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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0:37:57  浏览:92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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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完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企[2010]392号


教育部、文化部、农业部、广电总局、贸促会,中国出版集团公司、中国对外文化集团公司:  

  扩大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和适当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

  从2011年起,将教育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所属企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直属中国电影集团公司,文化部直属中国东方演艺集团公司、中国文化传媒集团公司、中国动漫集团公司,农业部直属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公司、广东省农垦集团公司,以及中国出版集团公司和中国对外文化集团公司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企业名单详见附表1)。

  二、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

  从2011年起,适当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具体收取比例分以下四类执行(企业分类名单详见附表2):

  第一类为企业税后利润的15%;

  第二类为企业税后利润的10%;

  第三类为企业税后利润的5%;

  第四类免交国有资本收益。

  三、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和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等相关工作,依照《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以及《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7]309号)和《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财企[2007]304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请你单位根据《财政部关于编报2011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的通知》(财企[2010]240号)要求,上报你单位2011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附件1: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企业名单

    2: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分类表







                          财政部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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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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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禽流感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禽流感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



为科学、规范、有效地开展人禽流感疫情的预防控制工作,加大监控力度,扩大监测范围,提高监测质量,做到早期发现疫情,及时采取积极有效的控制措施,防范高致病性禽流感向人间传播,保护人民健康,维护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人禽流感疫情预防控制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你们认真执行。



一、加强信息沟通,卫生部门要加强与农业部门的信息沟通,主动、及时了解禽流感动物疫情,掌握发展动态。做到主动联系、积极参与、密切配合、通力合作。



二、加强部门协作,卫生部门要积极支持农业部门的动物疫情处理工作,分工、协作、配合做好动物疫情的控制工作。



三、疫情发生省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派出专业人员,参加疫情处理的现场指导、督导工作。



四、发生动物疫情所在地的县(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直接开展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工作(包括其家属成员,特别要注意对儿童的观察)。



五、医学观察必须规范化,要做到逐人登记、建立个人档案、指定专人负责,并做好相关的监测工作。



六、一旦发现符合《卫生部人禽流感诊疗方案》规定的医学观察病例(监测病例),须立即进行采样送检,并进行网络直报。



七、进一步扩大人禽流感监测范围。动物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医院(如所在地为地级以上城市,至少要增加一所市级综合医院)要设立人禽流感监测点,每天要向所在地的同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前一天10时至当天10时发生的流感样病例数和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及已报告病例的转归情况。具体设点安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确定。报告时间自2月13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上报的时间为每日中午12时前。



八、动物疫情发生所在地的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扩大人禽流感监测主动搜索范围,要派人到疫情所在地的县医院等医疗机构主动搜索重症流感样病例和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及时采样、送检,对那些没有及时采样的重症流感样病例和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要开展回顾性跟踪监测。



九、要做好疫情发生地的环境消毒工作,特别是与农业部门配合,做好禽类粪便的无害化处理,消灭疫情隐患。



十、各地开展的人禽流感监测工作情况,要按照卫生部下发的《卫生部关于印发突发人间禽流感应急预案及有关防治方案的通知》(卫发电【2004】8号)和《人禽流感疫情预防控制技术指南(试行)》(卫发电【2004】15号)的要求,每日报告。医学观察人员中有异常情况要求必须个案报告。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监督、加强管理,尽快将以上要求下发到禽流感发生地的地县卫生部门,逐级落实预防控制人禽流感各项措施,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做好人禽流感的预防控制工作。



卫生部

二○○四年二月十一日


  2011年3月10日,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同志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庄重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强调要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行政法律体系建设也取得了巨大成就,形成了行政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总体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但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显得更为突出和紧迫,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和反应强烈的问题。本文着重分析我国目前行政法律实施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相应提出对策和建议,以期对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法律体系有所裨益。

  一、我国行政法律体系建设所取得的成就

  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由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及非诉程序法共七个法律部分所构成。改革开放以来,行政法律制度从无到有,逐步健全,适应了快速发展的社会经济进步和政府法治建设需要,已经成为我国新兴的耀眼的朝气蓬勃的部门法律。

  《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公务员法》等法律出台,表明我国行政组织和人员法律制度框架的确立;《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相继出台,标志着我国行政监督与救济法律制度框架的建立;《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立法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强制法》等规范行政机关共同行政行为的综合性法律法规以及大量规范行政机关某一管理领域行政行为的专门性法律法规也相继颁布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及配套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也相继出台。这种以法律为纲,法规、规章项配套的行政法律体系,表明我国行政法律体制度框架已基本形成,做到了行政管理有法可依。

  二、我国行政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在我国,大部分的法律都是由行政机关执行,其中多数行政管理行为直接涉及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只有行政机关等享有行政职权的机关全面正确地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职能,才能实现我国法治政府的建设目标。近年来,依法行政工作被高度重视,依法行政建设取得了重要进展。但法律实施难是中国法治建设长期面临的难题,行政领域内存在的问题也比较突出。解决这些突出问题,需要更进一步强化行政法律实施的效果。目前,行政法律实施主要有以下问题。

  (一)法律规定本身需要进一步完善

  如《行政许可法》第13条,先前草案中所规定的“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的禁止性文句,被“可以不设行政许可”的的授权性语句所取代。虽然立法旨在通过该条文收缩行政许可权,但是“可以”一词则同时意味着也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设与不设行政许可,成为了行政许可机关自由裁量的事项,这样的条文本身使该条文的规范机制丧失殆尽。还有《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虽然经过最高院若干司法解释的扩充,受案范围有所扩大,但就总体规定而言,受案范围仍然太窄,特别是关于抽象行政行为被排除在行政受案范围之外等弊端,无法满足当下社会相对人日益高涨诉权的要求。

  (二)法律的操作性不强

  受“立法宜粗不宜细”的主导思想影响,我国许多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抽象,缺乏可操作性。有些立法调研、论证、利益协调等准备不足,导致实施中难以到位或操作困难。以法律责任为例,责任是充分保障权利的基础,违法不究必然导致有法不依。《行政处罚法》第55-59条规定了给予行政处分的责任形式,但没有规定给予何种形式的行政处分,如何给予行政处分,既体现不出法律的明确性,也导致了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这样的立法模式在我国行政法律规定中占很大比例,导致法律的操作性不强,从而进一步影响了法律的实施效果。

  (三)配套法律法规不健全

  行政法律的实施需要配套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规章的完善,如果配套法规不健全,法律较为原则的规定难以实施。《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大都是只作出规范性、原则性的要求,不可能对每一个内容都作出详尽操作性的规定。由于配套法律制度不健全,导致实施过程中存在各种问题。例如,2010年《国家赔偿法》修订中在35条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虽对国家赔偿制度作了进一步的规定,但在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标准、计算方法、追偿制度等方面未作规定,配套法律的缺失致使国家精神损害赔偿案件在适用中面临诸多困境,导致精神损害国家赔偿实施的无序和艰难。

  (四)行政公职人员法律观念与意识淡薄

  法律思维是指人们对于法律的认识态度,从法律的立场出发思考和认识社会的方式,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法,是受法律意识和法律技术影响的一种认识社会现象的思维方法。造成法律实施不尽如人意的原因较多,其中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淡薄、长官意志浓厚、官本位风气盛行是一个深层次的原因。部分公职人员有的习惯人治,认为法治无用;有的认为法律只是一种工具,是否运用法律取决于是否有必要和有利;有的将法律主要用于对人而不是对己,主要用于治老百姓而不是治权治官。

  (五)行政相对人的法律意识较为薄弱

  随着行政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相对人的法律意识有了很大提高,群众监督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案件数量也逐年上升。但整体来看,行政相对人通过法律救济权益的意识还相对薄弱,在合法利益受到不法行为侵害后,由于法律知识欠缺、迷信信访制度、害怕遭到行政机关报复等原因,不知道、不愿意、不敢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方式救济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而影响了行政救济法律的实施。

  三、完善我国行政法律实施的对策

  我国处于社会转型矛盾凸显期,社会管理创新和社会矛盾化解成为我国当前面临的重要任务,行政法律的责任更重,法律实施的任务还相对艰巨。

  (一)继续完善行政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完善配套法律制度

  社会主义行政法律体系的形成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产物。行政立法虽然取得了巨大成就,建立起了行政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但是《行政征收法》、《行政补偿法》、《行政程序法》等法律还尚未出台。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法律体系难度更大,任务更艰巨,我国的行政立法工作应当从数量型立法向质量型立法转变。我们要进一步提高立法的质量,注重科学立法与民主立法,注重法制的统一。进一步完善立法听证制度和专家论证制度,扩大民众参与范围和深度,科学界定立法理念,深入研究影响行政立法实施的机制性障碍,深化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规范完善规范性文件的软法效应,使行政立法能够在现实中真正发挥法治功能。配套法律制度的完善也是提高法律实施的具体依据。我们应该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法和许可法的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信息公开配套法律制度,完善国家赔偿法的精神损害赔偿等法律配套制度,使法律的规定得到详尽的落实;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产生,提高行政法律实施的效果。

  (二)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建设,不断提高队伍素质

  徒法不足以自行,行政法律能否真正实现其价值,取决于公众认知度和社会环境,更取决于执法人员的法律适用的效果。法律适用的过程,就是执法人员运用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通过思维活动与理性判断,把法律规定正确适用于执法活动的过程。因此,合格的执法人员是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的前提,高素质的工作人员是增强行政法律实施的关键。我们要高度重视培养执法人员坚定的理想信念;加强执法队伍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探索完善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实效,加强干部能力建设;加强执法人员培训,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推进工作作风和廉政建设,建立健全反腐倡廉长效机制,不断提高执法队伍的公信力;加强文化建设,营造健康向上、特色鲜明的行政执法文化氛围;提高执法人员的职业神圣感;重视基层执法队伍建设和基层能力建设。

  (三)培育群众法律意识和素养,形成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

  行政机关通过公正、高效、廉洁的工作机制,及时、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人民群众的配合也必不可少。我们应该充分发挥法治宣传和教育职能,培育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培养全体公民自觉守法的行为意识,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教育广大群众依法表达诉求,学会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纠纷,监督行政执法,不迷信人治,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强化责任追究,完善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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