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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外汇信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2:43:49  浏览:86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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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外汇信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银行外汇信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1992年10月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汇信贷资金的管理,促进银行各项外汇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提高外汇信贷资金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国家批准可以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包括地方性和区域性银行,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的外汇信贷业务实行双向目标管理,在下达和考核年度银行外汇信贷计划的同时,制定和下达银行外汇信贷资产负债管理比例,逐步强化银行内部自我约束、自我调节的营运机制。

第二章 资金计划
第四条 外汇信贷资金管理的范围为经营外汇信贷业务银行的下列全部外汇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
一、资金来源:
(一)自有外汇资本金;
(二)银行组织吸收的各项外汇存款;
(三)海外分支机构存回资金;
(四)从境外拆入短期资金;
(五)银行按国家计划从境外自借中长期商业借款(含境外发债筹措资金);
(六)银行借入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七)国家或地方、部门、企业用自借指标委托银行境外专项筹资;
(八)其他资金来源,如暂收应付、境内同业拆入、外汇买卖等。
二、资金运用:
(一)境内各项流动资金贷款;
(二)境内各项固定资产贷款;
(三)拨付海外分支行资金;
(四)存放境外头寸准备(包括存款资金、拆出、购买政府债券、购买股票等);
(五)银行其他投资;
(六)按委托人预定的用途和项目发放的委托贷款;
(七)其它资金运用,如各种暂付资金、境内同业拆出资金等。
第五条 经营外汇信贷业务的银行应根据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的银行外汇信贷资金来源和外汇信贷资金运用内容,编制年度外汇信贷计划,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综合平衡并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执行。区域性和地方性银行的外汇信贷计划,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分行计划部门,由人民银行分行上报总行,并根据总行的要求,分配下达计划。
第六条 各银行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下达的年度外汇信贷计划,努力吸收外汇存款,积极稳妥地筹措境外资金,扩大外汇资金来源;对现汇流动资金外汇贷款按以存定贷的原则发放管理,对现汇固定资产外汇贷款要按人民银行下达的计划严格控制,不得突破。外汇信贷必须遵循国家有关金融方针政策,注重支持国家急需发展的行业、产业、项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条 各银行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缴存外币存款准备金。
第八条 外汇信贷资金管理必须坚持以资金来源制约资金运用的原则。各银行按规定向中央银行缴存外币存款准备金后的各项外汇信贷资金来源、自有资本金,属于银行自身营运资金,必须根据资金来源控制和调整资金运用,做到“自求平衡、自担风险、讲求效益”。
第九条 银行外汇信贷资金必须和人民币资金配套平衡。各银行外汇信贷资金计划的编制应与人民币信贷资金计划的编制相互衔接,对固定资产外汇贷款的国内配套人民币资金,除按规定渠道由部门企业筹措外,需要国内银行贷款的要在人民币信贷计划内安排。
第十条 鼓励各银行间、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间进行短期资金拆借,拆借利率可比照同期国际金融市场利率商定。
第十一条 各银行、其它金融机构可以共同集中外汇资金,对效益好的大中型项目联合发放银团贷款,贷款规模可在本系统内调剂解决,也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单独报批追加规模。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计划年度中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各行外汇信贷业务开展情况及要求,对国家银行外汇信贷计划进行必要的调整。如需调整计划,各有关银行要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调整外汇信贷计划的报告。

第三章 资产负债比例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各银行的外汇信贷资金实行以下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一)外汇自有资本金(包括实收外汇资本、外汇准备金、业务发展基金)与外汇资产总额的最低比例。
(二)各银行发放外汇现汇贷款与吸收外汇存款加外汇自有资本金的最高比例。
(三)各银行自借国际商业借款(含对外发行债券)与外汇自有资本金的最高比例。
(四)短期拆入资金与外汇存款加外汇自有资本金的最高比例。短期资金主要用于解决先支后收的资金垫付和头寸,先支后收必须以银行资金承受能力为限,不得用于长期投资和贷款。
(五)各银行除委托贷款外的长期外汇贷款(即一年期以上贷款,含一年,包括一年和一年以上固定资产贷款)余额与贷款总余额的最高比例。
(六)各银行短期贷款(即一年以下,包括一年以下的技改贷款)余额与贷款总余额的最低比例。
(七)各银行境外贷款、投资、买卖证券、拆放等境外资金运用与外汇资产总额的最高比例。
(八)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各银行不同情况、确定和调整上述外汇资产负债的具体比例数。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对外汇信贷资金管理需要,增减和调整外汇资产负债的比例。
第十六条 银行办理委托对外筹资、委托贷款,应做到借用对应,期限一致、专项使用,按期还债。
第十七条 对外汇信贷资产质量的管理和检查。各银行要根据业务经营状况,定期对逾期、呆帐、坏帐贷款进行清理和分析,严格控制。有关外汇信贷资产风险等级的划分及相应管理办法,人民银行将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在中国人民银行下达的年度计划内,各银行应按第三章规定的有关资产负债比例执行。如按本规定第三章的资产负债比例计算,允许达不到当年下达的有关计划指标;要超过当年下达的有关计划指标;应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申请追加计划。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外汇信贷资产负债比例实行按月考核、按季分析。每月末各项比例指标必须符合本办法的要求。
第二十条 各银行不得违反外汇信贷资产负债的各项比例。如有违者,中国人民银行将根据情节实行警告、通报或罚款处罚。

第四章 检查和实施
第二十一条 在建立统一的银行外汇信贷会计科目制度以前,各银行应先根据人民银行外汇信贷资金管理的内容和要求按现行会计科目及时准确编制本系统外汇信贷业务统计月报,资金平衡表,会计决算表。外汇信贷统计月报要及时准确反映本行系统外汇信贷计划执行情况,于每月后十五日内报人民银行总行。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外汇信贷资金活动的分析预测工作。各银行应于月后及时写出分析简报,季末、年末应根据国民经济有关情况,全面分析报告本行各项外汇信贷资金活动变化、原因、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对影响外汇信贷资金变化的一些综合性问题,应重点说明。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宏观管理需要,可随时检查、监督各银行外汇信贷资产负债状况,资金营运状况,被检查银行应按要求提供所需的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以各银行总行为考核管理单位。各银行可按照本规定,根据系统内分支机构业务发展的不同情况,制订相应的外汇信贷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并建立和健全资产负债监测制度,优化资金增量,调整信贷资产存量结构。
第二十五条 以前规定、办法中凡与本试行办法抵触的,以本试行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试行办法修改解释权属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第二十七条 本试行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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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部门无损检测人员技术资格鉴定考核规则

铁道部


铁路部门无损检测人员技术资格鉴定考核规则

1987年6月10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凡采用本规则所规定的无损检测方法,对在铁道部所属线路上运行的铁路机车、车辆及所使用的钢轨、桥梁及其有关铁道机件的质量检查、设备安全运行的监督检查的无损检测人员,必须按本规则进行技术资格鉴定考核。
第2条 从事无损检测技术的科研、教学和其他人员,通过资格鉴定考核,也可获得技术等级资格。
第3条 经技术资格鉴定考核合格的人员,由铁道部门无损检测人员技术资格鉴定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部鉴定考核委员会)统一发给资格证。从事与所持证书规定的无损检测方法、技术等级、专业相适应的无损检测工作。
第4条 本规则用于从事超声检测(UT),射线检测(RT),磁粉检测(MT),渗透检测(PT),涡流检测(ET)人员。

第二章 无损检测技术等级
第5条 每种检测方法的无损检测人员分Ⅰ级(初级),Ⅱ级(中级)、Ⅲ级(高级)三个技术等级。

第三章 各级无损检测人员的职责
第6条 Ⅰ级人员的职责:
(1)正确调整和使用检测仪器。
(2)执行规定的检测工作。
(3)记录和初步评定检测结果。
(4)了解和执行有关安全防护规则。
第7条 Ⅱ级人员的职责:
(1)熟练调整和校准检测仪器。
(2)圆满完成所规定的检测工作。
(3)记录检测结果并根据标准、规范等写出评定检测结果的报告。
(4)熟悉检测方法的应用范围和限度。
(5)制订简单的检测工艺规程。
(6)指导和监督低于Ⅱ级的人员,培训Ⅰ级人员。
(7)执行安全防护规则。
第8条 Ⅲ级人员的职责:
(1)监督、指导检测工作的进行。
(2)保证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贯彻执行。
(3)选择适当的检测方法和工艺:在没有其他标准可供引用时,协助制订验收标准。
(4)根据法规、标准和规范,解释、评判检测结果。
(5)培训、指导和监督低于Ⅱ级的人员。
(6)监督执行安全防护规则。

第四章 资格鉴定考核组织
第9条 部鉴定考核委员会对无损检测人员Ⅱ、Ⅲ级技术资格进行鉴定考核。
第10条 部鉴定考核委员会可下设各系统考核委员会。各系统无损检测人员技术资格考核委员会的组成前,应报部鉴定考核委员会核批。
第11条 各系统考委会由部鉴定考核委员会成员和本系统无损检测管理和专业人员代表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二名,委员若干名。
第12条 各系统考委会成员中,专业人员的比例不得少于2/3,主任委员应由部鉴定考核委员会成员兼任。
第13条 各系统考委会的职责:
(1)审查各级技术等级资格鉴定申请者的资格。
(2)按规定确定Ⅰ级人员的考试内容,组织考试、评定成绩,并将考核人员的清册、考试成绩、考题、实物操作考试内容报部鉴定考核委员会核备认可。
(3)组织Ⅱ级人员的培训。

第五章 各级技术资格鉴定的申请
第14条 申请技术资格鉴定的无损检测人员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之一的文化程度和工作经验(见表1)。
表1
--------------------------------------------------------
| 级别 | 报 考 资 格 |
|--------|------------------------------------------|
| |1.理工科大学毕业,并具有连续四年以上本 |
| Ⅲ |专业方法无损检测工作经验者(无损检测专 |
| |业毕业的可二年)。 |
| |2.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并具有连续六年以上 |
| 级 |本专业方法无损检测工作经验者(无损检测 |
| |专业的可三年)。 |
| |3.取得Ⅱ级技术资格后五年以上者。 |
|--------|------------------------------------------|
| |1.理工科大学毕业,具有一年以上本专业方 |
| |法无损检测工作经验者(无损检测专业毕业 |
| |可不受工作年限限制)。 |
| Ⅱ |2.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并具有连续二年以上 |
| |本专业方法无损检测工作经验者(无损检测 |
| |专业毕业可不受工作年限限制)。 |
| |3.高中毕业,并具有连续四年以上本专业方 |
| |法无损检测工作经验者。 |
| 级 |4.取得本专业方法Ⅰ级资格二年以上者。 |
| |5.具有六年以上本专业方法无损检测工作 |
| |经验者。 |
|--------|------------------------------------------|
| |1.高中或技工学校毕业,并具有连续一年以 |
| |上射线、超声、涡流方法无损检测工作经验 |
| Ⅰ |者或具有半年以上磁粉、渗透方法无损检测 |
| |工作经验者。 |
| |2.初中文化程度,并具有连续一射线、超声、|
| 级 |涡流方法无损检测工作经验者或具有连续 |
| |一年以上磁粉、渗透方法无损检测工作经验 |
| |者。 |
--------------------------------------------------------
第15条 申请者应填写申请表,通过体格检查,并由申请者单位盖公章。

第六章 考 试
第16条 申请技术资料鉴定的无损检测人员必须通过考试。考试包括无损检测理论笔试和操作技术两部分。
各级人员考试内容(见表2)。
各级人员考试内容 表2
--------------------------------------------------------
| 级别 | 考 试 内 容 |
|--------|------------------------------------------|
| | 本规则所列的五种无损检测技术知识。 |
| Ⅲ |所考核方法的基本原理,该方法所应用的仪 |
| |器设备和校正方法、缺陷信号、图象的解释、 |
| |判断、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安全卫生、防护 |
| 级 |规则、冶金和工艺知识。 |
|--------|------------------------------------------|
| Ⅱ | 无损检测概论。所考核方法的基本原 |
| |理。该方法所用仪器设备的校正方法、有关 |
| |技术标准和规范、安全卫生、防护规则。常见 |
| 级 |材料缺陷特性及有关的冶金、工艺知识。 |
|--------|------------------------------------------|
| Ⅰ |检验设备的操作和检测方法等。 |
| 级 | |
--------------------------------------------------------
第17条 资格鉴定应考人员的无损检测理论和操作技术两部分考试成绩均不应低于80分(百分制)。
第18条 参加经部鉴定考核委员会认可的Ⅱ级、Ⅲ级无损检测培训班的学员,结业考试成绩优良(百分制80分以上)者,在有效期内,技术资格鉴定时,可申请免试理论部分,直接参加操作技能考试。
第19条 参加经各系统考委会认可的Ⅰ级无损检测人员培训班的学员,结业考试成绩优良(百分制80分以上)者,在有效期内,技术资格鉴定时,可申请免试理论部分,直接参加操作技术考试。

第七章 技术资格证书的申请
第20条 资格鉴定考核合格者,统一由相应考委会向部鉴定考核委员会申请资格证书。

第八章 技术资格证书及其有效期
第21条 无损检测Ⅰ、Ⅱ、Ⅲ级技术资格证书由部鉴定考核委员会统一颁发,盖部鉴定考核委员会和本系统公章。
第22条 技术资格证书有效期三年,可申请延长一次,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六年。继续从事无损检测的人员,在技术资格证到期前三个月,必须申请延长或更新考试。
第23条 注销或暂停下列人员的技术资格:
(1)持过期技术资格证者;
(2)检测工作中有重大失误者;
(3)脱离无损检测工作一年以上者;
(4)身体状况不适合者。

第九章 无损检测人员的培训
第24条 实验和实际操作训练的课时,须占培训总课时的1/3~1/2。
第25条 培训教材:
(1)基础教材统一由部鉴定考核委员会推荐。
(2)专业教材由各系统考委会确定。
(3)对从事锅炉(固定)及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的培训教材与劳动人事部门商定。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阿府办发〔2008〕17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阿坝师专:

  州教育局、州财政局拟定的《阿坝州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四月十五日




阿坝州农村义务教育
“两免一补”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阿坝州教育局 阿坝州财政局



  第一条 为促进我州民族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加强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促进勤政廉政建设,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根据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拨款、教育附加、银行贷款等用于我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免杂费、免教科书费和补助寄宿制贫困学生生活补助的全部资金。

  第三条 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循专户储存、专项管理、专款专用、讲究效益原则。

  第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制度,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使用县校应建立健全资金使用控制制度和重大开支由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制度,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及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的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学校和单位。

  第六条 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使用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监督的管理方式。州教育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州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使用监管工作。各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州、县所属学校和单位负责按规定使用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采取分级负责、分级监督管理方式。

  第七条 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必须用于我州农村中小学校学生公用和寄宿制学生生活补助,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八条 管理、使用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所属学校和单位,应设置财会管理机构,由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管理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

  第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所属学校和单位在使用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前,应根据本办法和国家、省、州及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制度。

  第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使用计划和年度预算,在确保资金到位的前提下,严格按计划和预算及时划拨学校和单位,确保中小学教育教学的正常运转。

  第十一条 对于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使用管理上有特殊要求的,应按国家、省、州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学校和单位应严格控制支出,在保证教育教学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第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学校和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四条 由州教育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对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实行单位自查与接受上级教育、财政、审计、监察和州委、州政府组织的检查组的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实行财务公开,由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学校和单位定期向当地群众公布资金使用情况,对群众反映属实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 州级教育局对各县校实施监督检查的重点是各县校在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收支管理活动中执行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和遵守管理制度的情况。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制度和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管理规定。

  (二)财务机构是否建立健全,财会人员是否按财经制度要求配备齐全,内部监控制度等基础性工作是否健全规范。

  (三)是否有擅自改变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用途和标准的问题。

  (四)是否严格执行资金概预算管理规定,有无截留、挤占和挪用的现象。

  (五)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是否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和专项管理,资金支付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六)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是否及时拨付项目学校。

  (七)对州、县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提出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八)州委、州政府布置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第十七条 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学校和单位对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监督管理制度。

  (二)审核、汇编、审批年度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支出计划、预算和财务决算。

  (三)合理安排及时划拨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

  (四)监督管理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概预算、年度计划和预算安排。

  (五)监督检查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及时纠正违纪违规问题,对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

  (六)收集、汇总、报送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管理信息,审核、编报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使用效益的分析报告。

  第十八条 州县教育局应定期、不定期地对所属学校和单位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满足学校和单位教育教学正常运转的需要。

  不定期监督检查是指州教育局按照州委、州政府的要求,随时对各县校进行的监督检查。

  定期监督检查是指州教育局按照州委、州政府的工作安排,组织州级有关部门进行的全面监督检查。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同时根据州委、州政府的工作安排,对有关事项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省、州关于加强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审计监督的要求,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的审计工作。

  第二十条 在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没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违反法律、法规、财经制度和本办法规定造成重大工作失误的,对单位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及法人,除触犯刑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外,对被检查单位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以下一项或数项处罚:

  (一)责令限期整改。

  (二)在全州通报批评。

  (三)追缴违规使用的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

  (四)暂停拨付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州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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