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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禁止赌博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1:26:31  浏览:89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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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禁止赌博的规定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海南省禁止赌博的规定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1988年11月5日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88年11月16日颁布施行)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秩序,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有制止、检举、揭发赌博行为,支持、配合执法人员查禁赌博的义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赌资。
第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参加赌博或为赌博者充当保镖、放哨的,处十日以下拘留,或单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未构成犯罪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单处或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或实行劳动教养:
(一)纵容、包庇赌博的;
(二)以赌博诈骗财物的;
(三)以牟取利益为目的,提供赌场、赌具和赌资的;
(四)胁迫、引诱他人赌博的;
(五)在公共场所、交通要道摆摊设赌的。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实行劳动教养,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充执法人员查缉赌博、劫掠赌场财物的;
(二)假借查禁赌博为名进行敲诈勒索的;
(三)阻碍执法人员查缉赌博活动的;
(四)对检举揭发者行凶、报复的;
(五)胁迫、引诱、教唆不满十八岁的人参加赌博的;
(六)多次参加赌博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条 提供车、船进行赌博的,除按本规定有关条款处罚外,并吊销营业或驾驶执照;情节严重的,实行劳动教养。

第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违反本规定的,除按本规定有关条款处罚外,并由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 凡主动承认错误、悔改自新者,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第十条 凡违反本规定受处罚的,其赌具、赌款、赌物以及一切非法所得一律没收。废除一切赌债。
第十一条 对检举、揭发赌博活动或者协助执法人员查缉赌博有功者,给予表扬、奖励。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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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委制定的吉林省绿色食品基地建设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委制定的吉林省绿色食品基地建设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2〕8号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农委制定的《吉林省绿色食品基地建设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三月七日

  吉林省绿色食品基地建设方案

  (省农委 二○○二年二月十九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委七届五次全会精神,推进生态省建设,树立吉林“绿色经济”大省形象,“十五”期间要建设一批地域优势强、品牌效益好、产加销一条龙、专业化和系列化强的绿色食品生产基地,扩大绿色食品生产规模,提高我省农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市场消费需求为导向,以资源优势为基础,以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农民收入和人民生活质量为目标,面向国内和国际两个市场,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有效形式,统筹规划,科学布局,规模发展,突出龙头企业拉动,大力提高绿色食品科技含量和生产经营的管理水平,逐步壮大绿色食品产业规模,增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后劲。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的原则。在对市场充分评估、预测的基础上,紧紧围绕国内外市场需求,选择适销对路的品种,搞好绿色食品开发。2.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的原则。从各地、各产业的实际出发,发挥区域比较优势,选准发展绿色食品的重点区域、主要产业和主导产品,科学布局,分类指导。3.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适应农业发展新阶段的特点,处理好与生态农业、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互动关系,处理好短期利益和长远发展的关系,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良性循环。4.坚持与国际标准接轨的原则。在绿色食品基地建设和产品加工生产时,要严格按照国家绿色食品生产标准,加速科技创新步伐,推动农业产业升级。5.坚持多元开发的原则。坚持市场运作,以企业开发为主,鼓励和支持各行业、各部门、各种经济成分主体开发绿色食品。各级政府也要积极引导绿色食品开发,投入必要的导向资金。6.坚持利益共享的原则。要正确处理企业与农户两者之间的关系,兼顾双方的利益,逐步向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营一体化方向迈进。

  二、发展目标及实施步骤

  (一)发展目标

  “十五”期间,全省重点建设50个大规模、高水平、牵动力较强的大型龙头企业,搞好水稻、玉米、大豆、水果、肉类、杂粮杂豆、禽蛋、奶类、蔬菜、酒类、矿泉水、特产品12大类绿色食品系列开发,开发产品品牌50个,产品品种300个,种植面积512万亩,总产量313万吨,实现产值131亿元。

  (二)实施步骤

  全省绿色食品发展开发分为启动期、发展期、提高期3个实施阶段。

  2001年为启动期。绿色食品种植面积180万亩,开发绿色食品产品达到140个,产量90万吨。其中,粮豆、蔬菜、水果、蛋等73万吨;畜禽、酒类、饮品类、奶类、特产类等17万吨。初加工产品与精深加工产品比为7:1,实现产值33亿元,比上年增加24亿元,牵动绿色食品基地较强的龙头企业达到30家。

  2002?D2004年为发展期。主要在扩大规模、扩张总量和精深加工上下功夫。绿色食品种植面积达到429.6万亩,绿色食品产品达到260个,产量达到222.4万吨。其中,粮豆、蔬菜、水果、蛋等200.6万吨,畜禽、酒类、饮品类、奶类、特产类等52.8万吨。初级产品与深加工产品比为5:1。经过系列开发和精深加工,实现产值106.6亿元,比上期末增加72.4亿元,牵动绿色食品基地较强的龙头企业达到40家。

  2005年为提高期。主要在规模、质量和提高产品附加值上实现更大的突破。绿色食品种植面积达到512万亩,开发高附加值绿色食品产品达到300个,产量313万吨。其中,粮豆、蔬菜、水果、蛋等243万吨,畜禽、酒类、饮品类、奶类、特产类等70万吨。初级产品与深加工产品比为3:1。实现产值131亿元,比上期末增加24.4亿元,牵动绿色食品基地较强的龙头企业达到50家。

  三、规划布局

  本着“多元投资、多元开发、多元启动”的原则,积极推动一批生产规模较大、科技含量较高、牵动能力较强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和食品加工企业向绿色食品产业靠拢,重点做好对皓月集团、通化葡萄酒、华正肉业、大成黄龙、吉林酒业集团等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的绿色食品的开发。全省计划建立12类、58个绿色食品产品生产基地,分布在37个县(市、区)。(一)大米生产基地。主要建在榆树市、梅河口市、永吉县、舒兰市、龙井市、和龙市、通化县等地。面积30万亩,产量15万吨,产值4.5亿元。牵动的龙头企业主要有:梅河曙光谷物有限公司、榆树市禾丰米业有限公司、吉林市北方米业有限公司、吉林市第一粮油加工厂、延边绿色食品米业有限公司、和龙市平岗绿色食品米业有限公司、通化县粮食收储经销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二)特用玉米基地。主要建在九台市、德惠市、前郭县等地。面积30万亩,产量15万吨,产值1.9亿元。牵动的龙头企业有:长春市新月食品加工厂、长春市绿色食品公司、德惠市农业开发公司、东辽县绿色食品开发公司、前郭县绿色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第二粮油加工厂等企业。(三)优质大豆基地。主要建在德惠市、榆树市、敦化市等地。面积20万亩,产量3万吨,产值8000万元。牵动的龙头企业有:敦化市大山镇商贸公司、德惠市农业开发公司、榆树市农业开发公司等企业。(四)水果生产及加工基地。主要建在延吉市、长春市绿园区等地。面积3万亩,产量3万吨,产值6000万元。牵动的龙头企业有:延边华龙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市绿园区宏达农工商有限公司等企业。

  (五)肉类生产加工基地。主要建在德惠市、大安市、公主岭市、长春市郊区、吉林市昌邑区等地。产量9万吨,产值9.5亿元。牵动的龙头企业有:吉林鹊源公司、大安市白鹅集团、长春市皓月集团等企业。

  (六)禽类基地。主要建在德惠市、吉林市、珲南县等地。禽类产量4000吨,产值4000万元。牵动的龙头企业有:吉林德大公司、吉林市昌邑区科技交流中心、公主岭市稷丰公司等企业。

  (七)油料杂粮杂豆基地。主要建在通榆县、扶余县、洮南市等地。面积13万亩,产量2.6万吨,产值5200万元。牵动的龙头企业有:通榆榆香食品实业有限公司、松原市宁江区民乐农工商总公司、扶余增盛农产品开发中心、洮南市上园源农场等企业。

  (八)蔬菜和瓜类基地。主要建在长春市南关区、长春市绿园区、德惠市、通化市二道江区、永吉县等地。面积5万亩,产量10万吨,产值1.8亿元。牵动的龙头企业有:长春幸福乡农工商总公司、德惠市升阳乡综合批发市场、长春市绿园区宏达农工商有限责任公司、通化市二道江区蔬菜生产经营公司、永吉县农业科技开发公司等企业。(九)特产品加工基地。主要建在延边、通化、白山等地。面积1.4万亩,产量1万吨,销售收入3.2亿元。牵动的龙头企业有:延边蜂业公司、露水河林业局、长白山特产实业公司等企业。

  (十)矿泉水基地。主要建在白山、通化、延边、吉林等市州。产量5000吨,产值1000万元。牵动的龙头企业有:长白山啤酒厂、吉源矿泉饮品有限公司、吉林省海外集团等企业。

  (十一)乳制品加工基地。主要建在通榆县、长春市区等地。产量3000吨,销售收入1200万元。牵动的龙头企业有:通榆县红牛奶业公司、吉林农大乳制品加工厂、长春市绿色食品公司等企业。

  (十二)酒类加工基地。主要建在双阳区、抚松县等地。产量4000吨,产值4000万元。牵动的龙头企业有:长白山啤酒厂、吉林粤海银瀑啤酒有限公司、吉林特产研究所山葡萄酿酒实验厂等企业。

  四、保证措施

  (一)扶强扶壮一批龙头企业,加快绿色食品开发步伐。从实际出发,重点扶持一批具有一定基础和规模,科技含量高,产品附加值大,市场前景好,具备一定竞争能力的粮油、乳业、畜禽、果菜、山特产及饮品等加工企业,增强绿色食品龙头企业的市场开拓能力,加大对基地的牵动作用。一是加快绿色食品加工企业的技术改造步伐,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对现有企业进行更新改造,促进企业上规模、上水平、上档次,延长产品加工产业链条,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增强市场竞争力,促进我省绿色食品加工行业产品结构的科学调整。对于新建骨干项目,抓好规划布局,在市场开发、技术工艺、投资构成、管理机制、基地建设等方面评估论证的基础上,加快建设步伐,争取早投产、早见效。二是积极推进绿色食品产品结构的提档升级。依据国内外市场的需求,从现实要求和潜在的市场出发,调整和开发绿色食品,解决初级产品比重大、加工产品品种趋同、科技含量低等问题,逐步扩大精深加工产品比重,实现绿色食品产品的多样化,扩大在国内外市场的占有率。三是实施品牌战略,抢占国内外市场。选择一批质量叫得响的品牌,集中进行广告宣传,扩大影响。中小企业和基地要积极主动向名牌靠拢,联合联营,发挥整体优势,共同开拓市场。争取在年内开创一批全国驰名、国际认可的名牌产品。四是活化机制,强化管理。积极推动企业内部改革,加快企业和基地一体化建设进程,逐步形成企业和基地农户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新机制。强化企业内部管理,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重点在产品成本、质量、财务和产销管理上下功夫,不断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五是筹划组建绿色食品企业集团。借鉴外省的经验,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产品技术含量提高、企业组织结构实现规模效益、区域经济结构突出优势特点出发,筹划以绿色食品优势企业为龙头,名牌产品为依托,资产重组为纽带,采取联合、兼并、收购等资本运营方式,着手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绿色食品企业集团,共同抵御市场风险。

  (二)建立和完善绿色食品市场体系,加大绿色食品市场开拓力度。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在建立以平等竞争为基本准则的市场秩序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绿色食品市场体系,为绿色食品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一是加强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地的绿色食品配送中心建设,广泛开展绿色食品配送业务,使其成为面向国际市场的绿色食品贸易“窗口”。二是建设绿色食品营销网络。以全省现有的各类相关专业批发市场设立的绿色食品批发专柜为基础,逐步建立辐射到全国各地的各类相关专业批发市场,形成绿色批发营销网络。近期,市场要定位在全国一些高消费大城市和沿海发达地区以及日本、韩国、中东地区等国家。建立绿色食品连锁经营,设立专营店、连锁店,逐步形成产地市场与外埠市场、连锁经营与网络销售相结合的绿色食品市场网络;进一步完善绿色食品专用信息网络,在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架起一条绿色食品国际信息高速公路,促进绿色食品生产经营向现代化、信息化方向发展。

  (三)建设高标准原料生产基地,促进绿色食品专业化生产。本着市场牵动、科技先行、区域发展、规模推进的原则,高标准、高质量地建设好绿色食品原料生产基地。一是加强绿色食品基地良种工程建设。优化种植业和养殖业品种,推广优质专用动植物品种,绿色食品基地优质品种率要达到100%。通过两至三年的努力,逐步建立起区域化、专业化的绿色食品良种繁育基地。二是加强科技培训,建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认真执行绿色食品种养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和有关动植物基地建设管理办法。通过报刊杂志、电视讲座、巡回宣传、现场培训等形式,向农民普及绿色食品知识和技术,提高广大农民对绿色食品认知度,增强做好工作的自觉性和创造性。三是保护好生态环境,促进生态示范省建设。重点抓好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治沙工程、退耕还林还草和“一水五地”建设工程,加强小流域治理和水土保持,扩大绿色植被面积,提高森林覆盖率,不断改善大气环境。加强土壤环境建设,减少“白色污染”。大力推广应用经国家认证有绿色标识的生物肥、有机肥和生物农药等,减少土壤中农药残留。引导和鼓励工业企业实行清洁生产,严禁在绿色食品生产区域建设有污染的工业企业,依据绿色食品发展的需要,建立起高标准生态农业保护区。对列入实施方案的绿色食品基地县(市、区),环保监测部门要对其大气环境、土壤条件、灌溉水质等方面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整治方案,尽快达到国家要求的标准。四是加大资金投入,支持绿色食品基地建设。逐步建立以绿色食品加工龙头企业和农民投入为主体,财政和信贷投入为导向,广泛吸纳国内外资金的绿色食品开发投入机制。金融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绿色食品基地开发项目的信贷扶持力度,有计划地扶持一批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的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各部门也要集中有限资金重点向绿色食品产业倾斜,形成合力,促进绿色食品基地建设。

  (四)强化产品质量监管,提高绿色食品市场信誉。从长远发展和市场竞争的需要出发,按照坚持标准、严格质量的要求,在绿色食品产业建设中,要建立配套的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一是严格标准和审批程序。按照国家确定的各种绿色食品产品标准,严格检测和评价绿色食品基地生产的各项技术指标和生态环境。同时积极与发达国家同类食品标准接轨,按国际标准组织基地生产经营。二是规范合同,提高合同履约率。按照产业化经营的方式,把企业和基地农户连接起来,明确两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提高合同履约率,逐步推进加工企业与基地农户利益一体化进程。三是定期抽检,动态管理。对基地的绿色食品产品及其生产环境定期进行化验检测,定期发布绿色食品检测公告,凡不符合标准的一律取消其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资格。四是加强对绿色食品的市场管理。进一步统一和规范绿色食品的包装和标识,将各种绿色食品的质量标准以最直观的方式告示消费者。相关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定期对绿色食品商品市场进行联合检查,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绿色食品的责任者依法惩处,公开曝光,保护生产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绿色食品开发有效推进机制。发展绿色食品产业,建立高标准的绿色食品生产基地,是今后一个时期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重点工作之一,必须予以高度重视。要理顺绿色食品管理机构,实行归口统一管理。省农委全面负责绿色食品基地建设方案实施的综合协调指导,加强有关政策法规的制定,绿色食品标志认证,基地开发项目的论证和实施,绿色食品基地生产经营全过程监控,从业人员培训等工作。各基地县(市、区)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根据绿色食品基地和产业发展的要求,确定重点推进项目,通过一个基地、一个产业、一个班子、一个规划、一个政策、一个实施办法 的“六个一”工作机制,切实推进绿色食品产业发 展。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北京市国有企业破产工作暂行规定》和《北京市企业兼并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北京市国有企业破产工作暂行规定》和《北京市企业兼并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北京市国有企业破产工作暂行规定》和《北京市企业兼并工作暂行规定》已经第84次市长办公会议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规范和推进本市国有企业破产工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国有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申请破产。
第三条 企业破产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条 企业破产应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 企业破产应依法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第六条 凡借用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世界银行贷款或转贷款,偿还任务尚未落实的企业,不得申请破产。

第二章 主要政策
第七条 破产企业的所有经营性财产,除已设定抵押者外,均为破产财产。变现收入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依据《破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顺序清偿。
第八条 破产企业的非经营性资产(包括职工住房、学校、幼儿园所、医院等福利性设施)原则上不计入破产财产。企业破产终结后,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移交破产企业所在区县统一管理。
破产企业党委、工会、共青团组织的财产不计入破产财产,按照各自章程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计入破产财产。除已设定抵押者外,破产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所得,首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交由市财政预算专户管理,用于推动全市国有企业破产工作。
第十条 企业破产过程中的各项中介费用(包括审计、评估费用等),原则上按国家有关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第十一条 市属企业破产后,退休人员移交社会管理,按规定预提的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的医药费、抚恤费等项费用,暂由企业主管部门垫付;企业主管部门垫付有困难的,由财政部门垫付。对原由企业负担支付的退休人员医药费,在本市未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暂由财政部门
采取“一年一垫、先垫后支”的办法垫付。其标准以本市上年退休人员人均医药费为基数,扣除退休职工人均大病统筹和个人负担部分后的人均实际支出计提当年的医药费,由退休人员所在街道按规定支付退休人员有关费用和报销医药费。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后,按新的规定执行。

离休人员交由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管理,按规定预提的各项费用和医药费,暂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垫付;上级主管部门垫付有困难的,由财政部门垫付。
垫付离退休人员预提和支付的各项费用,待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实现转让后,用转让所得归垫。
区、县属国有企业破产,离退休人员的安置办法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 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的提取标准依据该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所得而确定,但人均最高不得超过本市上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在发给职工个人自谋职业安置费时,可考虑职工工龄长短确定发放标准。
破产企业的在职职工,在法院宣告破产当月,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经本人申请,可以办理退休手续。

第三章 主要工作步骤
第十三条 征求主要债权人意见。企业主管部门在选择拟破产企业时,应征求其主要债权人,尤其是金融机构的意见。
第十四条 制定企业破产预案。破产预案由企业主管部门组织拟破产企业,或者委托中介机构制定,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概况、申请破产原因、企业资产负债情况、债务担保情况说明、职工分流安置方案、资产处置方案、破产中存在问题等。其中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包括:职工队伍现状
、有关政策依据、预计分流安置情况、安置费用来源等。企业破产预案应征求债权金融机构的意见。
第十五条 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企业在正式向法院申请破产前应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主要内容包括:通报企业目前的经营状况和破产原因;介绍国家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法规以及本市有关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的政策;作出关于是否同意企业破产的职代会决议。
第十六条 对破产企业进行审计。企业破产清算组应委托经有关部门认证、具有审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破产企业进行审计。对审计中发现原企业存在严重违反国家财经纪律问题的,由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对破产财产和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企业破产财产处置前,应由破产清算组委托具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证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企业破产财产的评估结果应报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土地使用权评估须由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认证的、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由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确认评估结果。
第十八条 破产财产和土地使用权公开转让。企业破产财产和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以拍卖方式依法转让,转让价格应以评估确认的价格为依据,由市场确定。
第十九条 妥善安置企业职工。破产企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职工安置的政策规定,妥善解决职工安置问题。
第二十条 建立破产项目责任制。破产企业主管部门应在企业正式向法院申请破产前成立破产工作领导小组,代表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企业破产准备及清算工作,并对项目全过程负责。领导小组由主管部门指定一位主管领导任负责人,主管部门的财务、劳动、资产管理、工会等部门
派专人参加。
第二十一条 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在破产事务中的作用。清算组可以聘请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承担企业破产清算工作,主要包括:清理企业债务、追索企业债权;组织破产企业审计、评估工作;组织破产财产变现工作;制定破产财产清偿分配方案、破产清算报告;提供法律及
政策咨询等。

第四章 破产审批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申请破产,按照隶属关系由其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市经委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主管部门,市属企业是指市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区县属企业是指区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本市企业兼并工作,维护兼并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通过划转、购买等形式获得其他企业的产权,使被兼并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虽保留法人资格但变更投资主体的一种行为。
第三条 企业兼并应以国家产业政策和首都经济发展战略为指导,有利于调整全市经济结构、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和社会经济效益,并有利于被兼并企业职工安置和社会稳定。
第四条 企业兼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债权人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企业兼并应坚持双方自愿、互惠互利原则。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兼并双方或一方属于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的兼并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之间、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以及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兼并行为,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主要措施
第七条 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兼并双方在制定兼并方案之前,要征求企业债权人,尤其是主要债权金融机构的意见。
第八条 企业兼并要经过双方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通过并形成决议。
第九条 切实做好兼并双方的审计评估工作,防止国有及集体资产流失。兼并方和被兼并方都要委托经有关部门认定、具有审计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状况审计。被兼并方要委托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其中国有企业的资产评估结果须报同
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第十条 认真制定企业兼并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兼并双方的基本情况(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占地、建筑面积、所属行业、隶属关系、主要产品及其规模、企业资产及负债情况、企业职工基本状况、经营状况等)、兼并理由及方式、兼并可行性分析、产品结构调整方案、职
工安置方案、银行债务落实情况及进度安排等。
第十一条 企业兼并双方要正式签署符合法律要求的兼并协议。兼并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兼并协议各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二)兼并理由及方式;
(三)债权、债务的承担及清偿办法;
(四)资产移交方式或资产变动事项;
(五)职工安置办法;
(六)违约责任;
(七)签约日期;
(八)兼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兼并企业双方要妥善处理好职工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关系。职工与被兼并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兼并方要履行原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变更劳动合同的法人单位。兼并双方企业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分别到相关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变更与注销手
续,被兼并方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由兼并方在兼并前负责清偿。
第十三条 兼并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承担被兼并方的全部债务,与被兼并方的债权金融机构签订偿还贷款协议并重新落实担保责任。
第十四条 兼并双方企业在接到审批单位的批复后,及时到税务、财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统计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兼并审批
第十五条 市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同)所属企业之间的兼并,由授权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审批,并报市经委备案。
第十六条 同一区、县所属企业之间的兼并,由区、县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审批,并报市经委备案。
第十七条 不同授权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所属企业之间的兼并,不同区、县所属企业之间的兼并,授权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与区、县所属企业之间的兼并,由兼并方的主管部门和被兼并方的主管部门协商后联合审批,并报市经委备案。
第十八条 非授权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所属企业的兼并,按照隶属关系由非授权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市经委备案。
第十九条 非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审批部门在审批前,应将兼并方案征求同级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与中央在京国有企业、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企业之间的兼并,按照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变更国有企业隶属关系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1994〕649号)的规定,由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经委审核

第二十一条 列入全国企业兼并工作计划的兼并项目,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的规定,由北京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审核,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
组审批。
第二十二条 企业兼并双方申请审批(审核)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兼并双方申请书;
(二)兼并方案;
(三)兼并双方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兼并行为的批复或出资人的意见;
(四)兼并双方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决议;
(五)兼并协议书;
(六)债权金融机构同意兼并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各审批(审核)单位应当自兼并双方报送材料齐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审批单位不能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的,可通知企业延长至20个工作日。

第四章 监管和考核
第二十四条 企业兼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侵害债权人和职工合法权益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可责令其终止兼并行为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追究单位及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企业以欺诈、胁迫方式订立兼并协议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可责令其改正。
第二十六条 建立项目定期上报制度。凡已实施的企业兼并项目,由兼并行为的审批部门负责监管一年,半年向市经委报送一次项目运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凡列入国家计划的企业兼并项目的监管和跟踪考核,按市经委、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对列入国家计划的兼并项目加强监管和跟踪考核的意见》(〔1999〕京经企字第120号)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在国家有关企业兼并的政策颁布实施之前,企业兼并的各项工作以本规定为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2000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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