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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03:21:35  浏览:80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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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七号


(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3月30日通过,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支持村民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办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通过下列方式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指导、支持和帮助:
(一)宣传法律、法规和规章,指导村民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促进村的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
(二)听取村民委员会对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工作的意见,帮助村民委员会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
(三)培训村民委员会的成员;
(四)定期审计村级财务;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该予以指导、支持和帮助的其他事项。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村民会议负责,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负责实施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生产,发展各种形式和多种所有制性质的经济,承担生产经营中相关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本村经济发展;
(四)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产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五)宣传和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教育和督促村民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教育、服兵役、拥军优属、抢险救灾、依法纳税等义务,教育村民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普及农村实用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移风易俗、尊老爱幼、扶贫济困,反对封建迷信,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七)调解民间纠纷,促进村民之间、村与村之间、民族之间的相互团结,协调本村与驻在本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和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关系,组织村民防盗、防火、防灾害事故,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和农村的社会稳定;
(八)管理本村财务,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制度,定期向村民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九)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和建议;
(十)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村民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的,由村民委员会副主任或者由村民委员会成员推举一人召集和主持。
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应当经村民委员会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获得适当的补贴。补贴的具体标准,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或者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补贴根据职责大小和工作实绩,可以有所区别。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可以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具体补贴标准提出建议。
村民小组长的补贴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村民小组讨论决定。
第八条 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讨论决定本村的发展规划和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以及有关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的重大事项和重大财务收支计划;
(二)听取并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三)依法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讨论通过村民会议制度、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财务制度、村务公开制度;
(四)撤销或者改变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五)讨论决定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村公益事业的实施方案,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方案,救灾救济款物的分配方案;
(六)讨论决定本村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级道路、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所需劳务及承担办法;
(七)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八)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有关事项,但有关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补选,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制定和修改等事项不得授权。
第九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依法推选村民代表,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村民代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时反映联系户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支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并协助其完成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任务;按时参加村民代表会议,参与村务的决策、管理和监督;传达并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村民代表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了解村务,发表意见。
第十条 村民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联名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每六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时,应当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村民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会议召开的三日以前通知全体村民或者村民代表。
村民或者村民代表提议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并达到法定人数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一个月内组织召开,逾期不召开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村民委员会及时召开会议。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下列事项及其有关依据和实施情况必须及时公开,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应当每三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办法规定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二)集体土地开发利用情况;征用土地及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收支情况;
(三)执行计划生育方案的情况;
(四)救灾、救济、移民安置的款物发放情况;
(五)村民户籍关系变更情况;
(六)水电费及其他有偿服务费的收缴情况;
(七)村财务收支和债权债务情况;
(八)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应当征求村民对村务公开的意见,对村民提出的询问和意见应当及时予以答复。
第十三条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村财务监督小组。财务监督小组由三至七名村民组成。本届村民委员会的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财务监督小组的成员。财务监督小组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
财务监督小组对村民委员会的财务收支活动进行监督。村民委员会应当将财务收支凭据定期提交财务监督小组审核。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支出,不得列入村财务开支。
村民委员会和财务监督小组对财务开支有不同意见时,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历史习惯设立若干村民小组。村民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
村民小组在村民委员会的领导下,执行村民委员会的决定,依法管理属于本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办理本组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村民小组的重大事项,应当召开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村民小组的事务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向组内村民公布。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后及时对其成员进行培训,并承担培训费用。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科学技术、经营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罢免,按照《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村民委员会成员不履行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村民会议可以依法予以罢免。
第十七条 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不得阻碍他们履行职责。未经法定程序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民和被撤换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向所在的县级民政部门反映。民政部门经调查属实的,应当向作出撤换决定的组织或个人的上级机关提出处理建议,由上级机关对其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1989年8月26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2001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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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食品加工产业集群发展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食品加工产业集群发展的实施意见
南政〔2005〕综302号
[ 2006-02-08 11:03:55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市食品加工产业集群发展步伐,提升食品加工产业的发展水平,根据《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工业产业集群的若干意见》(南政〔2005〕综41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发展原则
食品加工产业集群发展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以产业结构调整为主线、以市场为导向、高新技术为支撑、产业升级为重点,优化发展环境,围绕优势资源、优势企业、优势产品,科学布局,提高食品加工产业集中度与凝聚力,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海峡西岸经济区绿色腹地提供强有力的产业支撑。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原则,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坚持突出生态优势和地方特色的原则,择优发展重点产品、知名品牌;坚持产业化经营的原则,扶持发展龙头企业和各种产业协会及经济合作组织,积极拓展国内外市场,采取联合、兼并、股份合作等形式建立基地和扩大生产规模;坚持区域化布局和专业化发展的原则,鼓励食品加工企业向产业集中区集聚,增强产业聚合效应。
二、发展目标与发展重点
(一)发展目标:到2007年,食品加工产业集群规模以上企业实现产值33亿元,年均增长18%;规模以上企业数量达130家,从业人员1.35万人,中国驰名或省著名商标14枚,中国或省名牌产品14个。到2010年,食品加工产业集群规模以上企业实现产值54亿元,年均增长18%;规模以上企业数量达160家,从业人员1.6万人,中国驰名或省著名商标18枚,中国或省名牌产品18个。
(二)发展重点:主要以茶、果蔬、笋、粮、肉、奶六大类为主攻方向,以闽北产业集中区和县(市、区)农业综合开发区为主要依托,加快培育和扶持食品加工产业集群的发展。
1、茶加工产业(已制定产业发展实施意见,南政[2005]综247号)。
2、果蔬加工产业:产品以柰、杨梅、葡萄、柑桔、梨、锥栗、包菜、萝卜等果蔬为主,食用菌重点发展香菇、蘑菇、竹荪等名特优产品。水果以延平、建瓯、顺昌、建阳、浦城、松溪、武夷山等区域为重点,蔬菜以政和、建瓯、建阳、松溪、浦城等区域为重点,合理调整种植结构,加快低产果园改造,大力发展反季节蔬菜、大棚种植,实行保鲜、加工、鲜销相结合。培育扶持浦城盛龙食品、政和富士岛食品、延平天新蔬菜农产品批发市场等一批企业的发展。
3、笋制品加工产业:以清水笋、软包装笋系列为主,以建瓯、松溪、延平、顺昌、政和、邵武等区域为发展重点,以建瓯为中心筹建“中国笋竹城”,组建“福建武夷(笋业)集团有限公司”,开发笋竹生化产品,实现从传统物理加工向生化利用深加工发展,提升笋制品加工产业的科技含量。扶持建瓯明良食品、建阳隆圣食品等一批加工企业,促其发展壮大。
4、粮食加工产业:加快粮食转化利用,以大米、面粉、米粉、酿酒、饲料、味精6大类产品为主,以延平、浦城、建阳、邵武、光泽等区域为发展重点,实现数量增长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扶持发展南平恒大米业、浦城东升米业、建阳武夷味精等一批加工企业,开发新产品,提高市场竞争力。
5、肉制品加工产业:肉鸡产业以圣农集团为龙头,光泽为中心向邵武、建阳等地拓展,做大肉鸡养殖和屠宰加工产业链,打造中国南方肉鸡产业化基地。肉联产业以延平区为中心,带动邵武、建阳、浦城、建瓯等县(市),发展壮大肉猪、肉兔、肉牛规模化经营基地。扶持发展绿州兔业、大禾农牧等一批肉联加工项目,培植肉制品加工品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6、乳制品加工产业:以长富、大乘和天凌3家乳品企业为龙头,以延平、建瓯为重点,辐射带动建阳、顺昌、邵武、浦城、松溪、政和6县(市),主抓良种奶牛扩群,推广胚胎移植技术,引进优良奶牛品种,建立良种核心群基地。开发有机奶、精制乳品、奶饮品、牛奶蛋白纤维等,延伸乳制品产业链。加强与伊利等知名品牌的联合,提升乳品业发展水平。
三、主要措施
1、实施项目带动。加强食品加工产业链的研究,搞好大型产业项目的储备,实施项目组团,促进一批综合效益好、对产业带动性强的较大产业项目落地。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强项目策划、包装和推介,充分利用“9.8”中国投资贸易洽谈会、“5.16”武夷旅游投资贸易洽谈会和朱子文化节等平台,广泛开展合作,着力引进项目;扩大山海协作领域,积极引进沿海地区项目、资金、技术和人才,做好山海协作项目论证,协助企业获得贷款贴息或资金补助。加强闽台合作交流,建立对台农副产品加工合作试验区,引进台湾资金、优良品种和先进技术,加强与台湾地区投资商、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策划一批与食品加工产业相配套的项目,与省上和国家海峡两岸农业合作实验区项目对接,争取省上扶持资金。中央、省对我市农业专项扶持资金要向食品加工项目倾斜,加快食品企业发展。
2、培育龙头企业。积极引进和培育关联性大、带动性强的大企业大集团,发挥其辐射、示范、信息扩散和销售网络的产业龙头作用。引导社会资源向龙头企业集聚,推动龙头企业建立产品标准、质量检测、财务结算等中心,提高龙头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鼓励支持现有龙头企业构建现代企业制度。鼓励龙头企业采用多种方式,对其上下游配套企业进行重组、改造。对获得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食品加工新上项目,参照南政办〔2005〕103号文件执行。每个产业要培育出省级龙头企业,并向国家级龙头企业发展。
3、抓好生产基地建设。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是农业产业化的基础环节。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必须与龙头企业建设紧密结合,要本着因地制宜、发挥优势、统一规划、相对集中、规模经营、提高品质、优化结构、合理布局的原则,实行标准化生产,集约化经营,特色化布局,提高农业产业化生产水平。
4、发展中介服务组织。按照“民营为主、政府引导、发展中介、建立网络”思路,加快组建南平市茶叶、果蔬、笋制品、粮食、肉制品、奶制品6大专业协会,健全和完善各级“三农”服务中心和乡、村专业合作组织,建立农产品经纪人制度,不断规范和发展农产品中介服务,加强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扶持为企业服务的研究、策划、咨询、辅导、设计、检测、培训、出口代理、信息中心等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发展网络信息服务体系,建立行业信息交流、传输和发布平台。
5、建设农产品专业市场。抓紧建设武夷山市“东方茶都”、建瓯市“中国笋竹城”、建阳市“绿色食品城”、延平区“肉制品批发市场”、浦城县“闽北边界粮油贸易批发市场”等重点农产品专业市场,逐步完善专业市场的展示、销售、贸易、物流、配货等服务功能,不断提高发展水平。
6、增强信用贷款支持。认真落实省政府《金融信贷支持福建加快产业集聚培育发展产业集群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政文〔2004〕293号)和市政府《南平市中心城市产业集群发展基金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南政办〔2005〕103号)等政策措施,依照有关规定,为食品加工企业增加信用贷款范围与额度,给予贴息补助。商业银行和信用合作社要创新金融服务,拓展票据和授信贷款业务,对列入重点支持信贷企业名录的企业给予优先扶持。中小企业贷款抵押由工商部门统一登记,抵押物价值由银行、企业双方确认,有关部门给予一定的费用减免。鼓励食品加工龙头企业或民营资本组建行业性担保公司,为行业内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引导现有的担保公司为食品产业项目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打破目前贷款担保的地域限制,行业担保公司可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贷款担保业务(见南政〔2005〕综41号),食品产业发展资金将为食品加工产业集群企业担保贷款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
7、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各类符合条件的企业以发行股票、债券等直接融资方式筹集资金,开展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等业务,加快培育上市后备资源,充分利用上市公司的融资功能,促进产业集聚。
8、设立专项资金。从2005年起,每年统筹安排资金300万元,作为食品加工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招商引资、打造品牌、市场促销、行业协会活动、农业产业化、劳动力转移、企业管理等人员培训和扶持投资500万元以上新上食品加工项目。
9、严格标准化生产。认真执行国家、行业、地方、企业产品标准,建立食品安全检测体系,积极制定和实施包括生产基地、原料生产、原料收购、产品加工、产品检验和包装标识等方面的标准化生产标准。按照绿色食品种植要求和生产操作规程,指导农户进行生产,把好产品质量关。到2010年,全市新增无公害农产品企业70家,新增品种100个;新增绿色食品企业30家,新增品种35个;新增有机食品企业15家,新增品种20个;每年建立市级以上农业标准化示范区3?5个。对获得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三个标识认证的重点企业给予重点扶持。
10、打造精品名牌。大力实施品牌战略,培育开发一批品牌产品,逐步实现基地培育品牌、品牌促进基地发展的良性循环,把资源优势转变为品牌优势,把品牌优势转变为市场优势。重点扶持技术含量与附加值高、有市场潜力的名牌产品企业。鼓励企业建立综合品牌,打造精品名牌系列产品,鼓励名牌产品企业迅速扩大品牌经营规模,促进名牌产品企业多层次、全方位的联合协作,实现资源共享。引导企业开展企业形象和品牌标识的策划与宣传活动,着力提升企业、产品的国内外知名度、美誉度。鼓励企业参加各种展销会、推介会、洽谈会、网上贸易,以及到国内外大中城市设立办事处和销售网点。“十一五”期间,争取创省级以上名牌产品32个、省级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32个。对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和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省名牌产品的食品加工企业,按南政办〔2005〕103号文件规定进行奖励。
11、推进科技创新。建立专业科研组织,加强与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的合作,依托科研力量对食品企业关键性的种养、加工、保鲜、储运中的难题进行技术攻关。重视质检队伍建设,加快良种繁育体系、农产品检验检测体系和动物防疫三大体系建设。鼓励企业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专利产品,引进、吸收成熟的适用先进技术。充分利用农产品原材料,开发、培育新产品,为企业开展工艺改进、新产品研发、原料基地建设、农残控制、病虫防治、良种繁育、动物防疫等方面提供技术服务支持,促进企业加工增值和产业升级,提高应对技术贸易壁垒的整体能力。
12、盘活人才资源。积极招才引智整合人才资源,采取项目合作、技术攻关、短期聘用等方式,引进各类人才。建立科技人才培训进修和交流深造机制,不定期举办高层论坛活动,培养高级企业管理人才。对在企业工作、专业对口的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高层次人才、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人才、依据人才引进目录引进到产业集群项目工作的急需紧缺人才、在农村具有一技之长的实用人才或在企业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工人等,依照市委《关于加强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南委发〔2005〕11号)给予一定补助。
13、创新工作机制。建立和创新政府推动、政策扶持、市场引导、行业自律、文化搭台、科技支撑等保障机制。根据企业发展需求选派项目助理、党建指导员和科技特派员,为企业提供科技、信息和管理服务。进一步完善科技特派员制度,组建行业服务组,鼓励专业技术人才通过建立利益共同体、兼职、定期服务、技术开发、项目引进、科技咨询等方式向基层流动,取得合法报酬。
14、协调用工需求。大力实施“订单式”招工和培训,实现食品企业用工需求与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有效衔接。依托各级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加强技术培训。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作为食品企业招工和培训的补助。完善市、县、乡、村四级农村劳动力转移服务机构,着力解决企业用工需求。扎实做好农民工的维权服务,保证工资按时发放,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和医保、社保等政策待遇。
15、提供优质服务。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促进工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南委发〔2003〕6号),降低行政和经济门槛,提高审批效率,发放《客商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促进企业发展。食品加工投资项目,在“不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不污染环境、不违反安全生产和城市规划”的原则下,按地域由各级“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无偿代办从企业设立到开工建设的各种证照和手续。
16、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快食品加工产业集群的发展,成立南平市食品加工产业集群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分管领导任组长,下设办公室(挂靠市农办),同时成立茶、果蔬、笋、粮食、肉、乳6个专业组,每个专业组配有一套工作班子、一套工作方案、一套优惠政策和一套工作制度。具体分工:茶和果蔬产业由市农业局负责,笋制品产业由市林业局负责,粮食产业由市粮食局负责,乳制品和肉制品产业由市畜牧水产局负责。食品加工产业集群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有关产业会议或座谈会,交流产业发展情况,共研产业发展对策。各专业组建立本部门领导挂点联系制度,制定发展规划,研究政策和发展方向,及时掌握发展动态,协调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食品加工产业的发展。
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

福建省扶贫开发基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扶贫开发基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福建省政府


规定
为帮助和扶持我省贫困县发展经济,尽快摆脱贫困,省政府决定从一九八六年起由省财政拨出专款,建立开发基金,实行有偿使用。近三年内先扶持十一个贫困县。现对开发基金的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如下:
一、扶持对象:重点扶持省确定的十一个贫困县,即:寿宁、柘荣、屏南、政和、建宁、上杭、长汀、连城、罗源、安溪、平和县。(对五个边缘县少量照顾问题另行研究。扶助群众脱贫,按民政部门现有办法办理,省定的贫困乡和十一个贫困县应作为重点。)
二、使用范围:主要用于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农业技术改造以及发挥本地优势,经济效益好的资源开发、深度加工和拾遗补缺项目,增强“造血”功能,培养财源。以全民所有制企业为主,也可包括能增加财税收入的集体所有制、中外合资、合营企业。
三、使用原则:
1.经济效益原则。开发基金的使用要把经济效益放在第一位,保证扶持的项目建设一个、成功一个、获益一个,争取以最少的投入,取得最大的产出。
2.有偿使用原则。开发基金通过财政渠道支出,有偿使用,不计利息。借款单位按国家规定的还款渠道和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偿还财政。
3.择优扶持原则。开发基金优先安排脱贫、“摘帽”的关键项目;优先安排投资省、周期短、效益高的项目;优先安排能够多出口多创汇的项目。
四、审批程序:使用开发基金由县政府提出申请(包括项目名称,可行性研究资料,申请金额等),经地、市审查,属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必须按规定报计委审批,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属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必须按规定报经委审批,列入技术改造投资计划;农业方面的项目报请省
农委审批。然后,转报省财政厅审核确定扶持金额。扶持金额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60—70%,其余投资由有关县在申请使用开发基金的同时落实。
五、贫困县出口创汇,计划内和计划外的,除按规定上交中央及其他特定的外,属省里分成部分,原则上留给贫困县。贫困县的留成外汇,应重点用于发展生产,引进先进技术,开发新产品,增强“造血”功能和出口创汇能力。
六、建立经济责任制。凡经批准使用开发基金的项目,都应由借款单位和省财政或省财政指定的单位签订借款合同,并经县财政或地(市)财政担保。在正常情况下,到期不能偿还的,担保单位应承担经济责任,由省财政通过上下级财政结算的办法,在决算时扣还。
七、本办法自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1986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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