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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8:26:55  浏览:97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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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暂行规定

铁道部


铁道部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暂行规定
1994年5月24日,铁道部

第一条 为了鼓励全路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长期从事教育事业,奖励在铁路教育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铁路各级各类学校、培训基地和各级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
第三条 铁道部对长期从事铁路教育教学、管理和服务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分别授予“铁道部优秀教师”、“铁道部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颁发“铁路教育”奖章和相应的证书。“铁道教育”奖章为铁路教育系统最高荣誉。
第四条 “铁道部优秀教师”、“铁道部优秀教育工作者”的条件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模范履行义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教育思想端正,关心学生全面成长,教书育人,在培养人才和提高职工队伍素质等方面成绩显著;
(二)认真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及实习演练基地建设、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成绩优异;
(三)在科学研究、教育教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有创造性的成果,具有较大的科学价值或有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四)在教育管理、学校管理和服务、社会服务和勤工俭学、学校及培训基地建设等方面有突出贡献。
第五条 奖励“铁道部优秀教师”、“铁道部优秀教育工作者”每2年进行1次,铁道部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职工总数的0.1%以内分配给部属各单位奖励名额。“铁道部优秀教师”和“铁道部优秀教育工作者”证书及“铁路教育”奖章由铁道部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作。
第六条 奖励“铁道部优秀教师”、“铁道部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工作由铁道部领导,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具体的组织和评审工作。部属各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铁道部优秀教师”和“铁道部优秀教育工作者”的申报工作。
第七条 “铁道部优秀教师”、“铁道部优秀教育工作者”获得的奖章、证书,以铁道部名义授予,并在评选当年的教师节颁发。
第八条 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工作坚持精神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部对“铁道部优秀教师”、“铁道部优秀教育工作者”给予物质奖励。
第九条 “铁道部优秀教师”、“铁道部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获得者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聘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铁道部优秀教师”、“铁道部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获得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部属各单位报铁道部教育行政部门,经铁道部批准,收回奖章和证书,撤销荣誉称号:
(一)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不符合相应称号条件的;
(二)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三)有师德品质问题或其他应予撤销其称号的原因。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由铁道部劳资司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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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的根据是什么?
黑龙江省伊春市汤旺河区人民法院---张凌志
在人民法院和其他机关作出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按照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数额及方式履行义务,否则,对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要求强制执行,以维护自己合法的民事权益。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必须有执行依据,即人民法院据以强制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法律文书者必须在当事人不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履行义务的前提下,才能作为执行根据。㈠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民事判决书和调解书。㈡人民法院按照督促程序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㈢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民事裁定书。只有下列三种裁定书可以作为执行根据:①先予执行的裁定书;②执行回转的裁定书;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书。㈣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财产内容的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及罚金、没收财产的判决书和裁定书。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自诉案件中作出的具有财产内容的调解书,也可以作为执行根据。㈤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决定书和仲裁调解书。㈥我国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机关可以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经公证机关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的债权文书。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按该公证债权文书履行,另一方当事人不必向人民法院起诉,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㈦我国行政机关作出的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具有财产内容的行政决定。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4年1月10日,人事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国家公务员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职位分类工作的条件
对列入国家公务员范围的职位实施分类,必须在单位机构改革方案已经批准,其职能、机构、人员编制正式确定后进行。
二、职位分类工作的基本内容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职位分类的基本内容包括:第一、进行职位设置;第二、制定职位说明书;第三、确定职务;第四、确定级别。
三、职位设置的要求
(一)确定职位职责
职位设置必须在政府批准的职能范围内,在职能分解的基础上进行。从上至下、从部门至内设各机构、直到每一个职位,层层明确职责。
(二)确定职位的设置层次
职位的设置必须与机构规格相符,不得超过其机构规格设置职位或搞变相升格。
(三)确定职位设置的数量
职位设置数量应遵循严格、高效、精干的原则,必须严格按批准的“三定”方案确定的职数、编制和《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执行。
(四)确定职位名称
职位名称必须简明、规范,能体现出该职位的特点和所处层次。
四、职位说明书的项目及说明
职位说明书包括以下七个方面的内容:
(一)职位名称。例如:办公厅秘书处信息工作主任科员。
(二)职位代码:指每一个职位的代表号码。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职位所在国务院各工作部门(地方是指所在省、市、区、县)的代码,采用国家标准。第二部分是职位所在各部门内设机构(地方是指所在地的各工作部门)的代码。第三部分是各内设机构(或各工作部门)中职位的顺序号。第二、三部分由各级人事部门负责编制。
例如:海关总署关税司国际关税处处长职位的代码为:415—03—07
415 是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海关总署代码
03 是海关总署规定的关税司代码
07 是该职位在关税司中的顺序号
(三)工作项目:列出职位按照职责应担负的全部工作项目。
(四)工作概述:按照工作项目简要说明工作的内容、程序、职责及权限。
(五)所需知识能力:完成本职位工作所需的学识、才能、技术和经验。必须以职位的工作需要为依据,不是按现有人员的情况认定。
(六)转任和升迁的方向:职位上的任职人员按照业务一般要求可以转任和升迁的方向。
(七)工作标准:每个工作项目所应达到的质量和数量的基本标准。
五、填写职位说明书的范围
(一)各层次非领导职位;
(二)国务院各工作部门内司长级职位及其以下职位;
(三)地方政府各工作部门行政领导副职及其以下职位。
六、编制和审定职位说明书
(一)编制和审定职位说明书要求简明、实用。
(二)职位说明书原则上由职位任职人员按照本职位的职责填写,在特殊情况下(如职位缺员等)也可由各职位的直接领导或人事部门负责填写。
(三)职位的直接领导人员和上级领导人审核职位说明书。
(四)单位人事部门审核职位说明书,报部门领导人员审定。职位说明书经部门领导人员审定后即可作为人员录用、考核、培训、晋升的依据之一。
(五)因工作需要,增加、减少职位或改变工作内容,须按上述程序及原则重新制定职位说明书。
七、确定非领导职务
(一)非领导职务的确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规定的比例限额不得突破,设置方案必须经上级人事部门核准。
(二)非领导职务的名称应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如有特殊需要须使用其他名称,国务院各部门需经人事部同意,地方各级政府需经省级人事部门同意,并明确写入设置方案。
(三)中央和省级政府机关原有的副处级(含)以上非领导职务和市(地)、县政府以下机关原有的副科级(含)以上非领导的职务,在考核的基础上,按照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和比例限额,重新确定,并履行其规定的职责。
八、公务员级别的确定
(一)公务员的级别要按照国务院下发的“机关工作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实施办法”确定,并套改相应工资标准。
(二)机构改革完成后,实施公务员制度的机关必须按照确定的职能和设置的职位,确定每个公务员的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按照确定的职务确定级别。
附:职位说明书(机关名称)职位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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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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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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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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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概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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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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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知识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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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任和升迁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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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机关名称处国务院各部门和省级政府机关分别填写部门名称和省名称:市、县级政府机关填写省及市、县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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