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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实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3:48:42  浏览:96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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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实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商务部等


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实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的通知

国质检质联〔2007〕5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商务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57号)关于建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和产品质量监管网络的要求,加强重点产品的监管,完善产品标识制度和查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决定对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CCC)管理的重点产品实施电子监管。重点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包装上使用电子监管码后,方可出厂销售。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加强对产品使用电子监管码的监管。

一、生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和强制性产品认证(CCC)管理产品的生产企业, 必须加入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以下简称电子监管网),并在产品包装上使用统一标识的电子监管码(附件1)。按照全面实施、分步推进的原则,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公布《入网产品目录》(《首批入网产品目录》见附件2)和实施办法,逐步将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管理和强制性产品认证(CCC)管理的产品纳入电子监管网管理。

二、列入《入网产品目录》产品的生产企业,在申请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CCC)时,必须同时办理产品质量电子监管赋码和入网手续。已获得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证书的企业要尽快赋码入网。因产品包装印刷周期的原因不能及时赋码的,过渡期不应超过半年。前期可贴码,后期须印码。

三、实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产品的生产企业,在申请取得电子监管码、加入电子监管网时,要提供准确的企业名称、产品商标、产品品牌、保质期、生产日期、检验合格证编号、生产许可证编号、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证书编号等信息。生产企业在取得电子监管码之前,首先要取得商品条码使用资格。电子监管码的基础码与商品条码保持一致,赋码入网企业的信息须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备案。

四、生产未列入入网目录产品但已入网的企业要继续做好产品赋码工作,鼓励未列入入网目录产品的生产企业积极入网。

五、产品销售者对列入《入网产品目录》的产品,应当重点查验产品是否有生产许可证、CCC认证证书并使用统一标识的电子监管码,严格履行索证索票和建立购销台账等法定责任和义务。

六、电子监管网的技术服务机构必须确保网络的正常运行和数据信息的安全、可靠,积极主动做好企业入网、产品赋码、核准核销、消费查询、监管追溯、通报预警等各个环节的技术服务工作,为尽快建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加强质量安全监管,打击假冒伪劣提供有效的技术保障。

七、对列入《入网产品目录》的产品,未获得生产许可证、CCC认证证书并未使用统一标识电子监管码的,产品不得生产销售;产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电子监管码。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质检、商务、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和依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认证认可条例及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实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的产品和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监督管理,有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附件:1.电子监管码标识式样

2.《首批入网产品目录》









质检总局 商务部 工商总局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1:

电子监管标识式样


附件2:

首批入网产品目录(9类69种)

类别号
产品类别
序号
产 品 目 录

1
家用电器
1
家用电冰箱和食品冷冻箱:有效容积在500立升以下。

2
空调器:制冷量不超过21000大卡/小时

3
家用电动洗衣机:带或不带水加热装置、脱水装置或干衣装置的洗涤衣物的电动洗衣机

4
电热水器:把水加热至沸点以下的贮水式

5
室内加热器

6
真空吸尘器

7
电烤箱

8
微波炉

9
吸油烟机

2
人造板
10
实木地板

11
复合木地板

3
电线电缆
12
交联聚乙烯电力电缆

4
农资
13
复混肥

14
磷肥

15
农药

5
燃气用具
16
燃气用具

6
劳动防护用品
17
安全帽

18
绝缘靴

7
电热毯
19
电热毯

8





























8



























8




食品





























食品





























食品






20
小麦粉

21
大米

22
酱油

23


24
灭菌乳

25
巴氏杀菌乳

26
碳酸饮料

27
矿泉水

28
纯净水

29
方便面

30
饼干

31
冷冻饮品

32
白酒

33
葡萄酒

34
啤酒

35
婴幼儿配方奶粉店

36
大豆油

37
白砂糖

38
赤砂糖

39
冰糖

40
方糖

41
巧克力

42
奶粉

43
酸奶

44
乳饮料

45
肉类罐头

46
禽类罐头

47
水产品罐头

48
水果罐头

49
蔬菜罐头

50
味精

51
淀粉

52
辣椒制品

53
速冻米面制品

54
黄酒

55
饮用水

56
炼乳

57
果菜汁饮料

58
固体饮料

59
植物蛋白饮料

60
红茶

61
绿茶

62
花茶



63
乌龙茶

64
紧压茶

9
化妆品
65
护肤品

66
洗发水

67
护发素

68
洗手液

69
沐浴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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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萧山区余杭区城乡规划工作职权的暂行规定

浙江省杭州市规划局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关于萧山区余杭区城乡规划工作职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政办〔2002〕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规划局《关于萧山区、余杭区城乡规划工作职权的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萧山区余杭区城乡规划工作职权的暂行规定

(杭州市规划局 二OO一年十二月三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同意浙江省撤销萧山市余杭市设立杭州市萧山区余杭区的批复》(国函〔2001〕13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撤销萧山市余杭市设立杭州市萧山区余杭区的通知》(杭政发〔2001〕52号),以及《关于萧山余杭撤市设区后管理权限等问题的通知》(市委〔2001〕8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统一管理工作,经杭州市规划局与萧山、余杭两区政府协商,现就两区城乡规划工作职权的原则性意见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杭州市规划局授权萧山、余杭区政府负责两区城乡规划工作,由两区建设局依据城市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负责辖区内的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杭州市规划局对萧山、余杭区的城乡规划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萧山、余杭区政府参与杭州市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在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两区的分区规划由市规划局与两区政府负责编制,报市政府审批。两区内的重要地段(指附图所示西溪湿地、湘湖、良渚遗址、水源保护地等敏感区)、钱塘江沿岸、与原市区接壤地区等三类控制地带的控制性详规、修建性详规和城市设计,由两区政府负责编制,报市政府审批后由两区政府组织实施。两区政府要加强对区内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和站点周围用地的规划控制,具体控制范围由两区政府在轨道交通规划完成后加以明确。杭州市规划局在接市政府交办审查两区上报的上述各类规划任务后,按现行的规划审查程序加快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两区政府应将三类控制地带内已经完成审查的规划报杭州市规划局备案。其中经审查与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没有矛盾或矛盾较小的,可以不调整,但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必须进行调整的规划要由两区政府负责调整,并报杭州市规划局备案。两区内的三类规划控制地带的具体范围详见附表及附图。
  三、两区内一般性建筑项目的规划审批及规划监督检查由杭州市规划局授权两区政府按现行办法组织实施。为确保两区近期城市建设与城市总体规划的衔接,在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得到国务院正式批复前,两区拟在上述三类规划控制地带安排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与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先征求杭州市规划局意见,杭州市规划局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主要是指对城市日常生产和生活将产生重大影响的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热力热电、殡葬、道路交通、防洪排涝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重大建设项目主要是指除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技改项目以外,占地200亩以上的房地产项目和占地50亩以上的其他建设项目。其中确需在敏感区范围内安排的建设项目,除选址应征求杭州市规划局意见外,方案设计还需报杭州市规划局备案。两区政府应对控制地带内已经批准的有关建设项目进行清理并抄报杭州市规划局备案,除非与城市总体规划有矛盾,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原则上继续实施。两区应服从杭州市规划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作出的用地布局调整。
  四、萧山、余杭区建设局根据批准的规划,由杭州市规划局授权负责建设项目“一书两证”的审批核发工作。“一书两证”由杭州市规划局盖行政公章后统一提供。为保证规划审批档案登记发证编号的历史延续性,登记与发证编号仍采用原办法不变。规划管理专用章由杭州市规划局统一刻制后交萧山、余杭区建设局管理使用。
  五、萧山、余杭区建设局根据城市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由杭州市规划局授权实施规划批后管理、规划工程竣工验收及查处违法建设。萧山、余杭区建设局应每季度将规划审批情况,每半年将规划验收及违法建设查处情况用报表形式报杭州市规划局备案。杭州市规划局要按管理职权加强对两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六、经市领导同意,杭州市规划局与萧山、余杭区建设局采取例会的形式对规划编制和实施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并作出决定。例会的具体安排由杭州市规划局与两区建设局商定。

附件

三类规划控制地带范围一览表



铁路职工安全生产奖惩办法

铁道部


铁路职工安全生产奖惩办法

1984年12月25日,铁道部

总 则
第1条 为保护职工在铁路运输、基本建设和工业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杜绝重大职工伤亡事故的发生,大力减少职工伤亡人数,搞好安全生产,文明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运输生产任务,提高经济效益,用经济办法管理、促进职工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铁路局、工程公司、勘测设计公司,部属各工厂,通信信号公司。
上述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做到生产安全规章制度健全,管理完善;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消除事故隐患,积极改善劳动条件;防止职工伤亡事故,减少职工伤亡人数。
对于在安全生产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按本办法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于不关心职工劳动安全与健康,不重视安全生产;企业管理混乱,安全规章制度不健全;职工劳动纪律松驰,事故隐患严重存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从而导致发生职工伤亡事故的单位实行经济罚款。对事故责任者及与事故有关的领导人,要按规定,分别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行职工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要贯彻加强法制,做到赏罚严明。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把思想政治工作、经济奖惩与行政处罚结合起来进行。

奖 励
第3条 各铁路局、工程公司、勘测设计公司,部属各工厂,通信信号公司,凡在安全生产上取得显著成绩,并达到了下列条件的,由各单位以文电报部,由部评定后给予表彰和奖励。各受奖单位的奖金分配原则,应该是奖励在安全生产上做出贡献的单位和职工个人,不得平均分配。
一、十万人以下的铁路局(不含十万人),全局连续四个月消灭职工死亡事故的;十万人以上的铁路局,全局连续三个月消灭职工死亡事故的;二十万人以上的铁路局,全局连续二个月消灭职工死亡事故的,由铁道部分别给予通报表彰,并按全局职工总人数每人平均一元发给奖金。
二、工程公司连续六个月消灭职工死亡事故,由铁道部给予通报表彰,并按全公司职工总人数每人平均一元发给奖金。
三、部属工厂、通信信号公司、勘测设计公司,凡全年消灭职工死亡、重伤事故;且轻伤事故千人负伤率,部属工厂和通信信号公司分别在千分之二以下,勘测设计公司在千分之一以下的,由铁道部给予通报表彰,并按各单位职工总人数每人平均一元发给奖金。

惩 罚
第4条 各铁路局、工程公司、勘测设计公司,部属工厂,通信信号公司,发生职工伤亡事故时,按下列规定,对事故单位实行经济罚款。
一、对事故单位的经济罚款规定
1、发生一次五人以上负伤事故的单位,处以经济罚款五千元至一万元。
2、发生一次三人以上重伤事故或一次一至二人死亡事故的单位,处以经济罚款一万元至三万元。
3、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重大伤亡事故的单位,处以经济罚款五万元至十万元。
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要严格按铁道部一九八二年六月二十五日(82)铁人字1068号文件转发《国务院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通知》及公布《〈企业职工奖惩条例〉铁路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办理,并正确及时地做好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与结案处理工作。

附 则
第5条 奖励费用支付和职工伤亡事故罚款收缴,分别按铁道部命令和部劳动人事局代部签发的职工伤亡事故罚款通知书等规定,分别办理。
1、用于各铁路局、通信信号公司、郑州装卸机械厂的奖励费和对上述事故单位的经济罚款,由部财务局负责按时拨付与收缴。事故罚款可每半年结算收缴一次(部属工厂、通信信号公司,每年结算一次)。
2、用于工程公司和勘测设计公司的奖励费用和对上述公司的事故经济罚款,分别由部、基建总局、工程指挥部负责拨付与收缴。
3.用于部属工厂的奖励费用和对上述事故单位的经济罚款,分别由部工业、基建总局、工务局、物资管理局等单位按所属关系按时拨付与收缴。
第6条 职工安全生产奖励费用,在职工奖励基金项下支付,属于职工伤亡事故的罚款支出,应由企业自有资金(如企业基金、利润留成、盈亏包干分成、职工奖励基金等)项下支出,并由收缴单位并入有关科目,以用于安全奖励、劳动保护宣教和改善劳动条件。
第7条 因发生职工伤亡事故被罚款的单位,要按规定时间及时上缴,不得拒付,不得摊列生产成本。
第8条 部劳动人事局,基建,工业总局,物资管理局,工务局和工程指挥部,应加强对安全生产情况的掌握与管理,认真进行考核。对于弄虚作假,隐瞒事故,虚报成绩,骗取荣誉和奖金的单位,一经查出,除追回奖金外,并处以相等的罚款,还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并从严予以处理。
第9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实行。
(铁路职工伤亡事故罚款通知书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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