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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6:49:25  浏览:97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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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2010〕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为全面履行就业促进法赋予的就业援助工作职责,切实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就业工作,实现就业援助工作精细化、长效化,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就业援助工作的目标任务

  (一)按照精细化、长效化的要求,确立就业援助工作的目标任务。目前,我国大多数地区已初步形成了就业援助制度,创造了很多切实有效的工作经验,但在工作中还存在着管理方式粗放、服务针对性不强、政策落实不到位等突出问题。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和繁重的就业任务,为更多更好地帮助就业援助对象实现就业,必须按照精细化、长效化的要求,全面加强就业援助工作。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就业援助范围,普遍实行就业援助对象实名制动态管理,精心组织实施专业化和个性化就业援助,全面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建立“出现一人,认定一人,扶助一人,稳定一人”的就业援助工作机制,努力使未就业的援助对象获得更具针对性的重点帮助以及时就业,确保已就业的援助对象切实享受政策扶持以稳定就业。

  二、强化登记认定和动态管理工作

  (二)明确对象范围条件,确定帮扶政策措施。就业援助对象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零就业家庭成员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中的登记失业人员。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明确援助对象范围条件、申报条件和经办程序,细化援助服务要求标准,确定相关扶持政策具体内容。

  (三)完善登记认定办法,强化动态管理。各地要简化登记认定程序,使各类援助对象都能够在社区进行登记。对未进行失业登记的,要首先进行失业登记,并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明;对符合援助对象条件的,要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予以公示认定,核发就业援助卡(就业援助卡管理办法见附件),就业援助卡与就业失业登记证明同时使用。要及时掌握援助对象的就业状态和具体情况,以社区台账和信息系统为载体,做到基本信息登记造册和动态信息及时更新。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就业援助服务或已不符合就业援助对象条件的人员,不再作为援助对象对待。

  三、按人本服务的要求实现就业援助精细化

  (四)实施分类帮扶,落实跟踪服务。各地要根据每一位援助对象的需求和特点,研究制定个性化的援助方案,设计安排专门的服务路径和援助措施,以援助协议的方式实施“一人一策”的重点帮扶。要为已就业的援助对象提供主动的跟踪服务,街道和乡镇、社区和行政村基层平台工作人员要主动上门提供服务,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定期安排人员深入基层,及时了解掌握援助对象享受政策情况,帮助他们解决就业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五)提供优先服务,提高服务成效。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都要将援助对象作为优先服务的重点群体,按照人本服务要求,对就业援助各个具体工作环节,制定并实施特殊的服务流程和服务标准,明确各项援助工作的内容、时间和效果要求,实行“首问负责制”,将责任落实到具体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使援助对象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能够优先得到标准化、专业化的重点帮助。

  (六)大力开发岗位,全面落实政策。各地要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拓展岗位范围,扩大岗位规模,及时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政策,完善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制度。要引导鼓励企业吸纳援助对象,帮助企业及时享受到相关政策。要积极帮助一批援助对象自主创业,着力做好创业培训、开业指导、小额贷款和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工作。要将短期内未就业的援助对象及时组织到职业培训中,并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四、用制度化的安排实现就业援助长效化

  (七)健全就业援助工作基本制度。各地要在总结就业援助工作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形成并完善就业援助各主要工作环节的制度化安排,包括登记认定制度、动态管理制度、分类帮扶制度、跟踪服务制度等,并加强对各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各项工作全面、顺利地开展,实现就业援助工作常态化、规范化。

  (八)完善就业援助工作保障措施。各地要优先保障就业援助工作所需的政策、资金、人员、设备、设施等基本条件,进一步优化落实政策的经办程序,完善政策补贴资金保障机制。要进一步加强街道和乡镇、社区和行政村基层平台基础设施和就业服务能力建设,为基层平台开展就业援助各项基础工作提供有力支持和帮助。要充实基层平台就业工作人员力量,加强人员业务培训,全面推行劳动保障协理人员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工作,不断提高他们的政策和业务水平。

  (九)增强信息化对就业援助工作支撑力度。各地要全力推进就业援助工作信息化工作,将各项管理信息和服务信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统一管理,有计划、分阶段地实现就业援助全程信息化管理,在“十二五”期间,以地级城市或省级地区为单位,全面实现就业援助对象登记认定信息、就业状态信息、援助服务信息、享受政策信息的统一采集、统一使用、统一管理。实行社会保障卡的地区要将就业援助工作基本信息纳入社会保障卡。

  (十)实行就业援助工作绩效管理。各地要研究制定就业援助工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根据各级促进就业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工作平台分别承担的就业援助工作职责和完成任务的具体情况,全面实施就业援助工作专项绩效考核,并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工作成效与奖励挂钩的激励机制。激励机制要重点向基层平台和基层工作人员倾斜。

  五、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宣传工作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本地区就业援助工作进行统一规划部署,明确相关机构的职责任务,形成主管领导亲自抓、行政职能部门政策支持、工作机构和基层平台共同实施的就业援助工作格局。要将就业援助工作列入当地就业工作联席会议重要议程,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协作,重点落实完善就业援助政策、增强基层平台能力和保障补贴资金等工作,为提升就业援助工作水平和实效提供有力保障。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工作指导,实施季度调度制度,逐级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并按照《就业援助工作情况》(人社统EP8号)要求,按季度上报就业援助工作统计报表。

  (十二)加大就业援助工作宣传力度。各地要采取贴近群众的宣传形式,做到政策宣讲到人、措施说明到位,帮助就业困难人员了解就业援助具体政策措施。要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政府为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提供帮助的具体政策和工作措施,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就业援助工作的良好氛围。



  附件:就业援助卡管理办法(略)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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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土地供应年度计划编制办法(试行)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供应年度计划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京计投资[2002]1689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县计委,各有关单位:
  《北京市土地供应年度计划编制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编制土地年度供应计划涉及投资、规划、土地、建设等方面工作,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2002年9月2日


北京市土地供应年度计划编制办法(试行)

  为了确保市政府对建设用地的集中统一供应,加强对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结构和布局的宏观调控,培育健全规范的土地市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更好地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家计委和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11号令)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建立土地储备制度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2]4号),特制订本办法。
  一、编制土地年度供应计划的的原则
  (一)协调统一原则。土地年度供应计划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指导,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固定资产年度投资计划和建设资金筹措计划的要求,综合考虑基础上性质、规划条件、土地资源现状等因素进行编制。
  (二)全市一盘棋原则。土地年度供应计划包括新征土地的供应和存量土地的供应。工业园、科技园、开发区等各类园(区)的土地,也必须纳入本市土地年度供应计划,集中管理,统一供应。
  (三)适当弹性原则。土地年度供应计划,实行总量控制,弹性管理,具体计划实施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土地年度供应计划,不仅要规定土地供应总量,还要划分细项确定土地供应的类别、结构和方式,并落实到具体地块。
  (四)滚动管理原则。土地年度供应计划为三年期滚动计划。当年供应计划为正式执行计划,后二年计划为预备计划,均向全社会发布。
(五)重点保证原则。土地年度供应计划,要坚决落实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目标,重点保证市重大项目、高新技术项目、结构调整项目用地需求。
  (六)储备与供应并重原则。土地年度供应计划,要与建立政府垄断的土地一级市场结合起来,向市场优先供应政府实行一级开发用地、政府收购储备用地和政府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等。
  (七)推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原则。土地年度供应计划要同推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结合起来,严格控制划拨土地使用范围,实行有偿供地;合理制定“生地”和“熟地”的供应规模,逐步减少“生地”供应比重,提高“熟地”供应比重;经营性建设项目,除有特殊规定之外,一律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土地年度供应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土地年度供应计划。
  1、土地供应政策。
  2、土地供应总量指标。包括当年土地供应量和后二年土地潜在供应量。
  3、宗地供应情况。
  (1)宗地基本情况。包括宗地供应来源、宗地四至、宗地面积、现状描述等。
  (2)宗地供应方式。包括行政划拨和有偿出让两种。有偿出让又包括协议、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等多种形式。
  (3)宗地使用类型。按我市基准地价公布的基本类型划分。
  (4)宗地使用条件。包括规划条件、市政配套条件、投资主体资质要求等。
  (二)政府土地收益计划。根据政府投资需求和土地市场实际状况,制订政府土地收益计划。土地收益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专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三)土地一级开发和收购储备计划。政府根据财力可能,制订计划,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和征收等方式取得土地,直接储备或进行一级开发后储备,并以招标、拍卖等方式供应土地,调控各类建设用地的需求。

  三、编制土地年度供应计划的程序
  (一)需求摸底。每年6月1日—30日,市计委牵头,组织市有关部门,科学预测建设用地需求。
  1、重点工程项目(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和危旧房改造等)建设用地需求,由建设单位向市计委提出;
  2、政府投资项目和其它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等需划拨供应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需求,由建设单位向市计委提出;
  3、从城市建设、固定资产投资等要求出发,采用市场调研、专家论证等手段,预测其它项目建设用地需求量。
  (二)供给统计。每年6月1日至30日,由申报单位按照规定内容和格式,向市计委申报土地年度供应计划,包括当年正式执行计划和后二年的预备计划。其中:
  1、已纳入市储备库的用地(包括市政府组织的土地一级开发用地、依法收回的闲置建设用地以及其它收购储备用地),由市国土房管局(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负责申报;
  2、未纳入市储备库用地,按下列渠道申报:
  (1)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及市属企业现状用地,由其主管部门及总公司申报;
  (2)市级开发区管理用地,由市级开发区管委会申报;
  (3)其它用地,由各区(县)政府汇总申报。
  (三)汇总编制。每年7月1日至10月30日,市计委牵头,组织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委、市建委、市财政局等对各单位申报的土地供应计划进行审核汇总和综合平衡。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
  1、市计划部门落实产业政策导向审查工作;
  2、市规划部门落实规划控制条件;
  3、市国土房管部门落实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预审工作;
  4、市建设部门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企业资质条件。
  (四)批准下达。每年11月初,计划草案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计委下达正式的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四、土地年度供应计划的执行
  (一)土地年度供应计划必须严格执行,对未纳入本市土地供应计划指标的建设用地,不得进入市场交易,市计划、规划、土地、建设等部门均不得为其办理任何审批手续。
  (二)在计划执行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原申报单位可提出调整计划的申请,市计委汇总征求有关单位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后,按季度进行调整。
  (三)纳入本市土地年度供应计划的建设用地,确定实行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组织落实。


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国资发〔2010〕6号


各省属企业、委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是指企业境内外股权投资(含新设子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已投资项目追加投入等)以及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含购置土地房屋、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金融投资(含证券投资、外汇投资、委托理财、金融衍生业务等)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属国有企业,是指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下简称省属企业本级)及其各级全资、控股或其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所属企业)。
第四条 省属国有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投资活动应符合国家和全省经济发展规划、产业、土地、环保等有关政策法规;
(二)投资活动应符合省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方向、企业发展规划和主业发展需要;
(三)投资活动应符合省属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四)投资规模应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五)由新投资形成的全资、控股(含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层级,连同省属企业本级,原则上总数不超过三级;
(六)凡列入省重点建设的项目,按照《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令第136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省国资委依法对省属国有企业的投资活动履行出资人职责,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审核批准企业投资管理制度;
(二)督促企业制定、组织实施年度投资计划,建立省属国有企业投资报告、备案、核准制度;
(三)组织开展投资效益分析评价活动,对重大投资项目组织实施稽查、审计、后评估等动态监督管理,对企业重大投资损失进行稽查,提出有关处理意见;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出资人职责。
第六条 省属企业本级是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的管理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投资活动;
(二)制订投资管理制度,报经省国资委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投资决策、风险控制、投资评价等;
(四)向省国资委报送投资备案和需核准项目的报告;
(五)向省国资委报送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统计分析报告。
第二章 投资管理制度
第七条 省属国有企业必须建立和完善投资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明确董事会投资决策管理规则、权限和决策程序;
(二)明确投资管理日常工作机构的管理职责;
(三)投资活动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和相应的资产负债率、各类投资收益率等内部控制管理指标;
(四)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的原则、措施和控制指标;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的管理;
(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管理;
(七)对外股权投资和金融投资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八)重大投资项目审计和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实施的管理;
(九)投资风险管理,重点是法律、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与重大投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
(十)责任追究制度。
第八条 省属国有企业投资活动必须履行的决策程序是:
(一)由负责投资管理的机构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投资初步方案,由省属企业本级总经理负责召集经营班子会议研究并提出投资方案;
(二)投资方案由省属企业本级董事会讨论决定,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在一定限额内可授权省属企业所属企业董事会决定;董事会对投资决定做出决议,董事应当明确表态同意或不同意,并在决议上签名;
(三)省属国有企业投资方案在执行过程中涉及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需要调整,投资对象股权结构发生变化,投资合作方违约,因不可控因素造成投资风险剧增或已存在较大潜在损失等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或终止投资方案的必须经省属企业本级董事会讨论决定;
(四)产权多元化的省属企业所属企业,由各级产权代表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负责贯彻执行省属企业本级董事会的投资决策决定;
(五)省属企业本级董事会应当定期听取、分析、检查全部投资项目执行情况。
第三章 投资风险防控
第九条 省属国有企业应当将投资风险的防控纳入企业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中,要从公司治理、组织结构、内部控制系统、信息管理、企业文化等各方面,建立健全有利于风险识别、风险控制、风险化解的风险管理体系。
第十条 省属国有企业应当加强金融投资管理,审慎开展金融投资业务,完善和规范内部决策程序和控制体系,严密控制金融投资风险。
(一)严格规范金融投资资金来源,不得融资进行金融投资,不得挪用专项资金进行金融投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进行金融投资;
(二)企业的金融投资规模和比例应当与自身的权益和财务状况相匹配。不得影响主业正常业务所需资金,资产负债率高、经营亏损、现金流紧张的企业不得进行金融投资;
(三)企业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包括期货、期权、远期、掉期及其他组合产品等),应严守套期保值原则,不得开展投机性质的金融衍生业务;
(四)企业开展金融衍生业务,要对选择的金融衍生工具、确定的套期保值额度、交易品种、止损限额以及不同级别人员的业务权限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核,并指定专门部门具体负责操作。
第十一条 省属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境外投资活动的管理和规范。企业应当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客观评估自身条件、能力和东道国(地区)投资环境,稳妥开展境外投资。
第四章 投资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 省属国有企业应当制定年度投资计划,并填写《省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表》(见附件1)。年度投资计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年度投资规模、资金来源与构成;
(二)投资产业比重结构、投资区域分布、年度投资进度安排;
(三)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投资风险等)。
第十三条 省国资委对省属国有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省属企业本级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年度投资计划报省国资委,其中上市公司遵守证券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投资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形的,省属国有企业应在省属企业本级董事会正式讨论决定后(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报送省国资委核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按有关规定执行):
(一)以下由省属企业本级直接投资的非主业投资项目:
1、上一年度净资产在80亿元以上的省属企业,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的投资项目;
2、上一年度净资产在30亿元以上、80亿元以下的省属企业,投资额超过3000万元的投资项目;
3、上一年度净资产在30亿元以下的省属企业,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投资项目。
(二)境外非主业投资项目(包括设立办事机构)。
省国资委自收到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投资项目出具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意见。如遇项目论证、材料补充等特殊情况,审核期限可适当延期。
第十五条 省属国有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在省属企业本级董事会正式讨论决定后或事项发生后(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及时向省国资委报送备案(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按有关规定执行):
(一)境内主业股权投资项目;
(二)境内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的主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三)境外主业投资项目(包括设立办事机构);
(四)属于主业范围的金融投资项目;
(五)由省属企业自行审批的各类非主业投资项目;
(六)由省属企业自行决策与审批但没有列入年初投资计划的追加投资项目;
(七)已经实施的投资项目中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的投资项目;
(八)已经实施的投资项目中投资对象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投资项目;
(九)需报告的其他投资项目事项。
省国资委对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除对存在问题的进行提示外,一般不再回复。自收到备案的投资项目材料20个工作日内未予回复的视为备案通过。
第十六条 省属企业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参与上市公司重组等投资行为,应当按照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报送省国资委核准或备案。
第十七条 报省国资委核准和备案的投资项目,省属企业本级应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省国资委,报送的文件主要包括:
(一)投资申请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决定投资的程序性文件,包括职能部门意见、专业委员会意见、省属企业本级董事会决议或被授权省属企业所属企业董事会决议等;
(三)资金来源及企业资产负债情况;
(四)根据需要进行咨询评估、专家论证的结论;
(五)其它需报送的有关材料。
第六章 投资统计分析报告管理
第十八条 省属国有企业应根据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编制年度投资统计分析报告,并填写《省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表》(见附件2)。年度投资统计分析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二)投资项目具体实施情况;
(三)当年投资对促进企业结构调整、生产经营、技术进步、经济效益等方面的成效;
(四)对存在的问题、经验教训和需要进一步改进的工作进行综合分析。
第十九条 省国资委对省属国有企业年度投资统计分析报告实行备案管理。省属企业本级应于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投资统计分析报告报省国资委,其中上市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的时间要求上报。
第七章 投资监督
第二十条 省属国有企业重要物资设备采购、重大工程项目等应建立招投标制度,并对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属企业本级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审计和后评估工作。重大投资项目(含省重点项目)审计报告及后评估报告应及时上报省国资委。
第二十二条 省属企业本级应当严格控制省属企业非主业投资,不得违反本办法和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省属企业本级监事会或专职监事根据职责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省国资委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省国资委对省属国有企业已实施的重大投资项目,适时组织实施项目稽查、审计和后评估等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国资委定期披露本办法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省属国有企业违反本办法和投资决策程序规定的,省国资委责令其改正,并扣减企业领导人员一定比例的效益年薪;情节严重、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及对外担保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浙国资企改〔2005〕9号)有关投资管理的规定不再适用。

附件:1、省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表
   2、省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表

附件1
省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表      单位:万元

(一)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汇总表

投资总额 其中:基础设施建设投资 按投资方向分 按项目阶段分 按资金来源分 备注
主业 非主业 新开工 续建 自有资金 贷款 其他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表

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内容简介(附件编号) 投资
方向 总投资 其中:自有资金 当年总 投资 起始时间 完成时间 投资收益率(%) 是否属于基础设施建设投资 备注
                     
                     
合计                    
(三)对外股权投资计划汇总表


投资类别 投资总额 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额度 高新技术产业投资额度 按投资方向分 按资金来源分 按投资区域分 备注
主业 非主业 自有资金 贷款 其他 境外 省内 省外
新设公司
兼并收购
合资合作
追加投资
其他方式
合计





(四)对外股权投资项目计划表
编号 投资类别 项目内容简介(附件编号) 投资
方向 项目总投资 本企业总投资 当年总 投资 本企业所占股比 投资收益率(%) 投资区域 预期项目回收期(年) 风险等级 是否属于基础设施建设投资 是否属于高新技术产业投资 备注




合计












(五)金融投资计划汇总表
投资类别 投资总额 按投资风险分 按投资期限分 备注
低 中 高 短期 长期
证券投资
外汇投资
委托理财
金融衍生业务
其他
合计







(六)金融投资项目计划表
编号 投资类别 投资内容 总投资金额 投资期限 预计投资收益率(%) 风险等级 预设止损点 备注


                 
合计                





附件2
省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表 单位:万元

(一)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完成情况汇总表

本年计划投资总额 完成投资总额 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总额 按投资方向分 按项目阶段分 按资金来源分 备注
主业 非主业 新开工 续建 自有资金 贷款 其他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完成情况表
编号 项目名称 投资方向 总投资 其中:自有资金 当年完成投资 其中:自有资金 是否属于基础设施建设投资 备注
               
               
合计              






(三)对外股权投资完成情况汇总表

投资类别 投资总额 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总额 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总额 按投资方向分 按资金来源分 按投资区域分 备注
主业 非主业 自有资金 贷款 其他 境外 省内 省外
新设公司
兼并收购
合资合作
追加投资
其他方式
合计













(四)对外股权投资项目完成情况表

编号 投资类别 项目名称 投资方向 是否属于基础设施建设投资 是否属于高新技术产业投资 投资区域 项目总投资 本企业投资总额 本企业年度完成投资总额 其中:企业自有资金 备注




合计










(五)金融投资完成情况汇总表
投资类别 投资总额 账面余额 按投资风险分 按投资期限分 备注
低 中 高 短期 长期
证券投资              
外汇投资
委托理财              
金融衍生业务
其他
合计              







(六)金融投资项目完成情况表
编号 投资类别 投资内容 总投资金额 账面余额 投资期限 账面收益率(%) 风险等级 备注
               
               
合计              





注释:
1、各类投资项目中的投资类别请参考各类投资汇总表中的分类。
2、附件一和附件二中表(一)、表(三)的投资方向按主业、非主业填写,表(二)、表(四)中投资方向按照主业具体类别填写,非主业可以不分类别。
3、风险等级的划分是指:
低-发生损失的概率较低,且损失金额较低(占投资额20%以下);
中-发生损失的概率较高,或损失金额较大(占投资额20%以上),但仍在企业可承受范围之内;
高-不论发生概率高低,一旦发生损失,将会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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