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酒店门口燃放喜爆击伤行人谁赔偿?/廖永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1:24:28  浏览:81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酒店门口燃放喜爆击伤行人谁赔偿?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廖永南

一、案情
今年5月8日中午12时许,郭某为庆贺新房竣工落成,请来亲朋好友在吉水县城胡某开办的“华美酒店”大摆酒宴,并在酒店门口燃放了一万响喜爆。此时,正遇读高三的邓某(18周岁)等众多学生放学后须途径此酒店门口,喜爆当场击伤邓某左眼。随行同学连忙将邓某扶送到县人民医院。经医生诊断,邓某左眼下睑轻度裂伤,水肿,角膜轻度混浊,虹膜根部离断,前房积血,眼底窥不清。第二天在医生的建议下邓某又转至江西省二附医院住院治疗,后又行左眼白内障壳外摘除十人工晶体植入十虹膜根部离断复位术,出院时,左眼视力0.5/不提高。邓某共住院34天,合计医疗费5660.8元、差旅费298元。经法医检验,邓某被鉴定为:左眼球白内障摘除十人工晶体植入;属轻伤甲级;参照GB/T16180-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附录B十级第5款、第11款的规定,评定为十级伤残。
二、裁判理由和结论
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对邓某的医疗费、伤残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应由谁赔偿,有二种意见:
一是由郭某负主要赔偿责任,胡某负次要赔偿责任,邓某不承担责任。其理由是:郭某在胡某的酒店门口燃放喜爆时,忽视了学校放学人流高峰须途径此处这一安全因素,其主观上有过错。因而对邓某的赔偿款应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店主胡某虽未直接致害邓某,但对顾客在其经营场所燃放喜爆的安全性负有提醒乃至采取必要措施加以防范的义务,由于未尽此义务,故胡某对邓某的赔偿款应承担次要民事赔偿责任。邓某没有故意造成自己的损害,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是由郭某负主要赔偿责任,胡某负次要赔偿责任、邓某负相应民事责任。理由是:邓某已是高三学生,且已成年,遇郭某燃放喜爆时未能有效防避,故也应负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审法院最终采纳了上述第二种意见,判决如下:
邓某治伤医疗费5660.8元、护理费574.6元、营养费204元、差旅费298元、鉴定费200元、伤残生活补助费9432元、残疾赔偿金9432元,合计25801.4元。此款由郭某赔偿15481元、胡某赔偿7740.4元,余款2580元由邓某自负。限其在本判决生效后十天内付清给邓某。
宣判后,三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早已生效。
三、点评
本案判决结果值得研究。
1、本案涉及的民事责任不是一般侵权责任,而是特殊侵权责任,属于易燃、易爆、放射性高度危险作业造成损害的责任范围,应依特殊民事侵权的无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处理。这种特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须有侵权行为;客观上造成了他人财物和人身损害,而不论行为是否有过错,均应承担民事责任。本案符合上述构成要件,郭某在特殊范境燃放喜爆,客观上造成了邓某轻伤甲级的损害后果,且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不管郭某对邓某的伤害有否过错,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2、从免责条件看,《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在高度危险作业给他人造成损害时,行为人免责唯一的条件是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而这一点,也要行为人自己负举证责任。如果查明损害不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受害人虽然存在过失或重大过失,也不能免除行为人的民事责任。本案中的郭某欲免除其责任,就应举证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邓某故意造成的。从本案情况看,郭某在诉讼中只举证证明其在燃放喜爆时邓某等同学放学后须途径此处未予绕道避让,而没有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邓某故意造成的,故郭某、胡某不具备免责条件。
综上所述,邓某对自己的损害主观上没有故意,一审法院判决郭某承担主要责任,店主胡某承担次要责任、而受害人邓某自负相应责任是欠妥当的。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2003年度工业园区建设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2003年度工业园区建设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衢政发〔2003〕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2003年度工业园区建设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衢州市2003年度工业园区建设工作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工业立市"的战略方针,加快我市工业园区建设步伐,加快推进工业化进程,经市政府研究,特制订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重点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衢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浙江衢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
  二、考核指标
  (一)园区新开发土地面积;
  (二)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额;
  (三)园区协议入园企业数;
  (四)园区工业招商实际到位资金额;
  (五)园区入库税收;
  (六)园区工业总产值占当地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比重比上年提高6个百分点。
  其中第(三)项指标中,衢州市外企业数必须占50%以上,当年开工建设企业数占70%以上,当年投产企业数占30%以上。第(四)项指标中,园区工业招商衢州市外资金额应占60%以上。"山海协作工程"签约项目资金到位率应达到80%。
  同时将园区基础管理工作列为考核参考指标。
  三、考核范围
  列入市政府考核的重点工业园区范围:
  (一)衢州经济开发区;
  (二)浙江衢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三)柯城区双港开发区;
  (四)衢江区沈家经济开发区;
  (五)江山经济开发区;
  (六)常山县二都桥轴承专业区;
  (七)开化生态工业园区;
  (八)龙游县经济开发区。
  各县(市、区)除上述重点工业园区以外的其它各类工业园区由各县(市、区)自行组织考核奖励,考核结果于2004年1月10日前报市工业园区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园区考核办,设在市经委)。
  四、考核程序
  (一)确定工作目标。年初,市园区考核办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工作任务,在各县(市、区)和市开发区、市高新园区上年度完成的实绩数和上报的工作目标的基础上,分别确定各项考核工作目标,并由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衢州市2003年度工业园区建设工作目标责任书》。
  (二)开展实地考核。年终,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开发区、市高新园区向市园区考核办书面报送各项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市园区考核办牵头,由市府办、经委、财政(地税)局、国税局、统计局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考核组进行实地考核,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审定。
  五、考核奖励
  (一)各县(市、区)和市开发区、市高新园区全部完成各项工作考核指标的,市政府进行通报表彰,主要领导奖励1万元;完成5项工作考核指标的,主要领导奖励8千元;完成4项工作考核指标的,主要领导奖励6千元;完成3项以下(含3项)工作考核指标的,市政府进行通报批评。县(市、区)政府和市开发区、市高新园区分管领导按主要领导的80%奖励,各县(市、区)重点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按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的60%奖励。
  (二)柯城区、衢江区和市开发区、市高新园区的奖金由市财政列支,其他县(市)的奖金由县(市)财政列支。
  六、考核期限
  考核期限: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
  市园区考核办要根据本考核办法制订考核实施细则。
  
  附件:衢州市2003年度工业园区建设工作考核目标


为使鱼台县司法行政法制工作规范化、科学化,不断增强干警职工的法制观念,提高依法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作用,实现全县社会和稳定和经济协调发展。针对鱼台县司法局法制工作进行了集中调研。
一、近年来全县司法行政法制工作基本情况
鱼台县司法行政法制办公室设在县局办公室,现有在职在编人员4人,其中研究生学历1人,本科学历3人,平均年龄27岁。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市司法局的正确指导下,县司法局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有关情况,努力履行法定职责,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出色地完成了这项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一)组织领导有保障。近年来,县司法局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根据人员调度和工作需要,及时对法制工作领导机构、工作机构进行调整充实,成立了法制工作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担任组长,副局长担任副组长,办公室人员担任成员;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由办公室主任兼任。
(二)年度计划有落实。县司法局将法制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初工作目标,局党组召开两次专题会议研究相关法制工作,制定法制工作计划及落实措施。
(三)宣传报道有声色。在法制工作宣传报道方面,《今日鱼台》多次报道刊载县司法局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报道,去年8月,《济宁说法》栏目连续播出鱼台县《车轮下的少年》、《少年小交警》的节目。县司法局还经常在《鱼台政府网》及时发布更新行政执法责任制、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等各种工作动态与信息,积极宣传法制工作推进全县依法行政。县司法局法制工作办公室积极报送法制信息,近两年编写《司法行政法制工作简报》88期;公开政务信息60条。
(四)加强学习培训有力度。近年来,县司法局积极开展法律与依法行政知识的学习宣传200余次,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教育培训计划、方案。组织全县机关干部参加普法考试,有效地提高了全县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增强了干部队伍素质和依法行政工作能力。继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学习教育,就如何从加强法制建设的角度防腐倡廉、依法行政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五)大力开展执法执业考评。鱼台县司法局从加强队伍建设、强化司法管理出发,不断修改完善岗位目标百分考评奖惩办法,狠抓落实,充分发挥岗位目标百分考评工作在队伍中的激励作用,逐步实现了队伍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全县2个律师事务所、12个基层法律服务所,近两年来,共代理各类案件2950件,接受咨询5100人次。在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更好服务中促进了自身的较快发展。
(六)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一是由县司法局法制工作领导小组作为负责全局行政执法的内部监督检查机构,采取各种形式进行日常执法监督检查。每年开展4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并进行记录;定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二是建立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当事人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对全县律师、法律服务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近年来,全县行政执法投诉为零。
二、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
近年来,鱼台县司法行政法制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对法制工作认识性不强,业务工作不熟练。
(一)对法制工作重视不够,对司法行政法制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个别司法行政干警认为司法行政法制工作是一项可有可无的工作,他们认为司法行政干警行政执法的权力有限、缺乏刚性手段,主动执法意识不强,行政处罚基本上不用,久而久之就存在执法惰性,执法监督职能弱化。另外,由于基层业务工作任务重、压力大,法制工作自然就被忽视。具体表现是:在工作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方面,县局没有专门机构,法制工作都是由司法局的办公室人员兼职负责,不能充分发挥当好局领导依法行政的参谋助手的法制工作职能作用。
(二)部分基层工作人员对法制工作业务不熟,影响了工作的正常进展。近年来,基层司法行政工作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基层司法行政干警面临新的挑战,同时由于近年来新招录的司法助理员、从乡镇其他岗位转岗过来的干部占相当比重,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素质亟待提高,特别是基层法制工作人员对法制工作业务不够熟悉,缺少经验,平时又被边缘化,更是缺乏工作积极性。
三、对策及建议
司法行政法制工作存在的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要积极研究新办法、新途径,并探索建立长效机制,真正从根本上把法制工作抓好,抓出成效。
(一)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提高对法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的加快推进,司法行政工作越来越受到各级领导的重视和人民群众的认可,司法行政系统法制工作面临着许多新的发展机遇。同时,随着社会新形势的发展和各种社会矛盾的出现,尤其是法律服务执业问题的递增趋势,司法行政工作也面临着一些不利因素和严峻挑战。在发展机遇和挑战并存的新形势下,加强司法行政法制建设,必将为促进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提供可靠保障。我们必须从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高度来认识司法行政法制工作的重要性,深刻认识到法制工作对促进司法行政各项管理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所起的重要作用。
(二)加强法制工作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法制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牢固树立和坚持“依法行政、关键在人”的理念,把全面提高法制工作队伍的整体素质,作为法制工作的首要任务认真抓好。一是要坚持不懈地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司法行政法制工作者的头脑,加强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确保政治上坚定可靠。二是要积极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激发法制工作者政治理论学习的积极性和自觉性,特别是要突出行业特点,加强基层法制工作者的法律知识、专业知识和文化知识的学习,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尽快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三是要努力为基层法制工作人员创造学习条件,进一步健全完善教育培训机制,改进教育培训方法,提高基层司法行政法制工作人员整体素质。比如举办法制和执法工作示范培训班,开展执法文书和办案技巧针对性培训,有效的提高基层法制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