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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7:55:39  浏览:87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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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国家工商局


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国家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加强对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的管理,现就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除外)。
二、开展经营活动的社会团体,必须具有社团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三、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可以投资设立企业法人,也可以设立非法人的经营机构,但不得以社会团体自身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四、社会团体申请营业登记,其经营范围应与社会团体设立的宗旨相适应;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其经营范围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社会团体设立的非法人经营机构,其所得的当年税后利润,应全部反还给所从属的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利润分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社会团体独资设立的企业法人,应在企业章程中明确载明其宗旨是
为该社会团体的事业发展服务,其返还给该社会团体的当年税后利润,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六、社会团体所办非公司企业的经济性质,根据投资来源依法核定。
七、社会团体投资设立企业法人的程序,依照有关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法规处理,登记注册后,必须及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八、社会团体及其所办企业法人不得接受其他经济组织的挂靠。对于违反本条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六十、六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六)
项、第六十七条和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九、社会团体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所投资设立的企业法人和非法人经营机构财务的管理与监督。上述企业和经营机构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并接受所从属的社会团体及有关方面的财务监督。
十、本通知由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解释。
十一、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1995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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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七年至一九八八年文化交流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七年至一九八八年文化交流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87年5月16日 生效日期1987年5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根据一九五八年二月二十一日签订的两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就一九八七年至一九八八年的执行措施达成以下协议:

 一、文化艺术
  1.一九八七年蒙方派出由四十人以内组成的艺术团访华,为期七至十天。
  2.一九八八年中方派出由四十人以内组成的艺术团访蒙,为期七至十天。
  3.一九八七年《现代中国画展》赴蒙展览,随展两人,为期两周。
  4.一九八八年《蒙古图书展》赴华展览,随展一人,为期两周。
  5.一九八七年蒙方派出由三至四人组成的艺术教育考察组访华,为期两周以内。
  6.一九八八年中方派出由三至四人组成的艺术教育考察组访蒙,为期两周以内。
  7.双方支持互相放映电影及有关部门间在贸易和非贸易基础上交换电影片。
  8.双方鼓励两国广播、电视机构间进行交流与合作,为此,鼓励交换广播音乐节目和电视节目,供对方选用。
  9.双方支持两国图书馆及其他有关部门间交换图书与出版物。
  10.双方支持邀请对方代表团参加在本国举办的国际性艺术活动。

 二、教育
  11.本计划期间,双方互派一名中文、蒙文教师。
  12.本计划期间,双方共互换五名中文、蒙文本科生,每年互换六名语言进修生。
  13.双方鼓励两国对口的高等院校进行学术交流与合作。具体事宜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三、体育
  14.一九八七年蒙方派出柔道摔跤队访华。
  15.一九八七年中方派出射箭队访蒙。
  16.一九八八年中方派出自行车队访蒙。
  17.一九八八年蒙方派出国际象棋队访华。

 四、财务及其他规定
  18.双方按各自国家的现行规定,发给留学生、进修生和教师奖学金和工资,并提供适当的医疗服务。
  19.派遣方负担根据本计划派出人员的往返国际旅费和道具、行李运费。接待方负担在本国期间的食、宿、文娱活动和交通费。必要时提供免费医疗。
  20.派遣方负担根据本计划派出的展览至接待方首都的往返运输费用;接待方负担有关举办展览及其在本国境内的运输费用;派遣方应在展览开幕前一个月将展览的说明、展品目录等提供给接待方。
  21.派遣方要提前两周将派出人员的组成、外语程度、逗留期限和活动项目通知接待方,并提前一周将派出人员的动身日期和乘坐何种交通工具等通知接待方。
  22.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计划于一九八七年五月十六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刘德有            尼·鲁布桑楚勒特木
    (签字)              (签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志编纂委员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志编纂委员会的通知

国办发〔2008〕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做好《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志》编纂工作,经国务院批准,成立《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志》编纂委员会(以下简称编委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志》编纂工作,研究解决编纂和出版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组成人员
主 任:陈奎元 全国政协副主席、社科院院长
副主任:李东生 中央宣传部副部长
项兆伦 国务院副秘书长
张 茅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罗平飞 民政部副部长
杨士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尹 力 卫生部副部长
王国庆 新闻办副主任
朱佳木 社科院副院长、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常务副组长
赵和平 地震局副局长
徐经年 总参谋部作战部副部长
魏 宏 四川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
冯健身 甘肃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
赵正永 陕西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

委 员:宋 涛 外交部纪委书记
杨周复 教育部部长助理
刘燕华 科技部副部长
苗 圩 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
丹珠昂奔 国家民委副主任
刘金国 公安部副部长
张苏军 司法部副部长
张少春 财政部副部长
王世元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
周 建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
仇保兴 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
翁孟勇 交通运输部副部长
王志国 铁道部副部长
矫 勇 水利部副部长
危朝安 农业部副部长
姜增伟 商务部副部长
周和平 文化部副部长
刘士余 人民银行副行长
黄淑和 国资委副主任
支树平 质检总局副局长
张海涛 广电总局副局长
邬书林 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
王德学 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
邵琪伟 旅游局局长
蒋坚永 宗教局副局长
周 波 港澳办副主任
郜风涛 法制办副主任
郑立中 台办副主任
王守荣 气象局副局长
王兆星 银监会副主席
刘新华 证监会主席助理
陈文辉 保监会主席助理
史玉波 电监会副主席
杨冬权 档案局局长
王石奇 信访局副局长
孙来燕 国防科工局副局长
徐德明 测绘局局长
王昌顺 民航局副局长
苏 和 邮政局副局长
刘 怡 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李庆林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总监
王海京 红十字会秘书长
华 桦 总后勤部司令部副参谋长
于建伟 武警部队政治部副主任
董贵山 成都军区副司令员
刘继贤 军事科学院副院长、全军军事志指导小组副组长
寿晓松 军事科学院战争理论和战略研究部部长、全军军事志指导小组
办公室主任
陈祖武 社科院学部委员、历史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张海鹏 社科院学部委员、文史哲学部副主任、研究员
刘庆柱 社科院学部委员、研究员
厉 声 社科院边疆史地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
王振中 社科院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景天魁 社科院学部委员、研究员
张星星 当代中国研究所副所长、教授
李孝聪 北京大学教授
邹逸麟 复旦大学教授
田 嘉 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秘书长兼办公室主任
三、工作机构
编委会办公室设在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承担编委会的日常工作,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审核把关,以及调研、培训、组织出版等工作。办公室主任由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秘书长田嘉兼任。
编委会成员因工作变动等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编委会办公室提出,报编委会主任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八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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