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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23:09:33  浏览:80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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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
 (第112号)


  《石家庄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已经二000年二月十八日市第十届人民政府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000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 张二辰
                           
二000年三月二日


          石家庄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行政处罚的听证合法、规范、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含经依法授权或者受委托的组织,下同)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以前,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按本办法执行。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三)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五百元以上罚款、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五千元以上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一千元以上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国务院公安部门和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应进行听证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 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第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该行政机关组织听证。但由受委托组织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由委托的行政机关组织听证。
  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机关或者组织代为举行听证。


  第五条 行政机关在案件调查终结后,拟作出第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六条 行政机关向当事人告知听证权利,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听证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三)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
  (四)听证组织机关、地址和送达日期。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也可以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行政机关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以邮寄方式提出的,以信件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当事人逾期未提出要求的,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七条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行政机关应当在十日内组织听证。在听证举行七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和听证员姓名,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委托代理人的权利,并提示当事人准备证据、通知证人。当事人收到通知书时,应当在通知书送达回证上签字。
  与行政处罚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由本人申请或行政机关通知参加听证。
  当事人应当按时参加听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经行政机关同意可延期一次;未按时通知听证并且事先未说明理由,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会场的,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八条 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在送达举行听证通知前组成听证组织。听证组织设听证主持人一名、听证员二或四名、记录员一名。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由行政机关负责人从本机关下列公道、正派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中指定:
  (一)行政机关的领导;
  (二)从事政府法制工作二年以上的人员;
  (三)从事该专业行政执法工作五年以上的人员。
  参与了案件调查、拟作出行政处罚意见审核的人员,不得指定为听证组织人员。
  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回避申请。是否回避,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九条 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在听证会开始之前提出,并说明理由;回避事由在听证会开始后知道的,可以在听证会结束前提出。


  第十条 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是否公开举行;
  (二)决定中止、终止或者延期听证;
  (三)决定证人出席作证;
  (四)主持听证组织的合议。


  第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听证并就案件的事实、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进行询问;
  (二)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三)维持听证秩序,制止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
  (四)就听证情况和合议意见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提出报告。
  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进行听证,参与听证合议。
  记录员负责通知调查人员和其他听证参加人,并制作听证记录。


  第十二条 其他听证参加人包括:与行政处罚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及其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人,应当在举行听证前向行政机关提出交授权委托书和听证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三条 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听证举行前,行政机关应当将听证的内容、时间、地点以及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调查人员在听证中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案件的调查过程;
  (二)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
  (三)提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和意见;
  (四)遵守听证纪律。


  第十五条 当事人、第三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三)向证人、鉴定人发问;
  (四)申请回避;
  (五)委托他人代为参加听证;
  (六)审阅听证笔录,要求补正;
  (七)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和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八)遵守听证纪律。


  第十六条 听证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
  (二)宣布案由、听证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介绍听证组织人员,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听证组织人员回避,宣布听证开始;
  (三)调查人员陈述调查过程,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依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及意见;
  (四)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进行陈述和辩解,提出有关证据,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五)第三人就案件的事实进行陈述和辩解,提出有关证据,对当事人、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六)鉴定人员宣读鉴定结论,并作出相应说明;
  (七)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就案件有关事实、证据询问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等;
  (八)调查人员和当事人、第三人辩论;
  (九)当事人、第三人最后陈述;
  (十)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笔录应交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记录员在听证笔录中注明情况。


  第十七条 所有与认定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均应当在听证中出示。经过质证并记录入卷后,方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十八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案由;
  (二)听证参加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三)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姓名;
  (四)听证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调查人员提出的事实、证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意见;
  (六)当事人、第三人的陈述、申辩,提供的证据和质证的内容;
  (七)双方在辩论中阐述的理由、依据;
  (八)听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九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组织合议。并就听证情况和合议意见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条 听证的举行,不影响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以及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的行使。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0年5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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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食盐出厂(场)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食盐出厂(场)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9〕3094号


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食盐生产经营成本变化情况,为缓解制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决定适当提高食盐出厂(场)价格,相应提高产区批发价格,零售价格不提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食盐出厂(场)价格(含税)每吨提高80元。调整后的食盐出厂(场)价格见附表一。
  二、相应提高食盐产区批发价格。食盐产区批发价格(含税)每吨提高80元。调整后的食盐产区批发价格见附表二。
  三、本次食盐出厂(场)和产区批发价格调整,各地食盐零售价格一律维持现行水平不得提高,也不准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变相提高。因出厂(场)和产区批发价格提高导致流通成本增加,由盐业经销企业通过进一步提升管理手段和经营效率,压缩经营成本予以消化。各地盐业经销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食盐价格政策,确保食盐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食盐各环节价格的监管,对违反国家食盐价格政策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以上,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九年十二月九日

附表一: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091231/00123f3eabca0ca64a5c01.pdf
附表二: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091231/00123f3eabca0ca64a6502.pdf



铁道部铁路企业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议实施办法

铁道部


铁道部铁路企业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议实施办法

铁审(1991)137号


  第1条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的规定,结合铁路企业机构体制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实行厂长(包括局长、经理等,下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议制度的目的,是对厂长任期目标的实现,以及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推动厂长经济责任制的健康发展。其审计评议结果,供干部管理部门全面考察、使用干部参考。


  第3条 凡实行厂长负责制的铁路企业的厂长,任职期间的某一阶段和任职期满、任期中因各种原因离职的,根据干部管理部门的委托,可按照本办法进行审计评议。如无特殊情况,审计评议的日期应在财务年度决算编报期后进行,以保证审计评议的各项财务指标的完整性和可比性。
  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评议,一般情况实行先审后离,或一离任二审计三使用的原则,特殊情况可根据主管干部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审计。


  第4条 对厂长经济责任审计评议的权限。铁路审计部门,根据干部管理部门的委托,采取上级主管单位的审计部门审计评议所属企业厂长的办法。铁道部任命的铁路局长、总公司(公司)总经理及部直属在京企业的厂长,由部审计局负责审计评议;铁道部任命的工程局长、厂长、铁路分局长,委托各主管总公司、铁路局的审计部门负责审计评议。


  第5条 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议的主要内容
  1、厂长任期内主要经济指标和经营承包目标完成情况及其真实性。
  2、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是否合规合法,准确真实,有无虚盈实亏等问题。
  3、缴纳税金、上交利润、铁路建设资金、留成比例、各项专用基金的提取、使用,是否合规合法;有无截留、挪用应上交的款项;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处理是否行当,有无损害国家利益和企业合法经济权益的行为。
  4、财产物资是否完整,债权债务是否真实,清理是否及时,有无由于企业自身的原因造成财产物资损失问题。
  5、执行财经纪律情况。有无指使或暗示财会人员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严重违反财经纪律问题,以及玩忽职守、官僚主义造成损失浪费问题。
  6、廉政情况。有无以权谋私、侵吞国家资财、贪污贿赂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7、设备技术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按规定增值,有无企业短期化行为。
  8、上级领导和委托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它经济事项。


  第6条 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议的程序
  1、根据厂长主管单位的要求,由干部管理部门向同级审计部门提出《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议委托书》(以下简称《审计评议委托书》)。审计部门接到《审计评议委托书》后,应及时组成审计组,制定审计方案,并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
  对铁道部任命的工程局长、厂长、铁路分局长等离任时,铁道部干部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审计时,向部审计局提出《审计评议委托书》,部审计局根据《审计评议委托书》,委托总公司、铁路局审计部门按委托审计办理。或由部干部管理部门授权总公司、铁路局干部管理部门委托其同级审计部门实施,《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议书》主送委托单位,抄报部干部管理部门。
  对任届期满或离退休的厂长,干部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进行审计评议的,应于当年年初一并向同级审计部门提出《审计评议委托书》,审计部门根据《审计评议委托书》列入当年审计计划,按干部管理部门的要求,有计划地进行审计评议。
  2、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及时组织清理帐项,清点财产物资,编制财产物资清查清理清单;厂长应按照审计评议的主要内容,写出述职报告。
  3、审计组进点在听取被审单位财产清理情况介绍和厂长述职报告后,按照一般审计程序实施阶段的要求,进行审计。
  4、审计实施终结后,审计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铁道部的规定,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提出审计报告和审计评议书,经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和厂长签署意见后,报委派审计组的审计部门审定,并由审计部门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将审计评议书送交委托审计的干部管理部门,同时抄送被审计单位和厂长;并向被审单位下达审计结论和决定。
  由上级审计部门委托下级审计部门实施审计的审计报告和审计评议书,应由被委托审计部门签章后,送委托审计部门审定,经委托审计部门的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委托审计部门将审计评议书送交干部管理部门、被审单位和厂长,并下达审计结论和决定。


  第7条 被审计单位、被审计评议的厂长,对审计结论和决定、审计评议书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结论和决定、审计评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构申请复审。上一级审计机构应在收到复审申请后三十日内,作出复审结论,通知原审计机构和被审计单位、被审计评议厂长,抄送原委托审计的干部管理部门。


  第8条 审计中如发现涉及党纪、政纪的问题,应移交有关部门处理;触犯刑律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9条 被审计单位应按《铁路审计工作规定》,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积极主动配合审计人员做好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议工作。


  第10条 审计人员必须坚持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守机密的工作准则,如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应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11条 审计评议工作结束后,审计部门应按照审计档案工作规定立卷归档。


  第12条 部属各单位对所属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进行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议。


  第13条 承包经营责任制审计不适用本办法。


  第14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原发铁审〔1987〕492号文《铁路企业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议实施暂行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第15条 本办法由审计署驻铁道部审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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