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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中国出版对外贸易总公司进口图书资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3:36:03  浏览:90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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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中国出版对外贸易总公司进口图书资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中国出版对外贸易总公司进口图书资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对国家新闻出版署所属中国出版对外贸易总公司1999年为全国各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65.3万美元的图书、文献、报刊及其他资料(包括只读光盘)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其中:北京海关进口49万美元,天津海关进口3.2万美元,广州
海关进口13.1万美元。超过上述规定限额部分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本通知下达以前已征税款准予退还。
请通知有关海关办理免税事宜。



1999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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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香城泉都文艺奖”奖励办法

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


咸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


  《咸宁市“香城泉都文艺奖”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2年第10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市 长丁小强

  2013年2月17日



咸宁市“香城泉都文艺奖”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全市广大文艺工作者努力创作出具有思想性、艺术性的精品力作,发展和繁荣鄂南文艺事业,更好地为“全面建设鄂南强市、倾力打造香城泉都”服务,根据国家和湖北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定年度内由咸宁籍(在咸工作)作家、艺术家创作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发表、出版、展播和在省市重大文艺活动中演出的文艺作品的奖励活动。凡在评奖规定年限内已获省级以上重要文艺奖项的作品均授予“香城泉都文艺奖荣誉奖”,不再参加评选。

  第三条 咸宁市“香城泉都文艺奖”是咸宁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全市专业文艺领域政府最高奖,属于市级奖。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授权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具体负责奖励活动的管理、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 咸宁市“香城泉都文艺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作品奖。根据需要,可设立“香城泉都文艺奖”特别奖和荣誉奖。

  第六条 设立咸宁市“香城泉都文艺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市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有关领导和省、市文艺界专家组成。根据参评文艺门类不同,每届对评审委员会中的评委进行适当调整。评审委员会评委的选任和调整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确定。   

  市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奖办公室,负责评奖活动中的具体事宜。评奖办公室设在市文联。

  建立由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评审工作联系会议制度。联系会议负责评审方案和评审人员资格的审查,以及协调处理评审过程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第七条 “香城泉都文艺奖”分文学类(诗歌、散文、小说、故事、剧本、报告文学、文学理论评论等)、表演类(音乐、舞蹈、戏剧、影视、曲艺等)和展览类(书法、美术、摄影、雕塑等)三大类,每年一届,按三大类分别在不同年份依次进行评奖。 

  第八条 咸宁市“香城泉都文艺奖”评审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坚持高标准、宁缺毋滥原则;

  (三)坚持科学、民主、客观、公正原则;

  (四)坚持同等条件下,新人新作优先入选原则。

  第九条 参评作品应具有强烈的时代精神、鲜明的地方特色、浓郁的生活气息、深厚的思想底蕴、突出的艺术个性以及强烈的感染力和较高的艺术价值。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重点关注宣传“香城泉都”的作品,同时兼顾题材、主题、风格的多样性,鼓励探索创新,重视艺术品位。

  各类作品评奖的具体标准由评审委员会制定。

  第十条 评奖活动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征集参评作品。由评奖办公室向市文联下属各文艺家协会、各县(市、区)文联发出征集通知,按照规定期限向评奖办公室报送符合评选要求的参评作品。

  (二)推荐初选作品。请有关专家组成初评组,对参评作品进行初评,筛选出适当数量的作品供评审委员会终评。

  (三)票决终评作品。评委会在认真评审全部作品、进行充分协商讨论的基础上,最后以无记名方式投票产生获奖作品,以得票高低决定获奖等次。

  (四)揭晓评奖结果。评奖结果由评奖办公室发布,并举办隆重颁奖典礼(晚会),向获奖作者(单位)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

  (五)扩大评奖成果。在各级媒体公布获奖信息,利用报刊专版、网络专题、结集出版等方式,集中宣传获奖作品和作者。宣传评奖成果。

  第十一条 申报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市评审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咸宁市“香城泉都文艺奖”申报表;

  (二)有关作品原件及复印件;

  (三)市评审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参加咸宁市“香城泉都文艺奖”评奖的集体和个人,分别按照下列规定程序申报:

  (一)市文联下属的各市级文艺家协会的会员向所在协会申报,再由协会集中向市评奖办公室申报;

  (二)各县(市、区)作者向所在县(市、区)文联申报;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以外的作者,直接向市评奖办公室申报。

  第十三条 评审中每道程序都应当按照差额筛选、无记名投票、以得票高低决定获奖等次,不搞平衡。终审评出的获奖作品必须获得市评审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的选票。

  第十四条 市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评审本人及其近亲属的作品时应予回避。市评审委员会成员的回避,由市评审委员会主任决定;市评审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决定。

  第十五条 申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参评资格:

  (一)有抄袭剽窃行为和其他侵犯著作权行为者;

  (二)冒名、伪托申报者;

  (三)提供伪造、虚假材料者;

  (四)以不良方式影响市评审委员会成员公正评审者。

  第十六条 经评选的咸宁市“香城泉都文艺奖”获奖作品,在授奖前予以公示。公示期内,对公示的获奖作品有异议的,可向市评审委员会投诉,并由市评审委员会裁决;若无异议,即确定为授奖作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授奖。

  第十七条 咸宁市“香城泉都文艺奖”获得者,其获奖结果记入人事和艺术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享受有关待遇和优秀人才推荐依据之一,并取得参加省级、国家级有关评选资格。

  第十八条 咸宁市“香城泉都文艺奖”奖励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市评审委员会成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的,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取消其评审资格,并报请有关部门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2月28日止。



贵阳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


  《贵阳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6月1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6月24日
             贵阳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卫生工作,提高社会卫生管理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动员全民参与、增强社会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城乡卫生面貌、除害防病、保障人民健康的社会卫生活动。


  第四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分级负责、科学治理、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使社会卫生状况的改善与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同步发展。


  第六条 市、区、县(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负责,统筹协调本辖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爱卫会各成员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完成所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任务。


  第七条 各单位均应当设立爱国卫生组织,并指定人员负责落实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二章 管理





  第八条 爱国卫生工作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原则,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九条 实行以下爱国卫生制度:
  (一)周末卫生日制度;
  (二)每年四月的“爱国卫生月”制度;
  (三)门前卫生和卫生包干区责任制度;
  (四)在规定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制度;
  (五)全民爱国卫生义务劳动制度。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卫生标准,加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开展创建卫生城市、卫生区、卫生城镇活动。
  农村应当把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修建无害化卫生厕所和搞好环境卫生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开展创建卫生乡(镇)、卫生村活动。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卫生标准,搞好室内卫生和规定范围的室外环境卫生。
  禁止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废弃物、粪便或者焚烧垃圾、废弃物。
  个人应当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卫生。禁止随地吐痰、便溺、污损公共设施。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居民进行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的活动,消除病媒生物孳生场所。
  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应当参加杀灭病媒生物、消除病媒生物孳生场所的活动,按要求采取综合预防控制措施,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


  第十三条 凡自行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有困难的单位和住户,可以委托经市爱卫会批准的除害专业机构开展服务。除害专业机构必须确保除害杀灭效果。
  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营利性除害活动。


  第十四条 禁止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标准的卫生用杀虫灭鼠药剂和器械。


  第十五条 各级爱卫会应当组织开展社区健康教育。
  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所属人员参加健康教育活动。
  宣传、教育、卫生、文化、新闻等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卫生与健康知识宣传。


  第十六条 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在规定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应当有禁烟标志。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进行烟草广告宣传。
  在公共场所内禁止吸烟的管理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章 监督





  第十七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专业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制度。
  市、区、县(市)爱卫会通过组织监督检查和竞赛评比活动,督促各单位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爱卫会各成员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本系统和本行业单位所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实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市、区、县(市)爱卫会应当聘任爱国卫生监督员,负责具体实施爱国卫生监督、检查、指导等工作。
  爱国卫生监督员应当持有市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监督检查证件。


  第十九条 爱国卫生监督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监督检查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提供有关资料,接受检查。

第四章 奖惩





  第二十条 对在开展爱国卫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或者爱卫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的,必须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罚款上缴国库。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拒绝、阻碍爱国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爱国卫生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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