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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安顺市体育比赛奖励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16:42:54  浏览:97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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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安顺市体育比赛奖励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关于转发《安顺市体育比赛奖励办法》的通知
 
安府办发〔2009〕124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安顺市体育比赛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72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 《安顺市体育比赛奖励办法》




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安顺市体育比赛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安顺市体育事业发展,规范体育比赛奖励,激发、鼓励和调动运动员、教练员及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促进运动员在体育比赛中顽强拼搏、争创好成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贵州省体育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参加省及以上体育比赛中成绩特别突出的运动员和做出突出贡献的教练员、工作人员,给予奖励。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对在体育比赛中成绩特别突出的运动员和做出突出贡献的教练员、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

对在体育比赛中成绩特别突出的运动员和做出突出贡献的教练员、工作人员,在评先选优中予以优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运动员是指代表国家、省参加全国及洲际以上体育比赛的安顺市籍运动员,以及代表安顺市组队参加省级比赛的运动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教练员是指市体育训练中心从事业余训练的教练人员和由市体育部门明确的承担业余训练任务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工作人员是指市体育部门长期从事竞训管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人员和市体育训练中心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

第六条 奖励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由市体育部门据实造册,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二章 奖励办法

第七条 对运动员的奖励:
(一)代表安顺市参赛的运动员的奖励:
参加省级体育比赛获个人项目前三名的,按本办法规定标准分别予以奖励;获其他录取名次,由市体育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参加省级体育比赛获集体、团体、多人项目录取名次的,主力队员按本办法规定奖励标准予以奖励,非主力队员按主力队员的60%予以奖励。

代表安顺市参加省运会的运动员获得的名次计分,按每分60元标准计奖;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带入省运会的带入分,按省运会标准进行奖励。其他比赛的名次计分不予奖励。

获得多项录取名次和名次计分的,累计计奖。

以个人项目比赛成绩累计加分排列团体成绩,个人获奖成绩已计奖的,该团体成绩不再评奖。

(二)安顺市籍运动员代表贵州省、国家参加国家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的前三名,按本办法规定予以奖励;计入安顺市的成绩按相关标准予以奖励。

(三)运动员在省级以上比赛破纪录的,按该项目第一名奖金的60%发给破记录奖;破多次纪录的,其余按第一次的50%予以奖励。

(四)对在平时训练中能按要求完成训练计划、训练刻苦的运动员,按有关规定发给平时训练奖(生活补贴)。对表现特别优秀、成绩特别突出的运动员,予以重点倾斜。

(五)在市体育训练中心参加业余训练未享受生活补贴的运动员所获名次和名次分按上述标准的两倍计奖(此款不含教练员)。

(六)安顺市运动员对外交流代表其他地、州、市参赛的,不在此列。

第八条 对教练员的奖励:

(一)所带运动员参加省级比赛获个人项目奖励的,教练员同奖(含名次和计分奖励);获集体项目和多人项目奖励的,教练员按运动员平均奖金的四倍计发;获团体项目奖励的,教练员按运动员平均奖金的二倍计发。

(二)选调、输送到省训练单位训练的运动员,代表安顺市参加省级比赛取得录取名次及名次计分,运动员及省训练单位一名教练员按本办法规定标准予以奖励,安顺市教练员以该名运动员送省训练单位训练时间,按运动员所获奖金的比例予以奖励。

训练时间 1年内 1—2年内 2—3年内 3—4年内
奖励比例 80% 60% 40% 20%


(三)安顺市运动员选调、输送到省训练单位训练后,代表贵州省参加全国以上比赛,运动员按本办法规定标准奖励,安顺市教练员以该名运动员送省训练单位训练时间,按运动员所获奖金的比例予以奖励。

输送时间 1年以内 1—2年内 2—3年内 3—4年内
奖励比例 50% 40% 30% 20%


(四)每输送一名运动员到省级专业队或省训练单位训练后输送国家队的,安顺市教练员以该名运动员在安顺市训练时间,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直接输送到国家队的,按以下标准的二倍进行奖励。(训练时间以市体育部门档案为准)。

训练时间 3个月 一年 二年 两年以上
奖金额(元) 300 500 700 1000


(五)争取省优秀运动队从省外引进的运动员到安顺市注册,每引进1人一次性奖励500元。

(六)对省体育部门评定的最佳优秀苗子,每一名奖励其教练员300元。

(七)县(区)项目布局学校和其他训练单位所训练运动员直接代表安顺市参加省级比赛获奖的,其县区和其他训练单位教练(以下简称县区教练)按安顺市教练员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八)县(区)项目布局学校和其他训练单位训练学生选拨到市集训后参加省比赛获奖的,市、县区教练按运动员所获奖金的比例予以奖励。

市级训练 3个月内 3—6个月内 6—9个月内 9月—1年内
县区教练
获奖比例 80% 70% 60% 50%
市级教练
获奖比例 50% 60% 70% 80%


(九)县(区)项目布局学校和其他训练单位输送运动员到市训练中心训练后参加省级比赛获奖的,其县区教练以该运动员输送到市时间,按运动员所获奖金的比例予以奖励。

训练时间 1年内 1—2年内 2—3年内 3—4年内
获奖比例 50% 40% 30% 20%


(十)奥运项目教练员的奖励按以上标准计奖。非奥项目教练员的奖励按以上标准的50%计奖。

第九条 对其他工作人员的奖励:
(一)凡签订项目目标责任合同的领队,按该项目教练员奖金的30%予以奖励。
(二)凡签订目标责任合同的科研、医务、教师等工作人员,按其保障服务的运动员奖金总额的20%计奖。
(三)对市体育部门长期从事竞训管理的工作人员,按其人员数以教练人员人均奖金核定总额。

第十条 安顺市运动员参加本办法所述项目外的省级以上正式体育比赛,所获成绩比照相应级别赛事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世界级比赛奖励标准:
单位:人民币(元)
名次
奖金 一 二 三
奥运会 100000 50000 40000
残奥会
青奥会 50000 25000 20000
世锦赛
世界杯赛 20000 10000 6000


第十二条 洲际比赛奖励标准:
单位:人民币(元)
名次
奖金 一 二 三
亚洲运动会 20000 10000 8000
亚锦赛
亚洲杯赛 5000 3000 1000
亚洲青少年赛 1000 800 500


第十三条 国家级比赛奖励标准:
单位:人民币(元)
名次
奖金 一 二 三
全国运动会 50000 25000 10000
全国少数民族
运动会 20000 10000 6000
全国残运会
全国农运会 10000 6000 4000
全国锦标赛
全国冠军赛
全国青运会 3000 2000 1000
全国青年赛 1500 1000 800
全国少年赛 1200 800 600


第十四条 省级比赛奖励标准:
单位:人民币(元)
名次
奖金 一 二 三
全省运动会 1000 800 700
省少数民族运动会 800 600 500
省残疾人运动会
省农民运动会 700 500 400
省青少年运动会 600 400 300
省锦标赛 500 300 250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述所列的体育比赛和国家、省体育部门举办或参与举办的正式体育比赛,不含国内外邀请赛、互访赛、协作赛、分区赛。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市体育部门商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体育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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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0年第5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0年第5期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下列驻外大使:
1990年10月6日
一、免去黄士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智利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朱祥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智利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朱祥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秘鲁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戴诗琪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秘鲁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1990年10月18日
任命钱永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1990年10月20日
免去周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法兰西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蔡方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法兰西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1990年11月9日
一、免去管子怀兼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巴林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王世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巴林国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王英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菲律宾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重理论轻法条与案例的刑法学教育应当缓行——三论中国的刑法学应当一分为二,兼答法家梁剑兵先生

龙城飞将


  我认为,我国的刑法学应当一分为二,为此,我写两篇短文。法家梁剑兵在我的雅典学园博客留言指出,我国的法学教育,确实存在重理论、轻法条、轻案例分析和研究的弊端,教师讲课脱离法典、脱离大纲、脱离教材和司法实务 。
  法家梁剑兵还指出,我国大学的本科法学教育是以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为主要培养目标的,因此,《刑法法理学》这样的课程可能适合研究生、尤其是刑法学博士研究生阶段的学习需要,却并不适合本科阶段的法科学生。我比较同意他的主要观点,但要做一点补充:其实,若刑法法律学与刑法法理学在教科书与课程上能够分得开,本科生也不妨学一点刑法的法理学,这样他们就能够在内心十分确切地知道,刑法的法律与法律是不同的概念,虽然法律必须以法理为基础,但在司法实践中一定要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法律,不能以刑法的法理进行起诉和审理等司法活动。
  法家梁剑兵还正确地指出,部门法教学,尤其是民商法、刑法、合同法、诉讼法教学方面,教师确实应该在实施课堂教学的过程中,侧重法律文本和案例分析方面的教学。这也正是我想要说的。也许今后我会写出一些文章专门来论述部门法的法律课程与法理课程的区别。也希望法家及其他对这个问题有兴趣或有研究的网友来共同参与讨论。
  诚然,按照司法部、教育部关于法学教育的各种改革要求和精神,我国的法学教育应该以侧重法律条文的诠释式教学、案例式教学、法律诊所式教学等面向法律实践层面为主的教学活动。但政府对法学教育的政策规定主要就是确定16门法学主干课为必修课,至于具体怎么制定教学大纲、如何实施教学活动,学校和教师都有自主决定的权力。学校和教师却早已习惯那种从理论到理论、从概念到概念的教学习惯。出现这样的问题,不能怪法学教师,也不能怪教学主管部门,而在于法学,具体来说刑法学课程本身的建设上来。
  问题的根源在于,我国对法学教育课程教学大纲的制定到教材的编写都是法律与法理不分。其后续的问题是中国的法律与外国的法律不分,企图拿外国的法律作为中国案件的圭臬;法律与道德不分,企图将道德上该予以否定性评价的人予以刑事处罚;法理与法律不分,讲刑事案件时总是从法理的层次去论述;疑难案件与普通案件不分,我国的法律早已有规定,在审查起诉和法院审理阶段,其实不存在疑难案件,难是难在找到事实的真相,按照法律规定该定罪则定罪,不该定罪不定罪,不知道该不该定罪时也不定罪,这是现代法治最基本的原则。
  例如,有些专家从法理的角度评论许霆案件:
  赵秉志教授:“在我国当前刑事法学的语境下,许霆的行为构成犯罪并且应当是盗窃罪”。他的观点见诸于《许霆案尘埃落定后的法理思考》一文。问题是,许霆案件应当是进行适法的研究,而不是法理的研究 。
  张明楷教授:“要求盗窃行为必须是秘密窃取是没有道理的,国外对于盗窃罪的经典定义是:违反被害人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给自己或第三人占有”。问题是,盗窃罪不是秘密窃取,公开的行为更不是盗窃。国外的经典定义不等于我国刑法的定义 。
  王作富教授:“如果我们不是只看形式,而是准确把握盗窃罪构成的实质特征,则完全可以得出许霆犯盗窃罪的结论” 。问题是,这个实质上从现有刑事法律规定的角度看,还是从法理的角度看。可以肯定,从法理的角度产生的实质性的认识不能代替法律的明文规定。
  正是由于以法理代替法律,才在具体的事实简单的刑事案件面前专家学者热议非凡,莫衷一是。“一个原本稀松平常的案件,却在以研究犯罪及刑罚为志业的刑法学者之间产生了广泛的交锋……在其行为究竟构成何罪的问题上,却是分歧多多……如此案情简单的一个案件却在刑法学研究者之中产生了如此纷杂的不同见解……显示了刑法学界共同话语前提的累积薄弱” 。如果大家都回归到法律上来,就不会就一个事实简单清楚的案件产生如此巨大的反响了。
  所以,我的结论是:
  目前我国重理论轻法条与案例的刑法学教育应当缓行。
  应当组织专门的人力进行刑法学学科一分为二的研究,研究的内容可以包括各自体系如何、各自包含哪些内容等。
  总之,刑法法律学直接服务于学生们司法考试,服务于他们毕业后直接从事法律工作,服务于法律人们的司法活动。刑法法理学直接服务于国外刑法法律与法理的研究、服务于国内刑法法理与道德的研究,提出立法建议,在更高的层面上从事法律活动。

2009-11-01 21:40
作者博客:http://blog.sina.com.cn/zjysino2008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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