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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6:11:15  浏览:89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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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的通知

铁道部


关于修改《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的通知

1990年5月24日,铁道部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和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经研究,对《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有关条款作如下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第十四条“重大、大事故发生局如初步判明与他局或铁路工厂有关时,应立即(在三日内)发出电报通知有关局或工厂……”。修改为“重大、大事故发生局如初步判明与他局或铁路工厂有关时,应立即(在二十四小时内)发出电报通知有关局或工厂……”。
二、第二十二条“凡经铁道部、铁路局(需报部备案)批准的技术革新项目、科研项目、进行性能试验时,在规定的试验期限内发生事故,不列行车责任事故。……”。修改为“凡经铁道部、铁路局(需报部核备)批准的技术革新项目、科研项目,应在科研试验基地进行动态试验,必须在运营线上进行性能试验时,应有必要的安全措施,在规定的试验期限内确因试验项目本身问题发生事故,不列行车责任事故。……”。
三、附件二“人员死亡或重伤”解释中“(包括旅客携带的一米以下享受免费待遇的儿童,……”修改为“(包括旅客携带的享受免费乘车待遇的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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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纪律暂行规定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纪律暂行规定
吉林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正确行使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政府机关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市政府机关工作的所有干部和工勤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工作人员纪律的基本原则是:有纪可依,违纪必纠,实事求是,严肃执纪,在纪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四条 政府机关各部门要强化工作人员行为约束和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坚决防止违纪行为发生,维护纪律的严肃性。
第五条 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所对资产阶级自由化,不得有背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和行动。
第六条 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政府的各项行政法规,勇于同一切违法乱纪行为进行斗争,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手段怂恿、包庇、袒护他人违法乱纪行为。
第七条 工作人员必须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密切联系群众,不得有损害国家、政府和人民利益的言论和行为。
第八条 工作人员必须廉洁自律,不得贪污盗窃、敲诈勒索,不得利用公务之便谋私。
第九条 工作人员必须秉公办事,不得利用职权为个人及其配偶、子女、亲友谋取私利。
第十条 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在企事业单位兼职(国家有规定的除外),不得参与经商,办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从事技术性、知识性咨询等有偿服务取得的报酬必须公开,要按规定纳税。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财政法规和财经制度,爱护公共财物,不得截留、挪用、侵占、挥霍、浪费国家资财。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遵守工作程序,不得超越职权自行其是。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机密。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被任命新职或调动工作,必须按规定期限到任就职,不得借故拖延,更不得有消极抵触行为。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时间。遇有疾病等特殊情况不能到岗工作时,必须请假。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必须尽职尽责,注意工作质量,讲究工作效率,不得敷衍塞责、互相推诿扯皮。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在办理公务时,应谦虚谨慎、礼貌热情。不得对群众冷淡、蛮横、讽剌挖苦。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必须仪表端庄、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工作秩序,创造良好工作环境。不得有妨碍公务的行为。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必须维护集体和同志间的团结,不得有自由主义行为,不得垃帮结派、拨弄是非,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必须加强道德修养、作风正派,不得参与赌博、封建迷信活动,不得有腐化堕落行为。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必须积极参与有益的社会活动,处理好家庭邻里关系。不得有违背社会公德的言论和行为。
第二十二条 领导干部必须模范遵守本规定,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管好所管辖的部门、单位和工作人员。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按所犯错误事实的性质、情节和危害及本人对错误的认识程度进行处理。情节较轻的,应做出深刻的检查,由所在部门和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受到较大损失的,由其所在部门或监督部门给予行政
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工作人员违法乱纪的处理,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1990年5月14日

离岗离任稽核试行办法

中国进出口银行


离岗离任稽核试行办法
中国进出口银行



为加强内部制约控制,监督各级干部在岗、在任期内正确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离岗离任稽核的要求,现制定对重要岗位干部和部门领导干部进行离岗离任稽核的试行办法。
一、稽核对象
需进行离岗稽核的为贷款、会计、资金交易、财务、基建、物资采购及管理等岗位的干部。
需进行离任稽核的为负责上述岗位的副处长至总经理领导干部;代表处的首席代表或实行首席代表委托代表负责的代表;行直属企事业单位的总经理。
以上有关人员在行内部门之间调动,或行外调动、离退休、免职、撤职、辞职前,应进行离岗、离任稽核。
二、稽核期
以被稽核人离岗、离任前2年的业务工作状况为主,如有需要可向前追溯若干年。
三、稽核内容
主要稽核被稽核人在岗、在任期内业务状况,存在哪些问题及应承担的责任。
(一)离岗稽核。
1.经手业务的基本情况,历年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2.经手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其责任,是否采取相应措施,交接时所在部门是否监督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3.保管的印鉴、重要凭证、库房钥匙是否交清,有权签字是否按规定注销。
4.被稽核人有无违反各项规章制度。
5.其他需要稽核的事项。
(二)离任稽核。离任稽核是对领导者个人决策行为、个人业务行为和个人责任的稽核。除离岗稽核的5项内容外,离任稽核还要增加以下内容:
1.贯彻执行国家外贸和金融政策、法规及我行有关规章制度的情况。
2.被稽核人在任期间进行内部管理,特别是在制定并监督执行相互制约、授权有限等内部控制制度方面的情况。
3.业务经营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决策是否失误及造成损失情况。
4.对本部门发生的重大事故应负的领导责任。
对国内外代表处和行直属企事业单位的稽核除以上相关内容外,应检查是否有超范围经营行为,经费开支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稽核程序
(一)离岗离任稽核是考核任用和干部交流的必须程序和制度,原则上未经稽核,不得离岗、离任和解除其在岗和任职期间应负的责任。被稽核人离岗离任前,由人事部门提出《离岗离任稽核通知书》,经人事、稽核部门的主管行长批准后,下达给稽核部和被稽核人所在部门。稽核部门
(可与人事部门联合)组成稽核组,实施稽核。
稽核组由组长和若干成员组成,人数视具体情况而定。如稽核人员与被稽核人是亲属或其他关系,则应回避。
(二)稽核组在进行离岗离任稽核前应向被稽核人所在部门和被稽核人发出通知书,同时向被稽核人发出稽核问卷和被稽核人的自查报告提纲。通知书内容包括:稽核内容、稽核期、稽核时间、要求提供的材料目录和稽核人员的构成。被稽核人应按稽核部门的要求,客观详细地写出自查
报告报稽核部门。
(三)现场稽核。
1.听取被稽核人在岗、在任期间工作情况的自我介绍。
2.根据需要,可听取部门领导和同事关于被稽核人的工作情况介绍。
3.查阅有关资料和档案,检查被稽核人经办或批准的业务基本情况,主要是要查清经手业务的风险情况。
4.对成绩和问题,经查核实后,正确划分主客观原因,主要是要分清风险形成的责任。
(四)写出稽核报告和稽核评议书。稽核报告以本办法第三项规定的内容为主。稽核评议书要对被稽核人的工作业绩做出客观、实事求是的评价。对重大问题的责任归属应提出初步意见,由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
将稽核报告和稽核评议书送被稽核人及其部门领导或行领导签署意见。如有异议,稽核部门应进行核实,不实之处进行修改,双方意见最终不能达成一致,将各自意见附后,一同报行领导。
(五)稽核报告和稽核评议书,会签人事部门,经行领导批准后,稽核评议书进入个人档案。
(六)整理稽核资料,建立稽核档案,按规定进行严格管理。
五、稽核人员的职权
(一)收集和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账册、报表、凭证等资料,必要时可复制有关资料。
(二)对稽核中的涉嫌问题,可向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员进行咨询调查,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三)对被稽核人履行职责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六、被稽核人员的权利
被稽核人员对稽核报告和稽核评议书如有异议,有权在稽核报告下达之日起15日内,向行长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仍按稽核报告的决定照常执行。
七、稽核纪律
(一)被稽核人及所在单位和有关人员有义务向稽核人员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真实数据和资料。对提供假资料和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人员要追究其责任。
(二)稽核人员要依照国家法律和我行的规章制度进行稽核,客观公正,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三)稽核人员依照本办法履行公务、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对干扰破坏稽核工作和打击报复稽核人员者,要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98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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