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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5:23:22  浏览:98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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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家计委 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发[2000]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二000年七月十五日

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
国家计委 财政部 水利部 建设部
(二000年五月二十日)

  为了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以下简称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及各个环节的责任,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
  (一)按照《水利产业政策》,根据作用和受益范围,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划分为中央项目和地方项目。中央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负责组织建设并承担相应责任。项目的类别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确定。已经安排中央投资进行建设的项目,由水利部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确定类别,报国家计委备案。
  (二)中央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即项目责任主体,下同),任命法人代表。地方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人代表,其中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地方大型水利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负责或委托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人代表。
  (三)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其主要职责为: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在现场的建设管理机构;负责落实工程建设计划和资金;负责对工程质量、进度、资金等进行管理、检查和监督;负责协调项目的外部关系。
  (四)项目法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与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签订合同,并明确项目法人、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质量终身责任人及其所应负的责任。
  (五)在长江中下游堤防工程项目中,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组织建设的一、二级堤防中的穿堤建筑物、基础加固、防渗处理、抛石固基等施工难度大、技术要求高的工程,由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人代表。工程建设的征地、拆迁、移民、施工影响补偿、防汛抢险、与地方实施工程的衔接、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等与地方有关的事宜,由长江水利委员会与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省人民政府(或授权部门)签订协议,并确定协议双方执行责任人,明确双方的责权关系,保证互相配合,防止互相推诿,以免影响工程施工和防汛。
  二、加强水利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
  (一)大江大河的综合治理规划及重大专项规划,由水利部负责组织编制,在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地方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报国务院审批。尚未经过审批和需要进行修订的规划,要抓紧做好修订和报审工作。
  (二)水利工程项目应符合流域规划要求,工程建设必须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水利工程项目的基础上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等前期工作文件的审批,按照现行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三)水利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承担水利工程的勘察设计工程,必须具备相应的水利水电勘察设计资质,严禁无证或越级承担勘察设计任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勘察设计单位的水利水电勘察设计资质前,须征得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四)地质、水文、气象、社会经济等水利工程设计的基础资料,凡不涉密的,要向社会公开,实行资料共享。
  (五)水利工程项目的安排必须符合流域规划所确定的轻重缓急建设要求,既要考虑需要,也要充分研究投资方向、投资可能、前期工作深度等多种因素,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水利部门、受委托的咨询机构要对有关技术、经济问题严格把关,提出明确意见。不具备条件的项目不予审批。
  (六)前期工作费用按照类别分别由中央和地方承担,其中用于规划和跨流域、跨地区、跨行业的基础性工作的,在中央和地方基本建设财政性投资中列支,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用于建设项目的,按规定纳入工程概算。中央和地方在安排建设的前期工作费用,并要合理安排资金勘察设计工作。
  (七)年度计划中安排的水利工程项目,必须符合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所确定的建设方案。工程施工必须具备施工设计图纸,完备各项校核、审核手续。
  三、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施工组织
  (一)水利工程建设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管理制度。未按规定执行上述制度的,计划部门不安排计划,财政部门停止拨付资金。
  (二)各级水利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和建设资金负行业管理责任。
  (三)承建水利工程的施工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并由项目法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通过招标择优选定,严禁无证或越级建水利工程。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施工企业的水利水电施工资质前,须征得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工程施工不得分标过细或化整为零,严禁违法分包及层层转包。需组织群众进行土料运输、平整土地等单纯的工序和以群众投工投劳为主的堤防工程,必须采取相应的保证质量的措施,具体措施由水利部负责制定。
  (四)承担水利工程监理的监理单位必须具备与所监理工程相应的资质等级,并由项目法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通过招标择优选定。堤防工程中,长江一、二级堤防工程的监理由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归口管理,其中一级堤防工程的监理由所属的具备资质条件的监理公司承担;二级堤防工程依法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定监理单位,报长江水利委员会批准。其他流域一、二级堤防工程的监理,属流域机构直接负责建设的堤防工程,报水利部批准;不属流域机构直接负责建设的堤防工程,由项目法人依法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定监理工程,报流域机构批准。三级堤防等其他水利工程的监理单位,也要依法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择。
  (五)进一步完善合同管理制。由水利部商有关部门,尽快组织制定《堤防工程施工合同范本》,并严格按要求组织实施。
  四、严格水利工程项目验收制度
  (一)水利工程建设必须执行国家水利工程验收规程和规范。水利工程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堤防工程的分部工程验收由监理单位主持;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竣工验收,一级堤防由水利部(或委托流域机构)主持;二级堤防由流域机构主持;三级及三级以下堤防由地方水利部门主持。工程验收必须有专家参加,充分听取专家的意见。
  (二)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前,质量监督单位要按水利工程质量评定规定提出质量监督意见报告,项目法人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提出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在以上工作基础上,验收委员会鉴定工程质量等级,对工程进行验收。
  (三)要充分考虑堤防工程应急度汛的特点,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要及时组织验收。验收中发现不符合施工质量要求的,由项目法人责成施工单位限期返工处理,直至达到质量要求;对未经验收及验收不合格就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的,要追究项目法人的责任。未经验收而参与度汛的工程,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研究制定度汛方案,保证安全度汛。
  五、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计划与资金管理
  (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必须按照国家批准的建设方案和投资规模编制年度计划,严格控制工程概算。
  (二)中央项目的年度计划由水利部报国家计委,地方项目的年度计划由省计划和水利部门进行初审,其中一、二级堤防和列入国家计划的大中型项目的年度计划,须报送流域机构审核,由省计划和水利部门联合报送国家计委、水利部,同时抄送流域机构备案。
  (三)地方要求审批项目或在年度计划中要求中央安排投资的,要在申请报告中说明地方资金的具体来源,并出具出资证明。凡不通过规定渠道报送的项目,一律不予受理。地方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不予审批,不得安排中央资金。地方已承诺安排资金,但实际执行中到位不足的,中央计划、财政、水利等部门要督促地方补足,必要时可采取停止审批其他项目、调整计划、停止拨付中央资金等措施,督促地方将建设资金落实到位。
  (四)完善协商和制约机制,减少计划下达和资金拨付的层次和环节。中央项目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分别由国家计委和财政部下达到水利部,地方项目的计划由国家计委和水利部联合下达到省计划和水利部门。地方项目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由财政部下达到省财政部门。国家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下达后,省计划、财政和水利部门应及时办理相应的手续,凡可将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直接下达到项目法人的,要直接下达到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应根据国家下达的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合理安排各项建设任务。
  (五)各级计划、水利部门要根据规定,按项目的轻重缓急安排计划,对特别急需的项目尤其是起关键作用的工程(如重要干堤的重点险段、重点病险水库的度汛应急工程等)应优先安排。
  (六)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开设专户,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和滞留。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过批准的水利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不得改变资金的使用性质和作用方向。
  (七)各级计划(稽察)、财政、水利等部门下达计划、预算、稽察情况的文件要同时抄送各有关部门,做到互相监督,互相配合,及时通气,堵塞漏洞。对查出问题的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整改,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规定严肃处理。
  (八)设计变更、子项目调整、建设标准调整、概算预算调整等,须按程序上报原审批单位审批。由以上原因形成中央投资节余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审批后,将节余资金用于其他经过批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由取概算外的工程管理费。
  六、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的检查监督
  (一)各级计划、财政、水利及建设部门要充实检查监督力量,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及移民建镇项目的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经常进行稽察、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按管理权限查处,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上级主管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稽察。
  (二)地方水利部门负责对地方投资的水利工程进行检查监督,定期将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工程监理和工程施工队伍等情况的检查和抽样检测结果,向上一级水利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水利部(或流域机构)负责对中央投资的水利工程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查处,督促有关项目法人进行整改。
  (三)加强专家对项目前期工作和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对重大项目和关键问题,要组织专家进行充分的论证。对专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对合理可行的意见要及时采纳。
  (四)欢迎新闻媒体、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各有关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完善举报制度。对群众用各种形式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分析,及时处理。
  七、其他
  (一)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可根据本意见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二)本意见由国家计委商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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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公布第二批房地产估价师名单的通知

建设部 人事部


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公布第二批房地产估价师名单的通知
建设部、人事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土地管理局、人事(职改)部门,各有关部委人事(干部)部门:
为了加强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建立起规范的、符合国际惯例的房地产估价制度,根据建设部、人事部〔1993〕845号文件的精神,由两部共同组成了“房地产估价师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自1993年11月开始了第二批房地产估价师专业资格的评审认定工作。经
各地和各有关部委考核初评,并经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认定工作评审委员会评审认定,胡志勇等206名同志具备房地产估价师专业资格(名单附后),现予以公布,准予注册并发给《房地产估价师证书》。
建设部、人事部将于近日内颁发《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注册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考试大纲、考试规程和辅导教材也即将公开发行,今年底或明年初,将在全国范围内举行首次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从而使我国房地产估价师的管理全面进入符合国际惯例的考试和注册制度。凡“房地产
估价师”资格的取得,必须按建设部、人事部的有关文件执行,否则,一律不予承认。
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估价队伍建设的领导和管理,加强对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资格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提高整体队伍的素质,以适应我国房地产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

全国第二批房地产估价师专业资格
人员名单(共206人)
胡志勇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高千里 京港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
张葆玲 北京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所
潘永兴 北京市东城区房地产管理局
刘瑞华 北京市朝阳区房地产管理局
刘静宜 北京市海淀区房地产管理局
李希福 北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
李思忠 北京市城市改建综合开发总公司
王寿松 北京市大成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卢炳哲 北京市住总房地产开发部
史贤英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地政处
林凤秋 北京市住总房地产开发部
臧美华 北京市房地产交易所
洪亚敏 北京经济学院
刘 岐 北京市房改办公室
季如进 清华大学房地产研究所
冯长春 北京大学城市与环境科学系
邬翊光 北京师范大学资源与环境科学系
阎旭东 中国人民大学土地管理系
叶剑平 中国人民大学土地管理系
孙仁先 中国建筑技术发展研究中心
柴 强 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
廖俊平 武汉城建学院
李秀恩 中房集团建银咨询公司
郑世晶 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
杨亚彪 中大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陈 玮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冯 俊 国家建设部
宋启林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李 京 中联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许远明 重庆建筑工程学院
王 杜 中国建筑工程公司第一工程局
王连印 中国建筑工程公司深圳公司
柳 杰 中国建筑工程公司实业开发公司
刘同书 中国建筑工程公司审计部
俞小平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房地产信贷部
曾北川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房地产信贷部
黄朝晖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房地产信贷部
郑修建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房地产信贷

李 凡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房地产信贷

忻鸿良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房地产信贷

陈玉华 建银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孙洪力 建银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张化中 国家物价局
张光远 国家物价局
石小抗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

张 京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
杜 鸣 华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李家■ 天津市土地管理局
刘惠生 天津市土地管理局
肖 云 天津市房产公司
赵树梅 天津会计师事务所第十三分所
徐大章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管理局
刘明刚 辽宁省大连市房地产管理所
孙 伟 辽宁省鞍山市房地产交易所
冯国柱 辽宁省铁岭市房地产价格评估委员会
关玉寰 辽宁省抚顺市房地产交易所
马德山 辽宁省沈阳市房产评估中心
孙连仲 辽宁省沈阳市房产交易所
李兆国 辽宁省丹东市房地产管理局
蔡之洲 辽宁省鞍山市统建办公室
叶 涛 辽宁省本溪市开发办公室
龙永春 辽宁省沈阳市房地产评估中心
金龙善 辽宁省抚顺市土地估价事务所
许怀云 内蒙古建设厅
梁永富 内蒙古乌兰浩特市房地产产权交易处
游和平 内蒙古乌海市房地产管理处
王恭敏 内蒙古伊盟直属房管局
施金俊 河北省沧州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
宋全玲 河北省秦皇岛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
臧荣华 河北省建设委员会房地产处
白 明 河北省邯郸市房地产交易所
李永德 河北省邢台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
赵建波 河北省石家庄市房产管理局
史中兰 河北省石家庄市房产局长安房管所
杜修家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房地产管理局
齐中成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房地产管理局
果端惠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房地产管理局
周有祥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房地产管理局
郑伟民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房地产管理局
王敦尚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房地产管理局
张珍德 黑龙江省阿城市房地产管理局
姜悦明 山东省建委房地产处
武桂花 山东省烟台市房产交易管理处
王慎祥 山东省滕州市房地产评估所
王信湘 山东省济宁市房产交易监理处
李 明 山东省房地产咨询服务公司
袁崇吉 山东省济南市房产交易监理处
石 跃 山东省青岛市房产评估所
高有书 山东省潍坊市房地产管理局
伊善成 山东省淄博市房地产管理局
王信义 山西省阳泉市房地产管理局
段福林 山西省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
高 贵 山西省大同市房地产交易所
路文吉 山西省长治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处
李明德 山西省朔州市房产管理交易所
裴金川 山西省长治市房屋产权产籍监理处

程殿壁 山西省雁北房管所
陈双泉 山西省大同市房产交易所
赵满堂 山西省榆次市城建综合开发总公司
李 健 山西省吕梁建设局价格评估所
彭启金 福建省南平市房地产局
戴建裕 福建省建委房地产处
谢兰捷 福建省三明市建设委员会
范朝霞 福建省漳州市房地产局
李贻景 福建省晋江市建设委员会
陈扬榕 福建省建委房地产处
刑献祥 江苏省镇江市房地产管理局
胡志刚 江苏省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
顾建新 江苏省无锡市房地产管理局
于凤兰 江苏省连云港市房地产管理局
汪 均 江苏省南通市房地产交易所
潘光亮 江苏省扬州市房产交易所
李 恒 江苏省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
卜端良 浙江省绍兴市房地产管理处
曹 驭 浙江省建设厅房地产管理处
桂如春 安徽省芜湖市房地产监理处
李景忠 安徽省毫州市房地产管理处
舒贻仁 安徽省安庆市房地产管理局
马传利 安徽省淮南市房地产交易所
周玉智 安徽省淮北市房地产评估事务所
袁俊山 安徽省蚌埠市房地产评估事务所
陈肆■ 安徽省合肥市地价评估事务所
尚艾群 安徽省滁州市房地产估价事务所
许建民 安徽省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
陆义炳 安徽省黄山市房地产管理局
刘少为 安徽省建设厅
罗祖清 湖北省十堰市房地产交易所
刘淦培 湖北省荆门市房地产评估事务所
张法政 湖北省黄石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
周克生 湖北省鄂州市房地产交易所
雷仲■ 中南财经大学
尹恩平 湖南省长沙市房地局
吴有章 湖南省益阳市房地局
杨学政 湖南省常德市房地局
李加林 广东省深圳市规划国土局
陈进兴 广东省汕头市国土房地产局评估所
桂强芳 广东省深圳国际房地产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廖永鉴 广东省深圳市住宅局
金贻国 广东省广州市国土房地产局
张 鹰 广东省广州市国土房地产局市场处
徐隆赞 广东省汕头市国土房地产局评估所
佟 捷 世联房地产咨询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余必龙 广东省深圳市规划国土局
洪仕华 广西北海市房地产管理局
谭华寿 广西北海市房地产管理局
靳履桂 广西桂林市房产交易所
黄少丰 广西梧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王 波 广西北海市信和咨询公司
李执勇 海南省建设厅
胡洪山 海南省建设厅房地产处
符瑞钊 海南省文昌县房地产管理所
刘承贵 四川省房地产信息咨询中心
张尔富 四川省成都市房地产评估事务所
张能杰 四川省重庆市房地产评估事务所
李一兵 四川省重庆市房地产评估事务所
温德才 四川省自贡市房地产交易所
陈远富 四川省泸州市房地产评估事务所
郭昌河 四川省万县市房管处
周林仿 四川省重庆市房地产交易中心
冯 骏 四川省成都市房地产经营处
陆进科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县房地产管理科
王学哲 甘肃省城建局
冯力民 甘肃省兰州市房地产产权监理处
杨万开 甘肃省金昌市房产管理处
王其通 河南省洛阳市房地产管理局
冯书勤 河南省建设厅
冯明新 河南省南阳地区计建委
何天榜 河南省平顶山市房地产交易所
姚凤城 吉林省长春市房地产经济研究会
栾国强 吉林省四平市房产交易市场管理处
苏振刚 吉林省长春市房地产交易所
朱永坚 吉林省长春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
王继勉 陕西省建设厅房地产业处
刘富生 陕西省建设厅房地产业处
孟周济 陕西省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
王方幸 陕西省西安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
刘长文 陕西省西安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
张宗岐 陕西省宝鸡市房地产交易所
张宪周 陕西省宝鸡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所
张宝菊 陕西省宝鸡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所
罗时顺 江西省南昌市房产交易管理所
苏品德 新疆乌鲁木齐市建委
郭宪德 全军房地产管理局
翟光明 全军房地产管理局
钟福元 海军房地产管理局
邓海乾 解放军总后基建营房部
王建中 全军房地产管理局
仇世发 北京军区房地产管理局
张 纯 空军房地产管理局
王义方 解放军总后基建营房部
任■桦 上海市产权产籍登记发证办
陆振国 上海市闸北区房政科
殷友田 中房上海公司
桂国杰 中房上海公司
郑克宣 上海市房管局
陶孝汛 上海市房地产市场
吴娟娣 上海市静安区房管局
蒋如高 上海市土地局
谭企坤 上海市建委
杨国诚 上海市土地估价所
秦晓福 上海市土地费管理所



1994年4月20日

关于依法加强产品标识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家技术监督局


关于依法加强产品标识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家技术监督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技术监督局: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质量意识的不断提高,产品标识已经成为用户、消费者了解产品质量信息,选购产品的重要依据。但是,目前产品标识的标注情况比较混乱。有的企业标注的产品标识不规范,内容不完整,不能满足用户、消费者的需要;有的企业使用虚假的产品标识,提供错误
的产品质量信息,严重地损害了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此,我局组织制定了《产品标识标注规定》(技监局监发〔1997〕172号)。为了帮助企业全面、准确地标注产品标识,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监督管理工作,保护企业、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引导企业正确标注产品标识
生产者(销售者)生产(销售)的产品的标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法律、法规赋予生产者、销售者必须履行的产品质量义务。各地技术监督部门要积极宣贯《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特别要加强对中小企业、个体私营企业、重要的商品集散地和各类商品市场的宣传,并组织培训,引
导生产企业正确标注产品标识,引导销售企业加强对产品标识的进货检查。
二、加强产品标识的监督检查
各地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据《产品质量法》和《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等有关规定,加大对产品标识的监督检查力度。要把检查中发现的产品标识问题反馈到生产企业,达到通过检查,帮助企业更好地履行产品标识义务,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的目的。
三、坚持产品标识的监督检查与产品内在质量检验相结合
各地技术监督部门要从规范企业行为和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用户、消费者利益出发,本着引导企业,服务社会的原则,在加大产品标识监督检查力度的同时,注重对产品内在质量的检查。各地在市场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中,不得简单地以产品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十五
条规定,对企业进行经济处罚;对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要以责令改正为主。同时,要充分发挥技术监督部门运用技术手段规范市场行为的优势,对产品标识有问题的产品,通过检验产品内在质量进行综合判定,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罚,防止产品标识查处工作的简单化

四、不得擅自扩大和变更产品标识处罚范围
各地技术监督部门对产品标识违法行为的查处,要严格依据《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要把一般的产品标识违法与伪造、冒用产品标识违法行为区别开来,不得把一般的产品标识违法行为与“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等行为简单地联系起来从重处罚
;不得擅自扩大和变更产品标识处罚范围。



1997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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