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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2:30:52  浏览:96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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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


  (1996年12月5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2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预算草案主要内容的初步审查
  第三章 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四章 预算变更的审查和批准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预算的监督,规范预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市级预算、市级决算和市级预算变更的审查和批准,市总预算和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市总预算草案及市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市级预算和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市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市级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市总预算和市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市级预算的变更;审查和批准市级决算;撤销市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委员会)在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承担监督预算执行的具体工作;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委托,对市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进行初步审查。
  财经委员会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就预算、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必须研究处理并及时给予答复。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贯彻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预算和关于预算的决议;做到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照预算支出;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预算的监督管理。
  市财政部门和市审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市级各部门进行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
  第八条 鼓励、支持和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检举、揭发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为检举、揭发者保密。   第二章 预算草案主要内容的初步审查

  第九条 市级各预算单位应当按照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部门预算的编制工作。部门预算应当综合预算内、外资金,编列到目。
  第十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半月前,财经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市财政部门提交的市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进行初步审查。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初步审查会议,参与市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的审查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对市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进行说明,并回答询问。
  第十一条 财经委员会对市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税务、统计等相关部门汇报情况并提供相应材料。
财经委员会可以听取市级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编制情况汇报。
  第十二条 市财政、发展计划、税务等部门应当在召开初步审查会议7日前,向财经委员会提供下列材料:
  (一)国务院、财政部关于编制预算的要求;
  (二)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安排的说明;
  (三)科目列到类、重要的列到款的预算表,政府性基金预算表;
  (四)市级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草案;
  (五)本年度税收计划;
  (六)市级预算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安排情况;
  (七)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支出安排情况;
  (八)政府采购计划和市对区、县的转移支付方案;
  (九)市财政资金安排的主要建设项目;
  (十)初步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财经委员会对市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进行如下审查:
  (一)贯彻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的财政经济政策的情况;
  (二)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贯彻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结构合理原则的情况;
  (三)预算收入的安排与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相适应的情况;
  (四)农业、教育、科技支出安排的情况;
  (五)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政府公共支出和基本建设支出的安排情况;
  (六)群众关心的重要问题在预算中的收支安排情况;
  (七)预备费设置情况;
  (八)为实现预算拟采取的措施;
  (九)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四条 在财经委员会对市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初步审查会议后15日内,市财政部门应当将采纳审查意见的情况书面向财经委员会报告。
  财经委员会根据初步审查结果向主任会议提出对市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的初步审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审查机构参考。

  第三章 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十五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市级预算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市财政部门负责。
  新预算年度开始后,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前,市人民政府可以先按照上一年度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批准预算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市级预算后,市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批复市级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市级预算单位应当自市财政部门批复本单位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市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部门预算的批复情况向财经委员会报告。
  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市级预算以及各区、县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情况;
  (二)为实现预算采取的各项措施落实情况;
  (三)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向市级预算单位批复预算的情况;
  (四)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
  (六)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七)预备费的使用情况;
  (八)预算外资金收支管理情况;
  (九)市级预算执行中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
  市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季度终了后,向财经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并按月提供预算收支报表等有关资料。财经委员会将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主任会议。
  财经委员会可以要求有关部门汇报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财经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对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可以组织听证会,查阅会计帐目等有关资料,并向主任会议报告调查结果。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调查结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决议。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协助、配合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调查所需要的材料。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计部门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市人民政府应当责成市审计部门将日常审计发现的预算执行中的重要问题,及时向财经委员会通报。
  第二十一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责成市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并报告审计结果。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专项审计结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四章 预算变更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二条 市级预算超收收入应当优先用于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等重点项目和其他必要的支出。在市级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动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时,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预计超收收入使用方案,由市财政部门将编制预计超收收入使用方案的有关情况及时向财经委员会通报。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预计超收收入使用方案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 预算执行中应当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剂,市级各预算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确需作出调剂的,必须经市财政部门同意。市级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和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的调减,必须经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市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市人民政府必须依法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五条 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批准市级预算调整方案的一个月前,市财政部门应当将市级预算调整的初步方案提交财经委员会初步审查。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六条 预算年度终了后,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市级决算草案,于7月底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10日前,向常委会提交市级决算草案、决算的报告和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市级决算草案应当如实反映预算执行的结果,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照预算数、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变化较大的要作出说明。
  市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部门决算的审签制度。
  第二十八条 对市级决算草案,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遵守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二)预算年度收支完成情况;
  (三)重点支出完成情况;
  (四)政府采购和转移支付完成情况;
  (五)预备费使用情况;
  (六)预算超收使用情况;
  (七)预算结余、结转情况;
  (八)预算外资金收支完成情况。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责成市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税务部门在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市级决算20日前,将决算草案、审计工作报告和税收完成情况报告提交财经委员会。
  财经委员会听取决算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和税收完成情况报告,对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市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税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对决算草案、审计工作报告和税收完成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进行说明,并回答询问。
  财经委员会可以就决算草案中的有关问题听取有关部门的情况汇报。
  第三十条 在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市级决算时,财经委员会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做决算草案的初步审查报告,供审议参考。
  第三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市级决算时,应当听取并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根据审议情况对市级决算作出决议,必要时,也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第三十二条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如实反映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情况,内容应当包括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评价、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存在的问题及审计部门的处理情况,以及对改进财政工作和部门财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市审计部门对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出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依法处理。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当年年底前将审计出的问题的处理结果书面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自市级决算批准之日起20日内,批复市级各预算单位的部门决算,并及时将部门决算的批复情况向财经委员会报告。
市人民政府应当自市级决算批准之日起30日内,将市级决算及各区、县人民政府上报备案的决算汇总,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预算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依照预算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政府领导人的责任,依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撤销其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检举、揭发违反预算法律、法规行为的人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市各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区、县级预算的监督,参照本条例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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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股权持有等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国家土地管理局


对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股权持有等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国家土地管理局



陕西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股权持有等问题的请示》(陕土传真〔1997〕0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1994〕国土〔法〕字第153号)第十条的规定,改建或新设股份有限公司,以原企业使用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时,可不办理出让手续。由土地管理部门按照第十一条规定,确定持股单位和股本额后,与国有股权
持股单位签订委托持股合同,并按规定办理土地登记。
二、中央、省属企业的国有土地股权分别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土地管理部门委托相应一级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持有。



1997年3月25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竹银水源工程移民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竹银水源工程移民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府〔2008〕135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竹银水源工程移民安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

  

  

  

  珠海竹银水源工程

  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珠海竹银水源工程(下称竹银水源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保证竹银水源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持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竹银水源工程的移民搬迁安置工作。

  第三条 移民安置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竹银水源工程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的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先水平。

  第四条 移民安置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

  (二)顾全大局,服从政府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三)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

  (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第四五条 竹银水源工程移民安置工作,包括开展实物指标调查、编制移民安置大纲和规划、进行征地拆迁青苗补偿、建设移民安置点、完成移民搬迁安置任务、实施移民后期扶持等内容。

  第五第六条 竹银水源工程移民在本市内安置。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区)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移民安置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市人民政府成立竹银水源工程移民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该项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斗门区人民政府作为移民安置工作实施责任单位,成立竹银水源工程移民安置工作小组,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推动。

  国土部门负责实施工程征地拆迁青苗补偿,并会同规划部门及提供移民安置点土地。

  项目法人负责建设移民安置点。

  白蕉镇人民政府负责完成移民搬迁安置任务,协助国土、规划部门落实移民安置点土地。

  市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做好有关移民安置工作。

  由珠海市人民政府和斗门区人民政府的相关职能单位组成,成立珠海竹银水源工程移民安置管理机构工作小组,负责移民安置的实施管理。

  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七条 移民安置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

  移民安置协调领导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管理。

  项目法人配合做好移民安置工作,负责移民安置点基础设施工程建设。

  市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职责,积极配合做好有关的移民安置工作。

  白蕉镇人民政府负责并认真组织村组具体实施移民安置工作。

  竹银水源工程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移民安置的实施。斗门区人民政府在移民安置中要加强对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项目法人单位,妥善安置移民,协调解决好移民搬迁安置中的重大问题,完成移民安置任务,逐步改善移民的生产生活条件。

  第七八七条 移民依法享有获得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扶持以及监督移民资金使用的权利,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承担搬迁义务。

  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八第九八条 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修改。在实施过程中,确需对方案进行重大调整或修改的,须由竹银水源工程移民安置工作小组工程移民管理机构提出,设计单位、监督评估单位及项目法人出具意见,经竹银水源工程移民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同意,逐级上报经原审批单位批准后执行。

  由项目法人负责建设的移民安置工程基础设施施工图设计,由按照有关规定项目法人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审查进行批准后方可拨款开工。

  第九第十九条 本项目移民管理机构斗门区人民政府与搬迁的移民签订安置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按协议组织搬迁和安置。

  第十一条 移民安置可采取集中安置、后靠安置、货币安置等多种方式进行。

  (一)集中安置。即有组织地利用成片耕地土地,以村组为单位进行安置。

  (二)后靠安置。即在占地区土地征用控制线以上以外,利用现有耕地和开垦部分耕地土地进行安置。

  (三)货币安置。即移民申请自谋职业或自行安置,不需要政府解决耕地和住房用地,而进行的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

  (四)马墩村建设征地范围内,移民要进行临时搬迁安置的,而自愿随迁移民由于住房不受施工征地影响,其搬迁在安置点建成后再搬迁。临时搬迁移民计算计付临时安置期租房费和临时搬迁费,待安置点建成后再搬迁。

  第十二一一条 移民搬迁费、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被征用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移民过渡期生活补助费计入移民个人财产,专项用于移民住房建设或自行安置包干费用。其他补偿费原则上计入集体补偿所得,专项用于解决移民的生产问题和基础设施建设。

  对补偿费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贫困移民,应当给予适当补助。贫困户核定标准由斗门区人民政府会同占地区移民商定后公布。

  移民个人财产补偿由本项目移民管理机构统一印制补偿兑现卡,分户填写明细后发给移民户。

    第十二三二条 征地补偿标准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关于印发珠海市征用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珠府[2002]134号)、《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粤国资发147号)、《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等文件编制,在移民所在地的乡镇、村组公告、听证,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公布后实施。

  第十三第十四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应当依法申请并办理审批手续,实行一次报批、分期征收,按期支付征地补偿费。马墩村征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以用八围安置点土地以等价值置换形式兑现。

  工程建设临时施工用地,由斗门区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批准土地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后使用。

  农村移民安置用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权属登记手续。

  第十四第十五四条 农村移民安置点的规划设计应结合实际,有利于移民生产生活。移民安置点的基础处理、道路、供水、供电、卫生、广播电视、通信等公共设施,应纳入移民安置总体规划。

  第十五第十六五条 移民安置的宅基地面积和管理,依据《关于规范我市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珠国土字【〔2006〕】661号)和《珠海市私人住宅用地标准和报建收费标准暂行规定》(珠国土字【〔1994〕】169号)有关规定,并结合移民家庭人口情况执行。

  第十六第十七六条  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移民住房原则上由移民自主建造。

  在自愿的原则下,若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2/3以上移民选择统建的,则由项目法人单位进行基础设施和安置房建设,标准按照楼房建造,统建原则由斗门区移民机构和移民协商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移民个人财产补偿费,由移民管理部门与移民签订协议使用,专项用于移民建房。

  第十八七七条 实行农业安置的移民,生产用地不低于原有人均标准。要充分体现“公平合理、同等对待、方便生活、有利发展、确保稳定”的原则。鼓励移民在安置地发展优质、高效、高产农业和生态农业。

  农业安置由被安置的村民小组代表大会会议提出安置区土地分配方案报白蕉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八第十九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专项设施被占的,按照移民安置规划方案实施补偿自行迁建。

  国土部门应和企业、事业单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按照协议进行补偿和搬迁,对补偿标准无法取得一致的,由双方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单位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进行补偿。

  第十九第二十九条 对申请货币安置的移民,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项目移民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签订书面协议,办理司法公证手续后,将移民个人财产补偿费、搬迁运输费和过渡生活补助费一次性兑现支付给移民本人,同时经马墩村村民小组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同意后将人均土地补偿费按照一定比例,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

  移民按规定获得补偿、补助资金后,必须按协议约定的时间迁出占地区。

  第二十一条 移民安置后依法享有与安置地村(居)民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移民的合法权益。安置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及时为移民办理户籍登记、子女就学及耕地土地和房产等确权发证手续。

  第二十二一一条 除国家规定要缴纳的税费外,相关部门要免收其移民的土地调整费、电视、水电、电话安装费和减免外迁过程中办理户口、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契税证工本费及手续应依法减免相关费用费。

  具体优惠政策由斗门区人民政府依据相关规定制订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二二条 竹银水源工程项目法人和各级移民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的标准及时支付移民安置补偿、补助费。

  第二十四三三条 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协议、合同规定时限内必须搬迁的单位和移民,不得拒绝搬迁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搬迁;已经搬迁并得到补偿和安置的,不得返迁或者要求再次补偿,不得干扰其他移民搬迁。

  第二十五四四条 凡是在《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珠海市竹银水源工程建设的通告》(珠府〔2008〕〔2008〕93号)规定的时间和区域内,擅自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项目不予补偿,严格限制占地区的建设和人口迁入。

  加强竹银水源工程建设征地区户籍管理,严禁占地区移民突击分家,严格控制人口迁入。

  除所界定的竹银水源工程占地区人口作为移民搬迁安置对象享受移民政策外,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作为移民安置对象享受移民政策:

  (一)已婚嫁到竹银水源工程建设征地区移民户,户口未迁入的,凭结婚证、户口本经移民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可作为移民安置对象,享受移民政策。其中一方或双方是再婚的,随夫或妻所生子女未婚的,可作为移民安置对象,享受移民政策。

  (二)被拐卖的妇女,被解救回占地区村组的,凭珠海市公安局证明,可享受移民安置政策;

  (三二)原户口在占地区、,曾买户口农转非后无工作单位,仍保留承包耕地、,现还在占地区居住的,可享受相应的移民政策。

  (四三)户口原籍在占地区,因应征入伍户口外迁的现役军人(军官除外)享受移民安置政策。

  (五四)户口原籍在占地区,因读书户口外迁的在校大中专学生,享受移民安置政策。

  (六五)户口原籍在占地区,因劳教、劳改户口外迁的现服刑人员,列入移民安置对象,享受移民安置政策。

  下列人员不属于移民安置对象,不享受移民安置政策:

  (一)凡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人员,户口迁出马墩村的,不管在马墩村是否有房屋均不作为移民安置对象。

  (二)凡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回占地区居住,无论其户口是否迁入占地区,不作为移民安置对象。

  (三六)在马墩村依靠租用房屋和土地生活的,而户口在外省外地的人口,不作为移民安置对象,不享受移民安置政策。

  其他特殊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解决。

  第二十六五五条 马墩村土地权属范围内、工程占地区以外,移民开发建设的鱼塘、果园、耕地及经济林木,不属于占地处理补偿范围。但因移民搬迁后,无法继续耕种的,失去效益,应给予一定的青苗补偿。补偿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制定。移民获得补偿并搬迁后,移民搬迁后不得能再回原地耕种,所有经济林木不得砍除,应作为竹银水源工程生态林予以保护。

  第二十七六六条 竹银水源工程建成以后形成的水面及被征用过的耕地、林地、荒地及消落区的土地属珠海竹银水源工程运行管理机构市政府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开发使用。

  第二十八七条 马墩村土地权属范围内工程占地区以外,征地剩余水田、鱼塘、果园及山林地,移民搬迁后不可能再回原地耕种,由珠海市人民政府将八围土地和马墩村剩余土地进行等价值权属置换,不再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第三章 实施管理

  

  第二十九七八条 移民安置工作实施前,由斗门区移民管理机构编制移民信息手册分发给移民户。移民信息手册应包括工程概况、国家政策、补偿标准、移民权利、安置方式、移民申诉渠道和程序、移民实施组织机构、公众参与等内容。同时,应编制移民安置突发事件处理预案,报斗门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在必要时实施。

  第二十九第二三十八条 移民安置实行项目责任制,项目法人单位为项目实施第一责任单位,竹银水源工程移民安置工作小组移民机构为第二责任单位。依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和补偿方案投资,对移民安置任务、质量、档案管理负总责。

  第二三十九一条 移民安置建设工程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分类管理,凡达到国家、省和市规定的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依法要按有关规定招标。

  第三十二一条 移民安置工作实行监督评估制度,由监督评估单位对移民安置工作实施全过程综合监督。移民监督评估单位由项目法人单位依照规定程序进行委托招标。

  移民监督评估单位依据批准的移民安置实施规划、施工图设计及配套文件,派出监督评估工程师对移民搬迁进度、质量、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以及移民生活水平的恢复情况进行监督评估;监督评估单位应当将监督评估的情况及时向竹银水源工程移民安置领导小组及项目法人单位报告。移民管理机构应积极配合移民监督评估单位开展监督评估工作,如实向移民监督评估单位提供相关资料。

  移民安置中的单项工程监理单位由项目法人通过招标选择。单项工程监理单位应定期向项目法人和监督评估机构提交监理报告。

  第三十三一二条 市、区移民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移民安置验收制度。移民安置验收是在移民安置单项验收的基础上,依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和施工图设计,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对移民安置工作进行验收。移民安置工程完成后,区、市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结果报省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移民安置规划完成后,由省政府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后报省政府备案。

  移民管理机构配合项目法人单位认真准备和收集工程设计、工程概预算、工程监理报告、工程质量检查意见、工程结算(决算)与审计报告等重要资料,为验收提供详实依据。验收结束后,应将上述资料整理归档。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才能转入后期扶持阶段。

  有关验收办法由市移民主管部门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二三条 各级移民管理部门要按移民安置与基建进度定期逐级报送统计报表,建立并完善移民信息系统。

  斗门区移民管理机构以及项目法人应当建立移民工作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五三四条 各级政府信访部门和移民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信访制度,确定专人负责接待和处理群众信访事件,做好耐心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积极、稳妥、及时地解决移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第三十六四五条 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过程中群众反映的问题,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解决。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五七六条 项目法人根据《初步设计》批准的移民投资规模,按建设进度和签订的移民安置协议拨付移民资金。

  第三十八六七条 移民资金用于移民前期补偿、补助及移民安置点建设的专项资金支出。包括:农村移民补偿补助费、移民生活补助费、其它费(含勘测规划设计费、实施管理费、移民机构开办费、技术培训费、监理监测评估费)、预备费、移民资金存款利息收入等。

  农村移民补偿补助费按国家审批标准和已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及移民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移民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七八条 移民资金必须设立银行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分级审批,按计划使用,按进度拨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贪污、挥霍移民资金。

  第三四十八三十九条 市、区移民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移民管理部门报告移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市、区人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对移民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及时查处各种违纪违法行为。

  第三四十九一条 使用移民资金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并将移民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时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四十二一条 移民资金存储期间的利息,纳入移民资金管理,用于移民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后期扶持

  

  第四十三一二条 移民后期扶持的主要任务是对移民后期的生产进行扶持,逐步提高和改善移民的生活水平。

  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由斗门区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编制,按照有关规定报省、市、省移民主管部门批准,由斗门区移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十四二三条 对占地区移民按照省移民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列入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范围,对自愿随迁移民按照市有关文件列入市后期扶持范围,移民后期扶持时间均为20年,时间自移民完成搬迁之日起计算。扶持人口按照国发〔2006〕17号文、国家发改委《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发改农经〔2007〕3718号)进行核定。

  列入后期扶持的对象,扶持标准为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扶持方式,既可以现金方式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也可以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具体方式由斗门区移民管理机构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听取移民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采取现金方式发放给移民个人的,要核实到人、建立档案、设立账户,及时足额将后期扶持资金兑现到户;采取项目扶持方式的,可以统筹使用资金,但项目的确定要经过绝大多数移民同意,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要公开透明,接受移民监督,严禁截留挪用。

  第四十五三四条 市、区发改、财政、农业、林业、水利、交通、电力、教育、卫生、文化、民政、科协等部门在项目安排上对移民安置区给予优先照顾。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六四五条 对在竹银水源工程移民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移民搬迁结束后,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七五六条 凡在市人民政府规定时限内完成搬迁安置的移民,每户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八六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挪用、侵占、贪污移民资金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已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方案,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移民安置工作故意推诿,玩忽职守,影响正常搬迁安置的。

  (四)无故拖欠移民经费,影响移民工作正常进行的。

  (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侵犯移民合法权益的。

  (六)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散布虚假信息,妨碍施工的。

  第四十九七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无正当理由拖延搬迁或者拒绝搬迁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四十八四十八条 项目法人及移民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安置标准及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四十九一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水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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