类动物疫病免费强制免疫政策,支持疫苗生产和调拨,保障免疫工作需要。所需疫苗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健全基层动物防疫队伍,中央财政对基层动物防疫员的工作经费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1000元提高到1200元,地方财政也要给予相应补助。
  (二)完善生猪防疫扑杀和无害化处理政策。提高因防疫需要而扑杀的生猪补助标准,由目前的每头600元提高到800元。病死猪要坚决做到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国家加大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支持力度,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补贴由每头500元提高到800元;对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费用给予每头80元的补助,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照生猪扑杀现行比例分担。
  三、进一步强化信贷和保险对生猪生产的支持
  (一)保障生猪生产必要的资金投入。各级财政要加大支持力度,在县级建立和完善担保贷款体系。加快推进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为标准化养殖场(小区)提供信用担保服务。着手建立规模养殖企业联合体担保贷款机制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加强对标准化规模生猪养殖企业的信贷支持。
  (二)落实好能繁母猪保险政策。按照现行规定,继续落实好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建立更加严格的保险与耳标识别、生猪防疫和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提高能繁母猪保险覆盖面。
  四、加强生猪市场调控和监管
  (一)建立和完善生猪市场调控机制。建立和完善以储备制度为基础的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机制和保障市场供应机制,有效维护生产者、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加大中央和地方政府猪肉储备总量,要以增加活体储备为主,适当增加储备冻猪肉数量,中央和地方财政要研究支持部分骨干企业建立商业储备,作为政府调控市场的补充资源,保障政府和商业储备的长期稳定运行。要建立健全预警指标,完善储备吞吐调节办法,切实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和猪肉价格过度上涨。
  (二)加强市场、质量和价格监管。进一步加强猪肉及其制品检疫和检验,严禁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猪肉及其制品流入市场。严肃查处屠宰加工和销售病死猪肉和注水肉等不法行为,规范生猪市场交易行为和流通秩序。加强生猪市场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法经营、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五、完善生猪生产和市场统计监测制度
  (一)加强监测统计工作。统计局要完善生猪抽样调查制度,尽快做到按月定产,及时发布生猪存栏、结构和出栏数量等信息。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生猪生产的成本调查和市场价格监测分析工作。农业部要加强生猪生产动态跟踪监测分析预警以及价格监测工作,重点加强生猪存栏结构、变化和生猪疫情的调查分析预警。商务部要继续做好生猪屠宰量和猪肉等畜禽产品市场销售量、价格的调查统计。有关部门要根据形势的发展,逐步扩大监测调查点覆盖范围,不断提高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
  (二)保障工作经费。中央财政要安排资金,保证生猪等“菜篮子”商品生产、流通、消费领域统计、监测、分析工作的正常运行。
  六、妥善安排低收入群体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
  尚未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省份,要在今年底前全部建立。已经建立的省份,要按机制要求及时发放临时价格补贴。同时,要采取定点供应储备食品、落实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加强学生食堂管理等多种方式,确保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基本稳定。
  七、正确引导市场预期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健全统一信息发布平台,按照职责定期发布相关信息,引导养殖户合理调整养殖规模,优化养殖结构。有关职能部门要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及时、准确发布生猪等“菜篮子”商品的生产、市场和价格信息,客观分析价格变动的原因和影响,准确解读国家在扶持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妥善安排低收入群体生活等方面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效。要积极引导新闻媒体真实、客观、全面报道生猪市场变动的信息,平衡报道猪肉价格变动对生产者、消费者、经营者的影响,防止过度渲染,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八、强化地方政府责任
  各地要把发展生猪生产、保证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作为惠民生、促和谐的重要工作内容。
  (一)保障必要的生猪养殖用地。各城市要在郊区县建立大型生猪养殖场,保持必要的生猪养殖规模和猪肉自给率。各地在加大环境保护力度的同时,要合理规划养殖区建设,保证养殖用地需要,并加大对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的支持力度。
  (二)充分发挥猪肉储备调控作用。各地要切实落实主销区和沿海大中城市地方猪肉储备规模不低于当地居民10天消费量,其他城市不低于当地居民7天消费量的规定。根据生猪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合理把握猪肉储备吞吐的时间、节奏和力度,加强生猪生产和市场的调控。
  (三)落实防疫责任。地方政府要加大基层动物防疫机构的投入,为基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购置必要的检测设备,落实工作经费,改善工作条件,确保动物疫病防控需要;切实加强生猪疫情监测和防控,加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置疫情,严防疫情扩散和病死猪流入市场。
  (四)制定落实工作方案。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抓紧制定本省(区、市)促进生猪生产和价格稳定的工作方案,对促进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支持公共防疫体系和粪污处理能力建设、完善能繁母猪补贴和保险制度、健全信用担保体系、推进生猪品种改良、保障必要的生猪养殖用地、充实地方政府储备、开展养殖环节和屠宰环节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应急保供稳价机制和工作经费保障办法等做出明确规定,并于2011年8月底前报国务院。
  国务院相关部门要依据职责,加强对地方政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及时上报国务院。对抓落实工作完成好的地方,要给予通报表扬,对政策落实不力、弄虚作假的地方要通报批评。同时,还要一并抓好牛羊肉、禽蛋奶和水产品等其他“菜篮子”产品的生产与市场供应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2011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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