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用工制度改革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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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用工制度改革的若干规定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用工制度改革的若干规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
一、为了加快用工制度的改革,搞活劳动力计划管理和固定工制度,完善劳务市场,使用工制度进一步适应商品经济和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二、在市属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全面实行企业增加职工人数与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办法。企业增人不再实行指令性计划控制,一律按与经济效益挂钩浮动比例核增。挂钩比例如下:
1、工业企业总产值比上年实际增长7%以下的,每增长1%,职工人数比上年平均人数增加0.3%;增长率超过7%到10%的部分,每增长1%,职工人数增加0.25%;增长率超过10%以上的部分,每增长1%,职工人数增加0.2%。
2、商业企业销售总额比上年增长在7%以内的,每增长1%,职工人数增加0.2%,增长率超过7%到10%的部分,每增长1%,职工人数增加0.15%,增长率超过10%的部分,每增长1%,职工人数增加0.1%。
3、交通运输企业货运周转量比上年增长10%以内的,每增长1%,职工人数增加0.15%,增长率超过10%的部分,每增长1%,职工人数增加0.1%。
4、各县、区增加职工人数实行同综合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挂钩比例另行确定。
三、实行增人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由企业厂长(经理)按规定比例自行确定当年需增加的职工人数,经市、县劳动人事局(劳动局)核准,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随时随地进行招工。当年不需增加职工的,增人指标允许在下年使用。本企业不使用的,经厂长(经理)同意,增人指
标可由上级部门调剂使用。
四、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工业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的建筑安装企业,吨煤工资含量包干的煤炭企业,在不突破挂钩比例和工资含量标准的前提下,增加职工不受劳动计划指标限制。企业根据生产需要,可随时增人。
五、新建扩建企业需要增人的,按照设计定员人数,报请计划后,可根据需要另给增加劳动指标。
六、企业当年出现的自然减员指标,经核准后,原则上由企业自行使用,企业不提使用计划的,可由市统一调剂使用。
七、在发展完善市综合劳务市场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开放县、区劳务市场。各县、区可结合实际,建立单一的或综合的劳务市场,结合自己的特点,开展灵活多样的劳务交流活动。
八、改变过去单一的靠行政手段调配劳动力的做法,采取多渠道、多层次调配劳动力的办法,增加劳务市场的功能和容量。凡是需要招工用人的全民、集体、乡镇、中外合资、联营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个体户、家庭用工、以及需要求职的待业青年、各类职业学校毕业生、待业职工
、社会闲散劳动力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等,一律进入劳务市场。发挥和运用市场机制调配劳动力的作用,逐步实现劳动力管理社会化。
九、改变人才单位、部门所有的封闭式局面,为人才合理流动和开展智力技术交流搞好服务。鼓励企业富余职工、学非所用、用非所长的技术人员,非在职的五大毕业生和有一技之长的离退休职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招聘、调转、借调、业余服务和离岗不离厂等多种形式进行合理流
动,并要把人才竞争机制引入劳务市场,根据社会和企业需要,建立人才信息网络,开展集中或单项的人才洽谈交流活动。
十、开辟多渠道、多层次的职业技术培训工作,沟通人才培训需求信息。各类职业学校、就业培训班都可进入劳务市场,向用人单位推荐人才。同时,根据社会需要,以为城区和乡镇企业培训人才为重点,举办长期或短期,定向或非定向,委托代培等多种形式的职业技术培训。
十一、扩大企业招工自主权、简化招工就业手续,进一步方便基层和群众。企业按计划用人招工,由企业自选用工形式,自定招工时间、条件和对象及其具体考核方式内容。用工单位的厂长(经理)同被招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凭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办理录用手续。
十二、在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的同时,结合承包经营责任制,有计划、有步骤地扩大搞活固定工制度的试点范围。凡是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具备条件的企业,均可进行试点。
十三、企业可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采取劳动组合制,择优上岗,合同化管理等灵活多样的形式,搞活固定工制度。
十四、在搞活固定工制度试点工作中,要进行劳动、工资、人事、保险制度的综合配套改革。对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1、按合理的定额定员组织生产而被节省下来的人员,另行安排到独立核算的生产、生活服务公司等单位工作,自己创收开工资后,这部分人员的工资可留给本企业使用。
2、为安置富余人员而兴办的生产、生活等服务事业,纳税有困难的,可报请减免税照顾。
3、老、弱、病、残接近退休年令,企业无法安排工作的职工,本人自愿,可提前1-3年退养。1957年以前参加工作的,可允许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进厂培训,同时办理培训达到上岗条件的子女录用手续。待职工达到退休条件时,办理退休手续。
4、劳动态度,劳动纪律差未被组合的人员,停发奖金,工资发原工资的70%,经教育仍无转变者,可按省政府〔1986〕137号文件规定处理。
5、企业的机构设置,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主确定,各部门不得要求企业设置与本部门对口的机构。
6、在试点企业,干部可试行聘用(任)制度,未被聘用的干部,可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国家正式干部可暂保留原干部身份,参加工人劳动组合。工资待遇,在一九八五年企业工资制度改革之前任职的干部,并达到最低职务工资等级线的,可保留原工资待遇。以前任职并新
进了职务工资等级线的职务工资及以后任职的干部,其职务工资不保留(但在一九八二年底以前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其职务工资暂予保留,转业干部的原工资予以保留)。未被聘用的干部,重新分配工作后,按新工作岗位或工种评定工资。但考虑到新岗位需要一定时间的熟练期,其原工
资可保留半年。
7、富余人员中的怀孕和哺乳期间的女职工,可采取放长假的办法,放假期间的工资不得少于本人标准工资的70%。
8、未被聘用或组合的职工,允许辞职或停薪留职自谋职业。也可在本系统内调剂交流,在市劳务市场进行跨行业交流。
9、因技术水平低、业务能力差,而未被组合的人员,企业可进行技术业务培训。在培训期间停发奖金,发放原工资的80%-90%,最高不得超过原标准工资。
10、在定员内被组合上的集体混岗工,在职工自愿的条件下,经市、县劳动部门批准可改为全民所有制合同制工人,也可保留集体工人身份,参加企业劳动组合。
十五、本规定由市劳动人事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十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1988年1月21日
关于颁布实施《东莞市专利奖励与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及其三个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府[2005]36号
关于颁布实施《东莞市专利奖励与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及其三个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专利奖励与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及《东莞市专利申请资助细则》、《东莞市专利奖与工业设计奖评奖细则》、《东莞市专利计划项目实施细则》等三个配套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三月二日
东莞市专利奖励与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培育和扶持我市的自主技术企业,根据《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自有品牌自主技术企业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2005年起,市财政每年拨款1000万元设立东莞市专利奖励与资助资金,用于有关专利的奖励与资助。
第三条 专利奖励与资助资金由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编制并发布专利计划项目指引,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评审、编制、下达项目,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并组织验收。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管理,会审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专利奖励与资助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资助国内专利、国外专利的申请和按照专利合作条约提出的专利国际申请。
(二)配套奖励获得国家、省专利金奖、专利优秀奖项目;奖励获市专利金奖、专利优秀奖项目。
(三)奖励获市工业设计奖项目。
(四)资助专利计划项目。
第五条 专利申请资助按《东莞市专利申请资助细则》(附件一)实施;专利奖励和工业设计奖励按《东莞市专利奖及工业设计奖评奖细则》(附件二)实施;专利计划项目资助按《东莞市专利计划项目实施细则》(附件三)实施。
第六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市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及时、准确地掌握全市专利计划项目的情况,对专利计划项目的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七条 每年从专利奖励与资助资金中安排3%的管理费,由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用于项目调研、评审、验收等管理活动,据实列支。
第八条 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每年将专利奖励与资助资金使用和实施情况,综合向市政府汇报,并抄送市财政局,接受检查监督。
第九条 市财政局对专利奖励与资助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一经查实,追回已资助的经费全额,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以后不再受理其申请,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东莞市专利申请资助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本市发明人申请专利,保护创新成果,增加创新效益,提高自有知识产权的质量和数量,促进全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东莞市专利奖励与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资助奖励对象: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以本市地址申请专利,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市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二)本市辖区内有经常居所,持有本市身份证或暂住证的个人。
(三)在我市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学生。
(四)在其他地区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东莞籍学生。
(五)持有东莞市人才特聘证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专利申请资助的范围:
(一)国内发明专利的申请费、实审费。
(二)国内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费用。
(三)委托在我市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发明专利代理费。
(四)获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的申请费用。
(五)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初审的发明专利的申请费用。
(六)获港澳台授权的发明专利的申请费用。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 国内发明专利的申请费、实审费按实际发生额资助,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授权后每件给予600元资助,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给予300元资助。委托本市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发明专利获授权的,每件资助2000元代理费。
第五条 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初审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5000元。
第六条 在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获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0000元,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港澳台除外)获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5000元。(同一件专利最多资助1个国家或地区。)
第七条 获得港澳台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0000元。(同一件专利最多资助2个地区。)
第三章 受理与下达
第八条 专利申请资助的申请由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每年9月份受理一次。
第九条 申请专利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在专利授权后一年内或专利申请受理后一年内向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四份):
(一)《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
(二)发明专利申请资助应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专利代办处开具的缴纳费用收据,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供收据原件;申请人为单位的,可提供收据原件或复印件及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需核对原件)。 同时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专利代办处发出的受理通知书和盖章的请求书的首页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三)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资助应提供专利证书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四)个人申请的还须提供所在地身份证复印件或在所在地的居住证明(需核对原件)。
(五)涉外专利申请还应提供授权证书复印件(核对原件)以及专利权人的营业所或居所的身份证明。
(六)专利申请经过我市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申请代理费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代理机构开具的代理费用发票和专利证书。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不属于资助范围。
(三)未按规定填写《东莞市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
(四)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五)已获得政府部门同类性质的资助。
(六)与其它相关法律规定相抵触。
第四章 资金的来源与管理
第十一条 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在市专利奖励与资助资金中列支。市财政局根据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核准的专利资助额度进行复核无误后,实行分级划拨资金,市属企业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镇属企业由市财政局下拨给镇财政分局,再转拨到申请单位或个人。
第十二条 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全年额度根据上一年度资助总额确定,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受益人为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专利代理机构及代理人不属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受益人。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对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申请单位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一经查实,追回已发资助资金,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以后不再受理其申请,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同时废除《东莞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办法》。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贵阳市新开航线航班培育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贵阳市新开航线航班培育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筑府办发〔2009〕119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新开航线航班培育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一日
贵阳市新开航线航班培育专项
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大扶持培育我市旅游航空市场的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积极培育贵阳龙洞堡机场航线、航班,充分调动航空公司在贵阳扩大经营的积极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阳新开航线航班培育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培育资金”)是市政府设立的用于吸引国内外航空公司来贵阳发展,进一步提升贵阳龙洞堡机场竞争力,巩固和开发贵阳旅游客源市场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培育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诚实申请、公开受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培育资金由市政府专项安排,暂定期限为5年,期限内资金额度为每年1000万元。对航空公司的培育扶持期为三年,其中第一年为培育期,第二、三年为巩固期;第四、第五年为发展期。
第五条 新开辟航线航班是指2009年1月1日后,新开辟的始发或经停贵阳龙洞堡机场的省外和境外航线航班(含现已停飞的境外航线,此办法施行后又恢复的航线)。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培育资金的补助范围为:新开辟的省外和境外定期航班或不定期航班和市政府确定的重点航线航班。
定期航班是向公众开放并按照公布的班期表运营的航班且在结算期内至少达到每周1班的航线。
不定期航班是指未列入航班计划表,且在结算期内至少达到每周1班的航线。
重点航线航班是指对我市具有政治、经贸意义或重点旅游客源城市的航班。重点航线航班的确定,每年由市政府公布。
第七条 在培育期一年内,从第一个航班起,每半年一次,由市旅游发展与改革领导小组按照补贴标准给予一定额度的补助。对连续开通半年以上的重点航线航班,每半年一次,由市旅游发展与改革领导小组给予一定额度的补助。
第八条 培育资金不补助的航线航班:
(一)在已有定期或固定航班的国际、国内航线上航空公司再临时包机飞行的航班。
(二)享受新开辟航线航班培育资金培育期满后,连续半年内停飞,未增加新运力又开辟的新航线。
第三章 补助方式和标准
第九条 培育新开航线航班,由贵州机场集团公司对航空公司收费减免后,市政府再按标准给予补助。
第十条 对新开辟航线的航空公司,贵州机场集团公司给予收费减免优惠,在航班开飞的第一个半年,给予收费全免的优惠,第二个半年给予减半收费的优惠。
第十一条 新开辟的始发或经停贵阳龙洞堡机场的省外航线定期航班的补助标准:
(一)新开辟国内重点城市的定期客运航线,每航班补助2万元。
(二)重点航线航程在1000公里以内的航班,每航班补助1万元;航程在1000公里以上的航班,每航班补助2万元。
第十二条 新开辟的贵阳龙洞堡机场的省外不定期航班,连续执行半年以上的,每航班补助1万元。
第十三条 新开辟的始发贵阳龙洞堡机场的境外航线定期航班的补助标准:
(一)新开辟的国际定期航线,每航班补助5万元。
(二)贵阳至台湾定期航线,每航班补助4万元。
(三)贵阳至港澳定期航线,每航班补助3万元。
第十四条 新开辟的贵阳龙洞堡机场始发的境外不定期航班,连续执行半年以上的,每航班补助2万元。
第十五条 新开辟的经停贵阳龙洞堡机场的境外航班,每航班补助1.5万元。
第十六条 在2009年1月1日后新开通的航线上,新进入的国内航空公司,每班省外定期航班补助0.5万元;每班国际或港澳台航班补助1万元。
在新开通的境外航线上,首个对飞的境外航空公司与开辟该航线航班的国内航空公司享受同等补助标准。
第十七条 新开航线航班培育期一年满后,第二、第三年按第一年补助标准的80%给予补助。第四、第五年优惠政策,视当时市场需要和航班经营状况,另行制定。
第四章 资金申请、审批和拨付
第十八条 申请培育资金的航空公司会同贵州机场集团公司,应在新开辟航线开行前共同向市旅游发展与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备案。
第十九条 申请培育资金的航空公司,应在新开辟航线运营半年后,向市旅游发展与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补助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财务报表及航线运营情况说明;
(三)贵州机场集团公司减免收费的证明;
(四)培育资金申请表;
(五)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市旅游发展与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上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联审,核定补助金额,报市旅游发展与改革领导小组批准。
第二十一条 市旅游发展与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按照批准的补助金额,5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至申请培育资金的航空公司。
第五章 资金监管
第二十二条 享受培育资金的航空公司,应据实提供相关材料,按季向市旅游发展与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补助航线航班的经营情况。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旅游局负责对培育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航空公司挪用、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或擅自变更资金用途的,取消航线补助资格,有关部门予以追回资金,并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培育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接受市审计部门监督检查,保证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旅游发展与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