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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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条例
江苏省苏州市人大常委会
苏州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条例
(1998年11月26日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制定1998年12月29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监督,明确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客观公
正地评价其业绩,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县级市、区及其主管部门任命、聘任或者选举产生的国有企业以及国有资产
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经济责任,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对本企业财务收支真实、
合法、效益应负的责任和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审计机关是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的主管部
门,负责离任审计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必须进行离任审计。未经离任审计的,不得晋升或者转任
其他职务。
离任审计的结果,应当作为考核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审计管辖
第六条离任审计,由下列审计组织实施:
一市、县级市、区审计机关;
二经同级审计机关认可的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内审机构);
三依法成立的社会审计组织。
第七条市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由市审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县级市、区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由县级市、区审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市、县级市、区主管部门任命、聘任或者选举产生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由审计机关认可的内审机构负责实施。
第九条审计机关和内审机构负责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可以由审计机关或者主管
部门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
第十条市、县级市、区政府指定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由审计机关负责实施。
审计机关可以对同级主管部门管辖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直接进行审计。
第三章 审计内容和审计程序
第十一条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内容包括:
一企业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
二企业主要经营指标完成情况;
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四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五投资决策及其效果情况;
六其他应当审计的事项。
第十二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因辞职、辞聘、退休、职务变动等原因离任的,必须先审计,
后离任。
企业法定代表人因解聘、免职、撤职等原因离任的,可以先离任,后审计。
先离任、后审计的,必须在离任决定提出后三个月内完成审计。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负责的离任审计,由同级干部管理部门书面通知审计机关办理审计事项。
内审机构负责的离任审计,由同级干部管理部门书面通知内审机构办理审计事项。
前两款规定的书面通知,属于先审计、后离任的,应当在离任前发出;属于先离任、后审
计的,应当在离任后七日内发出。
内审机构实施的离任审计和主管部门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实施的离任审计,应当将审计通知
书、委托书抄送审计机关。
第十四条审计组织应当依法成立审计组,并必须在实施离任审计三日前将审计通知书或者
委托协议书副本送达被审计企业和离任人。
审计通知书应当载明审计内容、审计组人员、离任审计的起止时间、对被审计企业和
离任人的要求等。
第十五条审计组实施离任审计,被审计企业、离任人和相关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工作
条件和下列资料:
一经济考核指标、合同、协议、章程;
二离任人的述职报告;
三财产清查及债权、债务清理的有关资料;
四财务会计资料;
五企业自查报告;
六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审计组在实施离任审计时,应当听取被审计企业工会和职工代表的意见。
第十七条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后,应当提出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企业和离任人的意
见。
审计报告应当对离任人任职期内的经济责任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被审计企业和离任人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送
交审计组或者审计组织,逾期未送交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八条审计机关和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审定审计报告,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三十日
内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企业和离任人。
社会审计组织应当及时审定审计报告,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审计查证报告
送达委托人。委托人对社会审计组织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经济问题应当进行复核。
第十九条离任人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审计机关和主管部门对出具的审计意
见书、审计决定所列事实的真实性负责;社会审计组织对出具的审计查证报告的真实性负
责。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根据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或者社会审计组织提交的审计查证报告
出具的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在送达被审计企业和离任人的同时,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政
府和有关干部管理部门。
主管部门根据内审机构的审计报告或者社会审计组织出具的审计查证报告而出具的审计意
见书、审计决定,在送达被审计企业和离任人的同时,应当抄送审计机关。
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企业和离任人必须执行。如有异议,可以自
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被审计企业和离任人对主管部门出具的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之日
起十五日内提请同级审计
机关复核,并作出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离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移交有权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
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虚报经营业绩的;
二侵占企业财物的;
三将企业资金借贷他人,并牟取私利的;
四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并牟取私利的;
五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的;
六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第二十三条干部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由审计机关提
请有权部门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和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具虚假审计意见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
者上一级审计机关责令其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有权部门应当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社会审计组织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具虚假审计查证报告的,由审计机关责令其改正,给予通
报批评,并由有权部门给予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
第二十五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由审计组织给予行政处分。
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具不实审计报告的,由审计机关提请有权部门给予警告,情节
严重的,可以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审计人员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对实行公司制的国有企业经理,经董事会决定,参照本条例进行离任审计。
集体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2005年8月15日 财企[2005]123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据一些地方和企业反映,企业因城镇规划、库区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搬迁而收到政府给予的相应补偿款,其有关财务处理规定不明确,不便执行。为此,现就有关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的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搬迁补偿款存款利息,一并转增专项应付款。
二、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或费用,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其净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
(二)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三)企业因搬迁而灭失的、原已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使用权,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四)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三、企业搬迁结束后,专项应付款如有余额,作调增资本公积金处理,由此增加的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共享;专项应付款如有不足,应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收到的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的总额及搬迁结束后计入资本公积金或当期损益的金额应当单独披露。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州级部门预算编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州级部门预算编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发〔2009〕196号
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东南州州级部门预算编制试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十六日
黔东南州州级部门预算编制试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工作的意见》、《贵州省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市县部门预算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和中共黔东南州委第八次党代会精神。为了进一步深化州级部门预算改革,强化预算约束和管理,促进增收节支,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实行和编制部门预算的范围
(一)州级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二)承担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职能,并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作为单位经费收入主渠道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三)实行定额、差额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部门预算编制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收支平衡原则。按照《预算法》规定,地方各级预算和部门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
(二)综合预算原则。单位组织的各项收入和安排的支出,要全面、完整地纳入部门预算统筹考虑,合理安排,不得在预算之外留有收支项目。预算内、外资金捆绑安排使用。
(三)零基预算原则。对专项业务经费,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有事则安、无事不安。
(四)坚持确保重点,兼顾一般原则。部门必须根据收入安排支出,坚持有多少钱办多少事。部门预算安排要保工资、保运转、保必需的业务支出。
(五)定员定额管理原则。部门预算的定员定额以机构编制为依据,严格按照国家工资、福利政策和上级规定的相关开支标准进行测算确定。
(六)严肃性原则。强化部门预算刚性,部门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按照部门预算确定的开支项目和金额执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突破预算安排支出。
(七)绩效性原则。部门预算编制必须与部门工作绩效目标相对应;30万元(含30万元,下同)以上项目资金和业务经费应建立独立的绩效目标;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调整和优化预算支出的方向和结构。
第四条 部门预算包括的主要内容
(一)部门收入预算。包括部门和单位取得的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收入、政府非税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1.财政拨款收入是指由财政部门拨款形成的部门收入。
2.政府性基金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政府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具有特定用途的政府性基金。
3.政府非税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履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利用政府权力和信誉、国家资源(资产)或提供公共服务(含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政府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彩票公益金、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其他政府非税收入等。
4.其他收入包括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指从事专业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
5.上年结余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上年收入抵扣支出后的余额,包括部门预算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
(二)部门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基金支出预算和其他支出预算。
1.基本支出是行政事业单位为维持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必须的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人员定额公用支出、专项业务费等。
工资福利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社会保障缴费;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包括离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贴、住房公积金、助学金和其他补助;人员定额公用支出,根据财政部门确定的定额公用经费细化编制,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福利费、维修费和其他支出等;专项业务费,是行政事业单位为开展专项业务工作在定额公用经费以外确定的支出;专项经费,指不足50万元且由一个部门使用的专项经费。
2.项目支出预算是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特定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而需要的项目经费支出。包括农林水专项资金投入、教育事业投入、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和民族经费等支出项目。
3.基金支出预算是用政府性基金收入安排的具有特定用途的支出。包括养路费支出、育林基金支出、地方教育附加支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出、政府住房基金支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价格调节基金支出、煤炭调节基金支出等。
4.其他支出预算是用政府非税收入和其他收入安排的支出。部门执收的所有政府非税收入,按照有法定专项用途的实行专款专用,没有法定专门用途的由政府统筹合理调剂使用的原则纳入部门预算。
第五条 部门预算编制的基本要求
(一)部门收入预算的编制
财政拨款(补助)收入由部门参照州财政局批复的上年部门预算数列入部门预算。政府性基金收入、非税收入和其他收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测算编制。政府性基金收入和非税收入以及其他收入不得漏报和虚报。
(二)部门支出预算的编制
1.人员经费。按实有人数,结合人事部门核定的工资、补贴项目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定额标准编制。
2.公用经费。按编制内的实有人数和公用经费定额标准计算编制,由部门细化编制到支出经济分类款级科目。
3.专项业务费。根据州委、州政府确定的特定专项业务编制。凡30万元以上的专项业务费,部门应建立绩效目标,作为州政府和财政部门安排专项业务费和支出绩效评价的依据。
4.项目支出(即专项经费)。原则上按上年年初核定预算数安排,按照优化支出结构的要求,主要用于州委、州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和已实施项目的配套。由主管部门根据州委、州政府的工作部署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提出具体项目安排方案送州财政局初审,转报州政府审定后编制。
列入专项经费的支出应当进行项目论证,测定支出概算,对当年不能完成的项目进行分类排队,制定滚动项目计划。
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项目支出以及基金支出预算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分部门项目库和财政项目库。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严格的可行性研究和评审,并按照部门的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提出项目的具体目标和组织实施计划,对项目按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后,将申报项目纳入部门项目库后向财政申报项目支出预算。财政对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后,根据部门申报项目的排序情况和财力的可能择优遴选后,纳入财政项目库并安排项目预算,项目预算原则上只安排项目库中的项目。
凡专项经费在30万元以上的,都应按项目建立绩效目标,作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依据。
5.上年结余资金安排支出。上年部门预算基本支出结余资金纳入次年部门预算,优先安排支出。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属于延续项目资金的,纳入次年部门预算,用于安排上年延续项目支出;属于项目支出净结余资金的,纳入次年部门预算,对部门申报新增项目的,先动用部门的项目支出净结余资金,结余资金不足以安排的,再统筹考虑安排新增项目预算。
(三)其他支出预算的编制
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征收成本核定机制,成本性支出列入部门预算项目支出。执收单位履行职能所需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列入部门预算基本支出,不与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挂钩。
部门其他支出预算必须坚持先保证工资,保机构运转支出,最后才考虑项目支出的原则安排。
其他支出预算中,凡项目支出在30万元以上的,都应按项目建立绩效目标,作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六条 部门预算编制程序
部门预算由部门编制,财政部门审核,政府审定,人大审查批准,财政部门批复下达执行。
(一)部门负责编制和报送部门预算初稿。部门编制部门预算时重点反映部门的基本情况、专项经费预算、政府非税收入预算等有关预算建议数以及编制建议数的政策依据和绩效目标。
(二)州财政局按照规定对各单位的部门预算初稿进行初审,重点审核部门预算初稿中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项目支出安排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在此基础上,根据部门预算编制的原则编制汇总表,按程序报告州政府同意后,确定下达部门预算控制数。
(三)各单位按照部门预算控制数和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的类、款编制细化后的部门预算(草案)送州财政局。州财政局重点审核部门预算(草案)是否符合部门预算编制的相关要求,在此基础上汇总部门预算草案报送州政府审定。
(四)州财政局将单位细化的部门预算(草案)按部门汇总,送州政府审定后,再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编制《州级财政预算草案》呈报州人民代表大会或州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五)《州级财政预算草案》按程序报经州人民代表大会或州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由州财政局在30日内将部门预算批复给各预算单位。各单位在接到预算批复15日内向所属内设单位下达所属单位的预算。
第七条 部门预算的执行
(一)州财政局支付中心和相关业务科室负责跟踪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
(二)部门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合法、合规,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的严格监督。凡部门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标准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越权擅自减免政府非税收入。对截留、坐支财政性资金的行为除全额收缴其违纪资金外,还应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三)部门支出管理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审批报销手续。专项业务费、专项经费和项目支出必须坚持“量入为出、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的原则管理,定期向州财政局报送资金的使用效益情况。
(四)部门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按照部门预算确定的具体项目和金额执行。凡部门预算支出项目之外的开支,州财政局国库机构和支付中心有权拒付。
(五)存在重大政策性增支和州本级财力增加的前提下,按程序报经批准,每年可对部门预算进行一次调整。部门预算调整的时间一般在每年的第四季度进行。
第八条 部门预算执行考核和绩效评价
(一)州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负责检查、考核和评价部门预算收支执行情况。
(二)对非政策因素未完成部门收入预算的部门,当年调整预算时相应扣减部门预算支出,在次年的部门收入预算编制时将上年欠收数相应追加安排部门预算收入任务。
(三)为了调动部门组织收入的积极性,部门当年组织的部门预算收入超收部分的20%,纳入次年部门预算统筹安排给部门使用。
(四)用公用经费预算超标准、超范围开支或用于其他用途影响部门正常运转的,次年将相应降低定额标准安排。
(五)对专项业务费,重点考核部门业务目标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对违规使用专项业务费的部门,次年将减少或不再安排专项业务费。
(六)对项目支出,重点考核部门特定目标完成情况、专款专用情况和使用效益情况,对没有实行专款专用和使用效益不高、存在损失浪费的部门,次年减少或调整项目支出经费预算的安排。
(七)对30万元以上并且具有明显社会影响和经济影响的项目支出和专项业务费原则上都应进行绩效评价。评价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包括是否达到预定的产出目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是否达到预期效果。编制和申报各种项目支出(含专项业务费)在30万元以上的部门(单位),都应提供该项目支出的绩效目标,没有绩效目标的财政不予安排,有关部门原则上将根据各部门(单位)提供的绩效目标进行绩效评价,对绩效评价结果未达到绩效目标的,次年相应减少、调整或不予安排项目支出和专项业务经费预算。
第九条 本《试行办法》从2010年度开始试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试行办法》不符的,一律按本《试行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试行办法》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并制订相关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