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补充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7:06:27  浏览:90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补充规定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地方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平政〔2003〕60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重点企业: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补充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二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地方小煤矿的安全管理,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监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矿山安全法》、《矿产资源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5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补充规定:一、地方小煤矿的用工必须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办理相关用工手续。无用工手续或手续不齐全而私自用工的小煤矿必须停产整顿。
  二、地方小煤矿与职工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并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鉴证。劳动合同除劳动法规定的七项必备条款外,还必须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等事项。地方小煤矿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安全生产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协议。无劳动合同用工,依据《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小煤矿进行处罚,并停产整顿。
  三、地方小煤矿的外来从业人员应持经劳动行政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到小煤矿所在地乡(镇)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暂住手续。对于雇用外来无暂住手续人员的地方小煤矿停产整顿。
  四、地方小煤矿雇用的从业人员在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户口暂住手续后,当地县、乡(镇)政府要对新进矿所有工人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培训合格后,核发培训合格证,持证上岗。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者,追究地方小煤矿业主和县、乡(镇)政府主管领导的责任,对违反规定的地方小煤矿停产整顿。
  五、对应培训不参加培训,通过各类关系到培训主管部门私办证照者,一旦发现,对小煤矿和主管人员从严追究有关责任。
  六、地方小煤矿从业人员在办理劳动合同手续、户口暂住手续、安全技术培训手续后,有关证件要贴上持证人的照片,并标注持证人姓名和从业矿井,只限一个煤矿使用。证件持有人到其它小煤矿务工,原核发证件无效,需重新办理相关手续。对违反规定雇用持无效证件人员的地方小煤矿责令停产整顿。
  七、地方小煤矿必须为从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或责任险),支付保险费每人每年不低于500元,必须一人一份,真名实姓,不得办集体险。
  八、地方小煤矿的各类安全记录必须齐全、真实,细化到每个班。安全副矿长、技术副矿长、特派人员、严防死守人员、包矿领导的工作情况必须记录在案,当班入井人员必须实行持证挂牌制,并建立健全当班用工台帐。记录不齐全、不真实的,必须责令其停产整顿,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九、地方小煤矿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留足边界保安煤柱,严禁开采保安煤柱,严禁越层越界,一经发现必须对其实施关闭,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地方小煤矿《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避灾路线图》、《供电系统图》五种图纸必须齐全、真实,如发现图纸不齐全、弄虚作假,对违反规定的小煤矿实行关闭,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一、地方小煤矿井口监视系统和瓦斯检测监控系统必须齐全到位,质检合格,运行正常。经煤炭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核发合格证,否则,严禁复工生产。
  十二、煤矿地面主扇和备用主扇必须实现双回路供电,并安装自动倒台开关,否则,严禁复工生产。
  十三、严格落实严防死守责任制、领导干部包矿责任制及“三个委派”制度,凡发现有空岗或私自离岗的,对包矿领导、“三个委派”人员给予处分,对脱岗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对于空岗、私自离岗发生事故的,从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四、上述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实施。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珠海市发放外商居住证的暂行规定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市发放外商居住证的暂行规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



为了保障在珠海经济特区投资并居住的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根据《广东省经济特区入境出境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发放外商居住证问题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在本市香洲区、万山、三灶管理区属范围内投资并居住的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根据居住的时间,分别发给《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居住一年以上的发给《居住证》,居住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发给《临时居住证》。外商投资企业雇用地境外员工发给《临时居住证》。


二、《居住证》、《临时居住证》作为居住在珠海经济特区的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的身份证明。持有《居住证》、《临时居住证》的人员,凭《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申请办理多次入出境,免填回乡证附页的加签。
《居住证》每年验证一次;《临时居住证》每半年验证一次。企业终止,或持证人与企业终止投资或雇用关系者,应将《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交回市公安局。
三、申领《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系在本市投资兴办“三资”企业或“三来一补”企业的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及其派驻人员。
2.投资项目的签约期三年以上,并已开始出资履行合同。
3.在本市有固定住所。
四、申领《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按以下手续办理:
1.申请人凭企业开具的证明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索取、填写《申领登记表》一式二份。
2.企业及企业的主管部门和市外经贸委分别加具确认意见后送回当地公安派出所核实提出意见,呈市公安局审批发证。
3.申请时必须提交下列附件:投资项目合同书和批准文件影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影印件;市会计师事务所或外商投资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实际投资金额(含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证明书;身份证件和港澳同胞回乡证影印件;三张一寸免冠照片。外商雇用人员另提交聘任书或雇工合同
书影印件。
五、在珠海经济特区投资并居住的外国人及其雇用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申领《居留证》或《临时居留证》。
六、本暂行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及制订《居住证》、《临时居住证》的使用、管理办法。
七、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11月16日

海关总署转发《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通知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转发《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通知
海关总署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了贯彻国务院鼓励外商投资,进一步扩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对外经贸部联合拟定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符合《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出具确认书的填制规范及办理免税手续的有关事宜,我署已以《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第三、四条及其宣讲材料(署办税〔1999〕399号)予
以明确。中西部地区有关海关要积极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宣传工作,并严格按有关文件明确的规范和规定办理。
二、《目录》的有关内容总署将尽快补充到《减免税管理系统》中,供海关审批时使用。海关对符合《目录》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设备等比照署税〔1999〕1062号文件规定办理,项目性质为“Ⅰ”,征免性质代码为“789”;对符合《目录》项目在投资总额外利用自
有资金进口的设备等按照署税〔1999〕791号文规定办理,征免性质代码为“799”。
三、鼓励外商向中西部地区投资是我国进一步改革开放,促进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战略决策,各海关要坚持依法行政,严密海关监管,切实提高工作效率,认真执行好国务院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实施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总署关税征管司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略)



2000年8月3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