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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1:49:11  浏览:89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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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

交水发〔2012〕7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各中央航运企业集团: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以下简称《水条》)即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做好《水条》的实施工作,保持政策稳定和行业平稳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落实好《水条》,保障国内水路运输平稳发展

  《水条》作为规范国内水路运输以及水路运输辅助活动的行政法规,对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促进水路运输业结构调整,加快水路运输业转型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水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切实做好《水条》的贯彻落实工作。为保障国内水路运输健康发展,部和地方出台了一系列管理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在《水条》实施后,各地要做好政策的延续、调整和衔接工作,保证《水条》顺利实施,保障水路运输市场平稳运行。

  二、关于行政许可及业务管理工作

  部正在制修订《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等与《水条》配套的规章制度。在部新的配套规章未出台前,有关国内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的行政许可及业务管理暂按如下原则执行:

  (一)有关国内水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许可、外国籍船舶临时经营国内水路运输、新增省际“四客一危”船舶、《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发等行政许可项目暂按现行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二)有关国内水路运输企业开辟、变更集装箱外贸班轮内支线登记,开辟、变更客运航线,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试点业务备案,新增普通货船运力等业务管理暂维持现状。

  (三)国内船舶管理业经营资质许可暂按现行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四)国内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业务的经营资质许可改为备案制。各地管理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做好备案工作。

  三、关于市场调控政策

  为加强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引导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我部先后发布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包括《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沿海化学品液化气运输市场宏观调控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1年第3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货主投资国内航运业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1年第58号)、《关于加强国内沿海成品油船运输市场宏观调控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1年第75号)、《关于加强长江液货危险品运输市场宏观调控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1年第7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船舶管理市场管理的通知》(交水发〔2012〕429号)。《水条》实施后,上述调控政策延续实施。

  四、关于全国水路运政信息系统

  为提升行业管理信息化水平,强化行业监管,部已建立国内水路运政信息系统。部将完善国内水路运政信息系统的功能,今后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经营者,其《国内水路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等证书须按规定通过国内水路运政信息系统进行统一编号、核发和管理。该系统将与新修订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同步实施,各地管理部门要做好全国统一证书管理的各项准备和支持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201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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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受让人、被许可人请注意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同样没有人会免费将专利送给你,或者免费给你用,无论是受让专利还是被许可使用专利都是要支付费用的,所以每个人在掏腰包前都会掂量一下付出的银子买回来的东西是否值得。所以在购买专利或者接受专利许可,本人有些问题提请企业一定要注意。

首先要注意的是专利是否是有效的专利
企业花很多钱买来的专利根本就一文不值,这种情况并不少见,因为买回来的专利是无效性。专利的真实性很容易考察,可以根据专利号、发明人等内容直接上网进行检索,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官方网站http://www.sipo.gov.cn可以查询,所以很难拿假的专利证书去蒙人。

一般人理解凡是专利都是智慧的结晶,都是具有经济价值的,这不一定。很多人都知道但凡是专利侵权案件中的被告,基本都会提出对方专利无效。既然拿到了国家颁发的专利证书,怎么又无效呢?不要奇怪这种情况现实中是非常多的。专利一般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可能会无效:

1、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专利是不做实质审查的,也就是对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是否具有新颖性是不审查的,这就造成很多的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实际上是不具有专利性的,也就是说他们本来是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所以法律要求在提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之前首先要到专利局进行查询,查询该实用新型专利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如果经过检索该专利不具有新颖性,说明该专利是无效的。另外外观专利也和实用新型专利一样权利是很不稳定的,比较容易被认定无效。发明专利是要经过实质审查的,实质审查要在浩瀚的专利文献中进行世界范围的检索,检索该专利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但是审查员未免会有遗漏,在专利诉讼中发明专利被认定无效的情况并不少见。

2、即使是有效的专利还可能因为其他原因而无效,比如专利人没有按规定缴纳专利年费,缴纳专利年费是为了促使专利人尽快将专利实际生产出社会效益。但是专利在我国的实际使用率不足10%,专利权人看不到专利带来的经济效益,反而要每年缴纳专利年费,那么专利权人将不交专利年费,实践中还有不少的单位和个人忘记缴纳专利年费,使专利处于无效状态。

3、专利权人自己声明放弃专利的,该专利也将处于无效状态,现在还没有看到有人主动放弃自己的专利权,声明放弃还要履行一定的程序,所以如果真要放弃,更多的人会选择不交年费来放弃专利权,但是专利权人在将专利转让或许可后,就有可能因为某些原因自行声明放弃专利权。

4、在实践中,我们也看到过这样的案例,专利本身是有效的,但是由于权利要求书的撰写有重大瑕疵,致使该专利实际变得毫无意义,也就是该专利与无效的专利并没有区别。

5、还有一种情况比较少见,就是专利已经过了保护期。专利过了保护期,该技术就进入了共有领域,任何都可以不经过专利权人的同意使用该专利,并且不用支付任何费用。在技术许可中,通常包含一系列的专利,其中可能有的专利就过了有效期,那么该专利就不须支付费用。

针对以上情况,作为专利受让人和被许可人应当对专利的有效性进行审查,有条件的大企业,一般会有专职的文献检索人,在受让专利和接受许可前,可以让文献检索人员进行检索,主要审查该专利是否具有新颖性、审查专利文书的撰写是否存在瑕疵,对该专利的有效性进行仔细审查。没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自行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检索,或咨询专利律师。对于专利权人可能会不支付专利年费或者自行到知识产权局声明放弃专利权而导致该专利无效的问题,可以在协议中进行专门的约定,来约束专利权人的这种行为。
其次,还要注意专利以下问题,这些情况将导致专利价值的降低。

知识产权的价值是很难评估的,专利也是一样,不过专利的价值一般会受到以下方面的影响:

1、专利的保护是有时间限制的,发明专利为二十年,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都是十年,从申请日开始计算,专利受保护的剩余时间越短其价值自然就越低。

2、还有一种情况,看看该专利技术是否有替代技术,或者有了更新的技术,如果检索后发现有比该专利更加新颖性的专利,那么该专利的价值将非常的低。

3、还有个问题稍微显得高深一些,看看这个专利是否属于从属专利(即该专利的实施依赖于其他专利,必须还要支付其他人专利费),如果属于从属专利虽然并不必然影响专利的价值,但是对专利的实施具有很大的影响,所以还是要认真考虑。

对专利价值的审查稍微难一些,专利受保护的剩余时间一看专利证书就知道,是否有替代的新技术,是否是从属专利,要检索出来并不太容易,这需要一些专业的基础,那么可以在签订受让协议或许可协议时,要对方作出承诺,承诺该专利的实施不依赖其他专利,或者可以得到其他专利人的许可,有了这样的承诺,对于受让人或被许可人的风险降低了很多。

总之,无论是专利受让人还是被许可人在签订合同前一定要慎重,对专利要进行相关检索,要求对方作出相应的承诺,才能对自己的利益有所保障,否则钱花了,买回来的东西没有一点价值,成立冤大头还要被人笑话,那可就惨了。

作者:王瑜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邮件lawyerwy@263.net,网站:www.rjls.cn



关于居民、非居民个人大额外币现钞存取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居民、非居民个人大额外币现钞存取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1997年4月14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97)汇管函字第12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特区分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招商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华夏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民
生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
随着居民及非居民因私用汇政策的逐步放开,近一段时间,发现一些居民及非居民个人通过银行存取大额外币现钞,有时每笔数额达几十万美元,个别甚至高达上百万美元。为完善对经常项目的外汇监管,保证居民及非居民个人外汇的正常收付,各银行今后对于居民及非居民个人因私
大额存取外币现钞须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于每次超过等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的外币现钞存取,外汇指定银行应要求存取款人提供真实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护照),银行应核对本人身份证明,逐笔予以登记。
二、各外汇指定银行分、支行应于月初10日内将等值1万美元以上大额外币现钞存取款的笔数和金额进行登记,填写“居民、非居民个人大额现钞(等值1万美元以上)存取款登记表”(附表一)(以下简称“登记表”)分别报同级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各分局汇总后填写“居
民、非居民个人大额现钞(等值1万美元以上)存取款汇总表”(附表二)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在京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应于每月初10日内填写“登记表”直接报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
附表一(略)
附表二(略)



1997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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