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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市场监管维护农村市场秩序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0 22:20:51  浏览:98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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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市场监管维护农村市场秩序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市场监管维护农村市场秩序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农民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农村市场秩序,启动农村消费,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现就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职能,加强农村市场监管,维护农村市场秩序,服务农村改革发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市场监管和维护农民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

加强农村市场监管既涉及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搞活流通、增强消费信心、扩大内需和拉动经济发展大局,又关乎广大农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启动农村消费市场、维护农村市场秩序和保障农民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做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和部署,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作出重要批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市场监管,维护农村市场秩序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大局意识、服务意识,按照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要求,严格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厉打击不法行为,严防假冒伪劣商品损害农民群众利益,维护农村市场秩序,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根本利益,积极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

二、加大农村市场专项执法检查力度,切实维护农村市场秩序

各地要突出重点商品、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集中执法力量,深入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着力解决农村市场的突出问题,并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执法行动。一是要围绕农业生产资料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要深入开展红盾护农行动,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切实做好《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的宣传和落实工作,加大监管力度,突出工作重点,结合春耕、夏种、秋播等重要农时季节,着重抓好种子、化肥、农药、农业机械及零配件、农用薄膜等重点农业生产资料的市场监管,加强对农业生产资料经营者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的监督检查,规范农业生产资料经营行为。二是要围绕家用电器、建材、装饰材料等新农村建设重点商品,深入开展商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针对农村配送、送货下乡和农村集市等特点,切实加大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等“家电下乡”商品、摩托车和农村建材、特别是地震灾区重建所需材料等商品的监管,检查其来源是否合法、标识是否齐全、质量是否合格、经营行为是否规范、售后服务义务是否得到切实履行,确保农村商品市场规范有序。三是要围绕农村食品市场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突出抓好粮食、食用植物油、肉类、蔬菜、禽蛋、奶制品、副食品、烟、酒、酱油、食醋、食用盐、糕点等农民群众日常生活必需的品种的整治。要以农村集市和食品店为重点,严查经销不合格食品,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切实保障农村食品市场安全。

三、加大农村市场日常监管力度,切实保障农村市场消费安全

各地要切实加强农村市场日常监管工作,依法清理和规范农村市场生产经营主体资格,加强农村商品市场监管,强化日常巡查,切实保障农村市场消费安全。一是要严把农村市场主体准入关。大力发展农村市场主体,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前置许可的,要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审验农村生产经营主体的前置许可证明文件,按照相关部门的职能分工依法查处和取缔无照经营违法行为。二是加强农村食品、商品交易行为的监管。监督农村食品、商品销售者依法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严格审验供货商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商品合格证明和标识,如实记录食品、商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积极引导农资经营者建立购销台账、质量追溯、质量承诺、重要农资备案、种子留样备查公告等自律制度。依据法律法规和新“三定”方案,加强对农村食品、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严格查验农村市场食品、商品的标识、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失效日期和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加强不合格食品、商品退市监管,建立健全行政监管责令退市和销售者主动退市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对有关部门通报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不合格的食品、商品,立即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监督销售者停止销售、追回已售出的食品、商品,就地封存,并进行无害化处理,严防再次流入市场。三是加强对涉农商标、广告的监管。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强化对涉农商标、地理标志的保护,加强农村市场的广告监管,严厉查处发布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农资商品广告和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四是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工商所和红盾护农服务站的作用。重点解决因农资引发的群体性投诉,将信用分类监管与日常巡查有机结合,完善监管档案,及时将监督检查情况录入信用分类监管系统,加强对信用监管数据的统计分析,突出重点环节、重点区域和重点经营户,切实提高日常巡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日常监管执法落实到位。

四、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切实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

各地要依据《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赋予的执法手段,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坑农害农违法行为。一是要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无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销售不合格商品、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掺假使假以及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和商标侵权、虚假广告、传销等各类违法行为。二是要加强案件排查和督查督办,强化对违法线索的梳理和分析,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大要案件要挂牌督办,限期办结。三是要严格办案程序。对涉嫌犯罪的,严格按照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要规范执法行为,严肃执法纪律,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既有效惩处违法行为,又依法保障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商品的正常流通。

五、加大农村消费维权工作力度,切实保护农民消费者合法权益

各地要加大农村12315网络和“一会两站”建设工作力度,努力将农村12315执法平台建设成为工商部门与农民群众的信息互动平台,工商部门畅通民意平台,接受农民消费者监督、听取农民群众意见平台,解决人民群众最迫切、最需要、最现实利益问题平台,切实保护农民消费者合法权益。一是要进一步畅通农民消费者申诉举报渠道,切实加大12315进农村、进学校工作力度,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和基层工商所、红盾护农服务站的积极作用,方便农民消费者申诉举报。要健全农民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的受理、查办、反馈等工作制度,认真受理和依法处理农民消费者的咨询、申诉和举报,特别是要注意解决好涉农群体性申诉举报,切实把矛盾和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促进农民增收。二是要加大农村“一会两站”建设力度,积极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将“一会两站”纳入新农村基层建设和信息化建设总体工程,倡导利用基层远程教育网等社会资源,建立12315城乡远程维权平台,为农民消费者提供便捷的维权服务。三是要加强对涉农消费咨询、申诉、举报信息的汇总分析,随时掌握农村市场动态信息,有针对性地开展消费警示、提示,及时进行消费引导,促进扩大农村消费需求。

六、加大监管制度建设,切实构建农村市场监管长效机制

各地要认真总结农村食品市场整顿年、红盾护农、农村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经验,巩固成果,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积极构建农村市场监管长效机制。一是要依据工商机关法定职责,紧紧围绕规范农村市场主体、农村商品质量和经营行为,大力完善农村市场主体准入、商品质量监管、日常巡查、进货查验和进货台账、不合格商品退市等监管制度,进一步健全农村市场监管执法体系。二是要加大督促指导力度,引导农村商品经营者增强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建立健全进货查验、进货台账、不合格商品退市、商品质量承诺等自律制度,进一步健全农村商品经营者自律体系。三是要加强与各级消费者协会的合作、与行业协会的协作和与新闻媒体的信息交流,畅通社会监督渠道,进一步健全农村市场社会监督体系。四是要切实加强应急反应和处置能力建设,特别是强化节日期间、春耕、夏种、秋播等农忙季节农村市场重大事故的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进一步健全农村市场监管应急处置机制。

七、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切实加强部门协作与配合

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加强部门协作配合,积极营造农村市场监管的良好氛围。一是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广播、宣传单、告示栏等多种手段,积极宣传国家方针政策、农村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和农村市场监管工作成效,曝光典型案例,营造良好的农村市场监管环境。二是要加大农村消费指导工作力度,积极开展执法干部下乡、消费知识下乡和消费教育进校园等活动,帮助农民消费者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增强识假辨假和消费维权能力。三是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切实加强与商务、农业、工业主管、质检、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加强信息通报,开展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共同规范农村市场秩序。

八、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责任制度,狠抓检查落实

各地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加强对农村市场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狠抓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一是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工商机关一把手要亲自抓,主管领导具体抓,各内设机构按职责分工协作抓,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以落实新“三定”、停收“两费”为契机,着力解决好监管理念转变、监管知识更新、监管能力提高等问题,根据监管需要对工商所人员、装备、监管区域等进行必要整合,充实加强农村市场监管执法队伍,保证执法力量,特别是要强化基层一线执法人员力量,切实提高监管执法能力。二是要明确分工,严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地要强化农村市场监管属地领导责任制、职能机构检查指导责任制、工商所辖区岗位责任制。要明确各内设机构的分工,企业注册、外资登记和个体私营经济监管机构要加强对农村市场生产经营主体的登记管理,依法取缔无照经营;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要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农民消费者的咨询和申诉举报,加强农村市场商品质量监管,依法保护农民消费者合法权益;食品流通监管机构要依法加强农村食品市场监管,依法查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市场监管机构要加强对农村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农副产品销售者的监管,加强对农资商品的监管和检查;竞争执法、直销监管、商标管理、广告监管等机构要分别加大对农村市场不正当竞争、传销活动、商标侵权假冒、虚假广告的查处力度。纪检、监察机构要对农村市场监管执法工作进行行政监察。各职能机构既要按分工各负其责,又要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农村市场监管合力。三是要强化督查指导。采取全面检查、重点督查、交叉检查、明察暗访等形式,加大督查指导工作力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加强督查,确保组织领导、工作任务、工作措施、工作责任、人员力量和经费保障等落到实处。

各地要分别于2009年1月20日、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12月20日前,将农村市场监管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分别报送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并分别于6月20日、12月20日前书面报送本地区农村市场监管半年工作小结和全年工作总结。如遇有重大情况,可随时报告当地政府和总局。



附件:农村市场监管情况统计表



农村市场监管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填报时间:2009年 月 日

类别
单位
数量

出动执法人员
人次


检查经营主体
户次


取缔无照经营



查处不合格和假冒伪劣农资价值总额
万元


查处不合格和假冒伪劣食品价值总额
万元


查处其他不合格和假冒伪劣商品价值总额
万元


查处不合格和

假冒伪劣农资
总数量
公斤/件


其中:化肥
公斤


农药
公斤


种子
公斤


农用薄膜
公斤


农业机械及零配件



查处不合格和假冒伪劣家电
总数量



其中:电视机



洗衣机



电冰箱



小家电



查处不合格和假冒伪劣摩托车



查处不合格和假冒伪劣建材总数量
公斤/平方米


查处违法案件
总数



案值总额
万元


罚没金额
万元


其中:制售假冒伪劣违法案件



案值
万元


罚没金额
万元


受理农民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
总数



受理咨询数



受理申诉举报数



其中:办结数



协调解决涉农消费纠纷总计



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合计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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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安全评价导则》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安监管技装字〔2003〕115号


关于印发《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安全评价导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强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及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安全评价行为,确保安全评价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严肃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编制了《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安全评价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八月八日



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安全评价导则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导则依据《安全评价通则》制定,规定了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和安全现状综合评价(以下简称:陆上油气开采安全评价)的目的、基本原则、内容、程序和方法,适用于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安全评价。

2.安全评价目的和基本原则

陆上油气开采安全评价目的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提高陆上油气开采的本质安全程度和安全管理水平,减少和控制陆上油气开采中的危险、有害因素,降低陆上油气开采安全风险,预防事故发生,保护企业的财产安全及人员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陆上油气开采安全评价的基本原则是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科学、公正、合法、自主地开展安全评价。

3.定义

3.1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是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各工艺单元的总称,包括勘探、钻井、井下作业和采油、采气及油气集输等。

3.2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安全预评价

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安全预评价是根据油气田“地面工程建设方案”的内容,通过定性、定量分析,分析和预测该建设项目可能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及其危险、危害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对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给予指导。

3.3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安全验收评价

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安全验收评价是在油气开采建设项目竣工、试生产运行正常后,安全生产设施验收前,通过对陆上油气开采建设项目设施、设备、装置的安全状况和管理状况的调查分析,查找该项目投产后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危险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3.4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安全现状综合评价

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是在陆上油气开采生产运行过程中,通过对其设施、设备、装置的安全状况和管理状况的调查分析,定性、定量地分析其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危险度,对其安全管理状况给予客观的评价,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对运行管理和出现非常事件应采取的措施给予指导。

4.安全评价内容

陆上油气开采安全评价内容一般包括:进行油气开采重大危险、有害因素的危险度评价;核实检查油气开采安全设备、设施的情况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对油气开采安全管理体系能否确保油气开采安全生产作出评价;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5.安全评价程序

陆上油气开采安全评价程序一般包括:前期准备;危险、有害因素识别与分析;划分评价单元;定性、定量评价;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做出安全评价结论;编制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评审等。

5.1前期准备

明确被评价对象和范围,收集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与评价对象相关的油气开采数据资料。

收集现场资料,进行现场调查。

陆上油气开采业安全预评价需要建设单位提供资料参考目录见附录A。

陆上油气开采业安全验收评价和陆上油气开采业安全现状综合评价需要被评价单位提供的资料参考目录见附录B。

5.2危险、有害因素识别与分析

根据油气开采工艺过程及当地自然环境特点和周边环境特点,识别和分析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

5.3划分评价单元

在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分析的基础上,根据评价的需要,将评价对象按油气生产工艺功能、生产设施设备相对空间位置、危险有害因素类别及事故范围划分评价单元,使评价单元相对独立,具有明显的特征界限。

5.4定性、定量评价

选择科学、合理、适用的定性、定量评价方法,对可能导致油气开采重大事故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定性、定量评价,确定引起重大油气开采事故发生的致因因素、影响因素和事故严重程度,为制定安全对策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5.5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1) 安全技术对策措施

2) 安全管理对策措施

5.6安全评价结论

在对评价结果分析归纳和综合的基础上,做出安全评价结论。

1) 归纳、综合各部分评价结果

2) 油气开采安全总体评价结论

5.7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安全评价报告是油气开采安全评价过程与结果的总结,应将评价对象概况、安全评价过程、采用的安全评价方法、获得的安全评价结果及安全对策措施建议等写入安全评价报告。

5.7安全评价报告评审

被评价单位按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送专家评审组进行技术评审,并由专家评审组提出书面评审意见。评价机构根据专家评审组的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安全评价报告。

6.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和要求

6.1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

1) 评价对象基本情况

2) 安全评价依据

3) 油气开发工艺过程及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识别与分析

4) 评价单元的划分与评价方法的选择

5) 定性定量评价

6) 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7) 评价结论

6.2安全评价报告的要求

安全评价报告应内容全面,条理清楚,数据完整,结论准确,提出的对策措施具体可行,评价结论客观公正。

7.安全评价报告格式

安全评价报告一般包括:

1) 封面(格式参见附录C)

2) 评价机构安全评价资格证书副本影印件

3) 著录项(格式参见附录D)

4) 目录

5) 编制说明

6) 前言

7) 正文

8) 附件

9) 附录

8.安全评价报告载体

安全评价报告一般采用纸质载体。为适应信息处理需要,安全评价报告可辅助采用电子载体形式。




附录A

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安全预评价

需要建设单位提供资料参考目录



A.1油气田地面工程建设方案

1) 企业基本情况;

2) 设计依据;

3) 自然条件、建筑及场地布置;

4) 工程生产设施、辅助设施及工艺流程概述;

5) 生产过程危害因素分析;

6) 采用的主要安全防范措施及预期效果和评价;

7) 工程的总投资及劳动安全措施所需的费用;

8) 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A.2油气田地面工程建设方案中未包括的上述内容

地面工程建设方案中缺少或不详的上述内容

A.3安全评价所需的其它资料和数据

其它相关资料和数据



附录B

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安全验收评价

和安全现状综合评价需要被评价单位提供资料参考目录



B.1概况

1)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隶属关系、人员配置、所在地区及交通运输情况等。

2)被评价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合法证明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证明、生产营业执照、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等。

B.2工程建设详细资料

B.2.1项目设计资料(包括项目初次建设资料及历次改扩建、设备更新资料)

1)建设项目设计依据

① 项目设计依据的批准文件

② 项目设计依据的各标准规范

③ 项目设计依据的其它有关油气开采过程安全的基础资料

2)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及其资质证书

3)建设项目详细设计文件

4)计配站、原油集输管网、注水管网、天然气管网、供电系统、油田区域阀组(池)设计文件

5)联合站生产系统(包括原油稳定、轻烃回收、污水处理、注水系统等)和辅助系统设计文件

6)项目设计图纸

① 井位分布图

② 计配站、联合站、注水站、压气站等分布图

③ 原油集输管网、注水管网、天然气管网、供电系统、油田区域阀组(池)分布图

④ 单井供电线路图

⑤ 计配站、联合站、注水站、压气站等平面布置图

⑥ 各计配站油水井分布图

⑦ 原油稳定、轻烃回收、污水处理、注水系统等工艺流程图和设备布置图

⑧ 单井、计配站、联合站、注水站、压气站等安全监测控制及报警系统布置图

⑨ 计配站、联合站、注水站、压气站等配电系统图

⑩ 辅助系统流程图

B.2.2主要生产系统及辅助系统说明

1)项目实际生产能力、运输储存方式及生产工艺等说明

2)项目初建和历次改造前后生产及安全情况说明

3)主要生产系统和辅助系统生产及安全情况说明

4)项目在生产、使用、储存、运输等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危险有害物质的种类、组分、数量及其最终去向

5)生产过程危险因素分析(主要生产环节或者生产工艺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6)生产系统及辅助系统最新的操作手册及工艺流程

7) 生产系统及辅助系统的主要设备清单及设备操作规程



B.2.3项目所在地区自然条件及社会环境

1)气象条件、水文、地质资料

2)周边情况及其危险因素

3)其它特殊危险因素说明

B.3安全技术与安全管理措施资料

1)安全技术资料

① 装置、设备、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的防护及安全运行保障措施

② 供电系统安全保障措施

③ 自动控制及安全报警系统资料

④ 安全监测设备资料

⑤ 其它安全技术措施

2)安全管理情况

① 安全管理、灾害监测等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

② 工业卫生、救援和医疗急救组织及人员配置

③ 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④ 特殊工种及其设计定员

⑤ 安全生产责任制

⑥ 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⑦ 安全操作规程

⑧ 内部安全检查表及历年安全检查纪录

⑨ 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⑩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情况

其它安全管理措施

B.4消防现状资料

1)消防组织、机构及装备

2)消防系统流程、消防设施布置

3)消防器材种类、数量及分布情况

B.5安全专项投资及其使用情况

B.6安全检验、检测和测定的数据资料

1)加热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阀及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报告

2)特种设备检验报告

3)特殊工种培训、考核记录及其上岗证

4)各类事故情况记录

5)职工健康监护数据

6)其它安全检验、检测和测定的数据资料

B.7安全评价所需的其它资料和数据

1)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

2)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经验

3)所需的其它资料和数据










附录C

安全评价报告封面格式



C.1封面布局

封面第一、二行文字内容是建设单位(或油气开采企业)名称;

封面第三行文字内容是项目名称;

封面第四行文字内容是报告名称,为“安全评价报告”;

封面最下两行分别是评价机构名称和安全评价资质证书编号。

C.2封面样张

封面样张见图C.1








被评价单位(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名称



项目名称





安全评价报告

















评价机构名称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编号





图C.1 安全评价报告封面样张




附录D

著录项格式



D.1布局

“评价机构法人代表,课题组主要人员和审核人”等著录项一般分两张布置,第一张署明评价机构的法人代表(以评价机构营业执照为准)、审核定稿人(应为评价机构技术负责人)、评价组长(应为评价负责人)等主要责任者姓名,下方为报告编制完成的日期及评价机构(以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为准)公章用章区;第二张则为评价人员(以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为准并署明注册号)、各类技术专家(应为评价机构专家库内人员)以及其它有关人员名单,评价人员和技术专家均要手写签名。

D.2 样张

著录项样张见图D.1和图D.2










被评价单位(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名称



项目名称



安全评价报告







法人代表:以评价机构营业执照为准



审核定稿:评价机构技术负责人



课题组长:评价课题负责人

评价报告完成日期

(评价机构公章)



图D.1 著录项首页样张

评 价 人 员

评价组长: *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评价组成员: *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报告编制人: *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报告审核人: *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技 术 专 家

(列出各类技术专家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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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业务有关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业务有关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4年7月21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常州财经学校,哈尔滨投资专科学校:
现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业务有关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行遵照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行要立即组织信用卡等有关部门及所属支行、网点认真学习本管理暂行规定,并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有关实施细则。
二、本管理暂行规定从1994年9月1日起执行,原制度、规定中凡与此有抵触者,均以本管理暂行规定为准。
三、各行在执行本管理暂行规定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业务有关管理暂行规定

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龙卡章程
第一条 龙卡是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行的信用卡。包括万事达龙卡、VISA龙卡和彩照卡。龙卡具有购货消费、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服务功能。
第二条 龙卡按信用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公司卡和个人卡。凡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有稳定收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均可向建设银行发卡机构申请办理龙卡。
第三条 办理龙卡须填写申请表,与发卡机构订立《领用建设银行龙卡协议》,存入备用金。
第四条 备用金起存金额为:单位普通卡10000元,个人普通卡1000元。金卡可免交或交存一定数量的备用金。备用金多存不限,并可随时续存,发卡银行按国家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五条 个人办理龙卡,须提供有经济偿还能力的保证人(单位)。并且发卡机构可视申请人具体情况要求其交存一定数量的保证金或设置相应的财产抵押。小单位申领卡可由大单位担保。
第六条 保证单位和保证人在持卡人不能偿还因使用龙卡而发生的债务时,依法无条件承担偿还责任。提供个人资产保证的,在持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发卡机构依法有权处置其保证资产,如果不足以抵偿债务,持卡人仍负偿还责任。
第七条 个人只能办理一张主卡和两张附属卡,附属卡持卡人须是主卡持卡人的配偶或直系亲属(年满18周岁),其支付款项均由主卡持卡人承担。
单位可办理一张主卡和若干张附属卡,持卡人均由单位在申请表中指定,其用卡支付款项全部由单位承担。个人和单位只能办理一张金卡。
第八条 持卡人须按年交纳年费,金卡80元,彩照金卡100元,普通卡20元,彩照普通卡60元。
第九条 龙卡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否则,因此而产生的风险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持卡人使用龙卡购货消费、转帐结算、支取现金时,须同时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回乡证、护照等)。彩照卡持卡人可不必出示本人身份证件。
第十条 持卡人凭卡购物消费结算不须支付任何额外费用;在发卡行当地存取现金免收手续费;异地支取现金须支付1%的手续费;异地存款1000元以下须支付1%的手续费,1000元(含)以上均须支付手续费10元;异地大额购货转帐须按转帐金额的0.5%支付手续费,最低不少于10元,最高不超过500元。
第十一条 持卡人应保持足够的信用卡存款余额以备使用。如因购物消费急需,可以在规定的限额内透支,由银行提供消费信贷服务。透支金额和利息须在30天内归还。金卡帐户透支限额10000元,普通卡帐户透支限额,单位5000元,个人1000元。透支利息自银行收单记帐日起,15日内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超过15天不超过30天按日息万分之十计算,超过30天或透支超过限额均按日息万分之二十计算,本金和利息未还清又透支的,透支日期连续计算。透支利息按最后期限或透支余额的最高利率档次计算。发卡机构即时通知持卡人透支情况。
第十二条 具备使用自动柜员机(ATM)功能的龙卡,持卡人须对私人密码自行保密,否则,泄露密码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在指定的自动柜员机上存入现金,须经本行点核,并以本行核证数目为准入帐。
第十三条 龙卡有效使用期最长为两年。过期即失效,不可使用。但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期满如需继续使用,须向发卡机构换取新卡。
第十四条 持卡人工作单位、住所和电话等变更,须及时书面通知发卡机构;单位更换持卡人,须及时到发卡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并承担一切可能发生的资金损失和风险。
第十五条 单位或个人注销龙卡帐户,须退回龙卡,40天后到发卡机构办理销户手续。
第十六条 持卡人龙卡遗失或被窃,可向原发卡机构或就近的建设银行发卡机构办理书面挂失,交纳手续费40元。挂失前及发卡机构受理挂失后24小时内的经济责任仍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七条 持卡人如违背本章程有关条款和《领用建设银行龙卡协议》,发卡机构有权取消持卡人使用龙卡的资格,并可授权有关银行或特约商户收回其龙卡,追回全部欠款和利息。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制定、修改和解释,修改时无论持卡人是否知悉,都具有约束力。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1994年9月1日起生效。

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信用卡业务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建设银行的有关业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用卡业务是银行的金融服务业务。信用卡具有通存通兑现金、购物消费结算、异地大额购货转帐、自动存取现金及消费信贷等功能。
第三条 建设银行信用卡业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开发、统一管理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令、政策和金融法规,保障国家财产及银行资金安全,维护银行、特约商户和持卡人三方合法权益。
第二章 信用卡
第四条 建设银行发行的信用卡统称“建设银行龙卡”,是建设银行发卡行依据一定条件向客户提供的一种信用支付工具,以人民币结算,限于国内发行和使用。有效使用期最长为两年。
第五条 建设银行龙卡分别印有万事达国际信用卡组织和VISA国际信用卡组织的标志,均按国际标准由总行统一监制。
建设银行龙卡正面载有:建设银行行名、行徵、发卡分支行行名英文缩写、卡号、有效使用期、持卡人姓名和性别、国际信用卡组织标志和防伪标志以及信用卡的特殊说明。信用卡背面有磁条、签名栏和发卡行简要说明。彩色照片卡背面左下角印有持卡人彩色照片,在签名栏下印有持卡人居民身份证号码。
第六条 建设银行龙卡卡号由16位数字组成。卡号编排方法、卡面凸印格式及磁条标准等,均由总行统一规定。
第七条 建设银行龙卡按信用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按发卡对象分为公司卡和个人卡,均包括彩色照片卡。向个人和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发行。
个人可办理一张主卡,两张附属卡,附属卡的支付款项由主卡持卡人承担。
单位可办理一张主卡和若干张附属卡,须书面指定持卡人,办理单位须承担指定持卡人的全部经济责任;
个人和单位均只能办理一张金卡。
第八条 建设银行龙卡仅限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持卡人凭建设银行龙卡及本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回乡证、护照,凭彩照卡无须出示身份证件)在特约商户购物消费,在指定的银行机构或储蓄网点存取现金、在建设银行信用卡部办理异地大额购货转帐结算。凭建设银行龙卡可在指定的自动柜员机(ATM)上存取现金。
转帐卡是建设银行龙卡产品之一,凭转帐卡可在特约商户自动转帐授权终端(POS)实时结算购物消费费用,可在与发卡行联网的ATM上存取现金。转帐卡须联网使用,不得透支。
第九条 建设银行龙卡的购物消费和取现限额(限额标准见附件5),由特约商户、银行机构及储蓄网点内部掌握,不向持卡人说明。超限额购物消费或取现,须经发卡行授权批准。公司卡持卡人凭建设银行龙卡提取现金按国务院《现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由各发卡行掌握办理。异地大额购货转帐须经发卡行授权批准。
第十条 办理建设银行龙卡的个人和单位须开立信用卡存款帐户,存入一定数量的备用金(标准见附件5)。同一卡种主卡持卡人只准开立一个信用卡帐户。领卡后主卡及附属卡的所有收付款项均在主卡帐户内结算。信用卡存款,按国家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十一条 个人办理龙卡须提供有经济偿还能力并对其资信负责的保证人或保证单位。并且发卡行可根据资信情况,要求其交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或提供相应的财产抵押。
保证人或保证单位在持卡人不能偿还因使用龙卡所发生的债务时,依法无条件承担偿还责任,申请人交存保证金或提供财产抵押的,在逾期不偿还债务时,发卡行有权处置其担保的资金和财产,如果不足以偿还债务,持卡人仍负偿还责任。
第十二条 持卡人信用卡存款帐户应保持足够的余额以备使用。如因购物消费急需,须发卡行同意,允许善意透支,但透支额累计不得超过总行规定的最高限额(见附件5),透支金额和利息须在30日内归还。持卡人发生透支,发卡行应于透支当日书面通知持卡人还款,超过30日仍不还款,发卡行须注销该信用卡,并追讨欠款和利息。透支利息自收单日起记帐,15日内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超过15日不超过30日按日息万分之十计算,超过30日或透支超过最高限额的,按日息万分之二十计算,透支计算不分段,按最后期限或透支余额的最高利率档次计算,在持卡人偿还透支时计结透支利息。持卡人须同时偿还透支利息。
第十三条 建设银行龙卡在有效使用期内遗失或被窃,持卡人可向原发卡行或就近发卡行书面挂失,须交纳挂失费用。挂失前及发卡行受理挂失后24小时内,该卡发生的全部经济责任由持卡人(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持卡人主动提出停止使用建设银行龙卡,应向发卡行结清有关款项并退回信用卡。发卡行确认该信用卡存款帐户无未达帐项后,为客户办理销户手续。
第三章 发卡行
第十五条 建设银行龙卡发行,原则上地市级以上分支行为基本发卡单位(统称发卡行),经济特别发达的县级支行也可成为发卡行。
第十六条 省级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发行建设银行龙卡由总行审批;地市级以下分支行发卡由省分行审核,报总行批准。发行金卡、彩照卡由省级分行统一管理。
发卡行发卡审批程序:
一、发卡行向上级行提出申请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当地经济发展条件,消费水平,市场情况,居民对信用卡的认识程度和使用情况,本行开办信用卡业务的有利条件等。县级支行申请由地市级分支行转报省分行,按上款规定分别向省级分行或总行申请。
二、省级分行或总行审查同意后,通知发卡行实施筹备工作。
三、发卡前,发卡行向上级行报告发卡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发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业务培训,管理制度,电脑软件开发和应用,设备购置,市场预测,拟发卡种类,发卡时间,特约商户和取现网点名称,开户行名称、帐号,发卡机构地点,授权电传、传真和电话的号码等。
地市级以下分支行筹备实施方案经省级分行审核后上报总行。
四、省级分行接到报告后,审查发卡行发卡实施方案,组织检查验收发卡行筹备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卡行,编排发卡行行号,将有关资料填写“信用卡筹备工作调查表”报告总行;总行批准发卡,将新发卡行的有关资料通知各发卡行。
第十七条 发卡行须设立信用卡业务经营管理机构——信用卡业务部或信用卡公司(以下称发卡机构),配备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专业干部。发卡机构在业务发展初期需配备10人左右,随着业务量的增加,人员逐步增加。
第十八条 发卡机构业务范围和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信用卡申请人及担保人的资信审查,办理开户、发卡。
二、负责信用卡市场推广和宣传,建立特约商户,发展持卡人。
三、办理信用卡购物消费等资金结算和存取现金业务,发送对帐单。
四、对持卡人、特约商户和取现网点进行信用控制和授权。
五、负责培训收单行、取现网点和特约商户人员;并对其业务进行检查指导。
六、办理外币卡收单业务和相应的国际清算业务。
七、办理信用卡会计核算和资金清算,编制会计报表,办理会计决算。实行独立核算的发卡机构,应单位独办理财务核算工作。
八、负责辖区内止付名单的上传下达,以及全辖信用卡授权中心的工作。
九、负责信用卡卡片和有关业务凭证的管理以及信用卡设备的管理。
十、根据全行信用卡业务发展方针和目标,制定本行信用卡业务的工作计划和措施,完成信用卡年度计划;汇总编报统计报表;办理信用卡决算。
十一、根据信用卡业务管理制度,制定本行的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规定。
十二、管辖行的信用卡机构负责管理、协调辖内各发卡行的信用卡业务,组织宣传、培训和信息交流,检查指导信用卡工作;负责所辖地区的信用卡授权中心工作。
第十九条 信用卡发卡机构可直接参加同城票据交换和联行,也可在本行所属有全国联行行号和同城票据交换号的行处开立帐户,办理发卡行、收单行和特约商户及持卡人之间的资金结算。
第二十条 发卡行所属支行、办事处应指定有关科股办理除发卡以外的信用卡业务。具备条件的储蓄网点经批准后,可办理信用卡的存取现金等业务。
第二十一条 各级发卡行开办信用卡业务,要增强信用风险意识,加强领导,严格管理;对各类业务人员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原则。发卡机构应根据业务需要设立职能部室,实行科学规范管理,明确职责范围,建立岗位责任制,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保证信用卡业务健康发展。
第四章 收单行
第二十二条 建设银行龙卡在全国建设银行系统各分支行所在地通用。发卡行委托或指定办理除发卡以外的信用卡业务的本行机构、储蓄网点称为收单行。
第二十三条 发卡行委托收单行办理信用卡业务,需代培业务人员,提供业务协助。发卡行应将收单行受理信用卡业务的特约商户和取现网点名称报省级分行,由省级分行转报总行。
第二十四条 收单行信用卡业务范围包括:
一、办理信用卡存取现金业务。
二、办理信用卡异地大额购货转帐结算业务。
三、推广和建立信用卡特约商户。
四、办理信用卡收单等资金结算业务。
五、办理信用卡转授权、挂失、传送止付名单等。
第二十五条 收单行应设立相应机构负责办理信用卡业务,根据业务需要配备人员和相应设备。
第二十六条 收单行与发卡行以及发卡行之间发生信用卡业务纠纷,应协商解决,相互意见不能统一时,可按退单规定和程序处理,退单仍不解决问题,可向总行报告。
第二十七条 建设银行代理其他专业银行信用卡业务,须签订代理协议。协议副本报省级分行或总行备案。
第五章 发 行
第二十八条 申请办理建设银行龙卡的基本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职业或稳定收入及支付能力,提供担保后,可申请办理个人普通卡。
二、在国内依法注册,具备法人资格,有一定支付能力的工商企业、机关团体、行政事业单位,可申请办理公司普通卡。
三、具备上述申领条件,有较高社会信誉或有较高经济收入水平和支付能力,可申请办理金卡。
第二十九条 担保形式及其基本条件
一、个人担保。为申领人担保的个人,其居住户口和工作单位应在发卡行所在地,有较高稳定收入和偿还债务的能力,资信良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担保人一般限于为一个申领人提供担保,最多不超过两个。申领人不得互相担保和循环担保。无职业、无收入的人员,申领人的配偶,以及信用卡业务部门人员不得为申领人提供担保。
二、单位担保。为申领人担保的单位,其办公地点应在发卡行所在地,具备法人资格,有偿还债务的能力,资信良好,发卡行对单位担保的形式应慎重掌握。
三、有价单证担保。申领人有价单证限于国库券、金融债券、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个人不得以股票作担保,企业债券一般也不得作为担保。申领人作担保的有价证券,须经过公证。
四、个人财产抵押担保。申领人用个人财产作抵押的,其抵押品应是易于确定价值、易于变现、便于保管或不易损坏的财产。发卡行根据申领人的资信情况及抵押品的类别确定抵押担保的价值额度。申领人须将抵押品向保险公司投保,并将经过公证的抵押品单据交发卡行保管。
第三十条 个人和单位办理建设银行龙卡,应填定《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龙卡申请表》(附件1、2以下简称《申请表》),与发卡机构订立《领用建设银行龙卡协议》,并连同其他有关资料提交发卡机构。《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
一、申请单位、担保单位名称、地址、经济性质、营业执照批准号、开户银行名称和帐号。
二、申请人、担保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工作单位、通信地址以及居民身份证号码。
三、申请单位和个人及其担保人遵守《章程》、履行《协议》的承诺。
四、担保人无条件承担申请人不能偿还信用卡有关债务的连带经济责任的承诺。
五、申请单位和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章以及申请人和担保人预留签字。
第三十一条 发卡机构设专职人员,审查申请人(单位)提交的《申请表》及其它有关资料,向申请人和担保人的工作单位核实其基本情况,并向申请人(单位)的开户银行了解其资信情况。提出初审意见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通知申请人办理开户手续。
第六章 特约商户
第三十二条 特约商户是受理建设银行龙卡,为持卡人提供购货消费服务的单位。凡依法注册,经营状况良好,信誉较高,在建设银行或其他银行分支机构开有银行结算帐户,独立核算的商业、饮食业、旅游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娱乐业等单位,均可做为建设银行信用卡特约商户。
第三十三条 建立特约商户,是发卡行(收单行)开展信用卡业务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行要制订商户推广计划,努力发展特约商户,逐步扩大建设银行信用卡的使用范围。
第三十四条 发卡行(收单行)须与特约商户签订《特约商户办理建设银行龙卡协议书》(附件3),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发卡行(收单行)对特约商户承担的主要责任和义务是:
(一)宣传信用卡知识,培训有关业务人员;
(二)提供压卡机、签购单、汇总单和龙卡宣传资料等,对受卡量大、收益多的特约商户,根据条件提供POS授权终端机;
(三)定期寄发止付名单,不定期寄发紧急止付通知。
(四)发卡行(收单行)对符合规定的签购单据,保证付款。
二、特约商户承担的主要责任和义务是:
(一)按规定程序受理建设银行龙卡,向持卡人提供购货或消费服务,对超限额购货消费须向发卡行取得授权;
(二)注意识别止付卡、假卡,发现止付卡、假卡和冒用卡应立即没收,送交发卡行,必要时协助发卡行和公安部门调查处理信用卡欺诈行为;
(三)及时向发卡行(收单行)汇总交送有关单据,清算信用卡购物消费资金,并交纳一定比例的佣金(回扣)。单据从签购日到送交签约银行,最迟不超过五个工作日。
(四)对经办人员不按规定程序操作出现问题的,其损失和责任由特约商户负责;
(五)误收止付卡、紧急止付卡、假卡和过期废卡造成损失,特约商户要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第三十五条 发卡行(收单行)配合特约商户做好信用卡结算工作。须加强特约商户培训和管理,定期走访商户,征求意见,了解信用卡专用设备和机具用品的使用情况,做好服务工作。要建立商户档案,掌握分析商户受卡和执行协议的状况,对经营不佳,执行协议不好,不按操作程序办事,屡出事故的商户要及时中止协议,取消特约商户资格。
第七章 授 权
第三十六条 信用卡授权是发卡行对持卡人超限额购物消费、提取现金,办理异地大额购货转帐以及其他问题的查询和批准过程。它是保证信用卡业务安全,减少风险的重要环节。
第三十七条 信用卡授权分三级管理
一、发卡行:负责本行信用卡授权及他行信用卡的转授权。
二、地区授权中心(一般设在开办信用卡业务的省级分行或指定某一发卡行代理):负责本地区各发卡行的信用卡特殊情况下的代授权。
三、总行授权中心:负责全行及跨系统的信用卡代授权。
第三十八条 特约商户和取现网点遇下述情况之一者,须向发卡行请求授权,经批准后方可办理交易:
一、购物消费金额或支取现金金额超过规定限额;
二、办理异地大额购货转帐;
三、发现或怀疑同一张卡一天内多次使用,其金额均接近规定限额或累计超过限额;
四、信用卡背面无持卡人签名或签名涂改;
五、发现信用卡有被涂改或毁坏的痕迹;
六、对持卡人证件、用卡或其他方面有怀疑。
第三十九条 授权基本程序:
一、取现网点和特约商户向本地发卡行授权中心请求授权,发卡行授权中心按授权规定回复授权,对异地本系统发卡行所发的龙卡,须向异地发卡行授权中心代转请求授权,之后,回复取现网点和特约商户。
二、发卡行授权中心向异地发卡行授权中心代转请求授权联系不通时,向地区授权中心或总行授权中心请求代授权;地区授权中心或总行授权中心根据发卡行提供的代授权资料和限额进行代授权,并回复发卡行授权中心。
第四十条 发卡行对本行信用卡授权,须认真登记授权记录,根据持卡人的资信情况和帐户余额情况批准授权。发卡行须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授权工作,安排24小时值班。当请求授权额在存款余额(扣除未达授权额)以内时,10000元以下,经办员有权决定是否批准授权,10000至50000元须请示授权部门经理批准,50000元以上须经信用卡部总经理或主管行长批准。
第四十一条 授权方式分电话授权、电传授权、传真授权和POS自动授权等。发卡行与收单行均须做好授权记录。异地10000元(含)以上购物消费、取现和转帐业务,当地发卡行须采用电传或传真方式代转请求授权,异地发卡行以同样方式予以答复。
第四十二条 各级发卡行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本行有关信贷政策,划分授权管理权限,严格控制透支额度。批准信用卡透支3000元(含)以下,由部门经理审批,3000元至10000元由发卡机构总经理审批,特殊情况须主管行长审批。
第四十三条 各级发卡行或收单行,特约商户和取现网点,在办理信用卡授权时,必须认真负责,严格遵守授权规定,做到准确、迅速、规范、安全。
第八章 信用控制
第四十四条 信用控制是发卡行对持卡人的交易活动和特约商户是否遵守有关协议和规定进行监督和控制,并及时采取措施以防范各种风险损失发生,保证信用卡资金安全。发卡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这些工作,信用控制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对申请开卡或更换新卡的客户进行资信调查与评估,确定资信等级。对持卡人和特约商户的资信进行定期复查和签署意见。
二、检查和监督持卡人交易情况。通过对客户信用卡帐户余额情况的分析,掌握持卡人的用卡规律;检查其行为是否属正常消费。定期提出资信报告。
三、对透支户进行分析、监测,及时发送透支通知书,对逾期不还款或透支超过规定额度的持卡人及时进行控制和追讨。
四、检查和监督特约商户的交易活动,是否遵守有关协议和规定,有无欺诈行为,发现非正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控制。定期提出资信报告。
五、掌握本行各种卡类的挂失、止付情况,复核最新一期止付名单,对信誉出现问题而被止付的卡号记录在案。
六、建立、健全信用卡风险档案,分门别类,妥善保管。主要包括信用卡挂失申请书、止付通知书,授权记录,透支余额表,注销信用卡申请书、信用卡风险案例等。
七、对冒用、伪造、欺诈、内外勾结等案件,及时上报,并责成专人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包括欠款催收,起草案件调查报告,法律诉讼、保险索赔等工作。对重大案件要上报总行。
八、积极与公安部门取得联系,配合公安部门和其他发卡行信控部门的查询、追讨工作,必要时应协助或参与共同办案。
第四十五条 对信用卡恶意透支,伪造或冒用信用卡等造成的经济损失,发卡行要与当地保险公司联系投保,以减少损失,保障经营收益。
第四十六条 发卡行定期上报和接收止付名单,并及时送达收单行、特约商户和取现网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信用卡,予以止付:
一、挂失卡;
二、主卡持卡人要求止付附属卡,单位要求止付信用卡;
三、透支超过30日或有恶意透支行为的信用卡;
四、其他违反信用卡章程或本行有关规定的信用卡;
五、信用出现问题,交易行为不正常,有可能造成风险损失的信用卡;
六、本期总行批准的紧急止付卡。
第四十七条 对涉及全国的重大案件上报总行申请紧急止付。发卡行和收单行收到紧急止付通知,须在当日将通知发送到特约商户和取现网点。
第四十八条 特约商户、银行机构或储蓄网点截获止付卡或不法分子冒用龙卡,按每卡50元奖励有功人员,截获伪造卡、涂改卡以及紧急止付卡,视情况重奖有功人员。奖金由发卡行支付。被截获卡要记录在案,复印后将该卡打洞作废,寄回发卡行。伪造卡、涂改卡收缴后由省行上交总行。
第九章 费 用
第四十九条 办理建设银行龙卡,发卡行应按章程规定,收取会员年费(标准见附件4)。
第五十条 持卡人挂失龙卡,发卡行按章程规定收取手续费40元。挂失后补领新卡或有效期内以旧卡换新卡,收取工本费10元(彩照卡30元)。异地挂失收取的手续费,由发卡行和收单行各得一半。
第五十一条 持卡人在发卡机构所在城市存取现金,免收手续费。在异地凭卡存款1000元以下收取1%的手续费,1000元以上收取10元。持卡人异地凭卡提取现金,按金额的1%计收手续费。建设银行职工异地凭卡支取现金,3000元以下(含3000元)免收手续费,超过3000元,全部金额按1%收取手续费。取现手续费发卡行和收单行各得一半。
第五十二条 持卡人办理异地大额购货转帐,按实际转帐金额0.5%收取手续费,最低不少于10元,最高不超过500元。代理行和发卡行各得手续费一半。
第五十三条 特约商户受理建设银行信用卡,按一定比例支付佣金(回扣),由收单行代理的,佣金(回扣)收单行和发卡行各得一半。
第十章 空白卡和设备技术管理
第五十四条 空白信用卡属于重要空白凭证,由总行统一订购。发卡行要严格按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重要单证管理办法》管理信用卡卡片,建立信用卡领用、保管、打卡、发出以及废卡登记管理制度。销毁废卡须按有关规定经领导审批,双人监销。发出样板卡须做打洞、坏磁和签名条等处理。建立健全空白签购单、存款单和取现单等凭证单据领用登记制度,严格管理。
第五十五条 发卡行要加强信用卡设备技术的维护管理。设专人操作打卡机,营业终了或临时离开打卡机,应随时锁机。计算机、POS自动授权终端、电传机和传真机等专用设备,均需严格管理,按操作规程操作。
第五十六条 特约商户和取现网点领用机具、设备,应由发卡机构负责签批,登记领用单位、领用时间、经办人、压卡机号码、特约商户编号或取现网点编号。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4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总行制定、解释和修改。各行可根据本行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上报总行备案。
注:附件略。

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业务操作规程
为了加强信用卡业务管理,逐步建立信用卡业务科学、规范的操作程序,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用卡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 信用卡发行
第一条 申请
符合《信用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个人和单位,遵守《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龙卡章程》,履行《领用建设银行龙卡协议》,均可向当地建设银行发卡机构申请办理建设银行信用卡。
一、单位申请
(一)如实填写“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龙卡申请表(单位)”。
(二)交验申请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证明法人资格的文件,机关团体须出示上级主管单位的批文或证明文件,并提交文件的影印件。
(三)提交单位指定主卡及附属卡持卡人的书面证明文件及持卡人的居民身份证影印件。
二、个人申请
(一)填写“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龙卡申请表(个人)”。
(二)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回乡证、护照)和担保人的居民身份证影印件。
(三)申请附属卡的还须填写附属卡申请人资料,并提交附属卡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影印件。
第二条 审查与批准
发卡机构对申请表和有关资料应按以下程序认真审查。
一、初审
(一)所填申请表内容是否完整、清楚,所提供的有关文件、证件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二)申请单位注册所在地和申请人工作或户口所在地是否与发卡机构在同一市、县。
(三)向申请人所在单位核实申请人基本情况,核实申请表中填写内容是否属实。
(四)向担保人所在单位核实担保人基本情况,核实申请表有关担保人内容是否属实。
(五)向担保人明确其履行的担保法律义务和责任,确认其是否自愿为申请人担保。
(六)对申请公司卡的,向申请单位开户行了解其资信情况,必要时请开户行开具有关证明文件,根据单位的资信状况,可要求提供担保单位或交存一定的保证金。个体工商户须交存保证金或提供抵押担保。
(七)对申请个人卡的,要求申请人年满18岁,有正当的固定职业,收入较高,资信良好,必要时,要求申请人交存保证金或提供抵押担保。
(八)对个人卡的担保人,必须有本地户口,有正当的固定职业,收入稳定,资信良好。夫妻关系、卡部人员、没有经济偿还能力的人不能作担保人。
(九)在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
二、复审
经初审同意的申请,由部门经理进行复审。
(一)对申请人全部材料进行复核。
(二)对初审过程和初审意见进行审核。
(三)对申请表进行签批,提出处理意见,交初审经办人员。
对批准的申请,发卡机构应于当日向申请人发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龙卡通知书”(附式二),通知申请人签订《领用建设银行龙卡协议》,办理开户手续;对未获批准的申请,应通知申请人。
三、审批时间不超过三天。
第三条 开立信用卡帐户
申请人开立信用卡存款帐户,发卡机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查验客户的开户通知及身份证件无误后,登记“建设银行龙卡卡号编排表”(附式三),安排新卡号,并将卡号填在申请表“卡号”栏内。
(二)根据申请表的批示收妥起存金、年费。收款的程序按会计、出纳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三)交存保证金比照储蓄、会计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将身份证件、收帐通知和业务费收据退交客户,并通知客户三天后凭居民身份证、收帐通知和业务费收据前来领卡。
(五)于当日将申请表资料输入电脑,设立帐户。复核正确后,申请表等资料交打卡员制卡。
第四条 制卡
(一)打卡员制作打卡文件及打印“建设银行龙卡打卡清单”(附式四)。
(二)打卡员填制重要单证领用单,凭单向保管员领取空白信用卡,保管员登记“建设银行空白信用卡出入库登记簿”(附式五),打卡员复核领取空白信用卡后,在登记簿复核栏签章。
(三)打卡员操作打卡机打卡和写磁。
(四)打卡员将打好的信用卡及制作中产生的废卡如数登记“龙卡打卡登记簿”(附式六),并交保管员复核。
(五)保管员根据“建设银行龙卡打卡清单”逐张复核无误后,在“龙卡打卡登记簿”复核人栏签章收妥,对废卡登记“建设银行废卡登记簿”(附式七)分别签章,妥善保管。
(六)保管员将打好的信用卡与“建设银行龙卡打卡清单”一并交营业柜台出纳员,保管员、出纳员分别登记“成品卡交接登记簿”(附式八)。打制好的信用卡视同现金保管。
(七)出纳员核对签收后,将信用卡存放尾箱待客户前来领卡。
第五条 制作密码
一、有自动柜员机的发卡机构须进行密码制作。
(一)打卡员生成磁条密码文件并打印“制作密码清单”(附式九),交密码制作员。
(二)将磁条密码文件转换成信用卡密码。
(三)打印密码信封。
(四)密码制作员将密码信封和“制作密码清单”交柜台人员,并在“密码信封交接登记簿”上作好交接登记。(附式十)。
(五)柜台须将信用卡和密码信封分开保管。
二、没有自动柜员机的发卡机构必须先制作密码文件(装在磁盘内),专人保管,以备上柜员机时使用。
第六条 发放信用卡
(一)查验客户的身份证件、收帐通知和业务费收据无误后,按收帐通知上的卡号找出信用卡及密码信封(有自动柜员机的发卡行),交给客户。
(二)要求客户在信用卡背面当面签名,填写“领用建设银行龙卡签收单”(附式十一)。
(三)在收帐通知及业务费收据上盖“已发卡”戳记,并在“建设银行龙卡打卡清单”上注明该卡已发,及在“制作密码清单”上注明该密码已发。
(四)将身份证件、收帐通知、业务费收据退还客户。
(五)将持卡人签字的“领用建设银行龙卡签收单”归档保管。
第二章 信用卡取现、存款
第七条 持卡人支取现金,需将信用卡和居民身份证一并交银行柜台经办员(彩色照片卡无须出示身份证)。
第八条 经办员从以下方面验明信用卡是否有效,发现假卡、涂改或冒用卡或过期卡,应立即没收。
一、卡片外观;
二、卡号;
三、有效期;
四、必要时,检验暗记;
五、签名。
第九条 核对持卡人的身份证件,发现他人冒用,须立即没收信用卡。
一、观察持卡人相貌是否同持卡人居民身份证上相片相符。
二、核对居民身份证上姓名、性别是否与信用卡上的姓名、性别相同。信用卡背面签名栏上有持卡人的签名。
第十条 核对该信用卡是否被列入止付名单,或被紧急止付。发现止付卡、紧急止付卡,须立即予以没收。
如果使用POS自动授权系统,可通过POS自动授权,核对止付名单。
第十一条 压卡填单。
经上述程序审查无误的信用卡压卡和填单。
一、压印取现单。压印完毕检查各项是否清晰压印在各联取现单上,若有不清时,须将此单当持卡人面撕毁,重新压印。
二、填写取现单。
(一)在取现单上填写持卡人居民身份证号码,取现日期、金额及经办员姓名。
(二)如果是异地卡取现应注明手续费金额和合计金额。
(三)对于职工卡异地取现应注明“职工卡”,工作证号码。
第十二条 对超限额取现的个人卡或公司卡,取现点必须与发卡行授权中心取系,申请授权。如授权同意,经办员应在取现单授权登记栏上填写授权号码。
第十三条 请持卡人当面在取现单上签名,并认真核对该签名是否与信用卡背面的预留签字相同,若笔迹不符,应拒绝受理并与委托行联系,以便做出进一步处理。
第十四条 在受理信用卡取现的整个过程中,经办员应把信用卡和居民身份证一直拿在手中,不可交还持卡人,待整个办理过程结束并核准无误后,方可将信用卡、居民身份证及取现单(持卡人存根联)以及款项交给持卡人。
第十五条 使用POS自动授权系统办理持卡取现的,按照POS取现操作规程办理。
第十六条 持卡人凭卡办理信用卡存款,可交存现金,也可通过转帐办理。
一、信用卡同城存款的处理
(一)现金存入
1.要求客户按规定填写“信用卡存款单”;
2.柜台出纳人员按出纳制度的规定审核办理收款手续。
(二)转帐存入
1.要求客户提交“转帐支票”及“进帐单”(一式二联);
2.柜台经办人员应审查:
(1)转帐支票、进帐单各有关项目是否填写完整;
(2)转帐支票、进帐单的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
(3)进帐单与转帐支票金额是否一致;
(4)转帐支票是否在有效期内,印鉴是否清晰。
3.将“进帐单”回单联加盖“收妥后入帐”戳记退客户;
4.按同城票据交换的规定将转帐支票提出交换。
二、信用卡异地存款的处理
持卡人凭卡异地存款,通过交现金办理。
(一)要求客户按规定填写“信用卡存款单”;
(二)柜台出纳人员按出纳制度办妥收款;
(三)按客户提出的结算方式,填写信、电汇或其他结算凭证;按规定收取异地存款手续费;
(四)将“信用卡存款单”客户存根联,信、电汇或其他结算凭证、收费凭证客户回单联(盖“业务用公章”)退客户;
(五)通过其开户建行向持卡人信用卡部开户行办理划款。
三、客户如果凭卡号存款或委托他人代存款,应在各联“信用卡存款凭条”上加盖“凭卡号存款”或“委托存款”,并向客户声明银行不负担因卡号错误而造成的持卡人的经济损失。
四、客户在指定的自动柜员机(ATM)上存入现金,须由发卡机构双人核点现金,与持卡人输机形成的单据核对无误后,记入持卡人存款帐户,如核对发现现金与单据金额不符,按现金数额入帐,并通知客户。
第三章 信用卡购货消费
第十七条 持卡人在特约商户购物消费结帐时,向特约商户经办员交验信用卡和本人身份证件。(彩色照片卡无须出示身份证件)
第十八条 特约商户经办员应比照第二章第八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的操作程序受理持卡人购货消费,所用取现单改为使用“签购单”。
第十九条 特约商户填制总计单,连同进帐单与签购单一并送交其开户行或收单行(发卡行)。其开户行或收单行应审查签购单是否有效,对无持卡人签字、无卡号、超过有效期、超限额无授权批准、分单压印、已被止付的卡号等单据,须退单;审查总计单、进帐单和签购单金额、笔数等项是否无误;审查佣金(回扣)计算是否无误;然后按正确的金额办理划款。
第四章 信用卡异地大额购货转帐
第二十条 异地大额购货转帐的处理
持卡人办理信用卡异地购货转帐,须填写“建设银行异地大额购货转帐申请书”,在“申请书”上说明转帐原因,提交由收款单位填写的“进帐单”,交验持卡人购货合同、信用卡和身份证件。
经办人员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按信用卡取现操作程序查验信用卡有效;
二、按授权操作程序向发卡行申请授权;
三、按取现操作处理手续填制取现单、压卡,并在取现单上加盖“购货转帐”戳记。
第二十一条 经办行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划款给收款单位,通过联行往来向发卡行清算资金。
第五章 信用卡退单
第二十二条 收单行、取现网点及特约商户在办理信用卡业务时,违反操作规程或其他情况而遭发卡行或持卡人拒付。发卡行与收单行须按以下规程处理:
一、发卡行第一次退单
发卡行接收单行递交的单据后,经审核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凭以退单。
(一)发生交易的卡号已于交易日的15天前刊登在“止付名单”上(以出版日为准)。
(二)交易额超过限额而未向发卡行申要授权,或申请授权未获批准。
(三)超过有效期的信用卡交易。
(四)单据无持卡人签字,并无有关附件证明的交易。
(五)单据上持卡人签字不符,并遭持卡人投诉。
(六)漏印卡单据或单据上卡号不清楚而无法查明用卡人的交易。
(七)逃避授权而有分单压印现象,并造成透支而无法追回。
(八)收单行于交易日起10个工作日后递交的单据,恰为持卡人已办理清户手续的交易。
(九)收单行递交的有关报单金额有误。
(十)非本行卡交易。
发卡行办理退单,应注明理由,与全部有关单据退回收单行。
二、收单行二次递交
收单行与持卡人联系后,持卡人同意付款的交易,或补充有关证明足以证明交易合法的单据,收单行可向发卡行二次递交单据,并附有关证明文件。
三、发卡行第二次退单:
发卡行认为二次递交理由不符或有关证明材料不充分可第二次退单。
四、收单行请求仲裁
收单行接发卡行二次退单后,认为退单理由不充分或无效,双方协商不成的,可向总行提出投诉申请裁决。同一管辖行范围的退单,应先由其管辖行参照总行有关规定进行协调和仲裁。对管辖行仲裁不服的,可向总行申请裁决。总行裁决结果,收单行与发卡行须服从。
第六章 信用卡授权
第二十三条 基层机构和取现网点授权
一、基层机构储蓄网点遇下列情况之一,应向发卡行(收单行)申请授权:
(一)支取现金超过限额;
(二)持卡人办理异地大额购货转帐;
(三)信用卡背面无持卡人预留签名或预留签名与签购单上的签名不符;
(四)持卡人出示身份证件与本人相貌不符或身份证件上姓名、性别与信用卡上的不符;
(五)信用卡有涂改或损坏痕迹;
(六)发现持卡人一天多次取现,每次金额均接近限额;
(七)对持卡人其他方面有怀疑。
二、基层机构和取现网点申请授权主要采取电话授权方式,条件具备的可使用POS授权、电传及传真授权。
电话授权程序如下:
(一)经办员拨通发卡行(收单行)授权中心电话,当地没有发卡机构的,先拨通委托银行电话,报告以下内容:
1.取现网点名称、编号、经办员姓名;
2.信用卡卡号;
3.信用卡有效期;
4.持卡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5.取现金额或转帐金额;
6.如果不是超限额取现、转帐,说明是对何种问题申请授权;
7.异地购货转帐金额、购货单位名称、交易性质等情况。
(二)如申请授权获得批准,经办员应将发卡行批准的授权号码记录并填入取现单授权号码栏内。
(三)申请授权未获批准,经办员不予办理,并根据发卡机构指示进行处理。
三、凡安装POS自动授权系统的网点,每笔信用卡取现或转帐业务均须授权同意后方可办理。POS自动授权程序如下:
(一)划卡;
(二)验证POS机上显示的信用卡资料与卡面资料是否一致。若不一致,不予办理;
(三)输入取现或转帐金额,等待返回信息;
(四)如果授权同意,经办员在取现单上填写授权号码,如果不同意,则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第二十四条 特约商户授权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特约商户须向发卡行授权中心请求授权:
(一)购物消费金额超过规定的限额;
(二)信用卡背面无持卡人预留签名或预留签名与签购单上的签名不符;
(三)持卡人身份证件与本人不相符或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与信用卡上的不相符;
(四)信用卡有涂改或损坏痕迹;
(五)发觉持卡人一天内多次购物消费,金额均接近规定限额;
(六)对持卡人其他方面有怀疑。
二、特约商户向建设银行授权机构请示授权时,拨通电话后,需向建设银行授权机构报告以下内容:
(一)特约商户名称、编号、经办员姓名;
(二)信用卡卡号;
(三)信用卡有效期;
(四)持卡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五)交易性质;
(六)购货或消费金额(或称授权金额);
(七)遇到的何种问题(超限额的授权征询,不需报告此项)。
三、特约商户要按照建设银行授权机构的回复意见,办理超限额的购货及消费和处理与信用卡有关的问题。
(一)若授权获得批准,特约商户可按授权金额办理信用卡结算,在办理前,须将建设银行授权机构回复的授权号码填写在签购单的授权号码栏内。
(二)若获得建设银行授权机构不予授权回复,特约商户不能办理信用卡购货消费结帐。
(三)其他问题,均要按建设银行授权机构的意见办理。
四、凡安装POS自动授权系统的特约商户,每笔购货或消费均须授权同意后方可办理,POS授权程序参照取现网点操作。
第二十五条 发卡行的授权处理
一、经办员接到申请授权电话或电传、传真文件,应根据所提供的申请授权内容登记“信用卡授权记录”(附式十二)。详细列明特约单位、取现网点或代理行名称、授权时间、信用卡卡号、有效期、授权金额、持卡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
二、经办员在电脑上查询并稽核该持卡人的有关资料。
三、经办员根据授权权限及授权性质,向特约商户、取现网点或收单行作出授权同意与否的答复,如同意授权,应提供授权批准号码。授权时间一般不超过五分钟。并按以上规定处理:
(一)同城特约商户、基层网点申请授权,直接以电话回复;
(二)异地申请授权10000元(含)以上的,须以电传或传真方式回复收单行,电传授权格式见附式十三,传真格式同“信用卡授权记录”,发卡行需注明授权单位,加盖授权专用章;
(三)如不能在五分钟内回复授权申请,应作出说明,答复时须以电传或传真方式回复;
(四)对需没收卡、扣人等处理,发卡行须以电传或传真方式说明,方能办理。
四、信用卡授权记录、电传及传真记录归档保管三年。
第二十六条 收单行的授权处理
一、收单行向发卡行请求授权10000元(含)以上时,应使用电传或传真,电传授权格式见附式十三,传真格式同“信用卡授权记录”。
二、收单行收到发卡行或授权中心授权回复后,根据发卡行的回复意见,向特约商户或基层网点回复同意或拒绝授权申请。
三、电传或传真授权结果,应与信用卡授权记录一起归档保管三年。
第二十七条 代授权的处理
一、由各发卡行定期向地区授权中心和总行授权中心提供授权参数和资料(附式十四);
二、当收单行与发卡行授权联系不上时,可向该地区授权中心或总行授权中心申请代授权,代授权处理按以下步骤办理:
(一)收单行向地区或总行授权中心申请代授权,拨通电话后,需提供代授权资料,报告内容同收单行向发卡行申请授权报告;
(二)地区或总行授权中心根据各发卡行提供的代授权参数,在授权参数以下做出代授权,提供代授权批准号码,填写“信用卡授权记录”(附式十二),若超过代授权参数,地区或总行授权中心向发卡行转授权或拒绝授权;
(三)地区或总行授权中心须在次日内与发卡行联系,并将“信用卡授权记录”传真给发卡行;
(四)代授权的“信用卡授权记录”归档保管三年。
第七章 挂失与补卡
第二十八条 信用卡被窃或丢失,原则上要求持卡人本人向原发卡机构办理挂失,持卡人确有特殊情况需委托他人代办,委托人要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发卡行经办人员要将委托人有关资料详细记录,异地丢失信用卡的,可就近向当地发卡机构办理挂失,当地发卡机构在办理挂失手续以前,应向持卡人原发卡机构查询,确认挂失卡为原发卡机构所发无误。
一、发卡行办理挂失程序如下:
(一)前台处理
1.要求挂失人填写《建设银行龙卡挂失申请书》(附式十五)一式二份。
2.经办员检查客户挂失申请书填写的内容是否齐全,并查验挂失人有效的身份证明。
3.通过电脑查询该客户资料,如发现透支应要求客户归还欠款和利息。
4.经核实无误后受理挂失,收取挂失手续费。
5.如挂失人申请补领新卡(只能在原发卡机构办理),应在《建设银行龙卡挂失申请书》上注明。经办员收取补领新卡的工本费。
(二)后台处理
1.前台经办员将受理的挂失申请书交部门负责人审批。
2.将挂失资料交电脑操作员录入电脑。
3.根据部门负责人审批意见,将挂失卡号列入最新止付名单。
4.申请补领新卡的根据挂失申请书打制新卡(见第四条制卡规定),一周后通知客户领卡。
二、收单行办理挂失程序如下:
(一)前台处理(见发卡行办理挂失程序的前台处理)
(二)后台处理
收单行办理异地挂失,以挂失申请书为依据,于当日以传真形式报发卡行,同时将挂失申请书第二联寄发卡行,将挂失申请书第一联归档保管,并对挂失卡在本市范围内作止付处理。
第八章 销户和换卡
第二十九条 发卡机构应客户要求办理信用卡销户的具体手续如下:
1.由客户填写“注销龙卡申请书”(附式十六)一式两联。
2.若客户帐户发生透支,须要求先清还欠款和利息,方可办理。
3.核实客户居民身份证,收回客户信用卡,并在电脑进行销户登记。
4.退客户销户申请书客户存根联,并通知客户40天后凭居民身份证和销户申请书客户存根联来办理正式清户手续。
第三十条 信用卡到期换卡的具体手续:
1.信用卡过期前一个月,若客户不来办理销户手续,发卡行采取自动换卡手续。
2.对资信不好的客户,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取消其换卡资格。
3.打印换卡资料,复核无误后,交打卡员打卡,并在其帐户上直接扣收年费。
4.客户凭身份证件、旧卡领取信用卡。
第三十一条 其他换卡处理手续
凡是在有效期内的信用卡,因自然磨损、签名出错、密码遗失、磁条损坏等原因需要临时换卡,按以下程序办理:
1.要求客户将废卡交回发卡行,并填写换卡申请书(附式十七)一式两联。
2.收取换卡工本费。
3.将换卡申请书交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交打卡员打卡。
4.客户凭身份证明、换卡申请书客户存根联办理领卡手续(七天之内)。
第九章 信用卡止付
第三十二条 发卡行对信用出现问题,交易不正常,透支一个月仍未还款或透支超限额等信用卡须提出止付,由信控部门填制“发卡行止付审批表”(附式十八),经信用卡部总经理批准后,编发止付名单。对须紧急止付的信用卡,由信控部门填制“信用卡紧急止付申报(通知)单”(附式十九)由信用卡部总经理审核后,报上级行,省级分行须签署意见,采取地区紧急止付或报总行申请全国紧急止付。
第三十三条 发卡行信控人员负责信用卡止付工作:
一、根据挂失申请书、紧急止付通知书、发卡行止付审批表、注销卡申请书等,汇总编制本期止付名单,列明需撤销的止付卡号,输入电脑,形成止付名单库。
二、打印本期止付名单,经信用卡部总经理批准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止付名单。
三、将本期止付名单通过远程通讯逐级上报,省级分行汇总远程通讯上报总行。
四、收到总行印发的止付名单,复核无误后,于当日内输入电脑,以备POS授权,并发送有关收单行、特约商户和取现网点。收到紧急止付通知,须在当日内送达收单行、特约商户和取现网点。
第十章 信用止逾期债务处理
第三十四条 发卡机构对信用卡逾期债务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打印透支情况表。对透支超过一个月仍未还款或透支超过限额的持卡人,提出止付,收回信用卡。
二、查阅上述持卡人的申请材料及签订的有关协议。如其交存保证金或设置有价单证抵押,发卡机构须依协议规定以保证金或抵押的有价单证首先进行清偿,不足部分,发卡机构向保证人(单位)发出索款通知,限期保证人(单位)还款。如未有保证金或有价单证抵押,发卡机构应向保证人(单位)索款。
三、保证人(单位)不履行还款义务,发卡机构应向有关司法部门提请讼诉调解。
四、经过司法部门调解或处理后,透支款项仍未清还,发卡机构可商有关保险公司进行补偿,或根据有关规定,做呆帐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操作规程由总行制定、解释和修改,各发卡行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操作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操作规程自1994年1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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