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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10)》推广应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7:50:05  浏览:85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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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10)》推广应用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做好《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10)》推广应用的通知

建质[2010]17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山东、江苏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建筑业10项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对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起到了积极作用。近年来,奥运工程、世博工程等一批重大工程的相继建设,促进了工程技术的创新和研发应用。

  为适应当前建筑业技术迅速发展的形势,加快推广应用促进建筑业结构升级和可持续发展的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我部对《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05)》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10)》印发你们。请各地继续加大以建筑业10项新技术为主要内容的新技术推广力度,充分发挥“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示范作用,促进建筑业新技术的广泛应用和技术创新工作。

  附件:《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10)》(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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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征收城市容纳费条例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北京市征收城市容纳费条例
市人大常委会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北京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本市人口迁移增长,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人口增长速度协调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人口的迁移增长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坚持严格控制的原则,并逐步实行总量控制。
第三条 凡向本市行政区域内迁入常住人口,必须依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报主管机关批准,主管机关必须依照迁入本市的条件和审批程序严格审批。
第四条 对经批准迁入本市的常住人口,按下列标准征收城市容纳费: (一)成批(10人以上,含10人)、成建制迁入本市的,每人10万元; (二)零散迁入本市,属于城市户口的,迁入城区和近郊区每人5万元;迁入远郊区、县每人3万元。 (三)零散迁入本市,属于
农村户口的,迁入近郊区每人2万元;迁入远郊区、县每人1万元。
第五条 城市容纳费由本市公安机关在办理迁入人员户口登记时征收。对不按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容纳费的,公安机关不予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登记。
第六条 城市容纳费由申请迁入的个人或接收单位缴纳。企业缴纳的城市容纳费,从税后留利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缴纳的城市容纳费,从经费包干结余或预算外收入中列支。
第七条 征收的城市容纳费由市公安局上交市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政策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减征或者免征城市容纳费的办法,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九条 负责审批向本市迁入常住人口的各主管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1994年11月1日起施行。



1994年9月8日

人事部关于加强对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综合管理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加强对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综合管理的通知
人事部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人事部“三定”方案的规定,人事(职改)部门具有对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综合管理的职能。目前若干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相继展开,为了加强对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综合管理,现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做好资格考试的综合管理工作作如
下通知:
一、认真做好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组织协调。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做好考试工作各个环节的统筹安排,协调解决考试过程中的职能交叉,保证各类资格考试的顺利进行。
二、认真落实每年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实施计划。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对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年度实施计划提出具体落实方案,并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三、认真做好报名的资格审查监督,保证考生质量。
四、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负责资格考试结果的检查验收,保证考试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五、按照上级规定的合格标准,负责资格证书的接收、验印和发放,保证资格证书及时、安全发到合格考生的手中,防止资格证书的遗失和损坏。
六、做好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在实施过程中的全面监督,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并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和报告。



1994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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